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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二编 托克维尔文集旧制度与大革命1

第1章 相较于其他任何国家,为何封建权利在法国更令人民深恶痛绝

有件事猛然看起来令人惊异:到处消灭中世纪残存的制度是法国大革命的特殊目的,然而大革命的爆发地并非是那些中世纪制度保留得最多、人民被其苛政折磨得最厉害的地方;刚好相反,它是在那些人民对此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的,因为这些制度在其束缚其实并不太重的地方,反而显得最令人难以忍受。

在18世纪末期,德意志境内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将农奴制彻底废除,大多数地方的人民依旧像中世纪时那样被紧紧地束缚于封建领地上。弗里德里希二世和玛丽亚·特雷萨奥地利女皇(1740—1780),她在位期间实行开明专制,推行了很多重要的改革。

——译者注的军队几乎全部由实实在在的农奴构成。

1788年的时候,德意志的大多数邦国都不允许农民离开领主庄园。如果农民离开庄园,他就会被四处追捕,并被武力押解回来。在封建领地上,农民受主日主日也就是星期日,主日法庭也就是星期日法庭。

——译者注法庭约束,个人的生活也被监督,如果醉酒偷懒,就会遭到惩罚。农民无法提高地位,也不能改换职业,万一惹得主人不悦,便连婚也没得结了。他的大多数时间要为主人服劳役。年轻的时候,他必须在庄园里做很多年的仆役。农民为领主服劳役依旧是定制,在一些邦国甚至每周要服役三天。农民还要承担为领主翻盖与修葺房产,将领地的产品运往市场并加以经营,以及捎带信件等事宜。农奴能够拥有土地,但其所有权从来都不够完全:在地里种什么得由领主说了算,土地的转让和抵押也都不被允许。针对一些情况,领主会强迫他出卖产品;而针对另一些情况,领主又会阻挠他售卖产品。对农民而言,耕田种地始终是强制性的,就连其产业也不是都由其后代继承,其中一部分往往归于领主。

我用不着在古旧的法律里去查阅相关条文,在由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拟定,由其继位者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伊始颁布的法典里,这些规定就存在了。

相似的情况在法国早已消失:农民能够随意往来,交易,处置,耕种。只有在东部一两个被征服省份中才会见到农奴制最后的遗迹。在其他一切地方,农奴制都已绝灭,距离废除农奴制的时刻已是那么遥远,以至于人们对它的记忆已模糊不清。现在的考据表明,从13世纪开始,诺曼底就将农奴制废除了。

不过,法国还爆发了另一场革命,这是一场关乎人民社会地位的革命。农民非但不再是农奴,还已经成为土地的拥有者。迄今为止,对于这一事实的说明仍不充分,但其影响却如此深远,让我不得不在此稍作停留来进行阐述。

长时间以来,人们始终认为,地产的划分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它只能为大革命所催生。事实却截然相反,对于这一点,种种证据都可加以证实。

最晚在大革命爆发之前20年,就有不少农业协会对土地的过度分割产生了不满。杜尔阁杜尔阁(1727—1781),也译作蒂尔戈,法国政治家、经济学家,曾担任路易十六的财政总监,推行改革。

——译者注当时指出:“对遗产的瓜分,令原可维持一家人生计的土地被分到五六个孩子手中。而在这之后,这些孩子及其家庭是不能完全依靠土地生存的。”多年以后,内克尔雅克·内克尔(1732—1804),路易十六的财政总监(任职时间为1777—1781年、1788—1789年、1789—1790年)与日内瓦银行家。他倡导改革。

——译者注也指出,在法国农村有大批小地产主存在。

在法国大革命前若干年,有一份写给总督的秘密报告。我在其中发现了下面这段话:“人们正以平等与令人忧虑的方式再次将遗产瓜分,人人都想在每处都捞点好处,于是一块块土地被无限划分下去,持续地一再划分。”这段话像是当今的人说出的,难道不是吗?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将旧制度的土地册复原,我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有时确也达到了目的。依照1790年确定土地税的法律,各教区都应该呈报该区现有的地产清单。这些清单多数已经散失,然而在某些村庄,我却发现了清单,并以之跟我们现在的名册进行比照。我发现,在这些村子中,地产主的数量高达如今数目的一半,甚至常达到三分之二,如果考虑到从那个时期开始,法国人口总数的增长超过了四分之一,那么地产主的猛增显得十分惊人。

今天,农民对地产的热爱一如往昔,同样达到了顶峰。在对土地的占有欲方面,农民燃起了所有的激情。当时一位优秀的观察者指出:“土地总是以大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原因在于所有居民都热衷于做一名地产主。在法国,下层阶级的全部积蓄,无论是放给个人还是投入公积金,均是为了将土地购入囊中。”

阿瑟·扬初次旅法的时候,发现了大量新鲜的东西,其中最令他惊讶的就是很多土地已经被分到农民手中。据他估计,法国有二分之一的土地已经归属于农民。他时常说:“我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过会出现这种形势。”确实,此种形势只有在法国或其近邻才会出现。

在英国,也曾有农民拥有地产,但其数量已经锐减。在德国,各个时代的不同地方,都有一些拥有完全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在日耳曼人最古老的习俗里,就有涉及农民地产的特殊而又古怪的法律。然而,这种地产始终是例外,小地产主的数量甚微。

18世纪末,生活在德意志一些地区的农民拥有了土地,自由程度几乎可与法国农民媲美。这些地区大多分布在莱茵河流域。法国大革命的热潮便是在这些区域里最早传播开来,而且一直最有生机。与此相反,德意志那些长期不被革命热潮所感染的地方,就没有发生类似的变化。这一点非常值得重视。

所以,认为法国地产的划分始于大革命,是对一种普遍的错误观点的附和。与法国大革命相比,土地的划分要早得多。诚然,法国大革命将教士的所有土地出售掉,还将贵族的大部分土地也加以出售,然而翻阅一下当时的土地拍卖记录,就如同我有时耐心查阅那般,人们就会发现,这些土地的买主大多数是已经拥有土地的人。所以,尽管地产易手了,但地产拥有者数量的增加却比人们想象的要少。依照内克尔的说法:法国当时就已有很多人拥有土地了。内克尔虽然常有浮夸之嫌,但他的这一说法还是准确的。

法国大革命的结果不是划分土地,而是暂时把土地解放了。所有的小地产主在经营土地时的确都倍感痛苦,他们承受着大量的劳役,难以摆脱。

毫无疑问,这类负担是沉重的,可是他们之所以感到难以忍受,是因为存在某种本应减轻负担的情况。原因在于,这些农民有别于欧洲其他地方的农民,他们已经脱离了领主的管辖,这是另一场革命,它的伟大之处可与让农民成为土地拥有者的那场革命媲美。

虽然旧制度距离我们还不远,我们每天都还能碰到在旧制度法律下降生的人,然而旧制度好像已在远古的幽暗里消失不见了。这场彻底的革命把我们与旧制度隔离起来,好像已经历数个世纪:它让没有被摧毁的全部事物变得朦胧不清。所以,现在很少有人能精准回答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在1789年之前,农村是如何治理的?自然,倘若不是在书本之外再去研究那个时代的政府档案,就没有办法精准而详细地对这个问题加以阐释。

