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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先秦时期的军事生产

中国军事生产的产生

军事生产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经济活动。军事生产起源于战争、服务于战争。战争是敌我双方物质和精神的总体较量,其中物质是最基本的因素,因而决定着军事产品的生产,成为军事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军事生产属于历史的范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中国的军事生产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早在二百万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栖息、生活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并从事着简单的物质生产活动。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自卫和谋生,人类只能集体生产劳动,用木棍、石块、石矛等简陋的工具猎取野兽、捕足鱼鳖和采集植物的果实以谋求生存。到距今五万年前,人类进化到氏族公社阶段。氏族公社实行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内部一派和平状态:“无君无臣,穿井而饮,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恢尔自得;不竟不营,无荣无辱,山无蹊径,泽无舟梁。川谷不通,则不相煎井;士众不聚,则不相攻战。”

但是,在氏族与氏族之间,则存在种种利害冲突。“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和部落之间便存在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最早的氏族之间的暴力斗争,在性质、意义上不同于阶级社会的战争,无政治目的,不具有掠夺性。“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绝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在这种战争中,平时用于生产的木棒、球形投掷器,三棱尖状器等劳动工具,便成为用于氏族之间暴力冲突的武器。据说人类最早的兵器从一开始就分为两大类:劈刺式和投掷式。史前人类所用的木棒是最原始的劈刺式兵器,最早的投掷式兵器是人类投向敌人或投向猎物的石块。古籍记载:神农以石作兵,黄帝以玉(一种坚石)作兵。尽管这时制造劳动工具的生产活动具有了“军事”意义,不过,为这种争斗服务的物质生产十分简单,劳动工具与作战兵器之间并无多大本质区别,严格意义上的军事生产还未产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剩余产品开始出现。剩余产品和私有制财产的出现使一部分人占有他人的劳动成为可能。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权,把部分氏族公有财产据为己有,或勒索本族成员大发其财,贫富两极分化随之出现。私有制的发展,贫富的分化,首领的贪欲,使氏族部落间的斗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些强大的氏族部落便对邻近弱小部落发动战争。他们不仅掠夺财富,而且还掠夺俘虏。过去,由于社会产品只能勉强维持生产者的衣食,战胜者无法养活俘虏,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现在,生产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人们不再杀死战俘,把他们变成奴隶,强迫他们创造财富。这种情况表明,战争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以前进行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尧、舜、禹几个时期,战争层出不穷。当时最突出的是华夏族和苗族的战争,延续尧、舜、禹几个时代。这些战争,大多具有掠夺性。“昔日尧攻丛、枝、敖,禹攻有扈,国为虚厉,身为刑戮,其用兵不止,其求实无已。是皆求名实者也。”这里所说的“求名实”,就是指掠夺财物。在这种掠夺性战争中,为暴力服务的生产活动在以下四个方面发生明显变化。

一是为战争而“生产”的意识增强。最初,人们使用石块和棍棒作为寻找食物、配偶和栖身之所的工具,或者将它们用来征服他人,以满足生来就有的欲望。自从发现了石块和棍棒作为“武器”的价值后,他们认识到生产边缘锋利的石块或者削尖的棍棒要比圆石或钝棒威力更大。于是,他们有目的、有意识的采用跟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特定手段来选择劳动对象,开始更精细的劳作,以便发明、改进武器。

二是军事性生产规模增大。为适应战争需要,弓箭已大量生产,广泛用于战场,考古多处发现带有箭伤的人骨。护身器物也开始生产,除了用龟甲护膝和生殖器外,还制作了石护臂和骨护臂,套在胳膊上防止敌人击伤上臂。

三是军事性劳动层面不断地扩大。人们在挖掘围护壕沟的基础上,开始建造新型的防御体系——城堡。史书记载:“夏鲧作城”还说尧所以能灭古西夏,就是因为西夏“城郭不修,武士无位”。部分生产工具在急速向战争武器转化。在渔猎经济相对衰落的情况下,而可以作为格杀兵器的部分渔猎工具,如石矛、石刀、石斧等却在大量增加,而且磨制精良,干泽锐利,表明它们作为生产工具的意义已残存无几。

四是这种生产的物资来源开始多元化。掠夺性战争的发展,无疑使战争消费增加。以往部落间的战争物力来源仅仅是氏族部落的公有财产;而掠夺性战争却来自多种渠道。主要有:第一,氏族成员创造的财富。原始社会末期,土地大部分分给氏族成员独立耕种,少部分作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种,其生产物用来“支付集体本身的费用,”其中包括部分战争的支出。第二,奴隶创造的财富。掠夺性战争,把大批战俘变成奴隶,他们干最重、最脏的活,吃最坏的食物,生产出的粮食、器物一部分为战争所需。第三,被征服部落缴纳的贡物。掠夺性战争中被征服的弱小部落,必须向征服部落提供一定量的劳动果实,作为生存的交换条件。这部分财富充实了这种特殊生产活动。

综前所述,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剩余产品,产生阶级分化,战争转向掠夺性,具有了经济意义:社会财富的增长刺激一部分人的贪欲,“战争成为经常职业,”“变成一种正常的营生,”成为人类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出于掠夺性战争的需要,军事性消费和军事性生产都在迅速扩大,从而使为战争服务的生产活动节奏加快。为战争服务的生产活动的发展变化,标志着中国军事生产应运而生。

夏朝的军事生产

夏朝的军事性农业生产

军事生产随着军事消费产生而产生,随着军事消费的变化而变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时期到公元19世纪60年代的晚清时期,军事消费主要是军人生活消费和战争中的武器装备损耗,因而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国的军事生产主要是围绕军粮的生产和武器装备的生产而展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军事农业生产的规模更大、更为重要。

先秦时期的军事生产是在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低水平社会生产力的制约以及兵民合一的兵制制度的影响,它只能包容在国家的各个经济部门之中,还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部门。这种现象,以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最为明显。

夏代的军事人力制度,主要反映在的民军制上。士兵来源于有土可耕的自由民。夏王朝保持着原始社会末期的井田制度,方里为井,九家共一井。少康时期“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这里的“众”,是指士兵。一成为百井,一旅五百人。一个井田有五人服兵役,约二家出一人。军队没有专职的军官和固定编制,平时管理行政的贵族到战时就是指挥员。根据当时的赏罚规定,对作战不勇敢、畏缩不前的官兵,就要受到降为奴隶的惩罚。降为奴隶,不仅失掉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且也失去了当兵的权利。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夏代立国于黄河西岸,这里土地疏松肥沃,适合农作物生长。因此,农业较之原始社会,有一定的发展,农作物产量有提高,这就为保证军事需要创造了条件。“兵之所屯,食为最急”。为了解决出征军队的食粮,夏王朝奴隶主将军粮纳入国家农业生产体系和国家财政保障之中,一开始就使整个农业具有了军事生产的性质。夏王朝规定,贵族和平民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义务。农忙从事生产,农闲进行训练。发生战争,根据用兵需要按照规定临时征集一定数量的本族成员或外族成员组成以奴隶主贵族为核心的军队外出打仗。战争结束,军队也就随之解散,兵甲装备收归国库,然后回乡生产。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军队规模十分有限,参加战争的人数、战争的激烈程度远不能与以后的各朝各代相比。故而在军事消费方面,相对比较单一,提供军事需要的经济规模不大。所以,完全意义上的军事农业产业还未产生。

