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2章 财政政策1

本章导读: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政策。首先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国加入WTO后,新一轮税制改革已拉开序幕: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已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已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月;此外,其它一些税种也面临着新的改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是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重要税种,本章对这三大税种进行了详细解读。其次,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财政支出更加关注民生,更加注重社会和谐。财政投入将实行“三个倾斜”,即优先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基层和群众倾斜。另外,本章延伸阅读对财政政策的内涵、目标、工具及分类等进行了介绍,了解这些知识,有利于读者更好的解读财政政策。

第一节新《企业所得税法》营造公平竞争起跑线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有利于营造同台博弈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人们的殷殷期盼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终于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付诸实施。

在新税法出台之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低税率优惠,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别很大。而新税法按照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新税法把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实现了“两税合并”。“两税合并”是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配套措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内资企业实惠多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税收应与国际接轨,所谓接轨一方面指按照国际标准来拟定。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据统计,06年下半年,我国外资企业50万家左右,内资企业约3300万家,内资企业的税一般都比较重,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就会造成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很不公平。

新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有利于营造同台博弈的公平竞争环境,并将克服老税法的种种弊端,给内资企业带来多多实惠。

据财政部消息,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8769.47亿元,比上年增长37.9%,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有业内人士指出,新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名义税率为25%,这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一年将减少1000多亿元,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进而增加投资动力,扩大生产规模。尤其是对原来税负比较重的行业来说,减负效应会更显著。据统计,2006年金融保险的税负最重,是39.8%,税负排名靠前的几个行业还有烟草、房地产、煤炭、建筑等,新税法实施后,税负较重的行业也是得惠较多的行业。

另外,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到内外资统一,同样也会大大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就拿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来说,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税法的《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额,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专家认为,证券、高科技等人力资本支出较大的行业,将因此获得更多税后收益。

——内资企业得实惠

高小山是北京昌群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板,共有员工50多人。07年12月份,谈到企业所得税的修订,他颇为感慨:“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有2500多万元,年利润近380万元。按照原先33%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每年就得缴纳120多万元。现在所得税率降到25%,在缴税前还要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样每年至少能少缴40多万元呢,实际上把我们每年的工资支出总额给省出来了。”高小山认为,新税法确确实实降低了企业的负担,这样企业才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可以招聘更多的人、上更多的生产线,发展后劲更足了。

新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给员工涨工资的“成本”也随之大幅降低,企业可以间接列支更多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财务资产部副部长张福琴表示:“我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往每年都要缴纳1亿多元的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就可以少缴3000多万元,今后公司会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的福利。公司收益越大,员工的工资就会越高。”

外资企业能承受

也许有人会担心“两税合并”会大大影响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甚至会引起外商的撤资问题,这其实大可不必。

首先,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从这方面来说,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其次,从国家发展背景来看,20年前,也许这种担心还有必要,这是因为当时外商在中国投资除了看中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外,还主要看中中国对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而在今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外商投资主要是考虑中国成熟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已经不是他们选择在中国投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国外某一公司想在中国某一地方建厂,税率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市场、基础设施、劳动力等情况。

新税法还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适当保护外商投资的正当权益,对“两税合并”并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为外企提供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如果外企在过渡期之后仍想享受税收优惠,应及时地调整在华的投资结构和生产结构。在我国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目前正在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新技术的发展模式努力,这是“两税合并”的大背景,税收是促进企业转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催化剂。

由此可见,“两税合并”虽然不会降低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但却会影响外商投资结构的调整。外商的经营行为如果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那么仍可享受15%甚至更低的税率优惠。在今后,外商的投资趋势将是:紧跟我国政策导向,在高新技术领域逐步增加投资比例,而对那些高能耗、高污染领域的活动会逐步缩小。这种趋势,无疑会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两税合并”并不影响外资信心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并未影响外资信心。据广州海关消息,07年1—11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694.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4%。其中,出口2103.7亿美元,增长20.2%;进口1590.9亿美元,增长16.1%,增势良好并继续保持领跑之势。据统计,2007年1—9月,广东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8469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4.4%;其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分别增长19.4%、34.2%和35.7%。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52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94户。