我时常听人谈起:贵族长时间以来已不再参与国家治理,可是他们依旧始终享有农村的所有行政权力,即领主对农民享有统治权。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在18世纪,教区的所有事务均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这些官吏不复为领地的代理人,也不复由领主来选择确定。他们当中一部分人由该省总督任命,另一部分人则由农民自己选出。这些权力机构负责分派捐税,修缮教堂,建设学校,召集并主持堂区大会。它们负责对公社财产进行监管,并对其用途加以规定,还以公共团体的名义提起并维持公共诉讼。领主非但不再负责管理地方上的这些琐碎事务,也不再对其加以监督。就像我们在下一章将要阐释的,全部教区官吏都隶属于政府,或由中央政府统辖。在教区,领主差不多不再代表国王,不再充当国王与居民之间的桥梁。领主也不再负责在教区内执行国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税、颁布国王敕令、分配赈济等事务。所有这些义务和其他权利都归于他人,领主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罢了,不同于其他居民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给自己的属下写信时特意指出,领主只是第一居民而已。

假如走出堂区,到别区考察,你将再次目睹到相同的景象。除非贵族作为个人,否则,作为一个整体,他们已经不再从事管理。在当时,这种现象为法国所特有。在其他的所有地方,古老封建社会的特性还部分地残留着:拥有土地与统治居民依旧合二为一。

英国的管理和统治者是那些主要的土地拥有者。在德意志,对于国王已将贵族对国家一般事务的控制摆脱掉了的各个地区,比如说普鲁士与奥地利,他们仍为贵族保留了大多数农村管理权,就算是在一些国王已强大到能控制领主的地方,他们也尚未将领主的位置取代。

说实话,法国贵族已经长期不再涉足国家行政,但有一点除外,即司法权。贵族里的首要人物依然保留权利,让法官以其名义对一些诉讼作出裁决,还不时在领地中制定治安规章,然而王权已渐渐被剪除,领地司法权也受到限制,并令其归属于王权。如此一来,那些依旧行使司法权的领主便不再将其看作一种权力,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收入了。

贵族享有的一切特殊权利都是如此。政治部分已然消失,只有金钱部分得以留存,而且有时还会猛增。

在这里,我只想阐释一些效力还没有丧失的特权,即名副其实的封建权利,因为它们与人民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

如今,要说清这些权利在1789年到底有哪些还存在,并非易事。因为它们数量太多,品类繁杂,更何况其中有一些已然消失,或已经转化。正因为如此,这些对当时的人而言已经模糊的词义,对我们来说就更不清晰了。不过,若我们翻阅18世纪研究封建法的专著,并对地方习俗耐心加以研究的话,就会发现,一切现存的权利都能够简化成数目甚微的主要几种,其他的所有权利的确还存在,不过只是零星的个别现象罢了。

在各地几乎不再有为领主服徭役的现象。道路通行费大多廉价起来或者是已被取消,然而在少数省份,依旧能看见数种道路通行费。在全部省份,领主对集市税和市场税进行征收。众所周知,在整个法国,领主享受特别狩猎权。通常而言,只有领主拥有鸽舍和鸽子;领主差不多到处强迫当地居民在其磨坊磨制面粉,用其压榨机榨取葡萄汁。一种普遍的颇为苛刻的捐税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在领地范围里,人们售卖或购买土地,每一次都必须向领主纳税。最终,在整个领土上,土地需要担负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实物税。地产主向领主交纳这些捐税,赎买是万万不行的。通过所有这些花样,能够看出一个共同之处:这些权利多多少少都跟土地或其产品相关,对土地耕种者的利益全都有所损伤。

众所周知,教会领主享有相同的益处,因为教会尽管跟封建制度有着不同的起源,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性质,但它最终却与封建制度密切结合起来;尽管它从没有彻底融合于这个毫无瓜葛的实体,却深深地渗入其中,好像被镶嵌在内一样。

所以,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依照其不同教职都享有采邑或征收年贡的土地。修道院在其所处的区域往往也有一个村庄作为领地。在法国唯一还有农奴的区域就是修道院,它保留徭役,征收集市与市场税,备有烤炉、磨坊、压榨机以及公牛。村民要想使用这些,就必须先缴税。在法国,就像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一样,教士还有征收什一税的权利。

然而对我而言,在这里要重点指出的是,当时整个欧洲,随处可以看到与此相同的封建权利,彻头彻尾与此相同,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区域比在法国更加沉重。我只引证一下领地徭役。法国的徭役并不多见且是温和的,德国的徭役则仍然司空见惯且残酷无比。

另外,还有涉及起源于封建制度的权利,我们的先辈曾被激起过最猛烈的反抗,被认为不仅对正义有所违背,还违反了文明:什一税、不允许转让的地租、终身租税、土地转移与变卖税,它们依照18世纪稍为夸张的说法被称为土地奴役,在当时的英国所有这些都部分地存在着,有数种迄今仍能看到。它们并没有妨碍英国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完善、最富饶的农业,而且英国人民几乎也没有感觉到它们的存在。

那么为什么相同的封建权利在法国人民的内心激起如此强烈的仇恨,以至于仇恨对象不复存在后这种激情依旧如故,简直没办法熄灭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成为土地拥有者,另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彻底摆脱了领主的统治。当然,也有其他原因,但是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

倘若农民没有土地,那么他们对封建制度强加在地产上的各种负担就会漠不关心。假如他不是承租人,什一税与他有什么关系?他从租金所得中交纳什一税。假如他不是土地拥有者,地租与他有什么关系?假如他帮别人经营,那么经营中的各种盘剥又与他有什么关系?

另一方面,假如法国农民依旧属领主统治,他们就会觉得封建权利并非无法忍受,因为这只是国家体制的自然结果。

当贵族既拥有特权又掌控着政权时,当贵族进行统治管理时,他们拥有更大的个人权利,但并不引人注目。在封建时期,人们将贵族视同为如今的政府:为了获得贵族所给的保障,就必须忍受贵族强加给的负担。贵族有着让人痛苦的特权,有着让人无法容忍的权利;然而贵族维持公共秩序,主持公义,执行法律,扶弱济贫,处理公务。当贵族对这些事不再负责时,其特权的分量就显得沉重了,甚至连贵族本身的存在也受到质疑。

想象一下18世纪的法国农民,抑或想象一下你们所熟悉的农民吧,法国农民始终一样:他的地位有所变化,然而性格却并未随之变化。翻看一下我所引用的文件吧,其中所刻画的农民热爱土地,用所有积蓄购得土地,甚至是不惜一切代价。为了获得土地,他首先要交税,不过不是交给政府,而是交到邻近的地产主手中,这些地产主跟他一样与政府毫无瓜葛,几乎与他一样没权没势。他终于得到了一块土地,并将自己的心与种子一并埋入土里。在这宽广的天地中,这一小块地是归他本人所有的,对此他内心满溢着自豪感和独立感。然而,那同一帮邻人却跳出来,将他从属于他的地里拉走,强迫其无偿为他们在其他地方劳动。他想保护他的种子不受那些人的猎物的践踏,然而他们阻碍他如此行事。他们在河流渡口守候着,向他敲索通行税。在市场上,他又遇见他们,只有向他们交钱后方可出售自家产的粮食。回到家里,他计划自己用剩下的麦子——这是他亲自种植,亲眼看着成长的——到这帮人的磨坊里磨面,用这帮人的烤炉烘烤面包,他不得不这样做。他将那小块土地上的部分收入作为租金交给这帮人,而这些租金不可以赎回,也不受时效的束缚。

