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许进,孙健,赵涛 |
本书由金石海纳授权掌阅科技电子版制作与发行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法律,正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基本规则。鉴于竞争的压力和市场的需要,企业中各类非法律专业人士必须懂得法律,经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就更要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只有懂得法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开拓出一片空间。
第1节法律常识
法与法律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法律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泛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内在统一又相互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宪政生活的基本问题的法律规范总称。
2.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体系又可以分为总论、物权(包括所有权)、债权(包括合同)、人身权、亲属和继承五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民法主体具有平等性,即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
(2)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具有可处分性,即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国家和法律一般不会主动干预,这即“私法自治”原则。
(3)民法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民法传统的三大原则。
民法同行政法、刑法一样,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我国现行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则》和若干的单行民事法律所组成。
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其中,《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它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制度。
3.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关系主体以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为主。
经济法部门是我国法学界近些年从民法和行政法部门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法规范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大量的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环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4.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目前我国的刑法部门,主要是以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
新《刑法》对原刑法从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取消了原刑法中关于类推的规定,适应了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5.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内容和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权限、职责范围、活动方式和方法,国家公务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奖惩等规定。
6.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权益争执,在起诉、申诉、审判、执法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一般说来,诉讼活动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与之相适应,我国的诉讼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7.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内容包括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解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劳动卫生和安全,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会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
8.环境法
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目前我国环境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国法律的效力体系
法律的效力体系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又是一个具有纵向控制关系的等级体系。源于不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会冠以不同的称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法的效力体系(也可以说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在我国是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的母法及其效力的终极渊源。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都不仅最终渊源于它,而且不得与它相抵触、冲突。
2.法律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各种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即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此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各种规范性决议和决定,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和形式。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但又高于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在我国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但又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具有规范性的,称为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要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仅在其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且在其效力的表现形式上也有多种类型。
此外,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单一制国家两种制度下的法律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都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相应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命令、决定,在学理上也应视作我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渊源和形式之列。
应当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适用于各自的行政辖区而且不得与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相抵触、相冲突。
5.有关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所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关于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家作为签约的主体一方,就负有守约的法律义务。因此,国际条约同国内法一样,是有约束力的,应该视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2.法律对事的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第一,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能做。第二,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规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法律的空间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情况下,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4.法律的时间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此生效(或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是指绝对地使法律的效力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该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所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不同。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和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实现,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法律责任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来保证其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其他社会责任则不存在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分为五种即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确定,必须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设立新的强制性的义务,使其承受制裁性法律后果。任何实施或适用责任的主体都无权向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责任,这是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责任法定原则是对责任擅断原则的否定,同时,就其逻辑必然性来说,责任法定原则也是反对法律的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的。
2.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置的,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国家机关不得追究与违法行为人虽有血缘关系而无违法事实的人的责任……
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具体说,就是有责必究,轻责轻究,重责重究;相同的行为追究相同的责任;数个违法行为要同时追究其责任。
4.责任平等原则
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应该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绝不允许同罪异罚、差别对待的特权现象的滋长。
5.重在教育的原则
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但民事责任大多具有救济性和补尝性。追究责任意味着责任主体在生命、财产、资格等利益上的丧失和付出,但对于除生命刑以外的各种责任形式来说,惩罚制裁并非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使责任主体承受利益丧失带来的痛楚,唤醒其善良意志和守法意识,教育其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力,忠实地履行义务。
法律制裁及其类型
实施了违法活动就要承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制裁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实现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性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旨在强制主体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者丧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治理越轨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
1.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裁决权的机关。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违宪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2.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3.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绝对权威,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作用
宪法和相关经济法规能够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目标;能够引导企业既遵循市场规则,又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2.规范作用
法律可以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确立企业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公司法人的产权;设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调整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及其管理,等等。
3.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法律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促使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4.监控作用
法律除以自己的权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外,还能对企业行为进行外部监控、内部监控以及监督,以规范企业的行为。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通常认为狭义的经济法包含以下内容:
(1)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等。
(2)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法、计划、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等。
(3)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房地产法等。
(4)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5)经济监督方面的法律。包括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以及经济司法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经济立法的原则
