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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儒家价值体系的奠基(1)

儒学奠基于孔子。当我们探寻儒家思想之源时,总是不能不追溯到这位文化巨人。作为儒学的开创者,孔子不仅从天道观、人道观诸方面展开了儒家思想,而且也奠定了儒家价值体系的基础。从天人关系到社会人伦,从力命的分疏到义利的辨析,从人格理想到人生境界,儒家的价值原则已具体而微地内含于孔子的儒学思想之中。

一、天人之辩与仁道原则

中国哲学中的天人之辩包含多重意蕴:它既涉及天道观,同时又关联着价值观。从后一意义看,天即广义的自然及本然,人则首先指主体的创造活动(自然的人化过程)及其成果(表现为不同的文明形态)。对象世界及人本身是否应超越自然状态?人文世界应当以什么为基本原则?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如何定位?等等,这些问题更多地指向价值领域。当孔子对天人关系的价值内涵作自觉反思时,人类早已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自然(天)与社会(人)的分野,也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对文明的历史进步,孔子无疑有着深刻的感受。他曾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这一侧面,指出了这一点:“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论语·微子》,以下只注篇名)“斯人之徒”即超越了自然状态而文明化的人。作为文明时代的主体,人不能倒退到自然状态,而只能在人化的基础上彼此结成一种社会的联系。在此,孔子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肯定了人文的价值。

文明的成果,当然并不仅仅体现在人化的社会关系中,它有着更为广泛的历史内涵。在某种意义上,殷周的礼制便可视为文明进步的表征,而孔子对礼的考察,多少也是着眼于这一意义。他曾颇为动情地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这里固然表现出某种缅怀旧制的保守心态,但在它的背后,却蕴含着一种更为深沉的价值取向:周礼在此不仅仅是一种往古的陈迹,它同时也是一种广义的文明象征,因而,“从周”也相应地意味着确认人类文化创造的历史意义。孔子之注重“夷夏之辩”,表现的也是一种类似的价值取向:夏之高于夷,主要便在于其文明程度优于后者。也正是从相同的前提出发,孔子对管仲赞誉有加:“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宪问》)在此,管仲的功绩首先即表现在避免了文明的倒退(“被发左衽”)。

作为一种高于自然的人文存在,文明社会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孔子提出了仁道的原则。孔子思想以仁为核心,这已是一种普遍的看法。早在先秦,便已有孔子“贵仁”之说。当然,“仁”这一范畴的提出并非始于孔子。在《诗经·齐风·卢令》中即已见“仁”字:“卢令令,其人美且仁。”《尚书·金縢》中亦开始提到仁:“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不过,以上文献所说的仁,似乎只是仪文美备的意思,而并不表现为价值领域中一以贯之的理想或观念。在孔子那里,仁则第一次被提升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原则。

《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对仁的界说:“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这可以看作是对仁的内涵的最一般规定。以爱人界定仁,体现的乃是一种朴素的人文观念,它首先意味着确认人在天地万物中的至上地位。在《乡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记载:一次,马厩失火被毁,孔子退朝归来听说此事,马上急切地询问:“伤人乎?”而并不打听火灾是否伤及马(“不问马”)。这里所表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切,它意味着:相对于牛马而言,人更为可贵,因此,关注之点应当放在人之上。当然,这并不是说牛马是无用之物,而是表明:牛马作为与人相对的自然存在,只具有外在价值(表现为工具或手段);惟有人,才有其内在的价值(本身即是目的)。在问人而“不问马”的背后,多少蕴含着如上观念。

把人视为关切的对象,基本的要求便是尊重人。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为政》)敬是人格上的敬重。如果只有生活上的关心(能养),而无人格上的尊重,那就意味着将人降低为物(犬马)。人作为不同于物的对象,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生命存在,而是具有超乎自然的社会本质(人化本质),这种本质首先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尊重中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敬重便是对人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或者说对人超乎自然的本质特征之肯定。孔子要求通过“敬”,把对人的关系与对物的关系区别开来,无疑有见于此。尽管在这里主要涉及亲子关系,但以人格的尊重来凸显人不同于工具的人文本质,其意义显然已远远超出了亲子之域。