无论他做什么,到处都有这些讨厌的邻人阻挡着,他们搅扰他的幸福,干扰他的劳作,吞噬他的产品;而当他将这帮人摆脱后,另一群身着黑袍的人又现身了,还掠去他的绝大多数收成。请设身处地想一下这位农民的境遇、需要、特性、情感,并计算一下农民心中积累了多少愤恨与妒忌——如果可以的话。

封建制度已非一种政治制度,但在所有民事制度中,它依然是最庞大的。虽然它的范围缩小了,但它所激发出的仇恨反而变大了。人们所言极是:将中世纪的部分制度摧毁,就令剩下的那些更加惹人百般憎恶了。

第2章 中央集权制并非如人们所言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而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

早先,在法国还存在政治议会的时候,我听闻一位演讲家在谈及中央集权制时说道:“这是法国大革命的卓越成果,为欧洲所欣羡。”我不否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果,我也赞成欧洲在把我们欣羡,然而我坚信这并非法国大革命的成果。相反,这是由旧制度生发的,并且我还要进一步指出,这是旧制度的政治体制在大革命之后仅存的部分,因为只有它能适应大革命所构建的新社会。仔细阅读本章的耐心读者或许会意识到,我对我的论点的论证有些过于充分了。

请许可我先将所谓的三级会议省三级会议省,指的是法国直到旧制度末期仍然保留着三级会议的省份。其中有4个大省份,它们分别是:勃艮第、布列塔尼、朗格多克、普罗旺斯。

——译者注,也就是自治省或不如说表面看来部分自治的省,放在一旁,暂不讨论。

1789年5月5日,法王召开三级会议。

原来,封建的法国把国民分为三个等级。僧侣为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其他各种人都归为第三等级。第一、第二等级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但是他们有钱有势,想尽各种方法压榨平民。参加“三级会议”的第三等级代表主要有工商业者、银行家、律师、作家等,他们迫切要求改变封建专制的法国政治,争取获得自由和平等,因而得到广大巴黎市民的拥护。他们趁开会的机会提出,限制国王的权力,把三级会议变成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各三级会议省都位于王国偏远地区,大约只拥有法国四分之一的人口,并且其中只有两个省拥有真正生机勃发的省自由权。我计划以后再来阐述三级会议省,并将说明中央政权强迫这些省遵从共同的规章已达到何种程度。

于此,我主要想阐释被当时的行政语言称作财政区省财政区省跟三级会议省不同,拥有隶属国王的财政管理权和财政机关。在法文里“财政区”一词也有“选举”的意思。

——译者注的区域,尽管这些地方的选举要少于其他地方。巴黎四周都是财政区,它们连为一体,构成整个法国的心脏与精华。

猛一察看王国的旧行政制度,人们就会觉得那些规章和权威形形色色,种种权力错综复杂。行政机构或官吏分布在法国各地,这些官吏互相孤立,互不依赖,他们参加政府是凭借他们买到的一种权利,谁也不可以将这一权利掠走。他们的权限往往混杂、相近,从而使他们在同类事务的圈子里彼此排挤,互相摩擦。

对于立法权,法庭是间接参与的。此外,法庭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有时法庭不赞成行政机构,高声指摘政府的举措,并向政府官员发号施令。一般法官在其所安居的城镇制定治安法令。

城市的体制五花八门,城市行政官员名目繁多,其权力来源也不尽相同——在此城为市长,在彼城则为行政官,而在其他城市则为行会理事。有些人是由国王选定的,另一些人则是由旧领主或拥有土地的亲王选定的,有些人是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的,任职期限是一年,还有一些人是花钱购得永久统治权。

上述现象是旧政权的残留,然而在这些残留中间,却渐渐建立起一种相对新颖或经过改造的事物,这留着在后文阐述。

在王权的中央,临近王位的地方,形成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一切权力均以崭新的方式在此凝聚,是为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源自古代,然而它的大多数职能却是近来才具备的。御前会议有权撤销任何一个普通法院的判决,所以它是最高法院,同时它也是高级行政法庭,所有特别管辖权溯本追源均出自于它。作为政府的委员会,它遵循国王意志,拥有立法权,讨论并提出大多数法律,确定和分派捐税。作为最高行政委员会,它确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的总规章。它自己决定全部大事要务,监督下属政权。全部事务最终均由其处置,整个国家就由此开始运转。可是御前会议并无实际的管辖权。国王一人进行裁决,御前会议像是表达决定。御前会议仿佛拥有司法权,实际上只是由提供建议者构成,高等法院在谏诤书中便曾如是说。

御前会议的成员由平凡或出身卑微的人物、有资历的前总督以及其他有实践经验的人组成,但并不包括大领主。御前会议的全部成员都可撤换。

御前会议的行动往往是悄无声息、不引人注意的。它一向有权但并不声张。这样它自身也就没有光彩可言,或者不如说它隐没于它近旁的王权的光辉里。御前会议这样强大,无所不达,但同时又如此沉默无言,几乎不被历史注意。

国家的整个行政都由一个统一机构领导,同样,内部事务的几乎所有管理都委托给一位专门官员,此人就是总监。

如果打开旧制度年鉴,就会看见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大臣,但研究一下卷宗所记录的行政机构,就会马上发现,省里大臣有机会起重要作用的情况并不多。日常国家事务是由总监主持的,他渐渐将全部与钱财相关的事务都纳入自己管辖领域,即几乎涵盖整个法国的公共管理。总监的角色不停地变换: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务大臣。

事实上,中央政府在巴黎只有单独一位代理人,同样,在各省它也只有单独一位代理人。在18世纪,还能看见一些大领主有省长头衔。这是封建王权的旧代表,他们常为世袭的。人们依然授予一些荣誉给他们,然而他们不再拥有任何权力。总督拥有所有实际统治权。

总督是普通人出身,与外省毫无关联。他年纪尚轻,要发迹升职。他并非依靠选举权、出身或买官位才获取手中权力,而是由政府从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遴选的,并且随时都可以被撤换。他从行政法院里分离出来,但又代表行政法院,正因如此,依照当时的行政语言,他被称为派出专员,在他手里差不多握有行政法院所拥有的全部权力:从初审起,便行使一切权力。如行政法院一样,他不仅是行政官,还是法官。总督同全部大臣通信,他是政府所有意志在外省的唯一代理人。

总督代理总督代理,17世纪末由总督设置,归属总督管辖,负责财政区内各项事务。

——译者注这种行政官员,由总督任命并在其手下做事,他们被设置在各地,并且其撤换也由总督决定。总督往往是新封贵族,总督代理却都是平民。然而在委派给他的区域里,他就好比总督在整个财政区一般,代表着整个政府。总督隶属于大臣,总督代表则隶属于总督。

达尔让松伯爵有一本《回忆录》。他在这本书里讲到,约翰·劳有一天曾对他说:“对于我任财政监督时所目睹的那些事情,我从不敢相信。你要知道法兰西王国没有最高法院,没有等级会议,没有省长,居然是由30个总督来统治整个王国。各省的祸福贫富,全系于这30位在各省任职的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