夏王朝规定,士兵参战时,须自备衣粮。规模小、时间短的战争,国家财政负担不大。但战争一旦超过一定时间、地域范围,统治者就不得不将国家财政收入大量用于战争之中。于是,夏王朝建立了与这种民军制相适应的军事财政制度。夏代大规模战争所需的粮食资源,主要是通过对农产品征集的贡赋来实现的。史籍记载,夏朝已建立了贡赋制度。“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贡与赋是夏代两大财政来源。“贡”是中国古代最初的一种国家财政收入形式。古籍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即给每户农民五十亩土地,农民根据土地所产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贡物。夏代实行“什税一”,“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农民把十分之一的收获贡纳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实物税。

“赋”对保障军事需要更为直接。“赋”从武从贝,古人解释“古代者以田赋出兵,故谓兵为赋。”又说:“赋,给军用者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夏代国家的财政收入,除了贡赋外,还有剥削奴隶劳动,进行战争掠夺和诸侯缴纳贡物等等。在所有财政收入中,“贡”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夏代军事所需的粮食资源,主要来源于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即通过财政分配形式把农民交纳的粮食、牲畜等物资,转为军用,供军队部分所需。

夏朝的兵器生产

夏代的兵器多为石、木、骨制兵器,而且主要以民间生产为主。但是,夏代还处于石兵器向铜兵器过渡的初级阶段。兵器的形制没有完全与劳动工具相分离,兵器生产还未形成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在夏代初期和中期,仍以生产石兵器为主,凡有经验的劳动者皆可制造。因此,官府还不大可能造成对石兵器的垄断。

夏代的手工业较原始社会也有发展。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发掘出夏代很多手工业品,有大量的石器、骨器、蚌器和陶器。还发现有冶铜作坊,并出土了爵、刀、镞等青铜器。经化验分析,铜器为铜锡合金,比原始社会的红铜器是一大进步。考古成果表明,夏代已进入青铜器时代。

夏代有冶炼青铜手工业的产生和发展,为专门生产用于战争的兵器创造了条件。随着冶炼青铜业的出现和发展,制造青铜兵器的生产逐渐兴起。从出土情况看,最为普遍的青铜兵器有戈、刀、戚等。青铜在古代是一种贵重金属,用它制作兵器,反映了夏代统治阶级对强化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实力的重视。同时也表明,凡是在生产领域出现的与军事有关的新成果,很快就会在军事经济领域产生作用,为战争提供新的手段。

除青铜兵器制造以外,对军队装备影响较大的是车和甲的发明。

古籍记载:“奚仲作车。”“奚仲生吉光以木为车。”表明车是由夏人发明的。车在夏代既是一种民用交通运输工具,又能作为兵车用于作战。据说夏王启对有扈氏作战时,就使用了兵车。夏代的兵种主要是步兵。车发明并装备军队之后,车战逐渐发展起来。到夏代末期,已有一定规模的发展。商汤灭夏时,曾投入数十辆战车、几千步兵。甲是根据战争的实际需要发明的。少康中兴之后,夏王杼为巩固中兴事业,出兵进攻东夷。由于东夷军队善射,杼为减少伤亡,发明了防身的甲。军队装备甲后,战斗力增强,杼指挥军队一直打到东海,使夏王朝得到巩固。

夏朝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史籍记载:“夏后氏官百。”在夏朝的官吏中,有牧正,车正,庖正及六卿等许多官职。在生产力低下的夏王朝,官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官员常常是兼管民事、军务、财政。这些官吏构成了夏朝政权的实体,行使着统治的职能,也承担着军事生产方面的任务。如执掌畜牧的官员叫牧正,负责造车的官员叫车正,管理膳食的官员叫疱正。这些官员在组织军事生产、保障军事需要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军队中执掌经济工作的官员,在夏代已开始设置。《周礼·夏官》所说“挈壶氏”就是其中之一,史载:“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说明这就是当时负责粮食、驻屯、饮水诸事务的官员。当时,夏王朝的设官分职并不完善,这种设置反映了统治者对军事生产的重视程度。

商朝的军事生产

商朝的军事农业生产

商朝是我国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建立于公元前十六世纪。公元前十一世纪被周武王所灭,历时约500年左右。商代是我国奴隶制的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国力增强,为了扩大领土,统治阶级不断对外用兵。仅武丁一朝,就先后同四十多个方国作战,一次战争动用兵力多达一万三千人。到帝乙、帝辛时,远征军队曾抵达今淮水流域,历时二百六十天以上,在战争频繁、军队数量大发展的背景下,其军事生产有了一定发展。

商朝统治者的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即祭祀,“戎”即军队或战争。商朝处于奴隶制的发展时期,随着国力的增强,商朝统治者不断向周边方国、部落发动战争。长期而频繁的残酷的战争,造就了一支庞大的军队。从军事消费构成来看,主要在养兵。因此,商朝的军粮消费规模,比夏朝增大。商王对军粮消费需求十分重视,将军队所需的农副产品纳入军民兼容的农业生产体制。

商朝实行民军制,军官由王公贵族担任,士兵大部分来自农民。从表面看,商代贵族皆有邑自养,出征打仗国家不另给实物奉养;农民有分地“私田”,出征打仗衣粮自备,似乎无须给养。而实际上,在民军制度下的“衣粮自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军事消费性支出,在很多情况下,国家财政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养兵费用的。首先,由于战争频繁,商朝开始由临时征集兵员制度改为固定军籍制。在武丁以后,军队编制中有了师、旅单位。军队有了编制,就能“平时任户计民,以预定其军籍”,作到“人有所隶之军,军有所统之将”,战争时不须临时征兵、编队、命将。在这种固定的军籍制度下,在军队中已有了一些较长时间在军队中服役的人员。这部分人的绝大部分军需给养,需要国家财政保障。其次,国家财政要承担军事训练费用支出。商王朝军队的训练可分为专门训练和群众性的军事训练两种。群众性军事训练所需费用,除士兵自备之外,国家也要承担部分衣食。而专门训练,国家则要支付全部训练费用。因而,商朝军队对军粮等农产品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

为此,商王建立起军民兼容的军事农业生产体系。与夏王朝相比较,商朝的疆域已有了很大扩展,“邦畿千里……肇域彼四海”。商代统治区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以王都殷为中心,属于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另一部分是臣服于商的诸侯方国。商军队所需粮食,大部分出自畿内。商灭夏后,统治者把王畿内的土地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分配给畿内的农民使用,即所谓“私田”;一部分作为“公田”由国家控制。耕种者除了耕种“私田”,还必须按照规定耕种一定量的“公田”。公田上的收获作为租税上交统治者。古籍记载:“殷人七十而助。”这种“助”的剥削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地租。农民“私田”上的粮食收获物,除了供家庭生活所用外,还要将一部分作为家人出征打仗的“自备”。而“公田”上的收获物,则以“赋”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通过国家财政的再分配,用于其它军事用途。所以,时人将此类财政收入叫做“军赋”。《汉书·刑法志》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

