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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党对苏区私营企业政策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私营工矿企业,是苏区新民主主义第经济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什么政策对待这些私人资本,是我们党在开展红色政权斗争中所不能回避的政治性问题。对此,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曾进行了反复的实践和探索。那时期在政策上的严重失误,给毛泽东留下了深刻的记忆。1948年2月,他针对片面强调工人阶级“眼前利益”的一些做法,语重心长地批评道:“他们忘记了一九三一至一九三四年时期内实行过的那种‘左’倾冒险主义的工业政策与职工运动路线曾给予工人阶级、劳动人民与革命政府以何等重大的损害。”他强调:“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苏区私营工业的生产方式,多是手工业。从经营者的阶级成分看,一部分属于民族资产阶级,一部分属于小手工业。民族资产阶级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诚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所指出:他们受外资打击、军阀压迫,感觉痛苦时,需要革命,赞成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革命运动;但是当革命在国内有本国无产阶级的勇猛参加,在国外有国际无产阶级的积极援助,对于其欲达到大资产阶级地位的阶级发展感觉到威胁时,他们又怀疑革命。因此,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夺取革命胜利,对他们应采取既团结、又斗争的策略,以争取他们参加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线中来,同时,注意防止他们的动摇和妥协。属于小资产阶级的小手工业主是革命的团结对象,因此,应当采取保护的政策。我们党在这个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曾几经波折。

土地革命刚刚开始不久,瞿秋白主持的党中央在对私人工商业的政策上就犯了“左”倾盲动主义的错误。瞿秋白认为:中国资产阶级与地主豪绅已经成了绝对的反革命势力,对他们应该“彻底扑灭”。至于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等以及所谓中小商人,“在现时亦已经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碍”。基于这种认识,他错误地提出,在根据“使小资产阶级变无产,然后强迫他们革命”的政策。结果,因“小有产者”(富农小商人)也同样的被打击,破坏后又没有注意建设,弄到社会一般的破产,经济没有出路,生活非常困难,顿呈一种萧凉景象。毛泽东在领导苏区的党组织和群众进行实际斗争中,渐渐地意识到这种错误的危害,并自觉地予以抵制。从而纠正了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在私人工商业政策方面的错误,使根据地的私营工业得到了保护。

1930年6月,李立三“左”倾盲动主义在中央占据了统治地位。在李立三支持下通过了《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的决议。提出:“为着力争全国革命的胜利,不只是要没收帝国主义的银行、企业、工厂,使民主革命彻底,而且要没收中国资产阶级的工厂、企业、银行,以铲除反革命的武器。”随之,开始对根据地的私营工业实行全面没收的政策,再次给苏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危害。同年9月,“立三路线”被纠正,它对私营工业实行全面没收的政策,随即也被纠正。

1931年初,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占据了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了长达四年之久的“左”倾统治。在苏区私营工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犯了更严重的“左”倾错误。虽经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同志的坚决抵制,但直到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始终未能得到彻底纠正。

“左”倾机会主义在私营企业政策方面的错之初步探误,集中地表现在劳动保护政策上。

以国家颁布劳动法的方式,将工人阶级的利益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各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在苏区出现了新型的生产关系。这时,苏维埃政府颁布劳动法,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就是完全可能和非常必要的了。

其作用就是通过调整劳资关系来维护新型的生产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从而使党所领导的民主革命得到广大劳动群众的支持。但是,这种劳动政策,必须按照现阶段的革命性质,从有利于改善工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否则,就会犯“左”的或右的错误。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和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一共制定和颁布了三个劳动法。它们的颁布和实施,使苏区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苏区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苏区工业生产的发展。

但是,在“左”倾冒险主义盛行的情况下,这些劳动法不可避免地夹杂了许多“左”的条文,尤其是1930年5月,李立三主持下通过的《劳动暂行法》和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一苏大”劳动法)“左”的色彩最浓。它们的贯彻,给苏区经济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劳动法应起的积极作用。这些“左”的劳动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其一,机械地推行八小时工作制和过高的劳动条件。“一苏大”劳动法所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作为大中城市工运斗争的口号,借以反对资本家用延长劳动时间的办法剥削工人,是正确的。这是针对城市中企业生产多系机器生产,工人劳动强度高的特点提出的。但各革命根据地多处于经济落后的偏僻农村,又面临游击战争的环境,基本上没有什么近代工业,只有规模不大的手工作坊和家庭手工业。在这种情况下,不顾根据地的实际和手工业生产的特点,不区别国有工厂、私营工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一律硬性推行八小时工作制,显然是错误的。

