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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社会和谐与“博弈-结构功能主义”1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自此以后,“和谐社会”日益成为热门词语,相关研究层出不穷;落实在党的文献之中,相关的论述也不在少数。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号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的主要内容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以上论述表明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对一种社会状态的描述,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且在这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党在行动原则和做法上,无疑将利益及其协调问题放在了核心位置上。无论是“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原则的确立,还是对“民生”问题的强调,无疑都围绕利益及其协调问题展开。

不过,利益及其协调问题,仍然需要从被意识形态所建构的两个逻辑来展开。这两个逻辑是稳定逻辑和和谐逻辑。稳定逻辑所针对的主要是敌我矛盾;而和谐逻辑所针对的则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说这两个逻辑具有一定的建构性,是因为遵循不同的意识形态,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被判定为敌我矛盾,敌我矛盾也可以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稳定逻辑和和谐逻辑都有社会控制的功能,稳定逻辑是和谐逻辑的基础,和谐逻辑又反过来为稳定逻辑提供一层保护膜,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轻易地动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法律中的打击性工具。

有关社会和谐在当前条件下的具体实现机制尚缺乏明确的论述,不过,我们还是能够从不少会议文献中获得一些重要的启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了判定,认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这给我国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形势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

我们完全可以将和谐社会与五大建设融合起来加以理解,也就是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良性运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利益问题,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然,这些涉及的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彼此的逻辑联系,以及它们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本书尝试围绕这些关系展开探讨,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和经验现象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来阐明社会和谐机制问题。

一、不仅仅是利益协调

在社会学界,不少学者针对和谐社会及其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着眼于和谐逻辑,利益的协调和均衡机制都不约而同地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郑杭生(2005a)将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纳入社会建设这样一个基本的层面来进行探讨。他认为社会建设的内容应该包括理念层、规范层、组织层三个层面(在另外的场合,郑杭生则指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四个方面的更新或者说变化:“首先就是一种深层理念的更新,这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共赢互利的思想,还有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思想以及社会治理和善治的思想。这些在中国社会并不都是抽象的,比如说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前中国矛盾多发期和活跃期就要把落实以人为本重点放在让弱势群体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上。这就是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个问题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一个社会不解决好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这个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也是不可能和谐的。其次要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这里最主要是两个结构:一个是社会三大部门的结构,这就是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之间要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一种整合关系;另外一个结构是社会阶层结构,我们要造就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阶层结构,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再次,还要进行功能的调整,功能调整当中尤其是政府组织不能缺位、错位、越位,其要把重点放在治理正确的社会政策上面来很好地调剂社会利益。最后,要重建社会信任,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社会结构调整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社会信任,最好的结构最好的政策也是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的。”(郑杭生,2006)),最为基本的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除了在理念层需要以双赢互利、公平正义为导向之外,还需要在规范层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确立表达与反应机制、协调与兼顾机制、共享与保障机制、共识和责任机制,并且在组织层促进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团体之类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真正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组织格局。

和谐社会与任何社会一样,都存在利益矛盾与冲突,这已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李路路(2005)据此围绕利益矛盾与冲突及其协调展开论述,指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能够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利益冲突。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和谐社会的构建,重要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功能机制--有效地协调与整合社会中已有和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机制。这意味着不仅需要通过社会调查和观察来研判当前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利益主体的性质和归属,而且需要利用理论来把握已有和潜在矛盾与冲突的形成机制和演变方向。

李路路(2005)指出,与传统体制下以国家为主体、单位体制为组织结构,自上而下,通过决定性关系和机制协调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不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资源和社会地位获得的市场化,单位体制的逐渐弱化。这给新时期协调矛盾与冲突的问题提出了挑战:国家在很大范围内已经不再是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直接主体的新形势下(这与郑杭生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郑杭生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十分明显的四大特点是:(1)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2)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地集中于政府,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往往首当其冲,不得不站在第一线;(3)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4)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诉诸冲突的激化趋势。),谁是市场制度背景下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利益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或方式协调和整合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李路路强调:(1)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形式上)平等性交易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是市场制度背景下的利益主体;(2)市场关系背景下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将主要通过谈判、达成契约的机制来完成协调和整合(无论是作为交易的一方还是协调或仲裁者,即使国家介入,也需要遵循契约行事);(3)利益协调和整合的过程应该组织化(有组织比没有组织要好)。