表现为爱人、尊重人的仁道原则,以孝悌为基础。孔子的弟子有若曾对此作了发挥:“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学而》)“孝”主要体现于亲子关系之中,“弟”(悌)则展开于兄弟关系。一般而论,亲子关系及兄弟关系首先以血缘为纽带,因而带有自然的性质。然而,这种关系一旦以孝悌的形式展现,便开始突破自然之域而带有人文的意义:孝悌本质上已是一种社会的伦常关系。以孝悌为仁之本,其内在的涵义便是要求将自然的关系人文化,它同时又从一个侧面强调了仁道原则超越自然的性质。按孔子及其弟子之见,一旦人能从最初的自然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子兄弟关系)中得到提升(使之进到人文的层面),那么,人之为人的族类本质便可以确立,而仁道的实现也相应地有了内在的保证。

有一种常见的看法,即以为孔子主张“爱有差等”,而爱有差等又构成了对仁道原则的限制。这种观点并非毫无根据:当孔子以孝悌为仁之本时,确实有突出亲子手足之爱的一面。然而,由此而否定孔子仁道原则的普遍性,则似乎缺乏根据。如前所述,孔子强调孝悌为仁之本,其真正的旨趣并不是以狭隘的血缘关系来限制仁道原则,而在于将原始的(最初的)自然关系加以人化。就其本质而言,人的文化总是意味着普遍化,它体现的乃是人的普遍的族类本质。事实上,在孔子那里,以孝悌为本与肯定仁道原则的普遍性并不存在内在的紧张,毋宁说,前者乃是后者的逻辑前提。从孔子的如下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同上)在此,孝悌作为原始自然关系的人化形式构成了人类普遍交往的出发点;从亲子手足之爱到群体之爱(泛爱众),表现为一种合乎逻辑的进展,而仁道原则本身则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升华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后来孟子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体现的大致是同一思路。

就其要求超越自然而言,仁道原则无疑表现出天(自然)人(人文)相分的趋向。然而,天人相分并不意味着天人隔绝。在孔子那里,以泛爱众为内容的人道原则尽管突破了自然之域,但始终没有割断与自然的联系。这一点,从孔子对三年之丧的阐释中即可窥见: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阳货》)父母去世后,子女往往饮食而不觉味美,闻乐而不觉悦耳,这是思念父母之情感的自然流露,而三年之丧便是基于这种自然的心理情感。孔子以为三年之丧是天经地义的,这当然不免有些陈迂,但他把服丧与人的自然情感联系起来,则有其值得注意之点。按孔子之见,服丧作为孝的形式本身即是仁道的表现,既然三年之丧以人的自然情感为内在根据,那么,以孝悌为本的仁道原则也就相应地合乎人的心理情感的自然要求,而并不表现为一种人为的强制。在此,孔子事实上从心理情感的层面上,对仁道原则与自然原则作了沟通。以“食旨不甘,闻乐不乐”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心理情感固然不能完全与自然的本性等而同之,因为它在一定意义上已或多或少被“人化”了,然而不能否认,其中确实包含着某种出乎天性(自然)的成分。事实上,即使是情感中的人化因素,也常常是以一种自然(第二自然)的方式表现出来。

与上述看法相联系,孔子在强调超越自然的同时,又提出了“则天”的主张:“唯天为大,唯尧则之。”(《泰伯》)所谓则天,包含顺乎自然之意。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从文明的社会回到自然状态,而是指不应当把人文的规范,变成压抑人的律令。在孔子看来,超越自然绝不能被理解为反自然,自然的人化同时应当看作是对自然的顺导与升华。《论语·先进》中有如下记载: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居则曰:‘不吾知也!’如或知尔,则何以哉?”子路率尔而对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夫子哂之。“求!尔何如?”对曰:“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如其礼乐,以俟君子。”“赤!尔何如?”对曰:“非曰能之,愿学焉。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点!尔何如?”鼓瑟希,铿尔,舍瑟而作。对曰:“异乎三子者之撰。”子曰:“何伤乎?亦各言其志也。”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

相对于子路、冉有、公西华的社会抱负而言,曾点所向往的是一种自然的境界。这种境界当然不是与鸟兽同群,但通过“浴乎沂,风乎舞雩”而陶冶、渲畅情感,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联系。它意味着,在人化自然的同时,人本身也应当自然化(则天),文明社会的原则不应隔绝于自然。“吾与点”的感叹所蕴含的,正是如上涵义。