有外贸专家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目前享受低税率待遇的企业可以在5年期间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此外,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两税合并”也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和规范的竞争空间。

广州海关表示,“入世”5年来,广东外资企业累计高达1.15万亿美元的外贸进出口值,使其在广东外贸进出口总值中所占比重由54.1%提升到63.5%,对广东外贸进口增长贡献率和出口增长贡献率分别为69.1%和70.8%。07年1—11月广东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继续保持快速扩张,足以说明其在粤投资信心仍在不断增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新税法在政策体系上把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从向特区经济倾斜,改成了向行业、高科技和一些特殊的领域倾斜。

高新技术产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还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由此可见,新税法税收优惠重点实现了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一般企业而言,应该用好用活国家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的支出,进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要加大对科研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新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视和支持。

小型微利企业

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老税法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人士指出,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据此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应20%的低税率。

农、林、牧、渔业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我国的乡镇企业投资农、林、牧、渔方面占很大比重,然而乡镇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规模较小,发展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彰显了国家对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视。这些优惠政策,将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除以上产业外,新税法也不乏对其它一些产业的优惠支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实践中,各企业要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灵活运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考虑产业改造和升级,达到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目的。

有效遏制“假外资”

毫无疑问,中国是全世界招商引资竞赛中的大赢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招商引资”中,却含有一定的“水分”。在老税法体系下,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会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变成“假外资”来逃税,大量“返程投资”游离于政府的监管和统计之外,自然导致国家税源流失。也就是说,老税法是催生“假外资”现象的重要原因,如果对外资的优惠不取消,就会有人想方设法攫取不该得的利益。

通过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假外资”将无法再打着外资的旗号来逃避税收,原来中国的资本在境外注册公司后再返回国内投资的“假外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因而新税法有利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净化税务环境起着很大的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也许会导致中国利用外资帐面统计减少,但这并不是什么坏消息。从短期看,中国牺牲的只是几个数字,而从长远看,得到的将是稳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

相关链接:“两翼地区”的新特权

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

在我国各税种中,增值税一税独大,占据“半壁江山”。增值税转型改革,即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通常来说,生产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消费型增值税则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更为有利。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1994~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5年,来自国内的增值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达14800多亿元,占到了全国税收收入的48.2%,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7.18%。由此可见,全国税收收入中近一半是增值税的功劳,增值税占据了“半壁江山”,对财政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

所谓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率先实行,随后在欧洲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成为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国际性税种。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凸显

尽管增值税制度在世界上风靡全球,但在实行增值税的半个多世纪里,不同的国家因其国情不同,所实施的增值税类型并不相同。按对纳税人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通常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增值税,它在计税时,既不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扣除折旧;消费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收入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取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经过十多年的完善,于1993年底,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次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这种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之所以在1994年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符合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是形势使然。首先,国家财力在当时并不宽裕,国家考虑的是确保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自然成为首选。其次,1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达到90年代的最高点。固定资产投资过度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主导因素之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可抑制固定资产盲目投资。

不可否认,生产型增值税在特殊的时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弊端表现在:不利于设备更新;带有重复征税的性质,加重企业税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等等。因此,对增值税的转型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除此之外,实行增值税转型,也符合国际惯例。在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有90%以上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增值税转型———我国新一轮税改的最重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提上政府日程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08年财政预算报告指出,08年要继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温家宝总理在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多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增值税转型已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

尽管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时机逐渐趋于成熟,但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最大,其成功与否关系全局,因此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深入研究、择机推出、稳步推进。“以点带面”,即先分区域、分行业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是实现增值税“软转型”的权宜之计。

——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

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率先对东北地区三省一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八大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中部六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

应当看到,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虽然有着振兴东北、支持中部崛起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及时提供增值税试点的宝贵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方案铺路。

增值税转型可带来什么影响

利好企业生产发展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因此增值税转型颇受企业的欢迎,是众多企业的福音。具体来说,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利好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企业设备改造、技术创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固定资产更新不可避免,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当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和生产线、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的增长,又可启动民间投资和消费。

二、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很显然,对于同一个企业来说,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表现在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准扣除,其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本质就是使应税企业的税务降低。