“一苏大”的劳动法还规定:“每个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点钟的连续休息。”“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连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在危害工人健康之工业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必须有四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并且,每年还有一些名目繁多的节假日,除去地方性的革命纪念日和传统节日外,还有一些在苏区实行的纪念日,如列宁逝世纪念日、“二七”纪念日、巴黎公社纪念日等等。纪念日全天休息,在纪念日和休息日(如星期日)“前一日工作时间,至多不超过六点钟。”这些规定,不从苏区的实际出发,盲目搬用苏联劳动法的有关条目,严重脱离了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

其二,片面的社会福利要求。当时的劳动法除去有最低工资额(是根据社会生活情形和工人家庭必须费用作标准,由政府随时颁布,社会生活增高,最低工资也随着增高)之规定外,还有许多片面的社会福利要求。如“无论何种企业必须发给工人工作专门服”,“雇主于应付的工资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社会保险的抚恤种类有:“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抚恤金”、“婴儿补助金”等。另外还规定:“由工厂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的分给工人及其家庭住,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所有这些都表现出超现实理想主义色彩,背离了苏区所处的发展阶段,大大超过了苏区私营企业的承担能力。

其三,在苏区组织同盟罢工。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不顾对象、地点、环境的变化,在根据地随意组织总同盟罢工,影响了苏区的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影响了革命战争。当时,陈云就曾指出:“在根据地组织同盟罢工,不但妨碍商品流通的作战和行动,而且却被资本家利用去团结一致,来反对工人的斗争,来实施对苏维埃经济上的怠工。因此,这种总同盟罢工不但是斗争方式上的错误,而且是政治上的极大错误,非但对于工人阶级最高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没有任何利益,而且不能提高工人的阶级觉悟与政治觉悟,不能正确地提高群众的积极性。”

除去“左”倾的劳动保护政策外,“左”倾机会会主义者还对苏区的私营企业实行了硬性摊派、征收、超负荷的所得税,甚至无条件地没收等其他“左”倾政策。这些“左”倾政策的贯彻执行,给根据地的经济事业特別是私营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片面地强调工人对私人资本的监督,工人监督委员会的权力至高无上,无所不统,结果资本家以至店东、小作坊主的经营管理权被剥夺殆尽,甚至有学徒强制师傅劳动的现象。小有产者和资产者普遍失去投资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苏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过高的劳动条件,过分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不合理的摊派,大大超过了苏区私营企业的负荷力。因无利可图或难以支撑,私营工厂、作坊、店铺纷纷倒闭,企业主或裹携资金外逃或消极怠工。这样,就使苏区经济日渐萧条,难以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难以打破敌人对苏区经济的封锁,更难以支撑革命战争的后勤援助任务,严重影响了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

再次,由于对私营企业打击过重,结果白色恐怖一来,中间阶级马上反水,“被打击的中间阶级在白色区域内几乎完全附属于豪绅阶级去了,贫农阶级成了孤军。此问题实在严重得很”。削弱了革命阵线,扩大敌对势力,孤立了自己。

造成这种“左”倾政策泛滥的根源,从客观上讲是我们党缺乏经济建设和经济管理的经验,加之严酷的战争环境压迫,容易造成敌我混淆。而更应引起人们重视的是主观上的原因。这主要有三:一是盲目学习苏联经验,不加鉴别地照抄照搬,搞一些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东西,二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没有认识到在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还有一个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过渡阶段,三是对于中国社会特别是苏区的形势没有清醒的认识,缺乏客观的分析,过于看重了苏区私人经济的资本主义因素,而没有认识到在红色政权下私营经济对苏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上述情况说明,由于“左”倾机会主义的干扰,使我们党在私营企业政策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失误。但仅是事物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十年土地革命时期,“左”倾机会主义并不是始终占据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苏区人民创建和巩固红色政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推行了一些适合苏区私营经济特点和根据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在实际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即使是在“左”倾机会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许多同志还进行了勇敢的抵制和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左”倾政策的危害和损失,捍卫了党的正确路线。

我们知道,早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建革命根据地之初,就曾提出“保护中小工商业”的政策。后来在同“左”倾机会主义斗争中,毛泽东又进一步结合苏区的实际,更加明确地指出:在苏区的多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和生产合作社事业是新生的经济力量,但十分弱小。私人经济“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因此,“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在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之下,中央和苏区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具体的阐述了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办法。