商王把王畿以外的方国的经济也纳入军事生产和军事性贡纳的范围。商代最高统治者对王畿以外的统治区域,不是采取直接剥削,而是强迫各诸侯方国实行一定的贡纳。商王对于离工畿较远而“不王”的方国,常常加以征伐,迫使其按时交纳贡物。贡纳主要是他们土地上出产的物品,包括粮食、牲畜,甚至有商王占卜用的数以万计的甲骨。商王常常以“律”与“誓”的形式,征召粮草物资。史载:商朝建立者成汤命大臣伊尹作《四方献令》,规定各地诸侯的贡献,如没有牛羊作为贡纳品,须“因其地势所而献之,必易得而不贵”,反映在自然经济所支配的古代社会,财政贡纳不能不以当地数量较多的土特产为主。但是,统治者更多的是考虑军队的需要。商王规定,在他外出巡视或战争时军队所到之地,当地的诸侯、方国必须供给军队的给养。卜辞云“缶其啬我旅”、“缶不其啬我旅”“缶”是一方国首领名,“旅”是商代的军队编制。“啬”即“穑”。“穑我旅”就是要求方国首领以谷物供应商王军队。《诗经·殷武》:“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帝王世纪·殷商第三》:“诸侯咸叛桀归汤,同日职贡者五百国”,指的都是商朝强盛时期各方国部落的臣服进贡。成汤之时,号称诸侯三千。商王从他们所得到的粮食等财物,应是一个不小的量。

为了保障战时消费,商王经常带领军队田猎。这种“田猎”具有军事训练和军事生产的双重性质。当时田猎规模很大,一次可获数百头野兽。通过田猎,既可以练兵,又可以达到补充部分军事需要的目的。商王率军出征,往往通过田猎获取补给,解决军需给养问题。史籍记载,帝乙、帝辛征伐人方时,从商都出发后,沿途进行田猎以补充军需。

商代奴隶制度有进一步发展。由于商代统治者经常发动对方国部落的战争,战俘奴隶大量增加。此外,商王还经常胁迫被征服的方国部落贡纳奴隶。部分奴隶从事畜牧业,为奴隶主驯养马牛;部分参加军农业生产,部分从事手工业生产,制造青铜兵器等器物。奴隶的劳动成果,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军事需要。

商朝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商代手工业较之夏代,有很大进步。制作工艺提高,分工较细,门类增多。最能反映商代特点和工艺技术水平的是青铜手工业。

商代的青铜业是在夏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在分布范围和冶炼技术等方面都远远大于或高于夏代。就其范围讲,商代青铜业作坊散布全国各地,而且还深刻影响到各方国、部落。仅郑州的商代遗址,就发现好几处铜作坊。冶炼容器也越来越大,最初的炼锅是大口尊形陶器,后期发展为专用厚陶质炼锅,殷墟出土最大的一个炼锅,已能炼出十二点七公斤的纯铜,商代青铜器物的制造,已有一套工艺程序。一般要经过选矿、放炭、鼓风、除渣、浇铸等。人们还能根据青铜器物的不同,科学安排铜锡比例。如铸造成戈、戟一类的兵器,铜占百分之七十五,锡占百分之二十五。青铜坚实耐用,是制造兵器的好材料。因此,青铜业完全由商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垄断。他们设立许多青铜作坊,驱使数十,数百奴隶工匠制造生活用具、祭器和兵器。

商代制造的兵器,已从小刀小钻之类逐渐向大型发展。主要铸造的青铜兵器有:

戈:商代的戈,最初仿照石戈,设有胡。戈是与柄成直角安在柄上。戈主要用于车战,车上三个甲士,其中有一人使用戈。

戟:戟是一种勾刺两用的兵器,是戈与矛的结合体,商代青铜戟虽不多见,但可以肯定已装备了军队。

刀:商代青铜刀在形制上有很大进步,不再是石刀,骨刀的形状,而且已经多样化。

镞:商代普遍用青铜制作箭头。为增强青铜镞的穿透力,箭的制作技术也有较大发展。

盔:盔在古代叫胄,其形如帽,防护人的头部。商以前,盔多用皮制,商时开始改用铜制,制作技术达到十分精致的程度。

除上述兵器外,商代还生产斧、匕首、钺等青铜兵器。商代虽然生产了大量铜兵器,但还不能完全代替石器。考古工作者在殷墟发现大量青铜兵器外,还发现了镞、戈、矛、戚等石兵器。说明商代军队武器装备还未完全青铜化。

商代军队的兵种同夏一样,主要是步兵和车兵。不过,车兵数量已大大增加,并成为军中主力。作战形式已由步战为主转变为以车战为主。当时每辆战车驾马两匹,车上有甲士三人,其中一人驭车,一人持戈或矛,一人操弓箭。战车的两旁和后面有部分徒兵配合作战。

由于以车战为主,军队的军职多以战车的马命名,较高职务称“马亚”,下属有“马小臣”,各族的为“族马”,戍守部队的称“戍马”。后来总管军队的“司马”,即由此发展而来。商代军队主要作战形式转变的主要原因,是商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制车业和养马业的发展,为军队提供了物力条件。

商代制车业较夏代已有发展,制造工艺有进步,质量有提高,数量增加。孔子就曾说过“乘殷之辂”。从考古发现,商代的车主要有两种规格,一车四马三人或一车二马三人。在当时,车的制作是一种复杂技术,需要有较高技术的革工、木工分工合作。随着青铜铸业的发展,人们在车的关键部位安装了青铜构件,使车更加坚固美观。坚固车辆装备军队,大大促进了车战的发展。

商代青铜兵器和战车的大量生产并装备军队,说明商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军队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经济条件。奴隶制国家的军事手工业生产在逐渐发展和完善。

商代的军事牧业生产

车战不仅需要大量的兵车,也需要大批的军马。商王朝建立后,为保证军事需要,统治者十分重视养马业的发展。他们把养马业置于国家政权控制之下,专设了负责管理养马的官员。商王非常关心养马业的发展状况,甲骨文多处记载商王询问养马情况,如问:马群里窜来老虎,会造成什么祸害?造成马匹致疾的原因有哪些?商代的马群,主要由奴隶驯养。为了增加数量,专门建造了养马的马厩。为了增强马的载力,提高马的使用价值,商人很注意选择优良马种。他们把不纯的劣种淘汰,保证优质马种的繁衍。马种的改良,大大促进了养马业的发展。商代有了相马、执驹、攻特等技术,繁殖出一批名马。商王朝军马的来源,除了商人和奴隶驯养外,还有臣属诸侯部落和方国的贡纳,以及战争的缴获。卜辞记载,一次战斗中,商军队缴获大量的战利品,其中有马若干匹。