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大致在8%~20%左右,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率为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购置固定资产的税额可以抵扣,实质上是将财政这个口袋的部分收入放回到企业的口袋里,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投资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按照17%的增值税,成本共计117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元,降了14.53%(17/117=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降低了14.53%,企业利润将增加14.53%,按照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净利润就会增加10.89%(14.53%×(1—25%)=10.89%)。

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入WTO后,企业间的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企业走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道路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增值税转型可支持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对于这些企业,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负环境,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发展。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从消费型增值税中间接受益,即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从而有利于高新技术生产设备的产销。

增值税转型的最大受益者,将是那些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和冶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及一些高新技术企业。除此之外,也会使那些重型设备制造行业受益,其受益程度取决于增值税转型对其下游行业的投资刺激力度。

四、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大而全”、纵向联合深的企业来说,由于生产“一条龙”特点突出,生产所需的设备往往可由企业内部成员单位制造,而无需外购。这样,销项税额中所含设备的价值少,税负轻,市场竞争力强。而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由于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款得不到抵扣,税负相对较重,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生产的细化分工。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对纵向联合深的企业,还是对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来说,税负相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

五、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出口的产品已进行彻底扣税。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削弱了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在我国全面实施WTO规则后,生产型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在出口环节,还是在进口环节,都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六、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按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购进国产设备进项税额退还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可以享受,这导致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可消除税负不公,解决内、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待遇的政策分歧。

由此可见,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这也得到了实践的充分验证,从我国对东北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增值税转型试点来看,增值税转型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东北税改优惠政策实施一年铁西工业显现四大变化

自04年7月的近一年来,国家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决定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改新政在铁西区产生显著成果。2005年11月6日,记者从铁西区国税局了解到,此项税改优惠政策的实施,在铁西产生四大效应。

增强了铁西老工业企业造血能力。近年来,铁西区的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得益于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去年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受益最大的装备制造业是铁西区的骨干产业,一年来扩大抵扣范围返还企业的增值税达1997万元。

为老企业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据了解,仅05年1至8月份,全区就有127户装备制造业企业办理了抵退税手续,共计抵退税款2483万元,占全部抵退税款的70%多。在05年11月份的157户抵退税企业中,抵退税在10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有五户,共计抵退税款1645万元。

涵养了税源,推动了驻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扩大增值抵扣范围促进了企业增加投资,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沈阳机床集团第一机床厂近几年来发展速度较快,2005年机床日发出量100台左右。随着企业对生产的投入,资金非常紧张,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先征后返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量,促进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及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力量。

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为老工业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此次税改涉及的八大行业,使得招商所引得的资金更多地投向科技进步和扩大再就业,对铁西区的经济结构调整、行业优化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政府的财政税收影响几何

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从税收的角度看,把财政这个口袋的部分收入转移给了企业的口袋,无疑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但当下的问题是,增值税一旦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到底几何?

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推进增值税转型的进程,二是有无替代财源。

首先,从增值税转型的进程来看。增值税转型如果一步到位,全国推开,对税收的影响应该很大。但我国当前仅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和中部六省26城市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力度比较小,并实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因此,增值税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力度应该大打折扣。

其次,从有无替代财源来看,又包括两方面。

一是消费型增值税可调动企业投资热情,扩大税收的征收基础。从短期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税基缩小,会减少部分国家税收收入,但从长远与总体看,税收的减少,会导致企业收入增加,可调动企业投资热情,刺激总供给扩张,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增量,扩大税收的征收基础,这就是“开源”的意思。因此长远看,增值税转型的最终结果并不一定是税收的减少。

二是近年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副增长。最近几年全国的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2004年至2007年税收收入分别为25723亿元、30867亿元、37637亿元与4944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5.7%、20.0%、21.9%与31.4%,而且税收增长因经济的增长会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财政收入的状况对增值税转型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能否引发投资过热

理论上,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降低企业成本,刺激加大投资。然而,现实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刺激企业投资的同时,能否导致投资过热?能否对已经过热的经济“火上加油”?在关注增值税转型的专家学者中,有着这样一种观点:增值税转型与否与投资是否过热关联不大。