尽管这些官员拥有的权力非常大,但在封建旧贵族的残余面前却暗淡无光,好像被旧贵族尚存的光辉隐没了。正因如此,人们在那个时代看到总督并非易事,虽然他们的手早已伸向四面八方。与他们相比,贵族在社会上更优越,他们拥有地位、财富和敬重,这种敬重常与旧事物相联系。在政府里,贵族簇拥着国王,构成宫廷;贵族统率舰队,指挥陆军。一言以蔽之,贵族不仅是那个时代最引人瞩目的人物,就连后世人的目光也总在他们身上逗留。如果有人提议任命大领主为总督,便意味着对大领主的羞辱。就算是最贫穷的贵族,他们对出任总督也往往持有一种不屑的态度。在贵族眼中,总督是一个僭权者的代表,是资产者以及农民派到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总之,在贵族看来,总督就是一帮无名鼠辈。不过,就像约翰·劳所说的及我们即将见到的那样,是他们在统治着法国。

让我们先从捐税权说起吧,因为捐税权堪称是包括了全部其他权利。

众所周知,捐税中有一部分属于包税,这些税由御前会议与金融公司洽谈,商讨确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并规定征收方式。一切其他捐税,比如军役税、人头税以及二十分之一税,它们的确定和征收都由中央政府的官员直接负责,或在他们无可比拟的监督下进行。

御前会议每年通过一项秘密决议,以确定军役税和附带的大量捐税的总额,及其在各省的摊派额。如此一来,直接税逐年增长,而人们却事先听不到丝毫消息。

军役税是由来已久的捐税,办理课税基数与征税的事项以前均委托给地方官,他们多多少少独立于政府,因为他们行使权力是凭借出身或选举权,或依靠买来的官职。这些人是领主、教区收税人、法国的财务官、财政区内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征收官。这些权威人士在18世纪依旧存在。不过,有些人已彻底不管辖军役税,另外一些人就算是管也只是将其放在非常次要或彻底从属的位置。甚至在这方面,整个权力也掌控在总督及其助理手里。其实,只有总督才能在教区间摊派军役税,指挥监督收税员,许可暂缓征收或者免于征收。

另一些捐税,如人头税,因为最近才有,所以政府不再为那些古老权力的残余而苦思竭虑,政府独断专行,不受被统治者的丝毫干扰。总监、总督和御前会议确定各项纳税额的总金额。

让我们从金钱的问题转向人本身的问题。

在大革命及随后的时期,法国人是如此恭顺地对征兵的桎梏加以忍耐,这往往令人惊讶;然而必须铭记的是,法国人彻底屈服于这种制度已经很久了。征兵制的前身是自卫队,自卫队承受着更重的负担,尽管所征兵员少一些。有时人们用抽签决定农村青年入伍,在他们当中甄选一些士兵构建自卫军团,服役的时间是六年。

因为自卫队是比较现代的制度,所以没有一个旧的封建政权可以管理,全部事情都只能委托给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御前会议裁定息兵额及各省份额。总督指定各教区应征人数;总督代理主持抽签,裁决免征比例,断定哪些自卫军能够在家里驻守,哪些应该开拔,最后将这些应开拔者移交给军事当局。要求免征只能向总督和御前会议求助。

同样可以说,在各三级会议省之外,中央政权的代理人决定和领导一切公共工程,甚至那些具有最特殊任务的公共工程。

独立的地方当局依旧存在,如领主、财政局、大路政官,他们可以为这部分公共管理提供帮助。但这些古老的权力在各处或是作为很有限或是毫无作为,这一点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当时的政府文件就能得到验证。全部的大路,甚至从一个城市通往另一个城市的道路,均是在普遍捐助的基础上开辟与养护的。御前会议制订规划和确定管辖权,总督指挥工程师工作,总督代理召集服徭役者施工。留给地方旧政权打理的仅仅是一些乡间小路,这些小路自那时起始终没有办法通行。

在公共工程方面,与如今一样,中央政府的重要代理人是桥梁公路工程局。虽然时代不同了,但这里的一切却出奇地相同。桥梁公路管理当局有一个会议和一所学校;有督察员每年对整个法国考察;有工程师在现场居住,遵循监察官的指令领导整个工程。旧制度的机构被移进新社会,其数量比人们所想象的多得多,它们在转变过程中时常失去原名称——虽然对固有形式仍然加以保留;然而,桥梁公路工程局一方面将名称保留,另一方面将形式也保留了。这种事并不多见。

中央政府凭借其代理人独立负责维持每个省的治安。骑警队以小队的形式分布于整个王国中,每个地方均服从于总督的指挥。正是凭借这些士兵,必要时还调用军队,总督才得以应对意外的危局,抓捕流浪汉,镇压乞丐,平息因粮价上涨而频频爆发的动乱。在完成上述使命方面,被统治者从未像过往那样被召来助政府一臂之力,除非是在城市中,那里往往有保安警,士兵由总督遴选,军官也由总督任命。

在制定治安条例方面,司法机关握有权力,也时常行使这项权力。然而,这些条例仅仅在一部分地区实行,并且最常见的是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实行。御前会议随时可将这些条例取消,事实上当涉及下级管辖权时,它会频繁地如此行事。它本身则天天制定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普遍条例,或是涉及与法院制定的规章内容相异的问题,或是涉及那些内容趋同但法院处理有别的问题。这些条例,或如当时人所言,这些御前会议判决数量巨大,且会随着大革命的逼近而与日俱增。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40年中,不管是社会经济方面还是政治组织方面的条例,从来都是经由御前会议裁决修改的。

在旧的封建社会里,领主拥有的权利很多,他所担负的责任也很大。他领地里的贫困者,需要他予以救济。在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里,我们寻觅到欧洲这一古老立法的最后印记,其中规定:“领主应该监督穷苦农民接受教育。他应该在可能范围中,使其附庸中没有土地的人取得生存手段。假如他们当中有人置身于贫困中,领主有赈救的义务。”

类似的法律在法国不复存在已经很长时间了。领主的旧权利已经被剥夺,所以他的旧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一个地方政权、议会、省或教区联合可以取代他的地位。法律不再将照管乡村贫困者的义务加之于任何人,中央政府毫不犹豫地独自承担起接济贫困者的事项。

御前会议每年都会依照总的税收情况,向各省划拨一定的基金,再由总督将其分配至每个教区用于救贫济困。贫穷的种地者只得求告于总督。在饥荒年代,只有总督负责向人民赈放小麦或稻米。御前会议每年都会作出裁决,在它所专门指定的一些地点建设慈善工场,安排最贫穷的农民在那里劳作,并给付微薄的报酬。很显然,来自于如此遥远的地方的救济事业常是盲目的或一时的,永远不能满足需要。

中央政府并不局限于救济农民于困顿之中,它还要教给农民生财之道,援助他们,在必要时还迫使他们去致富。为此,中央政府会不时地经由总督和总督代理散发一些农艺类的小册子,成立农业协会并发给奖金,耗费大量钱财开办苗圃,并将所产苗种分发给农民。中央政府倘若减轻当时压在农业上的重负,缩小种种负担间的不平等,就会有很好的效果。然而,十分明显,这一点中央政府从来没有想到过。

有时候,御前会议想要迫使个人发财致富,而不管个人是否有这种意愿。迫使手工业者运用一些方法生产某些产品的法令数不胜数,因为总督无力监督全部规定的贯彻实施,所以就出现了工业总监察,他们穿梭于各省之间予以监控。