商代养马业有重大发展,但浪费也十分惊人。奴隶主把大量的活马用于祭祀。安阳殷墟发现多个马坑,最大的马坑埋马三十七匹。这种毫无意义的消耗限制了军队的需要,影响了商代军事经济力量的发展。

(四)商代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在甲骨文卜辞中,商王自称“予一人”,唯王为大。为了保障军事需求,商王统擅军权、财权,逐渐形成了以商王为中心的军事财政指挥体制,军事生产的最高决策者理所应当属于商王;其下是称之主管政务、事务的“冢宰”,史载:“百官总以听冢宰。”“政事决定于冢宰,”冢宰铺佐商王,管理王朝的政治、经济及军事。对军事农业、军事牧业和军事手工业的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史书上未见具体负责和管理军事生产的官员名称,不过军队中设有射、卫、戍、师等军事职官,直接或间接地行使军事保障组织管理职责。如当时设置的“马”(马亚、多马亚、马小臣),就是掌管车马和奉命率领车兵征战的长官。他们应该在军事生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西周的军事生产

西周的军事生产布局

周原是我国西部渭水流域黄土高原的一个与夏,商一样古老的民族,也是商朝的西北方属国。周在灭商之前,完成了由原始公社向奴隶制的转变,形成了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周经过王季、文王、武王三代的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率兵讨伐商纣王,牧野决战打败商军,推翻了商朝,建立了周王朝。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市西南),史称西周。

军事生产布局是军事生产力诸要素的空间组合与配置的方式,即军事生产力诸要素形成现实生产力时在一定的区域空间内的分布及其相互的关联。军事生产布局合理与否,极大地影响着军事资源的安全与军事生产的经济和时效。军事生产布局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夏王朝建立之前,国家尚未产生,不存在国防,严格意义上的军事生产没有正式展开,因而也就不存在军事生产的布局问题。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才开始有了国防和国防经济,于是有了军事生产及其军事生产布局问题。在夏、商两代,由于政治实体所辖的统治空间有限,中国军事生产的布局问题并不突出。而到了西周,军事生产布局开始突出起来,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地域的扩大,经济的发展。西周的疆域较夏、商有较大变化,周从古公直父开始,就不断向外用兵,先后打败岐山西北一带的混夷,西戎诸部落,收服临近的一些方国。古公掸父之后,季历即位,他大力进攻西北戎狄诸部落,“俘二十翟王”。文王即位,对四周小国进行扫荡,征昆夷,密须;收虞、芮;伐黎、邗;灭崇侯虎。一系列军事上的胜利,使周疆域扩大,土地、人口增加,“三分天下有其二”。周灭商之后,国家权力所能控制的地区已由黄河中下游发展到长江流域。土地、人口的增加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文王开始,制定了使民富裕的“裕民”政策,使“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入不孥。”文王十分重视发展农业,他有节制地征收租税,让农民蓄积财力,发展生产;提倡改进劳动工具,挖沟泄水,兴修水利。为笼络人心,他穿着俭仆,亲自耕作。人们称颂“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周武王统一全国之后,又勤理国政,发展生产,西周呈现一派兴旺景象。西周国民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并影响着国防主导产业布局的变化。

“小邦周”取代“大邦殷”之后,大规模分封诸侯,实行所谓“封邦建国”。史籍记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按照规定,受封的各诸侯国,一般世代相传。诸侯国在行政、军事和经济等方面,有相对的独立性。诸侯是封地的最高统治者,享有征收税赋,建立军队的权力。史籍记载,周初,周天子有军队“六军”,各诸侯国的军队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分封制有利于周政权军事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它能较迅速地组织和征集财力、物力,强化西周的军事力量。分封制度下,受封的奴隶主贵族率领本族农民以征服者的姿态进驻领地,实行军事殖民政策,依靠该领地的财力、物力,迅速建立起封国的军事力量和军事基地。这样,不需要中央政权的财政负担就可以组织各地政权的军事经济力量,进而扩展军队,达到“以藩屏周”的预期目的。但是,诸侯分封制度也带来政治、军事、经济权力的分散,从而造成军事生产布局的变化。以军事手工业生产布局为例。夏商之时,兵器制造多以王都为中心。而西周时期,随着诸多大小诸侯国的兴起,包括兵器制造在内的青铜手工作坊密布于黄河中下游和长扛中下游北部的地区。

军事战略防御思想的产生。在奴隶社会里,诸侯国之间、部落国之间,战争频繁而又激烈。这些所谓的“国”,在西周之前实际上多是氏族部落组织,地域不大、军事力量不强。中央政权对付不服国的反叛,多是军事进攻而不是军事防御。然而西周实行分封制之后,一些诸侯国在领土扩张战争中逐渐强大起来,于是军事战略思想发生变化。居安思危,以戒为宝,立足防御,反对外扰,就是西周的一个重要国防建设思想。史载:“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强调在和平时期要有忧患意识,“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时刻提高警惕,防止敌人突然袭击。加强国防建设,首要的是军事财力、物力等方面的准备,尤其是军粮的储备,即所谓“乃场乃粮,乃积乃仓”。军事战略防御思想的出现,给军事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军事生产布局带来极大影响。

所以,西周军事生产布局已经不是在狭小的空间进行,军事农业、军事手工业的生产布局大为扩大,已由“王畿”向全国各地展开。

西周的军事生产思想

影响西周军事生产的重要因素,除了军事战略思想、军事生产布局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军事经济思想:一个是寓兵于农、军民兼容思想,一个是“军赋”思想。

“寓兵于农”的思想,最早见于《六韬》中的《农器》篇。周武王问太公曰:“天下安定,国家无事,战攻之具,可无修乎?守御之备,可无设乎?”周武王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平时没有战争,国家要不要准备战争所需。太公指出:“战攻守御之具,尽在于人事。”战争所需之物,尽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事务之中,农民生产和生活工具就是战争所需之物。太公以农具比喻兵器,说翻地耕种的农具耒耜,可用为作战的障碍器材;马、牛、车、舆,可以为作战的营垒和屏障器材;锄,可用作为矛戟;蓑衣、雨伞、斗笠,可用为作战的盔甲和大小盾牌;斧、锯、杵等都可以用为攻城的器材;牛马可用来转运粮食和后勤物资;鸡可用来报时;犬可用来警戒;妇女纺织的布可用为作指挥旗帜;男子平整土地的技术可用来攻城作业;秋季收割庄稼柴草,就是战时的粮秣储备;冬季粮食满仓,就是长期坚持作战的准备,同村同里的人,平时相编为伍,有利于战时军队的管理;里有吏,官有长,如同军队的将帅;运输粮食,收割饲料,如同战时的后勤储备等等。所以说,军队作战准备、军队作战所需,完全寓于农事之中。他还说,善于治国者,必须使人民繁殖六畜,开垦田地,安定住所,男耕女织,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此乃富国强兵的好方法。西周“寓兵于农”,军民兼容,把军队所需与人民生活、生产紧紧统一起来,军事消费资源,不仅来源于国家,而且也来源于百姓。在这种主流思想的影响下,西周的农业、手工业生产都具有很强的军事性。