从价值观的角度看,孔子对自然原则的肯定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作为价值的主体,人总是首先要经历一个从自然到人化(社会化)的过程,惟有超越了自然,人才能获得内在价值(使自身成为目的);但另一方面,作为人化结果的社会准则,特别是其中的伦理原则,也不应当敌视自然,相反它需要逐渐内化于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二天性(第二自然),后者也就是所谓人的自然化过程。社会的规范(包括仁道原则)如果脱离了自然的原则,那就容易或者衍化为一种虚伪的矫饰,或者蜕变为外在的强制。孔子在提出仁道原则的同时又肯定自然的原则,无疑已注意到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不应当彼此排斥。

当然,就总体而言,在天人之辩上,孔子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突出人文(仁道原则):对孔子来说,自然原则的最终意义,便在于更完满地实现仁道的原则(使之避免蜕变为人为的强制)。可以说,正是仁道原则从总的趋向上定下了儒家价值体系的基调,并赋予儒家以不同于其他学派的特点。相对于儒家之注重仁道原则而言,后起的道家所突出的主要是自然的原则。他们以人的自然状态为理想境界,主张“无以人灭天”,要求由文明(人化状态)返归自然。这种看法注意到了文明进步所带来的某些消极面,并有见于文明社会的规范与准则不应当违背自然,但同时却未免忽视了自然的人化及人的尊严问题。与道家强化自然原则不同,法家将暴力原则提到了至上的地位,强调“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并把刑法等暴力手段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惟一准则。如果说,道家的自然原则表现出非人道的特点,那么,法家的暴力原则则具有反人道的性质。相形之下,由孔子奠基的仁道原则,尽管仍带有抽象的形式,但毕竟更多地体现了原始人文主义的人道精神。

二、为仁由己和天命的预设

天人之辩内在地联结着力与命的关系。天的超验化,便表现为命,事实上,天与命常常合称为天命。儒家所说的命或天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如果剔除其原始的宗教界定,则其涵义大致接近于必然性,不过,在天命的形式下,必然性往往被赋予某种超自然的色彩。与天相对的人,自始便蕴含着主体力量或能动作用等规定。这样,天人关系的考察,总是逻辑地引向力命之辩。

人能否把握并驾驭必然之命?必然之命是否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主体权能是否有其限度?等等,这些问题便构成了力命之辩的基本内容。对命的把握与支配及主体的选择往往涉及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因而,力命之辩同时又与志知之辩相交错。从更广的视域看,无论是力命关系的探讨,还是志知(意志与理智)关系的辨析,最终都指向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人的自由。人类在从自然分离出来之后,便开始走向自由的艰难跋涉,而这一过程又始终是在必然性的制约下逐渐实现的。力命之辩在某种意义上折射了自由与必然的如上纠缠。

如前所述,在天人关系上,孔子以仁道的原则为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就其内在意蕴而言,孔子所提出的仁道原则不仅要求把人视为目的,而且意味着确认人具有行仁的能力:“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里仁》)为仁主要是履行道德规范,在孔子看来,人不仅仅是被尊重、被爱的对象,而且是给人以仁爱的主体。作为道德之主体,人蕴含着自主的力量:为仁(道德行为)并不仅仅是被决定的,而是主体自身力量的体现(由己)。

由己与由人之分,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外在强制与内在自主的对峙,以由己否定由人,意味着将主体从外在强制中解脱出来,而这一过程又与意志的作用相联系。孔子很注重意志的品格:“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子罕》)不可夺志,既体现了主体的尊严,又表现为一种非外在强制所能左右的内在力量。作为主体内在力量的具体体现,意志的功能首先展开为道德选择:“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欲即意向,它与“由己”相结合,便表现为主体的一种决定。在此,主体的选择(欲仁)即构成了达到仁这一道德境界的前提。

主体的力量当然不仅仅体现于道德选择与道德决定。在谈到人与道的关系时,孔子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卫灵公》)此处之道,泛指一般社会理想或原则。

儒家所说的道,往往兼有法则、社会理想、道德原则等多重涵义。此处之道与《宪问》篇“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中所说的道意思相近,皆指社会理想或政治原则。

人能制定社会理想,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化为现实,而社会理想在尚未获得现实形态时,并不能成为塑造人的实际力量。正是基于以上看法,孔子及其门人强调:“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泰伯》)这里表现的,是一种深沉的使命感。它从宽广的文化历史背景上凸显了主体的历史责任:主体所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选择,而是弘扬社会之道(理想);他不仅要对自我的行为负责,而且担负着超乎个体的社会历史重任。不难看出,在突出主体社会责任的背后,蕴含的仍是对主体力量更深刻的确认。事实上,“任重而道远”的使命感即是以“人能弘道”的历史自觉为前提的。