第2节法律常识必知
法律原则是立法、执法和守法以及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和准则。法律原则是适用一切法律规范的准则。但是,各个法律部门又有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便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中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本质和特征,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准则。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以及各类经济法规的现实状况,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如下归纳。
1.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除了彼此地位独立、相互利益不同之外,还有经济性质的差别。每一经济主体都具有归属于某一经济性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曾经是有差别的。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限制和改造的对象,在法律的保护上则是注重对前者的保护,而淡化后者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成分的存在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只有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才能建立起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根据市场经济这一客观现实,经济法就将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各经济成分之间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
根据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济法应对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确认和肯定,对多种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利益施以平等保护,并规定出相应的平等保护方法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2.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机制是指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生产和服务的机制。市场机制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市场机制又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控制,就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损害民众利益,造成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国家又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通过这种调控,以控制经济总量和重大生产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大体平衡,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的波动。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协作关系的重要法律,理应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济法应对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性质、内容、手段以及相互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得宏观调控不致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又为国家管理和适当干预经济提供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计划法,赋予国民经济各类计划相应的法律地位,来强化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加强计划的统一性和科学性;通过制定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银行法来加强对统计、审计信贷的监督;通过制定市场管理法来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通过制定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人、财、物的合理使用;通过制定竞争法、价格管理法来规范市场行为等。
3.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组织的本体利益是指其自身的利益。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因此,经济法应将各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关系,这不仅在于任何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利益关系,而且还在于任何经济活动都与经济活动参与者之外的主体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应在保护经济组织本体利益的同时,协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首先,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应当协调一致,不能以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方面的利益。这不仅包括不同层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如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而且还包括同一层次的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
其次,各个经济组织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两者的结合上,现代法学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普遍强调,本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在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利益为优先。
因此,经济法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实际上,我国现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保护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利益优先的立法表现。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竞争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市场就有竞争。市场经济以其竞争规律达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竞争者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应将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生产经营中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运用合法手段,在平等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下展开的竞争性活动。经济法律规范应着力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与此同时,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实际是依赖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实现的。经济法应将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其重要任务。
以上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彼此补充的,共同指导着我国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其特性就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即要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这种本质反映到现象层面,就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平等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和规则的统一性、市场范围的开放性和竞争结果的分化性六大特点。
与市场的以上本质特征相适应,民法原则本质地符合了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恩格斯在考察了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初期的商品经济关系后得出结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现代国家中,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准则”。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作为自己的特质,民法以主体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二者完全吻合。由此可见,民法作为市场机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是由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最基本的法律需求,其授权性的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本质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特点。
2.经济法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
市场本身有一种使供求趋于平衡的力量,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市场经济靠价值规律进行自发调节具有局限性、盲目性和分化性,此即所谓“市场失灵”。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即印证了此点。二战后,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种经济思想在法律上得到表现,这就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以追求效益和公平的平衡为出发点,在尊重价值规律、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作适当干预,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3.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它们共同服务于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其目标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这需要二者在不同的领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有下列不同:
(1)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调控关系时,它与当事人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是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除了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外,还采取命令与平等相结合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体现的是个体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则可以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都会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们日常所说的经济法往往包含了二者的内容。经理人作为经济关系的主体,对民法和经济法都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鉴于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中以后章节所称的经济法,除特殊指明外,是包含了民法和经济法在内的广义的经济法。
经理人应着重了解的法律
经理人对我国的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我国法律法规繁多,经理人没有时间也没必要全部学习,因此就有必要重点了解一些业务活动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以下法律是经理人不可不看的:
(1)《民法通则》。在民法典未制定之前,此法是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经理人不可不了解。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流通领域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担当管理工作的经理人都免不了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法》是经理人素头必备的文件之一。
(3)《担保法》。现代社会中,担保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而担保法就是调整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担保法律中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类型。了解了《担保法》,可使你在遇到担保关系时权益有保障。
(4)《公司法》。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作为经理人,《公司法》是其必读法律之一。
(5)《税法》。《税法》是一个大的概念,这其中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只要这些税法和您有关系,您就最好要了解。
(6)《票据法》。经济现代化使票据成为经理人经常接触的东西,为了能够熟练合法地运用票据来维护自身及公司的权益,您就得了解一下《票据法》的有关内容。
(7)《证券法》。今后,每个经理人都要同证券打交道。股票、债券怎样发行和交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您就先看一下《证券法》吧。
(8)《劳动法》。任何企业单位都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经理人则必须处理好这些关系。了解了《劳动法》对您的工作将大有裨益。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经济,顾客是上帝,惹恼了上帝可不是好玩的。为了您的工作和事业,您还是先看一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规定。
(10)《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您肯定不想犯罪,也不想被侵犯。因此,为了预防犯罪,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是谁都应该了解的。
(11)《民事诉讼法》。经济交往中难免发生纠纷,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打官司是可能发生的。要打官司,您就必须了解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以上列举了11种您经常要用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经理人首先要了解的内容。
同时,并不是说其他法律不重要,只要与您的业务相关的,您也应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