与前述社会学者一样,孙立平也认识到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强调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是利益协调机制。不过孙立平更看重利益表达机制,倡导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此外,孙立平提出了“利益博弈”的概念。(孙立平,2006)在这里,博弈主体及其关系变得复杂,它们之间可能存在联合(某些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甚至充当起某个利益联盟的整合者的角色),也可能存在对抗。博弈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李路路所谓的“谈判、达成契约”的过程甚至会涉及“要挟”、“挟持”、“绑架”等字眼所指涉的内容。孙立平指出,要使这个时代的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地进行,需要迫切地解决如下问题:(1)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2)通过确保利益方(特别是弱势方)利益表达的基本权利和有效手段,解决利益主体发育的均衡问题;(3)利益博弈的规则化(这与李路路利益协调组织化的观点如出一辙)。

显然,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利益协调问题,即便如此,这里的利益也是“大利益”的概念,也就是说“利益”是需要进行分类处理的,是涉及不同层面的;否则也不会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的提法。这表明经济建设所特别关注的经济系统,只能对应经济利益,不能等同于大的利益问题,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经济利益只是一个基础点,一个和谐社会建设的起点。

除了狭义的利益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之外,在社会科学看来,与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相对应的组织问题、体制问题、意识形态问题等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二、结构功能论及其局限

如果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利益协调问题而是需要在利益协调之外增加不同的层次或系统,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这些层次或系统是什么(郑杭生关于理念层、规范层、组织层的区分显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它们之间是如何连接的?

帕森斯曾经提出一种系统界分和连接的方法,也就是多维交换理论,亦为AGIL理论。AGIL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系统都需要满足四个基本功能项,即适应(adaptation)、目标达到(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潜在的模式维持与紧张处理),社会系统也不例外。一个社会的四个基本功能系统是经济体系统、政治体系统、整合子系统及文化-动机系统。

每一个子系统都能够生产并向其他子系统输出某种一般化能力:经济体系统生产和输出的是财富;政治体系统生产和输出的是权力;整合子系统生产和输出的是涂尔干意义上的“团结”(也有说是“影响”的);文化-动机系统输出的是合法性或承诺。(遵照乔纳森·特纳(2001)的说法,社会系统的AGIL四个功能子系统输出的分别是:货币、权力(导致他人服从的能力)、影响(说服他人的能力)和义务(尤其是人们忠诚的能力)。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每一个子系统都向其他子系统输出其特定的一般化能力,然后又输入其他子系统的一般化能力。

帕森斯特别强调:文化-动机系统包含的价值定向模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其功能的发挥与高一级或高数级的特定系统参照物有关;而它的功能一旦发挥,就会对同级的其他三个子系统的单位内状态与过程起到维持作用。对于一个系统而言,价值模式和模式维持可以通过“制度化”调节行动。这是L-I-G-A-L-……的过程。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可能的关系。在对帕森斯的解读过程中,马尔科姆·沃特斯(2000)指出,帕森斯等能够建立的最佳近似过程是A-G-I-L-A-……而乔纳森·特纳(2001)则基于帕森斯的行动系统(在此AGIL对应的四个子系统分别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成了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强调四个系统中存在着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信息控制沿L-I-G-A的方向进行,而能量的提供沿A-G-I-L的方向进行。

帕森斯的AGIL理论及其实际运用受到了一系列的批评(相关的综述可参见杰弗里·亚历山大,2000)(在对帕森斯的观点进行介绍的过程中,批评性态度随处可见。比如,乔纳森·特纳认为,帕森斯的AGIL分析“最终结果是一种庞大的形而上学的宇宙观,且有别于人类存在的真实状况。……这种分析不再是社会学而是哲学,或充其量是一种巨型思辨的设想。自从1937年提出单位行动以来,帕森斯走得的确太远了”。又如,刘易斯·A·科瑟认为,“帕森斯在一系列有关的论文中,通过社会控制层次这样一种信息论(或控制论)概念,进一步发展了他的那个完全是建立在空想基础上的理论体系”。他还提到:“帕森斯的学说在50年代和60年代成了一些人的攻击对象。批评者们抱怨他对符合规范有一种内在的偏爱,缺乏对社会冲突的关心,对物质利益在人类事务中占有的中心地位缺乏理解,一味坚持乐观主义,只关心整合和一致,却对社会的剧烈变化和不稳定状况无动于衷”,但仍有可取之处。