——“其实企业投资决策主要由市场决定,鼓励企业投资的因素有很多,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其中之一。不应夸大税收因素对企业投资的刺激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这样分析:“从东北试点的情况看,试点政策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是逐渐显现的,没有造成固定资产投资‘井喷’。”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杨涛也认为,当前投资高增长更多源于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银行信贷冲动,由税收改变企业市场行为而引致的投资规模是有限和可控的。事实上,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地方政府追求投资规模扩张,可以带来产值和增值税增加的双重利益。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地方政府若追求投资扩张,企业可抵扣更多进项税金,可能会影响政府的税收利益,因此会适当抑制政府主导的投资过热。

以上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通货膨胀压力仍较大,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增值税的转型能否进一步加剧局部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呢?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正确对待。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丁正智指出,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愈快,固定资产投资愈多,消费型增值税也就越刺激投资的膨胀。增值税转型形成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为了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

当前,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已有一段时间,要密切关注在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能否导致投资过热,能否加剧通货膨胀压力。“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否引爆固定资产投资,要看在全国铺开的步骤和限制条件。不同的路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倪红日说。

相关链接:2007年增值税政策调整回放

部分产品被列入增值税免税目录

1.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

3.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按6%的预征率后可在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14号),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后,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并区分情况处理。

5.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

6.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对其他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7.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均属加工制得,执行17%的税率。

8.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要求单独核算销售额。

9.盐适用增值税税率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10.环保对外合作项目有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877号)明确,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变化

1.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税率计征。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价格差额部分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4.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5号)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作了界定。

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管理更加严格

1.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金等情况规定了如何处理。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专用发票的填写、申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3.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要求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开具、普通发票。

4.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严格核查处理,注意安全意识。

5.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权的书面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放弃免税权的选择,扣税凭证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1.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明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购进、自制、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相应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标准是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适用于6省26个具体行政区域的8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十省、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10个省、市10个行业的类型、一般纳税人资格、退税申报、退税审核等内容具体明确,利于实际操作。

第三节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

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此为过渡,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将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我国个税向“人性化”管理模式迈进的重要举措。

在税收学上有一个词叫“纳税痛感”,形象的描述了人们对纳税的真实感受,就拿个人所得税而言尤其如此。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增值税,工资薪金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看着个税清清楚楚从自己的工资单中扣除,“痛感”油然而生也不无道理。这也回答了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的每次调整改革备受瞩目的原因。其实,个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显著,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对政府财政总收入贡献很低,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7%。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达国家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以上。据统计,在截至2007年9月的财政年度,美国联邦政府的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占45%的比例。

在我国琳琅满目的各种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是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

个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意图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9月开始征收的,至今已有28个年头。期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修订改革,体现了我国对个税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

——个人所得税的几次改革

1980年9月

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5年10月

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07年12月

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照顾中低收入者

国家财务部长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国家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据估计,将个税免征额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后,全国只有30%的工薪族需要交纳个税,即70%工薪阶层将不再负担个税,而调整前的比例是50%。免纳个税的中低收入阶层面的扩大,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因此受益。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修改之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应该在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

众所周知,通货膨胀对国民的的危害是很大的,尤其是对中低收入者。而07年12月新政策对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发生在我国CPI创出新高不久后,考虑了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了居民的消费支出,显示出个税征收指数化的迹象,具有一定前瞻性。这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我国的个税征收免征额将变得灵活起来,将与我国的物价指数形成联动机制。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努力把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出发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业内人士指出,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尽管对拉动内需的具体系数很难测算,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这是肯定的。

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07年12月的新政策对涉外人员、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税征收方面做出规定,贯彻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涉外人员

新政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这一调整,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新规定下如何计算个税——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为例

到底应该缴纳多少个税呢?这是每个人所关注的问题。下面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为例,谈谈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我国目前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当前是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后的余额。

——例如:张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2000=7000元。

根据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20%—375=1025元

现实中,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遇双薪、年终奖等情况,有其特殊规定。这里就不列举了。