有时候,对于已经宣布不太适合种植某种农作物的土地,御前会议会禁止在其上种植该种农作物。而在其判决中,有些居然命令人们将栽种于它所认定的劣质土壤中的葡萄拔除,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已由统治者变成了监护者。

第3章 今日所谓的政府管理监督实则为旧制度的一种体制

在封建制度土崩瓦解后,城市自由在法国依旧存在。当领主已不再对乡村进行治理时,城市依然保持自治权。直至17世纪末,仍能碰见这种自治城市,它们继续组建成一个个小型的民主共和国,行政官经由全体人民自由选举产生并对全体人民负责。城市的公共生活很是活跃,人们为自己的权利感到自豪,并且无比珍爱自己的独立。

直至1692年,才第一次对选举制度普遍予以取消。城市的种种职务自此可以买卖,也就是说国王在各城市向一些臣民兜售长期统治他人的权利。

这就将人民福利与城市自由一并舍弃了。事实上,当问题只与法官有关的时候,卖官鬻爵常常是有利的,因为好的司法的首要条件就是法官彻底独立。然而,当涉及行政制度本身的时候,卖官鬻爵却总是非常有害的,在此需要的是责任心、顺从和热情。旧君主制政府对这一点甚是了解,所以它非常小心翼翼,以免将强加于城市的制度用在自己身上,总督和总督代理的职务是绝对不会兜售的。

值得历史倍加轻视的是,在没有任何政治目的的情况下,这场伟大的革命就完成了。路易十一恐惧城市自由的民主性,所以他限制城市自由。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不是出于恐惧,真实的情况是路易十四将城市自由兜售给一切能赎买的城市。其实对于城市自由,路易十四并不想将其废除,他其实是想以此为交易;就算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并非本意,而只是出于财政目的的一时策略。令人费解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居然延续了80年。在这段时期,曾七次向城市兜售城市官员的选举权,当城市再一次品尝到其中的美味时,又将该权利收回,以便再次出售。这种做法的动机一如既往,人们对此往往单刀直入。1722年敕令的前言中指出:“财政上的需要强迫我们去寻觅减轻负担的稳妥办法。”手段是很稳妥,然而对于承担该奇怪捐税的人而言,却是毁灭性的。1764年,一位总督给财政总监写信说:“历来为赎买城市官职而花费的钱财,其数额之大令我惊诧。这笔钱本应用于有益的事业并为城市谋利,但结果却相反,城市所感受到的仅是政府的压迫和这些官职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在旧制度的全貌方面,我觉得再没有比这一特征更加无耻的了。

今日,要确切指出18世纪城市管理情况并非易事。正如刚才所说,无论城市政权的根源怎样不断变化,每个城市依然保留着旧体制的一些残余,而且还有各自的运转方式。在法国,或许两座完全相同的城市是不存在的,然而这种差异性产生一种错觉,它将相似性掩盖了。

1764年,政府着手制定一项管理城市的普遍法规。这样,各省总督必须将各个城市当时的行事方式以奏文的形式呈报。我翻查到了此次调查的部分文献,阅罢,我确信几乎各个城市运用的均是同一种管理方式。差异只是表象,本质则是处处一样的。

最为司空见惯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给两个会议。全部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均是这样。

第一个会议由城市官员构成,人数的多寡根据城市的规模来确定。它是市镇的权力执行机构,被当时的人们叫做城市政府。在国王确定选举制或城市可以赎买官职的时候,城市政府的成员便经由选举产生并行使临时权力。当国王收回官职并将其兜售的时候,他们就依靠财政手段,长期履行职权,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为这种商品随着城市政权步步归属中央政权而日渐贬值。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城市官员都没有薪水可以领取,但他们常被免税并享受着特权。他们中间没有等级之分,其行政权属于集体。行政官无权独自领导和负责市政,市长仅充任市政府主席,并非该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个会议的名称是全民大会,在仍然实施选举制的区域,城市政府由其选举产生,全民大会在各城市继续参与重要事项。

在15世纪,全民大会往往由所有民众构成。一份调查奏文指出,这种习俗符合我们先人的人民特征。那个时候是全体人民选举城市官员,官员有时得征求人民的意见并对人民汇报。17世纪末,有时还会应用上述办法。

到了18世纪,人民已不再作为一个整体组成全民大会。全民大会几乎始终实行代议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全民大会不再由民众选举产生,也不再遵循民众的意志行事,而是随处都由显贵构成。这些人出席会议或是因其特殊身份,或是受到行会或团体的派遣并在全民大会中履行该特殊小社会加之于他的强制委托权。

随着岁月的流转,特权显贵在全民大会里的人数激增;工业行会代表的数量日渐减少,甚至消失。在全民大会里只能看到团体代表,换句话说,全民大会只容纳资产者,几乎不再包括手工业者。人民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相信虚有其表的自由,当时各个区域的人民对市镇事务都不再关心;相反,他们如同局外人一般生活在自家院墙之内。行政官员屡次想着在人民中激发起那种在中世纪曾创造各种奇迹的城市爱国主义精神,但并无成效:人民置若罔闻,他们看起来并不为相当重要的城市利益所动。在那些还继续实行自由选举假象的区域,如果让人民去投票,他们执意放弃这种权利。历史上这种事并不少见。差不多所有那些曾经摧毁自由的君主刚开始均试图维持形式上的自由:从奥古斯都即盖乌斯·屋大维(公元前63—公元14),古罗马帝国开国皇帝(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

——译者注到今天从来都是这样;他们自以为如此就能够将只有专制力量才能给予的各种便利与民众认可的道德力量相结合。这种尝试差不多全告失败,人们快速地察觉到,对于没有真实内容的骗人假象,是不可能长时间地维持下去的。

所以,在18世纪,各城市的政府就随处蜕变成小寡头政治。某些家族以一己之见管辖城市一切事务,远远避开公众的耳目,对公众并不负责:在整个法国,这种行政制度均患上了此种弊病。总督们无一不指出该弊病,然而让地方权力愈发从属于中央政府,就是他们想出的唯一良方。

不过,要想有所改观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虽然在改革每个城市的行政制度方面陆续有多道敕令下达,但御前会议的各种没有进行注册的规定却常将各个城市自身的规定推翻。这些规定是依循各总督的建议制定的,事前并未进行调查,有时甚至连城市居民也未料想到。

某一城市被类似的裁决打击,其居民指出:“这项措施震撼了城市中的所有等级,他们从未想到会实行此类措施。”

对于设立入市关卡、征收捐税、抵押、出售、诉讼,以及租赁和管理城市财产,并动用城市收入中的盈余部分,城市是没有权力的,除非得到根据总督报告而发出的御前会议的裁决。城市的所有工程都必须遵循御前会议裁决的方案和预算开展,在总督或总督代理面前进行招标,并常由国家工程师或建筑师来主持。这一点将让那些以为在法国所见皆为新鲜事物的人瞠目结舌。

然而,中央政府对城市管理的介入范围远大于该项规定所示,其权力远超其权利。

有这样一段话,我将其从18世纪中期财政总监给各省总督的一份通告中发掘出来:“你们必须分外注意城市会议中发生的全部。你们必须提交最精确的报告,汇报会议的种种决定,连同你们的意见一道火速寄到我这里来。”