正是基于人能弘道的信念,孔子栖栖遑遑,颠簸奔走于列国,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而不懈努力了几乎整整一生。尽管其“从周”的政治理想早已落后于时代,因而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实现,但其“知其不可而为之”(《宪问》)的弘毅韧劲,确实不仅身体力行了“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而且以悲剧性的形式表现了对主体力量的高度自信。即使在屡遭挫折、理想几乎破灭的情况下,孔子的格言仍然是:“不怨天,不尤人。”(同上)质言之,不是外部的力量而是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构成了孔子关注的重心。

可以看到,在孔子如上的论述及实践追求中,深深地蕴含着对自由的乐观态度。如果说,“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等命题主要肯定了人的道德自由,那么,“人能弘道”的断论,则从更广的文化创造的意义上,确认了人的自由力量。作为肯定文明价值的思想家,孔子对人类文化的进步始终抱着欢迎的态度,而这种进步同时又被看作是人的自由创造的结果,并相应地被理解为人自身价值的现实确证。历史地看,人对自然的超越,同时也就表现为人的自由不断实现的过程;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总是伴随着自由的历史脚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对以上的文明进程作自觉反思的哲人;而从道德关系及文化创造上强调人的自由,并由此进而突出人的主体性及内在价值,则表现了孔子的理论睿智。

作为具有自由品格的主体,人的自主能力及创造性究竟根源于什么?尽管孔子对人的自由本性表现出某种历史的自觉,但在解决如上问题时,其历史感却开始为思辨的趋向所取代。在孔子看来,主体固然具有内在的道德力量,但这种力量本身又来自一种超越的根据。当宋国的桓魋欲加害于孔子时,孔子的态度是:“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述而》)在这里,天之所命构成了主体道德力量之根源,并使主体能在外在强制(包括暴力)下不为所动。尽管如上观念是在特殊的境遇下表述的,但它显然具有普遍的意义。进而言之,文化的创造与存亡也最终依存于天的力量:“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子罕》)文化的创造与延续通过人而实现,但人创造与延续文化的能动作用归根到底又根源于天;一旦以天为最高根据,则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止文化的创造与延续。作为道德力量与文化创造的根源,天也就是天命,亦即超验化的必然性。所谓“天生德于予”,无非是指“我”的行为体现了天命的要求;而“天之未丧斯文”,则表明“我”的创造合乎天命之趋向。在此,孔子实际上为主体的力量规定了一个形上的依据。作为认真反省文明进程的思想家,孔子有见于人的能动作用,然而他并不理解,人的自由创造的源泉,即在人的历史实践过程之中。在孔子那里,人的文化创造主要是以“弘道”的抽象形式展开的,这样,当进而追寻人所以能弘道的根源时,孔子便不能不将目光投向超验的天命。

作为主体力量的形上根据,天命同时又构成了主体活动的限制:它给人的自由创造规定了一个限度。人固然具有弘道的能力,但道究竟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命:“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宪问》)这样,一方面,人能自由地进行道德选择和文化创造;另一方面,这种选择与创造又始终不能超出天命的范围,一旦逆乎天命,则要受到天命的无情制裁:“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从理论上看,自由并不在于离开必然性的支配而为所欲为,离开必然性的所谓“自由”,只是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而非真正的自由。孔子的如上看法,多少在思辨的形式下注意到了人的自由不能无视必然。不过,孔子以为道之兴废最终取决于天命,则似乎又有强化天命作用的倾向:相对于天命而言,主体的力量基本上被置于从属的地位。对天命的如上强化,内在地蕴含着导向命定论的契机。事实上,当孔子要求“畏天命”,并将其放在君子三畏之首时,确实已开始向命定论迈出了一步:天命似乎被规定为一种凌驾于人之上的至上力量,对此人们只能敬畏,无法抗拒。

当然,天命的至上性并不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正是根据这一思路,孔子在要求“畏天命”的同时,又强调“知天命”:“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所谓“知天命”,也就是在认识天命的力量之后,自觉地加以顺从。对天命的自觉顺从,从另一侧面看又构成了对主体意志作用的限制。孔子固然注重意志的功能,并提出了“为仁由己”等命题对此作了阐释,但在其整个观念体系中,理性无疑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在孔子看来,意志的作用如果离开了理性的制约,则往往将导致逆乎天命,从而趋于盲动。当子路问“子行三军,则谁与”时,孔子的回答是:“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述而》)徒手搏虎,无舟涉河,勇则勇矣,但却近乎意志的盲目冲动,很难说是知命的明智之举;惟有清醒的理智思考,才能使行为具有自觉的品格。孔子“不与”前者而倾向于后者,表现的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不过,孔子把理性的取向与“知命”联系起来,则使其理性主义原则很难摆脱命定论的纠缠。