鉴于帕森斯的AGIL理论用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掩盖了人和行动,看来需要将人和行动重新放置在分析的中心,这一框架的合理成分才能得到继承。

新功能主义者杰弗里·亚历山大正是这样做的。他通过融合行动与秩序、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方法,尝试进行一种多维度的综合:(1)行动是对外部环境的理性适应和对内部的主观理解共同塑造的,也就是说,可以将行动设想为包含解释和有策略的算计的运动;(2)在秩序问题上基本采取集体主义的立场,同时认为个体主义理论有利于从经验上洞察个体再生产及改变社会模式与结构的过程。(乔纳森·特纳,2001)

与杰弗里·亚历山大淡化帕森斯功能必备项的处理方式不同,卢曼沿袭帕森斯的功能方法,并强调系统层次的分析。不过,与帕森斯不同的是,卢曼抛弃了帕森斯四个功能必备项的说法,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系统的这样一种功能:对减少与某相关行动系统有关的环境复杂性的需求。这一功能过程是沿着三个维度发生作用的:时间、物质和符号。只要个体“有意义地相关和行动”,在这一功能过程的作用下,三种基本的社会系统类型便产生了:(1)互动系统;(2)组织系统;(3)社会系统。(乔纳森·特纳,2001)

哈贝马斯也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界分成果,并认为它们是实际存在的行动内容,AGIL不过是切实存在的经济、政治、社会共同体和信用的结构性反映。哈贝马斯进而对这些行动内容进行了重新解释:“经济和政治属于制导机构,关注系统整合,并且按照策略行动的路线进行组织。而社会共同体和信用则分别是生活世界的公共部分和私人部分,关注社会整合,标志是沟通行动。”哈贝马斯由此进入了有关内部殖民化和社会批判理论的探讨。

显然,在理论大师对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和合理成分的继承中,四个功能必备项或多或少地被抛弃了。关于人的行动特别是人际互动被重新带入理论框架,被赋予了比较核心的地位。

三、博弈论的带入和新的变动

结构功能论所遭到的批评表明,理论建构最关键的还在于尊重经验生活--要把人的社会行动特别是人际(或者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带入理论分析的中心。即便理论分析进入系统层次,也仍然需要注意在这些系统层次上由这种人际互动带来的新的变数。

在亚历山大看来,行动可以被设想为包含解释和有策略的算计的运动。如果这样的行动发生在两个人或者两个其他行为主体(比如说组织、群体、国家)之间,无疑就可以被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之中。

博弈论的引入给多维交换(AGIL)理论体系带来了新变动。如果处在博弈论的框架之内,多维交换理论的启发是,经济体系统、政治体系统、整合子系统和文化-动机系统之间的交换媒介,也就是各个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的一般化能力,可能是具有稀缺性的,是博弈所争夺的资源或对象。也就是说,物资(或者财富)、货币、权力、影响、价值或者承诺这些归属于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的交换媒介,本身可能成为博弈争夺的对象。当然,尽管这些博弈争夺活动可能同时展开、并行不悖,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彼此之间是简单的交换关系。五种资源有的是基础,有的是资源的资源,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约性。针对这些不同的交换媒介或者资源形成的争夺活动,可以被界分到不同的系统之中去。这些系统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它们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约性。

这样一来,帕森斯所谓的系统,可以理解为人们在其中进行博弈的场域。围绕着物资(或者财富)、货币、权力、影响、价值或者承诺,可以界分出不同的博弈场域:经济场域(包括围绕物资等生活资料的博弈和围绕货币等生产资料的博弈)、政治场域、社会整合场域以及文化动机场域。这些场域之间比较理想的当然是交换的关系,但是应当还有其他的关系存在其中。

一定的社会群体是这些系统得以贯穿的基础性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系统连同其中的博弈又将反过来成为界分群体的根据。而不同层次群体的界分(比如,在价值或者承诺层次,社会群体可划分为无神论者、有神论者两大群体,有神论者中有非信徒和信徒之分,而信徒中又有佛教徒、基督徒等群体之分。在权力层次,社会群体可划分为干部和群众;当然,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可以做进一步的划分)意味着不同层次利益主体的形成,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活动又将推进这些系统及其复杂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群体之中的贯彻。