从总督和总督代理间的通信里,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的全部事务,不分大小,均由政府实际控制着。一切事务都必须征求总督的意见,他对每件事均有坚定的意见,一直涉足至节日庆祝的事务。在某些情况下,总督也主持公众的喜庆活动。他下令点燃灯火,为房屋张灯结彩。有位总督曾因资产者民团成员缺席《赞美诗》的演唱而罚了其20里佛1里佛合20苏,等于1法郎。但是当时外省的币值并不是统一的。

——译者注。

所以,城市官员觉得自己是人微言轻的。

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给总督写信说道:“阁下,我们十分谦恭地恳请您赐予我们仁慈和保护。我们将依循大人的所有旨令,以期不负恩泽。”另一些人还堂而皇之地自诩为本城贵族,他们这样说道:“阁下,我们从未曾对您的意志有所反抗。”

资产阶级想执掌政府,人民想获取自由,他们便如此进行着准备。

城市既然如此紧紧地归附中央,那么至少能够维持自己的财政了吧,其实不然。有人指出,如果没有中央集权制,城市的灭亡速度是相当快的,对这一点我毫无所知,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18世纪,中央集权制并没能防止城市走向衰亡。在那时的一切行政史中,满是市政的紊乱。

假如我们从城市走到村庄,便会碰见不同的权力。它们形式有别,但均归附于中央。

种种迹象表明,在中世纪,每座村庄的居民都组成过不同于领主的集体。尽管这种集体会被领主利用、监督和统治,但它却共同占有一些财产,产权属于它自身,它还选举自己的首领,以民主的方式来进行自我管理。

这种古老的教区制度,在每一个经历过封建制的国家及带有此类法律遗迹的国家的每一个地区均能寻觅到。在英国,这种痕迹随处可见;在德国,60年前它还甚为流行,读一下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法典,就会对此深信不疑;在18世纪的法国,也还存有一些遗迹。

当我在一个总督辖区总督辖区是处于旧制度下的法国最重要的行政区划。它跟财政区意思差不多,不过后者多指财政区划。1789年的时候,总共有34个总督辖区。

——译者注的档案里初次翻阅旧制度下教区的情况时,记得我曾惊讶地发现,在这般贫穷、这般受奴役的社区里,居然具有很多美国农村村社的特征,我昔日曾为之震惊并误以为这些是新世界所特有的。

二者均缺乏常设的代议制,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府,它们均是在整个社区率领下,由官员分别予以管理的。

二者都时不时地举行全体会议,会上由相聚一堂的所有居民选举城市官员,决定重大事务。总而言之,二者彼此相似,就好比一个活人和一个死人相似一般。二者有着不同的命运,事实上起源却是一样的。

由于与封建制度相隔甚远,完全进行自我管理,中世纪农村教区就渐变为新英格兰的镇区,因为摆脱了领主,但被强控在国家的力量之下,它在法国就变成了如下模样。

18世纪,教区官员的称呼与数量因不同的省而有所区别。从古老的文献中能够看到,当地方生活更加活跃时,这些官员的数量就会扩大,随着地方生活趋于停滞,官员的人数也日渐萎缩。在18世纪大部分教区中,官员能够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征税员,另一种往往称为理事,这些市政官员往往依旧由选举产生,或被视同于选举产生,不过他们随处已蜕变为国家的工具,而非社区的代表。收税员依循总督的直接命令征收人头税。理事在总督代理的日常率领下,代表后者处理涉及公共秩序或政府的全部事务。当事情关系到自卫队、国家工程及所有普通法的执行的时候,他便成为总督代理的首席代表。

正如我们前面看见的那样,在政府的一切事务中,领主都被排除出去,甚至不再监督,也不再协助。昔日他理会上述事务以维持自身力量,但伴随着自身力量的削减,他已不屑于如此行事。今日如果邀请他参与这些事务,反而会将他的自尊心刺伤。他已不再统治,不过他在教区的存在和他的各种特权却发挥着阻碍作用,以致没有办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教区管理机构,从而将他的统治加以替代。一个这么与众不同,这么独来独往,这么得天独厚的特殊人物,在教区内破坏或削弱全部法规的权威性。

差不多全部富庶而有文化的居民均因他的插手而相继逃到城市里去,这一点我在后文中还会详细地阐述。除领主外,教区内仅剩下一帮无知的粗俗农夫,他们根本不具备领导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恰如杜尔阁所说:“教区即是一片茅屋及与茅屋一般被动的居民。”

在18世纪的行政公文中,到处是人们对教区收税员与理事的抱怨之词,由于他们无能、迟钝、愚蠢。大臣、总督、总督代理甚至贵族都对此埋怨不休,却没有人追溯其缘由。

直到大革命爆发前,法国农村教区在其管理制度中,还继续着它在中世纪曾经有过的民主特征的一部分。值选举市政官员或讨论某一公共事务之时,农村中的钟声就召唤农民在教堂门廊前聚集起来,贫者和富者在此同样有权出席。当然,在召集的会议上,并没有真正地磋商,同时也没有投票表决。不过,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为此还专门请来一位公证人,他当场将证书制作出来,收集不同的发言,并将其记录到会议纪要中。

倘若把这些空洞的自由表象和与其相关的真正自由的缺失相对照,我们就已经具体而微地看到,最专制的政府也可以跟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相结合,甚至压迫人还要做出若无其事的可笑姿态。教区的这种民主会议可以充分表达种种意愿,然而它跟城市政府一样,没有依照自己意志行事的权力。只在当别人撬开它的嘴巴的时候,它方可说话,因为唯有在求得总督的确切批准后,并且如同人们当时所指出的那样,切实躬行“皆随所愿”之际,方可以召集会议。就算会议意见一致,它也不能擅作主张;除非得到御前会议的允许,否则它也不能出售、购买、出租、申辩。意欲修补被风吹毁的教堂房顶,或重建本堂神甫居所塌陷的墙壁,都得经由御前会议来裁决。无论是离巴黎最远的农村教区,还是离巴黎最近的教区,都要对这种规章加以服从。我曾看见某些教区恳请御前会议赋予它们开支25里佛的权力。

诚然,居民通常有权经由普选选出他们的官员。不过,事实上通常是总督替这微不足道的选举团指定候选人,而这位候选人一向均是以全票通过,另有几次,总督撤销了自发进行的选举,亲自委任收税员和理事,无限期中止所有新的选举。这种事例达数千之多。

再也难以想象出有什么比这些社区官员的命运还要严酷的了。总督代理,这中央政府最底层的代理人,强迫社区官员逆来顺受,并时常施以罚款,有时还将他们逮捕入狱。因为其他地方依旧执行的保障公民不遭受专横侵扰的制度,在此处已然消失了。一位总督在1750年时指出:“我把背地里抱怨的几个村社负责人关进了监狱,我逼迫这些社区支付骑警队骑兵巡逻的开支。如此一来,他们就被轻而易举地制服了。”所以,教区的职务不被当做荣誉,而被视为负担,人们想方设法地要摆脱它。

然而,教区旧政府的这些残留对于农民而言仍然弥足珍贵,即便到了今天,在一切公共自由里,也唯有教区自由能为农民所理解,并成为他们唯一感兴趣的公共事务。有人心安理得地任国家政权由一个主子来掌控,却纠结于不能在村政府中直抒己见:最空泛的形式居然还能有如此大的能量!