可以看到,在人的自由这一问题上,孔子的思维取向具有二重性:作为崇尚文明、确认主体价值的思想家,孔子对主体在道德选择、文化创造等方面的自由能力表现出乐观的确信;但作为尚未完全摆脱思辨影响的早期人文主义者,孔子并不了解主体力量的现实根源,而是把这种根源推到了超验之域,并由此迈向了命定论。力命关系上的如上观点,又与意志与理智的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天命对人力的支配,同时又表现为理性对意志的制约;因而,以理性(知命)自觉顺从天命,多少抑制了意志的自主选择。总之,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但人的自由始终又以天命为形上根据并受其限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表现了人对自身力量的肯定以及对自由的向往,又反映了自由的实现在当时还十分有限这一历史状况。就儒家价值体系的演进而言,它又构成了儒家力命之辩分化的契机。

三、修己以安人:自我实现及其逻辑归宿

天人关系论与力命之辩主要从主体(人)与外部自然及外部必然的关系上展现了儒家的价值理想与价值追求。作为主体性的存在,人即是类,又是个体。它既表现为统一的整体(群体),又以自我(个体)为其存在形式。与主体存在的这一基本结构相联系,便发生了群(群体)与己(自我)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按照孔子的看法,人作为一种文明化的存在,总是内在于社会群体之中:“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微子》)“斯人之徒”即泛指社会群体。这样,“我”与“斯人之徒”之相与,便表现为群与己的关系。孔子首先将自我提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了为己之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宪问》)“古”象征着孔子心目中的理想形态,“今”则代表了当时的现实。所谓“为己”是指自我的完善,“为人”则指迎合他人以获得外在的赞誉。在此,孔子以托古的形式提出了个体的自我实现问题。当然,孔子所说的为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但这里毕竟蕴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自我有其自身的价值:所谓为己,无非是在道德涵养中实现这种价值。同时,以为己否定为人,也意味着将评价的标准从他人转向自我:个体的行为不再以他人的取向为转移。就此而言,为己说又包含着按主体自身的理想来塑造自己的要求。

狄百瑞(De Bary)认为,儒家的为己学说包含着“自我的觉醒”、“独立的判断”等观念,似已注意到这一点,但他将儒家上述思想与个人主义联系起来,则容易引起混淆。以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为目标,决定了道德涵养主要与自我的努力相联系。孔子对主体的力量抱有乐观的自信,而主体的力量首先即表现于道德领域。在孔子看来,无论是在道德实践中,抑或在德性涵养中,自我都起着主导的作用;主体是否遵循仁道规范,是否按仁道原则来塑造自己,都取决于自主的选择及自身的努力,而非依存于外部力量。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强调求诸己而反对求诸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卫灵公》)如果说,“为己”主要从道德涵养的目标上肯定了自我的价值,那么,“求诸己”则从道德实践及德性培养的方式上确认了自我的能力及价值,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对个体(自我)的注重。

当然,作为道德主体,自我不仅仅以个体的方式而存在,它总是同时体现了类的本质,后者要求自我应当具有开放的性质,而不应导向自我中心主义。按孔子之见,自我的完善(为己)并不具有排他的性质,相反,根据人道的原则,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实现自我的意愿。在忠恕之说中,上述原则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所谓忠即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恕则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一方面,自我构成了整个行为的出发点:立人、达人,首先以立己、达己为前提,就此而言,忠恕无疑体现了对自我的确认;但另一方面,主体又不能停留于立己、达己之上,而应推己及人,由立己、达己进而推展到立人、达人。不妨说,立人、达人事实上构成了立己、达己的内容:正是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自我的德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完成。后来《中庸》所谓“成己”而“成物”,体现的是同一原则,它构成了儒家自我实现论极为重要的特征。

把立己与立人联系起来,同时意味着使个体的自我实现超越一己之域而指向群体的认同。事实上,在孔子那里,自我的完善内在地关联着安人。《论语·宪问》中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