以上以工资、薪金为例,谈了个税的计算方法。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除工资、薪金所得外,还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等,对于这些个税项目的征收,国家也都有其详细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学会如何把握个税项目的征收问题。

对税务部门的挑战

对税务部门来说,跟踪13亿人要比跟踪企业要困难得多。中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上的困难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不管国家出台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总有人设法避税,同时反避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人说,纳税好比系安全带,尽管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始终没有放松,却总有大部分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

个税征收难点在于那些真正的富人

2007年,税务部门首次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报税。由于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形式薪资所得税已从其每月工资中代扣掉,因此,报税主要是针对那些拥有房地产、企业或其他资产的人士,以便获取相关信息。这次报税的目标群体是那些年应税收入在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人。这个数字是中国城市人均年收入的6倍。没人清楚符合这个条件的确切人数,但07年只有163万人填写了申报表。

目前,普通工薪阶层以工薪为主要所得,自然被纳入了征税范围,个税征收的难点在于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真正富人。尽管我国对个税的不断改革,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的政策意图,但不可否认,在个税的改革之路上,完善个税税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尽快实现个税征管现代化

我国在个税征管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我国收入记录的不完备,没人知道多少人到底应该缴纳多少个税,使得我国在个税的征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也同时为富人逃税留下了一定的把柄。在我国,很多交易甚至有的大笔交易都采用现金形式,使得银行系统在提供资金信息方面变得无能为力。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世界发达国家是怎样加强个税征管的。

——90%由代扣代缴完税

由于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所以在征税方面,预缴和年底统算也就成为了一种基本模式。这些国家的代扣代缴操作方式,与我国的情况差不多。不过,他们代扣代缴征税的范围要广得多,不仅仅包括工资、奖金和意外所得。这与他们成熟的税制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相关。因此,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0%都在代扣代缴这个环节中解决了。

不少人都知道,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报税号”,“报税号”就是纳税人的一个收入与支出信息系统。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必须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供自己的税号。如果不提供税号,雇主或银行在支付工资或利息时,就会按最高的税率对其扣税。美国和西欧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美国税务当局利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几乎竭尽所能地把纳税人所有的收入信息都囊括在了自己手里,然后再用这些信息进行交叉稽核,确定纳税人是否有瞒税逃税的行为。他们还通过给纳税人打分的方式,确定监控对象和监控力度。当然,监控和检查的重点都在于高收入者。被美国国税局抽查的稽核对象,约有90%以上是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给我国的启示是税收征管要尽快实现现代化。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推行个人支付实名制和信用卡制;统一纳税人编码;健全收入报告制度,尤其是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制度;要尽快开发出适用于个税征管和方便纳税的软件,以解决巨大的数据处理和建档问题。而这些措施,将大大有利于健全我国税收监控制度。

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相当复杂,简述如下: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日本:减去生活必需费用后征税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因此,日本的所得税问题十分复杂,很多人都需在税理师的指导下,在税务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当局提出纳税申告,对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以上是美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制的某些措施及相应取得的成效。其中有些措施与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个税措施大相径庭,为什么呢?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各国之间采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美国采取的是综合税制,日本采取的则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混合税制。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多是这三种。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按照不同来源划分为几个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全部的综合收入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又称混合税制,它对纳税人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对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纳税人再课以累进的所得税。

三种个税制度中,分类所得税制弊端突出,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反而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而较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国家。相比来说,综合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就比较完善。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应该说,分类税制税制简单,计算方便,基本适应了当时征、纳双方的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对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由于综合税制管理难度大,对征管水平要求比较高,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能力。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没有综合所得税制严格,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我国当前形势下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此为过渡,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将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这将更好的实现个税劫富济贫的杠杆作用,体现个税向“人性化”管理模式的迈进。

个税之一——利息税

利息税是一个俗称,实际它并非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之一。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93年,又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利息税,全国统一征收20%利息税,属于恢复征税性质。自2007年8月15日起,我国又对利息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对储户的影响

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正处于通货紧缩阶段,通过利息税的征收,可以适当抑制储户储蓄增长势头,鼓励投资,刺激内需。与1999年不同的是,2007年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背景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不断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这次调整,大幅度减轻了储蓄者的利息税负担,减少了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给包括农民和离退休人员在内的低收入群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增加了实际的利息收入,效果和加息差不多。这意味着我国经济数据统计(物价上涨数据)和居民利益挂钩走上了正轨。