如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规定了苏维埃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基本方针。即:“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在旧业主手中而并不实行国有,但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实行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的活动,故意破坏或停止生产,则必须立即没收他的企业,按照具体条件,交给工人劳动合作社或苏维埃政府管理。”

1932年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按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

可见,当时在政策上是允许私人资本存在的,并准许私人资本自由投资或承租、承办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和私人的产业。私人企业的产权仍属私有,但须在工人的监督下组织生产。

那么,工人应该怎样行使对私营企业生产的监督权呢?在“左”倾机会主义者那里,他们把工人对私营企业监督权无限夸大,使企业主或作坊主几乎无权过问生产,再加上劳动法中某些条文的苛刻限制,实际形成了变相没收一切私营企业的局面。

这种“左”倾政策遭到毛泽东等人的批判和抵制。陈云当时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就明确地指出:“要审慎地去考察资本家怠工与否,分別按各种情形执行不同的策略。领导工人坚决地反对在经济上故意停止营业,破坏苏维埃经济的资本家,监督这个店铺作坊的生产。对于生意清淡将要倒闭的资本家,工会应该领导工人要求资本家继续营业,同时应领导工人在他们自愿的条件下,减少一部分工资到企业不致倒闭为度。在某些企业的工作关系上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如木船等),应该取得工人的同意,用增加额外工资的办法来补偿额外工作的时间。党与工会只有这样去了解实际情形,给予各种工人以具体的领导,才能提高群众斗争的积极性,取得工人的信仰,团聚群众于我们的周围。”在这里陈云提出,工人监督生产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怠工,故意停业、破坏苏维埃经济的资本家,而对于确实有困难无法维持生产的资本家,工会应该领导工人帮助资本家克服困难继续营业。在监督生产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以发展生产为目的,以不致倒闭为最低限度,反对机械地执行政策。

1933年5月,中国店员手艺工人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苏区店员手艺工人在经济斗争中的任务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了工人应如何对私人企业进行生产监督的问题。决议指出:“监督生产的办法,过去把现金完全集中于工人管理,不让资本家有丝毫权柄来支配现金,这是错误的。正确的监督生产方法,应该时刻计算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经济上的情形,监督生产数量上的提高,要求资本家在一定期内报告营业与经济状况,不让其故意将现款收藏停办货物,不让资本家故意浪费、破坏生产、登记现款与货物。”这段引文的基本思想是要把生产搞好,它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工人民主监督私人企业的内容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企业主的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虽然仍存在统得过严等“左”的倾向,但比那种“不让资本家有丝毫权柄来支配现金”的“监督”方式,进了一大步。

从上述情况看,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对于私营企业的正确政策是允许并鼓励其存在和发展的。在原则上也主张尊重私营企业资本家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实际上没能做到)。按照毛泽东等同志提出的正确路线对于私人企业的政策来归纳,当时苏区私人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和限制,其二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三是私营企业工人对生产的民主监督。这既有国家的限制,保证私人经济不超出新民主主义经济许可的界限;又有工人的民主监督,来防止企业主的舞弊和怠工,维护工人的权益;还照顾了企业主的利益,使其产权不受侵犯,并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发展。从该体制本身看,它符合中国革命性质的要求和苏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反映了我们党对于民主革命时期私人资本问题的正确认识。倘若能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毛泽东等提出的鼓励私人资本发展的方针,那么,这种正确的管理体制的贯彻,必将对苏区私人经济的发展和根据地经济的繁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三次“左”倾冒险主义的干扰,特别是王明“左”倾路线长达四年的统治,使苏区私人企业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打击。极大地影响了根据地人民的生活和苏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红色政权的巩固和红军反“围剿”战争的胜利。这个沉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总之,这个阶段党在关于私营企业政策上的实践与探索,使我们党无论在指导思想、具体政策上,还是在实际运用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的多数同志对中国私营企业,特别是对落后地区手工业性质的私人企业之特点,开始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可以说,如果没有土地革命时期党对私营企业管理上的探索,尤其是对“左”倾路线所造成的严重挫折的认真总结。就不会有全国解放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顺利改造。尽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对苏区私营企业的政策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是,我们党毕竟是在改造旧经济、建设新体系的坎坷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它雄辩地证明,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把马列主义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把中国的事情办好,把革命引向胜利。这是我们在革命和建设中都必须遵循的一条真理。 r6JJxxSFArLvePX3W4KdBr/337HFseBIy8B3lCf/lk5BYiz/HEau1JukE5jm3t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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