我上面所阐释的关于城市和教区的状况,差不多对于一切独立自主且具有集体属性的团体都是契合的。

如同今天一样,处于旧制度下的法国,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落、救济院、工场、修道院、学校可以以其独立意志处理各自事务,依照其自身想法处置自有财产。当时就如同今日,政府将每一个法国人都置于监管之下,若说这个蛮横字眼当时还未创造出来的话,至少它实际上已然存在了。

第4章 行政法院和官员保证制是旧制度的体制

在普通法庭独立于政府方面,没有哪个欧洲国家比法国做得更好。然而,在运用特别法庭方面,也没有哪个国家如同法国那样频繁。这两个方面结合的紧密程度,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国王难以主宰法官的命运,不仅不能将其撤职、调离,通常也不能让其升职。总之,国王试图运用利禄和恐吓控制法官是不可能的,因此,不久他就感到这种独立性对他的行动造成了阻碍。

这种局面为法国所独有,它导致国王避免将直接与王权有关的案件交由法庭受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辟一种对国王更为依附的专属法庭,它以法庭的面貌迷惑臣民的双眼,而其实际作用又不至令国王畏惧。

在一些国家,比如德国的一些区域,就不像当时法国那样,其普通法庭从来都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所以就没有同样的防范措施,也从不来没有过行政法院。在那里,国王有充裕的权威对法官进行控制,所以不需要委派专员。

假如愿意仔细阅读在君主制最后一个世纪中国王所颁布的宣言与敕令,以及同一时期御前会议的旨令的话,你就能看出,政府在采取一项措施之后,通常要指出:该措施所引发的争议及可能的诉讼,应该统统提交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置。常见的行文公式是:“除此以外,对于因执行此命令及附属条令所诱发的一切争议,国王下令将其提交总督或御前会议裁决。我们的法庭和法官不允许受理此案。”

在遵循法律或旧有惯例处置的案件里,因为没有采取这一防范措施,御前会议就依靠调案调案,是将一个法庭正常受理的诉讼移交给另一个法庭的法令。

——译者注不断予以干预,从普通法庭手里掳掠与政府相关的案件,由御前会议自行处理,御前会议登记册中充满了这一类调案命令。

渐渐地,这种例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事实演变成理论。尽管不是在法律上,但却在执行者心中成为国家的座右铭:凡是与公共利益有关或因解释政府法令诱发的诉讼,都不归普通法庭管辖,普通法庭仅仅有权力宣判与私人利益相关的案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做的只是寻觅到那个行文公式,而它的思想是属于旧制度的。

从此以后,涉及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统统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受理。涉及车辆运输和公共车辆治安、大路路政、河流航运等的全部事务也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总而言之,只有行政法院方可厘清与政府有关的全部诉讼案件。

总督费尽心血,令这种特别司法权限不断膨胀。他们提醒财政总监,刺激御前会议。有一位官员曾提出调案的理由,在这里值得一说,他指出:“普通法官需要对既定法规进行服从,他们需要镇压违法行为,然而御前会议永远可以出于实用目的而对法规有所违反。”

依照该原则,总督或御前会议时常亲自审理与政府没有显著关系或明显与其无关的议案。有一位贵族与邻舍产生争执,并对法官判决有所不满,要求御前会议将此案宣布为调案。监察官被询问起这一案件,回复说:“虽然这里涉及的只是归法庭受理的私人权利问题,不过只要国王陛下有此意愿,他就永远有权受理任何一个案件而不必讲明理由。”

那些以暴力手段扰乱秩序的平民,一般都会通过调案被押解至总督或骑警队队长那里。这类调案多由因粮价太高而时常引发的骚乱导致。这样总督便亲自选定一些取得大学学位的人,组建一个类似临时省法庭的机构来审理刑事案件。我曾找到一些以这种方式作出的判决,对一些人判处服劳役甚至死刑。17世纪以来,总督审理的刑事诉讼的数量依旧很大。

近代法学家令我们相信,从法国大革命以来行政法已经获得了巨大进步,他们指出:“之前司法权和行政权彼此混淆,从那以后人们将二者区分开来,各就其位。”意欲充分认识这里谈到的进步,就得永远铭记:一方面,旧制度下的司法权不断越出其权力的自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权一向全方位履行其职权。假如对这两方面不能兼顾,那么对事情的看法就是片面有误的。

法庭不时地批准制定政府规章,显而易见,这超出了法庭所管的范畴;法庭不时地又被禁止审理真正的诉讼案件,这相当于被排除于自身权限之外。的确,在我们已把司法权驱逐出行政领域的情况下,旧制度仍将其保留在该领域是十分不妥的。不过,与此同时,正像人们所见到的那样,政府不断侵入司法的天然领域,而我们对此丝毫不加约束:实际上,权力的混乱在这两个方面同样危险,后者甚至甚于前者,因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令人们堕落,让他们变得同时具备革命性与奴性。

60年来,法国永久确立了九部或十部宪法,其中一部明文规定,无论哪一个政府官员,事先没有经过批准,都不得由普通法庭提起诉讼。该条款是一个相当妙的发明,所以人们在对这部宪法予以摧毁的同时,谨慎入微地从废墟里将此条款挽救出来,此后又小心翼翼地令它免遭革命的摧残。

行政官习惯于将此条款所授之特权称作1789年革命的巨大功绩,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同样没有搞对。因为,在君主制下,政府和今日一样,想方设法不让政府官员处于尴尬的境地,像普通公民那样,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两个时代之间,仅有的一点实质性差别就是:大革命之前,政府仅仅依赖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方可对政府官员予以荫庇,而法国大革命以来,它已经可以合法地让他们违规犯法。

当旧制度的法庭意欲起诉中央政权的任何一位代表时,一般情况下,必须对御前会议的这样一道判决予以干预,即被告不受法官审理,应该转交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来审理。因为,正如当时一位行政法院成员所写的那样,普通法官会对被攻击的官员抱有所偏见,而这会危害到王权。

这类调案绝非相隔很长时间才会发生,而是每天都会发生;不仅与要员相关,与芝麻小官也有所联系。只要与政府有丝毫联系,即可对政府之外的一切都无所畏惧。

桥梁公路工程局有个监工,他负责指挥徭役,结果被一个受他虐待的农民控诉。御前会议宣布此案为调案,总工程师私下给总督写信提及该事:“的确,该监工应受指责,但不应因此而任事态自行发展。对于公路桥梁局而言,最关键的是令普通法庭既不听取也不受理役工对监工的诉讼。若开此例,公众因仇恨这些官员,就会接连不断地提起诉讼,这会影响到工程。”

另有一种情况,一个政府承包人取了邻人土地上的物产,总督亲自向财政总监报告说:“我简直没有办法向您充分说明,任由政府承包人听凭普通法庭审判,将多么大地损害政府的利益,因为普通法庭的原则与政府的原则向来都是水火不容的。”

上述几行文字写于整整100年前,而写下这些话的政府官员却与我们的同时代人很是相像。

第5章 中央集权制如何进入旧政治权力并取而代之,而不被摧毁

现在,我们来对前三章所谈的内容进行重述:一个居于王国中央的唯一实体被用来管理全国政府;一个大臣被用来领导差不多所有国内事务,一个官员来不分大小地分别领导各省一切事务;不存在一个附属行政机构,也可以说只存在事先已获批准才能够活动的部门;关涉政府的案件由一些特别法庭审理并庇护一切政府官员。这些不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中央集权制吗?相较于今日,其形式并不太明确,其步骤也不太规范,其存在更是缺乏稳定性,然而它们却是同一事物。自那时起,这座建筑的重要部分并未被增添或削减,只需铲除其周边树立起来的一切,它就会恢复原貌。

后来,我刚才所阐述的制度大部分在成百个不同地方被仿效,只不过当时这些制度为法国所特有,很快我们就将看到它们对法国大革命及其后果的影响是多么巨大。

然而,那些近期产生的制度如何能够在封建社会的废墟里在法国建构起来呢?