在古代,“军赋”是属于财政的范畴。“赋”在夏商已经出现。在先秦时期,“赋”的涵义较为复杂,原意从“武”,指兵或与保障军事需要的贡纳、贡赋等。到了西周,不仅产生了“军赋”的概念,提出了“因井田而制军赋”的思想,而且制定了人民提供军事消费所需的基本原则。在西周。平时无军事行动时,“国人”和“野人”要按规定正常交纳赋税。奴隶主从“国人”和“野人”身上榨取到的这部分财物中,把相当部分充作军事费用。但是,这部分收入还不能满足国家祀与戎的需要。于是,统治者又规定了国人交纳军赋的义务。国人是周族平民,他们要“三时务农,一时讲武”,既耕田,又要服兵役。因此,在战争需要时,还要求他们要为国家缴纳兵甲车马之费。古籍较为详细地记载了这种缴纳制度:“凡起徒役,正卒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十二人,步效七十二人,干戈具备,是为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这里所说的“乘马之法”就是指军赋。就是说,军赋制度不仅规定了出兵的数量,而且规定了人民提供武器装备的种类和数目。

受上述思想的影响和制约,西周把军事农业生产、军事牧业生产、军事手工业生产融入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乃至融入千家万户的生产之中。

西周的军事农业生产

西周大规模“封邦建国”,直接造成军事上的扩充。军队人数增加,军事需要增大,迫使统治者不得不改变一些传统的做法,以保证军粮的供给。

西周没有建立起纯粹的军事农业生产体系,而是实行军民兼容的农业生产,整个农业产业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军事需要,无论“国人”还是“野人”,都要提供军赋。在西周,天子的王畿和各诸侯的封国,普遍存在“国”与“野”的对立。“国”是指都城及周围地区。城中主要住的是奴隶主贵族和直接为他们服务的工商奴隶;都城附近为郊,郊内主要是奴隶主阶级的下层和周族农民,他们被称为“国人”,以乡为编制。“野”是指郊外的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住的是被征服的商族农民,他们被称为“野人”或“庶人”,以遂为编制。在军赋上,采取了不同的征收办法。

西周政权建立后,承袭了夏商的井田制度,只是在土地分配和剥削方式上有所不同。在土地分配单位上,已不是五十亩或七十亩,而是百亩;剥削方法,不是采取单一的“贡”法或”助”法,而是采用“彻”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井田制度。

所谓“彻”法,实际上是贡、助并用。《孟子·滕文公上》载:“清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针对国人和野人不同的政治身份,在经济上采取不同的剥削方法。从本质上说,野人是奴隶,对他们实行助法剥削,即“方里方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办法,征收劳役地租;国人是自由民,对他们实行贡法剥削,即按什一税率,每户在分得的百亩土地上所收获的产品中,抽出十分之一上交奴隶主贵族,征收实物地租。“国之大事,在祀与戍”,奴隶主从井田上榨取到的财物,相当部分充作军事费用。国人是周族平民,他们要“三时务农,一时讲武”,既耕田,又要服兵役。因此,他们要为国家缴纳兵甲车马之费。这一军赋制度,反映了“国人”农业生产的军事性质。

野人无当兵的权利,他们向统治者缴纳的物品,供“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一般不缴纳兵甲车马之费。但是,他们也要向国家提供部分军队所需的物资和负担极为繁重的劳役,周初伯禽在费地誓师讲话中,严厉告诫野人:“峙乃糗粮,无敢不与逮,汝则有大刑。……峙乃桢榦……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峙乃刍菱,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这是勒令野人按时供应军事所需的夹板、草料,如有缺额或延缓,就会被处以大刑。

以上说明,纯粹的、完完全全以军事为目的的军事农业产业还未出现。西周的军实费用,同夏商一样,“因井田而制军赋”。所不同的是,由于军事力量发展,军事消费增大,对井田的依赖性增加,民间农业生产的军事效力有所加强。

西周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西周十分重视兵器生产。史载:周灭商之前,就“取砺取锻”,制作了较多的青铜兵器,改进了制车工艺,提高了兵车的数量和质量。到武王克商时,一次就能动员三百辆“檀车煌煌”的兵车。“弓矢斯张,干戈戚扬,”周军队装备的改善,使军队人数增加,战斗力增强。周灭商之后,手工业几乎完全被奴隶主垄断。上至周王室、下至诸侯公室和士大夫,都设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当时,具有各种专门技艺的工匠,被称为“百工”。奴隶主为驱使百工生产更多的产品,专门设有管理百工的“工正”、“工师”官员,派有监工监视工匠生产。由于手工业作坊及百工全由奴隶主贵族控制和管理,史称“工商食官”。西周工匠的人数、手工业作坊规模、种类、产品数量和工艺水平,都超过了商代。在各手工业行业中,最突出的是制车业和青铜业的进步。

西周的车辆制造业分工精细,车辆的数十种部件和马的佩饰,由木工、金工、漆工、皮革工等许多熟练工匠协作生产,兵车、田车、乘车、大车、柏车、手车种类繁多,数量增大。车辆制造术的发展,反映了西周综合性手工业的发展水平。

西周的青铜铸造也有较大进步。青铜器类型丰富,做工精细,产品数量大。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出土青铜器数十件、上百件的遗址就有多处。考古发现,西周青铜业在地域分布上很广泛,西起甘肃、东至海滨,北抵辽宁,南达长江流域,都有西周的青铜器。

手工业的发展,尤其是车辆制造和青铜铸造业的进步,奠定了西周兵器生产的基础。在西周,兵车是编组兵力的基本单位,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兵车的生产。兵车分为攻车和守车,主要用木材制成,靠胶筋漆革加固,为使兵车坚固耐用,一些重要部件已使用青铜制作。

1975年宝鸡市茹家氏西周墓出上文物中,就发现有青铜制车辖。

青铜铸造业的发展,大大改进了青铜兵器生产。铜戈的内胡改为弯曲的勾状,胡身如刃,以加强勾割作用,并在胡边凿孔,便于捆绑。铜矛刃部加长,銎管(安柄部分)缩短,改进后,戈比过去更加牢固适用。铜戟不再是戈矛联装,而是青铜铸成的一个整体,具有勾、啄、撞、刺四种效能。铜剑经过改进,再配上剑鞘,已成为贵族最喜爱的佩戴之物。

除进攻兵器外,防御型兵器的生产也有了较大进步,盾是军队重要的防御设备。根据作战需要,把盾分为子盾和步盾。子盾狭而短,专供车上甲士使用;步盾狭而长,供车下徒步使用。盾主要用犀皮或木板制成,也称犀盾或木盾。军队防身的甲,仍由皮革制成,但做工比过去精细。随着青铜业的发展,铜甲开始生产并装备军队。目前已出土有西周铜制胸甲。