修己即道德上的自我涵养,安人、安百姓则涉及社会整体的稳定和有序,后者显然已超出了单纯的道德关系,而与广义的社会生活相联系。这样,我们便不难看到,道德关系上的自我完善(为己),最终乃是为了实现广义的社会价值(群体的安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不同于无视个体价值的极端的整体主义,也不同于排斥群体的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表现了将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自我实现与社会安定统一起来的思维取向。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孔子将安人、安百姓规定为修己的归宿,同时又内在地蕴含着突出群体的倾向:相对于安人而言,修己(自我实现)多少居于从属的地位。作为一个从属于安人的过程,修己的内容主要不是培养独特的个性,而是使自我合乎社会的普遍规范。这一点,我们从孔子的克己复礼说中不难窥见。根据孔子的看法,自我涵养的过程,也就是以仁道原则规范自己的过程;而仁道除了爱人这一基本规定之外,还与复礼相关:“克己复礼为仁。”(《颜渊》)从广义上看,礼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准则。所谓克己复礼,也就是通过约束自我而使之纳入礼所规定的普遍模式之中。一般而论,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总是要经过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而个体的社会化在某种意义上确实与群体认同(社会认同)相联系,复礼的要求无疑触及了这一点。但孔子将克己复礼提到了突出地位,以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同上),这就或多或少以群体的认同抑制了个性的发展。孔子的及门弟子曾参发挥了孔子的如上思想。《论语·学而》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记载: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在此,反省的主体是自我(吾),反省的内容则是自我之外的他人(是否履行了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负的责任),个性的涵养基本上归属于对他人的责任之中。

孔门的如上看法注意到了个体的社会认同(个体的社会化)及个体的社会责任,无疑有其积极的意义。事实上,后来儒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便可以溯源于此。然而,在强调自我的群体认同及社会认同的同时,孔子对个体的自我认同未免有所弱化。从孔子的“绝四”说中,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这种趋向,所谓“绝四”,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这里固然包含着克服主观独断之意,但“毋我”的价值原则与克己的要求相结合,毕竟过分强化了个体对群体的从属性。这种趋向如果进一步发展,往往容易导致自我的普遍化(将自我视为某种普遍规范的化身)。在后来的正统儒学特别是宋明新儒学(理学)那里,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

当然,孔子所说的“毋我”,还有另一重涵义。与注重群体认同相联系,孔子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予以极自觉的关注。而在交往中,毋我的要求即具体化为一种“群而不党”的原则:“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卫灵公》)所谓不党,强调的是个体间交往的开放性。按孔子之见,主体间的关系不应当导致彼此的否定(相争)和分离,而应通过交往达到普遍的沟通。在《论语》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一类的表述:“君子周而不比”(《为政》),“君子尊贤而容众”(《子罕》)。这些近乎律令的命题所含的意义大致相近,其着重之点是在交往中超越私人性和宗派性,建立主体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基于如上的看法,《论语》中对礼的作用作了规定:“礼之用,和为贵。”(《学而》)这句话虽出自孔子的学生有子之口,但表达的却是孔门的思想。事实上,孔子本人一再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子路》)。

礼作为一种广义的交往形式和规范,其原则首先表现为和。所谓“和”,从消极的方面看,主要是化解主体间的紧张与冲突,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把无讼视为一种理想:“必也使无讼乎!”(《颜渊》)无讼即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相争。就积极的方面而言,“和”则指通过彼此的理解与沟通,达到同心同德、协力合作。

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已越来越为当代思想家所注意,如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即对此作了相当系统和深入的分析。尽管哈氏突出了语言的中介作用,但合理的交往总是指向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与彼此的沟通。交往作为人存在的基本形式,首先表现为对自我中心的超越。从某种意义上说,“党”、“比”等等,即可以看作是自我中心的延伸。孔子以群而不党、周而不比作为交往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在更深的层面上扬弃了自我中心。但同时,交往又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为目标,在相互沟通中,主体间呈现的是一种互为目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主体的内在价值并未融于他人或“群”之中。所谓“和而不同”,在某种意义上即体现了这一点。换言之,交往的普遍性与公共性,并不意味着排斥个体性原则。就此而言,尽管孔子多少表现出强化群体原则的倾向,但作为儒学的开创者,他对群己关系的看法在总体上仍较为通达。 EpaVtvRdA4eABzc/I9Gs+btBQxBIaHA7HVt6R9AINJldP+DfYDuqrVRhxLb+4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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