四、“博弈-结构功能主义”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上引入博弈及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这是将问题探讨引向深入的一种方式。不过,经典博弈论的理论模型以及社会学中诸如互动论、冲突论之类的理论资源如何与博弈论进而与结构功能主义结合在一起,仍然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理论议题。

在此,笔者试图初步建立起综合博弈论和结构功能论的理论模型,也就是提出“博弈-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以便更好地厘清和谐社会的基本功能机制(包括利益协调机制,但不仅仅是利益协调机制)。

诉诸货币来解开物资博弈困局主要有三种路径:(1)基于货币的一般化和数量化能力,对物资权利或者权益中因难以分割从而难以解决其归属的部分进行折算,由权益获取方向丧失方提供货币补偿;(2)基于货币的流通性和国际货币兑换中汇率的不确定性等进行资本运作,获取货币的好处,而让渡部分物资权益,从而使得货币好处与物资权益之间形成一定的交换;(3)根据行动者双方货币资源占有量的大小,遵循类似于“谁钱多谁受益”的原则,判定物资权利或者权益的归属。试举例如下:第一种路径。比如两人争夺一台个人电脑,委决不下,可能会通过由电脑归属方给另一人一定的货币补偿以让其放弃相关权利来解决。第二种路径。比如国际贸易中,中国购买日本的织布机,约定以日元结算,这本身对日方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日元相对人民币有升值的趋势,那么对日方来说就有早点达成交易协议的动力,因为过一段时间,中方会觉得按照人民币来计算,织布机变得更贵了。为了早些用日元结算达成交易协议,日方甚至愿意让渡一些物资权益。第三种路径。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待有钱人与对待穷人的态度很不一样,有钱人可能因此额外地享受到一些物资权利或者权益。

由“物资”争夺出发伸向右下方的虚线箭头,表示的是物资博弈除了内在均衡及外在引入货币解决方案之外的“其他变数”:(1)双方博弈中断,或退出博弈,不再往来,博弈争夺的物资权益或灭失或双方均未得到;(2)一方完全征服另一方,全面兼并,甚至消灭其肉体,物资权益或灭失或被征服者获得。

由于货币权益的稀缺性,围绕货币权益仍然会有争夺,由此展开的博弈与物资博弈类似,虽然有达成内在均衡的结果,但也有委决不下之时。这就需要进入权力体系的层面,通过诉诸权力来解决问题。“权力决定产权”的逻辑在此会展现出来,这里所谓产权,不仅涉及物资权益,也涉及货币权益。

诉诸权力来解开物资博弈和货币博弈困局主要也有三种路径:(1)基于权力在博弈双方相对地位中的结构效应,用权力赋予的方式来补偿博弈双方中物资和货币的相对损失方;(2)在博弈中引入富有权力的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管制,更改或者明确物资博弈或货币博弈的规则,并且使这种规则得到切实的贯彻;(3)基于博弈双方的权力大小分布和权力让行为者即便违背自己意愿也不得不服从的能力,根据“谁有权谁有利”的原则,由博弈中某一方获得物资和货币的权利或者权益。试举例如下:第一种路径。正如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所表述的,由于人们交换的不平等性,那些接受了物资和货币馈赠的人容易成为馈赠方权力作用的对象。比如孙权可能给予周瑜足够多的物资和货币,只要后者认同前者江东之主的权力地位(周瑜成为孙权权力作用的对象)。第二种路径。比如在上述关于中日织布机交易的例子中,中方觉得应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而日方坚持用日元结算,这时候就可能引入第三方如某国际组织作为裁决人。第三种路径。比如上例在裁定究竟用哪种货币进行结算时,如果日方明显有权力优势,用日元结算就会被明确下来。

由“货币”争夺出发伸向右上方的虚线箭头,表示的是货币博弈除了内在均衡及外在引入权力解决方案之外的“其他变数”:(1)双方博弈中断,或退出博弈,不再往来,博弈争夺的货币权益或灭失或双方均未得到;(2)一方完全征服另一方,全面兼并,甚至消灭其肉体,货币权益或灭失或由被征服者获得。 rHx61fTm59INCRN/QbqMEgndHqOPnQx8p/9qY+HQFJ6sFKoxPRKNz19uW7FaZs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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