西周兵器生产的进步,以及军事装备管理的制度化,保证了西周军队的需要,并成为奴隶制军事经济发展到鼎盛阶段的重要标志。

西周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西周是奴隶社会军队发展的鼎盛时期。军队的不断扩大,成为保卫周王室的强大武装力量。而周政权为维持这支强大的军队,建立了与此相应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西周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的结合。西周行政机构较夏商完善,建立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政权管理体制和军事指挥体制。从军事上看,“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周天子亲自掌握军队。形成了以周王为核心的军事领导集团,由太师、太尉、太保“三公”组成。此外,还有专门负责处理军事行政事务的司徒、司马、司空“三司”。在军队中还出现了领兵的各级将佐。

这个军事领导集团,在保障军事需要方面,起着决定的作用。周天子为一国之君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有关国家财政和军事需要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奏请于他。一切规章制度、生产计划、分配方案、编制编成也必须经过他的恩准。天子以下“三公”,也负有统筹军事财政之大权。如辅佐天子“三公”之一“太师”姜尚,在《六韬》之中,巨细无遗地论述了政略、战略、战术以及军队后勤补给的管理方法。“三公”之下“三司”,是中央政府内主要的政务官员,在他们负责的事务中,许多负责军事保障。由于兵器生产完全被官府垄断,统治阶级专门设置了管理军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吏和机构。《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司徒负责征役徒,役徒在战时主要担负筑城、筑路、运输等。司马负责征收军器,管理军马、战车、武器、衣甲等。司空负责工程营建、兵器制造,其下有工师掌握各种工匠。军队中,甲兵车由车仆掌管,马由圉师掌管,戈盾由司戈盾掌管,五兵、五盾由司兵掌管,六弓、四弩、八矢由司矢掌管。国家一遇战争,便召来卒伍,由官府出车马,授兵。

在西周政权中,主管国家财政的官员为冢宰。史载:“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冢宰亲自掌握国用收支规划的制定。冢宰之下,设有小宰中大夫,掌管包括军事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每至“岁终,则会百官各正其治,其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制。”由于中央财政机关执掌国家财政收支,农业政策的制定、军赋中军粮数额的确定、战争物资的供给,都由他们总责。军据《六韬》记载:“故将有股肱、羽翼七十二人。……通粮四人,主度饮食,备积蓄,通粮道,致五谷,令三军不困乏……方士二人,主百药以治金疮,以痊万病。……法算二人,主会计三军营垒、粮食、财用出入。”

从以上可以看出,西周事生产管理机构,较之于夏、商,有较大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军事生产

春秋时期军品生产政策

春秋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称霸战争时期,也是一个风雷震荡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社会大动荡、大发展、大变革时期中,各国君主、政治家、思想家都在探索治国治军之法。尤其是如何发展生产,提高军品的生产、供给、保障能力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史载:吴王阖闾曾问伍员:“安君治民,其术奈何?”。伍员回答说:“凡欲安君治民,兴霸成王,从近制远者,必先立城郭,设守备,实仓廪,治兵库。”所以,在一系列大变革中,围绕增加军品产问题,各国制定并实行了新的政策。

1.军制与田制相统一的政策

军制与田制相统一是春秋时期促进军事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先秦时期,军赋是国家主要的财政资源,也是国家机器生存、运转和解决军事性消费的主要经济来源。《汉书·食货志》称: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说明军赋是用来满足国家军事费用开支的。在春秋之前,“赋”的制度相当复杂,赋有时只是指兵役,而非征收军需品。它不仅反映兵役征发和军需征调紧密联系、融为一体,而且有时还反映在不同时期征赋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在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军赋已在兵役之外,并由征收军马兵车等军需晶而逐渐演化为征收军品(粮食、军马、兵器)的专称。

春秋时期的军赋,在不同时期的征发也有所不同。春秋初期,战争规模较小,军事消费规模不大,军赋的数额无需很大,因而军赋的征发与西周大体一致。史载:当时的军赋额“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仍以“因井田而制军赋”。其收获物主要用来满足制造车毂、兵器及苑圊养马之需。征集办法,基本上是按人户征集。赋额大约为人户年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而军赋征发的范围和对象,则局限于有当兵资格的国人,在“野”的庶人(野人)不在其列。在一般情况下,军赋以行政区为单位来开征,即“屋三为井,井十为通,同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为一乘。”军赋征收办法,与当时国人兵役制相一致。

春秋中期,随着“国”、“野”制度的逐渐没落,国人当兵,野人不能当兵的传统兵役制度受到冲击,征兵的范围扩大到野人,野人在获得兵役权利的同时,也开始承担交纳军赋的义务;征赋的范围扩大,军赋数量的增加,反映了争霸战争对军事财力的需要在逐渐增加。在征赋范围扩大的同时,其征赋的数额标准也有一定规模的提高,基本上是以“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戈盾具,谓之乘马。”

春秋后期,争霸战争进一步扩大,军事需求与军事供给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以“丘”为单位的国人、野人普遍征收军赋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军事需要。因此,各国将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征收军赋,改变为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单位征,收军赋。从此,军赋与田赋相统一。这一变化,是中国军事经济的一个重大变化。

军赋与田赋相统一的思想,最早出现在齐国。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他任用管仲为相,实行了重大的政治经济改革。根据管仲建议,桓公首先对田制进行改革,规定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相地”,即区分土地的肥瘠好坏;“征”是指征收赋税;“衰征”是分等级征收。其征收办法是,税率上年为百分之十五,中年为百分之十,下年为百分之五,上中下年平均“十一之税”。这一改革,把原来的劳役地租变成了实物地租。收获物除部分作为赋税交纳外,其余部分归劳动者所有。这对强迫奴隶在公田上劳动,奴隶主独占劳动果实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地衰征”思想的实施,使农民增加了劳动兴趣,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国家财政收入增加。

齐国军制改革之后,田制与军制想统一的思想在其他国家得到响应。晋国、鲁国、楚国、郑国、吴国、赵国等诸侯国相继进行了军赋变革。公元前645年,晋文公重耳采取了“作爰田”和“作州兵”的改革措施。“作爰田”,是一种田制的改革。“爱,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赏众以田,”即把晋国公室的土地赏给有军功的人,同时承认国人开垦的私田为合法。这项措施,实际上是对奴隶主籍田制的否认,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仅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军粮供应,而且开始打破了国野界限。“作州兵”就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基础上,对兵役制度和车马兵甲等军赋制度的改革。不仅规定野人服兵役,同时还要负担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由于“作州兵”把土地与兵役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晋国大大扩充了军事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鲁国的军赋变革始于公元前594年宣布实行“初税亩”。“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面积征税。“履亩而税”主张完全否定了奴隶社会的“藉田”制度,不仅使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废除以前征集军事经济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办法。不论国人,野人都可以服兵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上交军赋。公元前483年,鲁国又“用田赋”,对军赋进一步进行改革。“用田赋”进一步缩小了军赋的起征单位,扩大了军赋的征收对象。有人云:“丘赋之法,因其田产,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另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鲁国多次军赋改革,增强了军事财政力量。