这项事业需要耐心、智慧且耗时长久,不是仅凭武力和权术就可以完成的。当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法国这座悠久的政府大厦几乎完好无缺。可以说,人们在其原有基础上建造起了另一座大厦。

毫无迹象表明,为了完成这项艰巨的工程,旧制度政府曾以一张事先已思谋成熟的蓝图作为参考。政府只是听任某种本能行事,而这种本能导致任何政府大权独揽,政府官员虽然千姿百态,但这种本能却向来是一致的。对那些旧政权机构的古老名称和荣誉,政府予以了保留,但却逐渐对其权力加以削减。它并没有将它们驱逐出固有的领域,而只是将其引开罢了。它利用某个人的惰性及另一个人的自私以盘踞其位,它利用旧政权机构的所有弊端而从不试图加以修正,只是竭尽全力地将其取代。最终,政府实际上以总督这唯一的政府代理人将旧政权的差不多所有人员都取代了,而“总督”一词在旧政权问世时尚无人听闻过。

在这番大业里,政府只对司法权感到棘手。但即使如此,它也最终把握住了权力的实质,仅将权力的影子留给了其反对者罢了。它从来没有把高等法院从行政领域中排除出去:它一步步地扩张自己的势力,以至差不多全部将这个领域据为己有。在某些短暂的特殊情况下,比如饥荒时期,因为鼎沸的民情滋长了法官们的雄心,中央政府就命高等法院暂时理事,许可它们热闹一阵子,这在历史上常会产生回响。然而不久,中央政府就悄无声息地将它的位置重新占领了,背地里把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案件重新予以操控。

仔细观察高等法院反对王权的斗争,将不难发现,斗争几乎总是聚焦于政策问题上,而并非聚焦于政府问题上。一般情况下,引起争议的是新税法,换句话说,敌对双方所争夺的是立法权而非行政权,因为双方对行政权都没有占有的权力。

法国大革命越是迫近,形势愈加如此。伴随着民众激情的沸腾,高等法院渐渐卷入政治;与此同时,因为中央政府及其代理人老练和精明程度与日俱增,对于真正的行政问题,高等法院越来越不过问:它日益趋向于保民官,而不像行政官。

更何况,时代接连为中央政府开辟新的活动范围,法庭欠缺灵活性,跟随不上政府的步伐,新的案件不断涌现,它们在法院中没有先例可循,与法院的常规凿枘不投。社会飞速发展,时时刻刻都产生新需求,而对中央政府而言,每种新需求都是一个新的权力源泉,因为除中央政府外,谁都难以满足这些需求。法院的行政范围一向是固定的,而中央政府的行政范围是变动的,并且随文明本身的进步而不断增大。

法国大革命逼近,开始震撼全部法国人的大脑,向他们传播数不胜数的新思想,而唯有中央政府方可做到这一点,法国大革命在将中央政府推倒之前,先令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其他所有事物一样,中央政府也日益完善。当我们对中央政府档案进行研究之际,这一方面尤其令人惊讶。1780年的总监和总督,截然不同于1740年的总监和总督——政府已接受过改造。政府官员没有什么变化,但他们的精神却已然有所改观。随着政府变得更加无所不包,更加扩大,也更加规范和开明,它占据了全部领域,同时却变得温和起来:少了压迫,多了疏导。

君主制度这个庞大的体制被法国大革命最初的努力摧毁了,然而它却在1800年重新恢复。人们往往说,这是在国家行政问题上1789年那些原则在当时及之后的胜利,事实上却正好相反,获得胜利的是旧制度的那些原则,它们当时统统都恢复实施并固定了下来。

倘若有人问我,旧制度的这一部分是如何整个搬迁到新社会并与之融为一体的,我就会回答:如果中央集权制在大革命中并未消亡,那就表示这场革命是以中央集权制本身为开端和标志的。进而我还将指出,当民众在其内部将贵族政治摧垮的时候,他们自然而然地朝着中央集权制奔去,此时推动民众的这一倾向比对其加以抑制要容易很多。在民众内部,一切权力都自然地趋向于统一,只有大肆耍手腕,才可能令其分裂。

民主革命对旧制度的诸多体制进行了扫荡,却对中央集权制起到了巩固之效。在这场革命所造就的社会里,中央集权制顺其自然地锁定了其位置,致使人们理所当然地将中央集权制列为大革命的一个功绩。

第6章 旧制度下的行政风尚

那些读过旧制度的总督与其上级和下属通信的人,无一不惊叹于政治制度的相似居然令那个时代与我们时代的行政官几乎毫无二致。大革命的深渊仿佛并未将他们隔开,跨过这深渊,他们将手握在了一起。我认为被统治者也是如此,立法在人们精神上所显示的威力从未如此显著。

大臣已萌生一种愿望,即要洞察一切,亲自在巴黎处理所有事务。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及政府的完善,这个愿望一日比一日更强烈。至18世纪末,在任意边远省份建立一个慈善工场,均需要由总监亲自监督开支,制定规章,确定地址。就连创建乞丐收容所也要向总监报告收留乞丐的名字及出入的确切日期。早在18世纪中期(1733年)达尔让松先生就曾指出:“委托给大臣们的具体事务没有尽头。少了他们,任何事都做不成,唯有通过他们,事情方能做好;假如他们的知识不足以支撑他们行使巨大的权力,他们就被迫将所有事务都交由办事员处理,而这些办事员也就成了真正的掌权者。”

总监要求,收到的报告不仅应包括那些涉及事务的,还应包含关乎个人详细情况的内容。总督则写信给总督代理,把报告中所提供的情报一字一句地重复一遍,就像是他亲自了解的准确情况一样。

为了能够在巴黎领导并洞悉一切,需要发明数以千计的审查手段。书面文件已经非常庞大,行政程序则缓慢得令人惊讶,我从来没有发现一个教区重建钟楼或整修本堂神甫住所的要求可以低于一年获批;一般情况下,需要两年或三年方可得到批准。

在一份判决(1773年3月29日)里,御前会议承认:“行政手续无限期地拖延误事,只会不断激起最正当的抱怨之词,可是手续又是绝对必要的。”

我本来以为对统计的癖好为我们时下的政府官员所独有,然而我错了。在旧制度末期,人们常会把印制好的小型报表寄送给总督,这些报表是由总督代理和教区理事填写的。总监要求呈递报告,详细介绍土地特征、耕种、产品类型与产量、牲畜数量、工业和居民习俗。与现在的专区区长和市长在同一情况下提供的情报相比,如此这般取得的情报同样的详细而不精准。在那种场合,总督代理对其属民的品性的评价往往都比较差。他们时常重复这样的评价:“农民本性慵懒,如果不是迫于生存,就不会劳作。”这种经济学说在行政官员中是相当流行的。 8KnCVPhuK+lUISrYzfRXpP5/1W5LGieS34DxvvcJbH22QQts/6WTQLJxpmtXXe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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