对企业和银行来说

从政策效果上看,减征利息税在纠正居民存款负利率、缓解储蓄分流方面与加息同效,但从某方面来说还不能同加息相提并论,特别是对于企业和银行。一是对企业来说,加息会提高企业的贷款成本;而减征利息税,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成本没有提高。二是对银行来说,加息会使银行资金的成本提高,流动性会受到影响;但利息税的调整主要影响财政收入资金,对资金流向的改变作用有限。

减征利息税对股市的影响有限

利息税的减征不足以产生明显的资金流动情况,对股市的影响有限。虽然理论上利息税的减停对股市是一个利空消息,但鉴于多种原因,对股市的影响是有限的,股市资金未必会回流银行。首先,取消或减征利息税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成本,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加息通常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取消利息税并没有涉及到贷款利率增加的问题,因而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其次,取消或减征利息税反而是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利好。虽然取消或减征利息税对股市资金缺少吸引力,但却有利于银行更多地吸引社会存款,这显然是有利于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发展。鉴于银行类上市公司目前在股市里占有较大的权重,因此,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发展会对股市产生一定的联动效应。

利息税丞待体现税负公平

在我国,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利息税能够实现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自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国家财政就将利息税收入集中用于增加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增加农村扶贫资金等。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将增加的利息税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抽肥补瘦”的作用。

按统一的比例税率征税,虽然从绝对额上说,仍然是高收入者缴的税多,但人们对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呼声不断高涨,其目的是为更好的体现税负公平,更好的照顾中低收入者。现实中,我国不同银行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无法汇总个人的全部利息收入,如果规定起征点或累进税率,既不便操作,又可能诱发储户分散储蓄来避税,从而造成税收漏洞,带来新的税负不公。另外,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及储蓄差额很大,起征点定在什么水平也难以掌握。

世界各国为了调节国民的贫富差距,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利息收入进行征税,将利息所得纳入不同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各国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利息所得税征收的体制和机制也大相径庭,有单独征收利息税的,有与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当然,也有很多国家并不对利息收入征税。

相关链接1:逃税和避税之“烈”

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并不是美国,而是百慕大。百慕大的人均收入高达7万美元。而百慕大如此富有的原因,就在于北美的富人拿着钱到这儿来躲税。美国人为逃税,每年有近千人把国籍扔掉。而对于欧盟国家,不想缴税的富人则会搬到像瑞士这样的低税收国家去。法国的一项官方调查显示,达到了缴富人税标准的民众却离开了法国的人数一直在持续增加。1997年至2005年,这些逃走了的富人,让法国政府少收了1.32亿欧元的“团结互助税”。

美国一公共组织负责人曾称,纳税就好比系安全带,虽然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一直没有放松,但还是有81%的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美国人每年的偷税漏税金额已经接近了3000亿美元,如果把这些税款平摊到每家每户,相当于每家都增加了2680美元“附加税”。亿万富翁安德森曾创下过一项美国个人偷逃税款的记录。安德森在1995年至1999年间,总共偷逃个人所得税高达2.1亿美元。1999年度,安德森个人收入约为1.26亿美元,但他只缴了494美元的税款。案发后,安德森声称他把个人收入和他管理的基金混淆了。但实际上,安德森并不只是基金的经理,他更是这一基金的老板。

相关链接2:上海29.2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人均申报年所得38.2万元

截至08年3月底,上海共有29.2万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比去年增加22.6%;申报年所得额1116.6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8.2万元;已扣缴税额174.8亿元,应补税额2.2亿元,人均缴税额6.1万元。

从申报应税所得项目来看,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涵盖了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占一定比例。

上海各区县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比上年度均有不同程度增长。主要原因是:经济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造就了一批高收入群体;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逐渐增强;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帮助;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优质的申报环境。 bwSyVWkTkNl7NlHztkpLrltUejQKX0DVN4VzqZU4ZCCOaE2eGKMF7LmbTU0pFNAq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