郑国的军赋制度的变革是在法家始祖公孙侨执政时进行的。公元前536年,公孙侨将原来由每甸人民所应负担的军赋改由一丘(四丘为一甸)的人民负担。军赋表面上看是军事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财政问题。“作邱赋”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军赋,还在于使原来未纳税的许多新辟私有土地也负担一定的军赋。由于通过军赋的交纳,使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获得法律的认可,使广大土地所有者乐意负担军赋。“作五赋”的实施,扩大了军赋的征调,使小小的郑国也拥有七百乘以上的战车。公孙侨的军赋改革,把军赋与编定私有田地相联系,不仅有重要的军事财政意义,而且也同“初税亩”一样,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楚国的军赋变革的特点是扩大征赋单位,增加军赋收入。公元前552年,楚康王改革田制“书士田”,在对全国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基础上,对井田重新整理,把原来“换士易居”,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变为“自受其处”的易田制度。公元前584年,楚国实行“量入修赋”政策,即根据土地的多少、好坏、肥瘠,规定出产量标准,然后确定“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也就是说,国家按照农民土地收入的数量来确定负担,征集军赋。这里的军赋,不仅包括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而且包括出兵人数。以井田为单位的量入修赋制度,使楚国军事财政力量迅速膨胀起来。

越国是个小国。公元前494年,越被吴打败,成为吴的属国。越王勾践在吴当了三年人质回国后,为报辱国之仇,进行一系列军事经济改革,制定了“省赋敛,劝农桑”的政策。勾践认为,国家之间的战争是难免的,故国家必须在物质储备,即“夫兴师举兵,必且内蓄五谷,实其金银,满其府库,励其甲兵。”在食、钱、布等物的准备中,最主要的是粮食,“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国家没有粮食,一旦发生战争,则“士卒数饥、饥则易伤、重迟不可战。”勾践决心首先抓好农业,推行“舍其愆令,轻其征赋”,“裕其众庶”的政策。经过“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获得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国力和军力大振。

2.劳役与兵役相统一的政策

在现在,劳役与兵役不属于财政学的研究范围。但是在古代中国,一向是把力役作为国家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考虑,即使在以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之后,也只是交纳形式的改变,本质上仍然是对劳役的征课。因此,力役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内容,尤其成为军事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力役分为劳役和兵役两大类。一般的劳役是指正式征为兵士之外的一切劳役。平时的劳役多为王公大人们出外田猎时,当地人民所提供的劳力服务,此外还有协同官府追捕盗贼的责任。这一类劳役大多出现在城郊,赋税轻近重远以使负担平均的原则,即以此为客观基础。遇有征发、会同、巩固堤防、修筑城郭等“大军大役”时,此类劳役比较重,但要若干年才能碰到一次。这样的劳役的军事性质非常浓厚,常常根据战争的大小、远近而出。相比之下,战区人民的劳役负担更重一些。兵役在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时期与军赋合为一体,有时直截了当称之为军赋。因为当时的军赋包括甲士、徒卒及车马牛,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部分。

战国之前,兵役与劳役虽然有区别,但在一些征课原则上,两者是共同的。一是国家在确定服役对象上,每家可能负担劳役或兵役的人数标准是完全一致的。二是对服役年龄都有一定的限制,如“国中自七尺(二十岁)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十五岁)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三是劳役和兵役都有免役的规定。《乡大夫》规定:“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免役。这些原则,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实行。到春秋时期,得到进一步确认。

劳役与兵役相统一的力政思想的发展,主要反映在各国军赋制度的改革之中。齐国在军赋改革中提出“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的力政思想。“参其国”就是在分设的十五个士乡中,配套以三军,军一万人,全国便有三万足额的常备军。三军分别由齐桓公、国子、高子统率。这样便保证了齐国的兵源。“伍其鄙”就是把据住在野里的农民按邑、率、乡、县、逐逐级组织起来,解决战争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管子·乘马》记载:“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器制也。”“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力政改革的实质,是“寓兵于农”。这样,既减轻了齐国财力上的负担,又保证了较为充足的兵源。以后,晋、鲁、楚等国都进行了力役方面的变革,使军事人力与军事物力有机地结合,缓解了战争中军队与生产争夺人口的矛盾,有利于战争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孔子则对西周时期“籍田以力”的军赋制度十分推崇,认为这是后代必须遵守而不可更易的先王法典。西周时期的所谓“籍田”,是借民力治田以征收劳役地租,实质上也是主张劳役与兵役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军事生产,解决“足食”与“足兵”问题。

春秋时期的军事手工业

1.春秋时期冶金业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手工业较之西周,种类更加齐全,规模更大,产品数量更多。其最有时代特征且对军事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是冶金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当时的冶金业,包括冶铜业和冶铁业。

春秋青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范围和规模扩大,西周时,青铜业主要由王室垄断。春秋以后,由于争霸战争需要制造大量的军事装备,各诸侯国的青铜业迅速发展起来,有的甚至赶上和超过了周王室的发展水平。从出土文物看,各国生产的青铜器精美适用。著名的越王勾践剑、蔡侯编钟,其铸造技术大大超过周王室。生产的规模也比西周扩大,山西侯马牛村古城南的一处铜器作坊,面积达三千平方米。遗址中还有共重达一百九十斤的铜锭,不仅说明生产规模大,而且表明当时具备了有计划连续生产的条件。

冶铁业是春秋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兴手工业。由于炼铁比炼铜需要更复杂的技术和更多的设备,发展比较慢。早期的冶铁方法简陋,炉温不够。因此,从炉中取出的铁成海绵状态,表面粗糙,含渣量大,必须经过锻打,才能变成较纯的铁块。春秋中叶以后,人们改造了设备,提高了冶炼技术,使铁的产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如一种叫“橐橐”的鼓风设备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炉温,使炉中的铁不再是块状,而变成了液体。不仅提高了出铁率,而且对铁的广泛使用具有决定性意义。

2.春秋时期的兵器生产

春秋时期军事手工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是军事生产的范围扩大。在西周时期,兵器生产完全由官府垄断,民间不能自由制造,也不允许自由买卖。士兵应征时,由官府“授兵”“授甲”。春秋以后,官府军事生产不论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不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因此,官府垄断军事生产的界限被完全突破,民间军事手工业迅速发展,甚至出现专门制造军械的地区。民间军事手工业的兴起,对各诸侯国军事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其次,是兵器生产的规模、种类和生产技术都有较大发展。春秋的争霸战争,仍以车战为主,战争中兵车损耗十分惊人。公元前488年,齐伐冠氏,“丧车五百”。公元前484年,齐吴艾陵之战,齐被吴俘获“革车八百乘,甲首三千”。出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十分重视和不断扩大兵车生产规模。春秋前期,每次战争动员的兵车最多不超过六百乘。由于军事生产能力的提高,中期增加到七八百乘到一千乘。春秋后期,小国拥有的战车已达一千乘,大国少则数千,多则一万。

春秋时期的兵器,大部分仍旧是铜制。但是,兵器的形制比过去更为合理和完善。军队装备的戈,加长了戈胡,胡上穿孔增多,以利绑扎在戈柄上,戈身改进为弧形,头部更为尖锐,从而加大了勾、啄杀伤能力。戟也做了较大改进,加大了戈和柄的勾角,在内和胡上加刃大大增强了杀伤力。

青铜兵器铸造技术有显著提高。通过对部分春秋铜剑的化验,发现剑体用两种不同含量的青铜嵌铸而成。剑的两锷含锡量接近百分之二十,大大提高了硬度;剑脊加入了较多的铅,增强了剑的韧性。湖北江陵望山出土的越王勾践剑,完好如初,光彩照人,锋刃锐利非常。经化验分析,除锡、铜以外,还含有微量的镍,充分反映了当时兵器制造的高超水平。

再次,是兵器装备生产的原材料开始多样化。春秋初、中期,冶铁业得到初步发展。但是,铁的产量少,质量差。生产出来的熟铁缺乏碳素,性柔软;生铁含碳素过多,性硬而脆,都不适应于制造兵器。因此,在相当一个时期,兵器装备的主要原料是青铜。所以,齐桓公时期,管仲建议桓公“美金(青铜),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铁),以铸(锄)、夷、斤、试诸壤士。”可是到了春秋后期,由于冶铁业技术的发展,铁的质量大大提高。于是,铁运用于兵器生产。如公元前514年,干将为吴王阖闾“铸做名剑二牧……一曰干将,二曰莫邪。……干将作剑,采五山之铁精,六合之金英……使童男女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1976年,在长沙杨家山春秋后期墓葬中,发现一口钢剑,长三十八点四厘米,宽二到二点六厘米,脊厚零点七厘米。经取样分析,是用含碳量0.5%左右的中碳钢制成的。

春秋时期,军用船只的制造也开始兴起。我国的造船业有悠久的历史。传说黄帝时代,就已发明了舟船,“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夏、商、西周三代,造船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周武王伐商前后,舟船开始用于涉渡这样的军事行动。到了春秋时期,一方面,由于掠夺财富,扩大疆土,争夺霸主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冶铁业的发展和铁工具的广泛使用,造船技术和造船能力空前提高。地处江河湖海的诸侯国家,如楚、吴、越、齐等国十分重视舟师的建设,兵船制造在这些国家兴旺起来。

当时,吴国被称为“不能一日而废舟辑之用”的国家,造船业最为发达。吴国的舟师也最为强大,战船分为大翼、小翼、突冒、楼船和桥船,基本按陆军车战方式设置。其次是越国,其舟师配有戈船和楼船,也是按车战方式配置。这些由不同种类、不同用途战船组成的舟师,反映了军用造船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舟师装备的武器,除沿用陆战的刀矛弩矢外,还专门生产了用于水战的长钩矛、长斧和钩拒等兵器。其中钩拒是水战的重要兵器,敌船进攻时,可以用它阻挡敌船;敌船退却时,可以用它钩住敌船,以防止逃窜。据说,钩拒是著名的发明家鲁班发明和创制的。它的出现,表明我国在春秋时期已经开始生产水战专用兵器,也表明我国兵器制造已向多样化发展。

军用造船业的发展和水战专用兵器的创制,为春秋争霸战争提供了物质基础:吴、楚、齐、越水战频繁,《左传》记载,公元前549年,“夏、楚子为舟师以伐吴”;公元前525年,又爆发吴伐楚的长岸水战。公元前482年,越王勾践乘吴王夫差北上争霸,自率主力沿江而上袭击吴都,另派范蠡带领舟师自杭州湾北上,人淮水,切断吴军归路,配合越王主力攻占吴都姑苏。除长江水系作战外,还爆发了最早的海战——吴齐黄海之战。公元前485年,吴国派大夫徐承率舟师从长江口出海,沿海北上,远航奇袭山东半岛的齐国。齐国派舟师在黄海拒截。两军船队在波涛滚翻的黄海激战。吴兵败而归。黄海海战反映了春秋时期军事船只建造的高超水平,也创造了世界古代海战史的奇迹。

春秋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春秋时期,军权是一切权力的中心,谁掌握了军队,谁就掌握了军事生产大权。在各诸侯国内,国君是本国的最高统帅,掌握军政大权,不仅可以随意组建和扩充军队,而且可以制定军事生产政策,确定军事生产规模、军品征发的数量,以便提高军事保障能力。

春秋和西周一样,文武不分,将相合一,各级贵族既执掌政务,也统率军队。但是,由于战争频繁,军事行政系统的职官设置和其职能的确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司马的普遍设置和职权相对明确化。一些国家在大司马之下,设有左、右司马或少司马。这些司马既是国家各级车、马、军赋等军中事务的管理者,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军事后勤主官,又是军事生产的组织者。这一变化表明,很多由原来国家行政部门管理的军事经济工作,已开始逐渐转移到军队专职官员手中。司马之下,还有很多负责军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如“司兵”、“司戈盾”、“校人”、“校正”、“工正”、“车仆”、“司常”、“鼓人”等等,他们在军事生产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争霸战争对武器装备的需求量很大,改变了人们对军事生产的传统观念,因而统治阶层十分关注。孙武主张,军事建设所需、战争中所用的武器装备必须“取用于国”。他认为武器装备的生产技术要求高,专业化强,耗资巨大,百姓难以负重,只能“取用于国”。所以,春秋时期的官府军事手工业得以较大发展。如晋国为了发展军事手工业,很早就开始以军赋形式广泛收集铁原料。齐国长期实行“官山海”政策,专设铁官,对铁制品实行专卖,由政府控制铁的冶炼和铁器制造,并由官府运销。

为了有利于武器装备生产的发展,齐国强化社会分工,对士、农、工、商实行集中管理,“士必处闲燕(轻闲的环境),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管仲还谈到了“财”、“工”、“器”之间的关系,说:“为兵之数存乎聚财,而财无敌;存平论工,而工无敌;存乎论器,而器无敌”。这里所说的“聚财”,是指扩大财政资源,增加财政储备;“论工”“制器”是指发展工艺技术和制造兵器。“财”、“工”、“器”都是经济因素,说明管仲不仅看到了财政经济对军事的基础作用,而且也认识到发展官府军事手工业的重要性。

战国时期的军事生产

战国时期促进军粮生产的军赋变革

在中国古代,保障军事需求主要是以实物形态实现。国家对军队的实物保障中,军食为重中之重。“人之守在粟”,军“无粮食则亡”。保障军中有食的关键在于农业的发展,“事农则田恳,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兵强则战胜,战胜则地广”。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内加强地主阶级专权,对外争取封建统一战争的胜利,纷纷利用政权的力量,颁行发展战时农业生产的新政策。

改革田制,巩固战时农业生产基础。田制改革是战国时期各国普遍采取的刺激农业发展的政策,尽管政策各异,但是目的却一致,即通过田制改革,扩大战时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军赋收入,增强国家粮食储备能力。最早进行田制改革的是魏国。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尽地力之教”政策。魏国地处中原,地少人多。李悝认为,魏国要富国强兵,必须挖掘土地潜力,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因此,他极力推行”尽地力之教”。所谓“尽地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所有可耕土地的生产和利用,保证农业增产。李悝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倾土地,除去小川、村落占三分之一外,有六百万亩耕地。如果农民“治田勤谨”,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小米三斗”反之,就会减产三斗,这一进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万石。因此,他规定农民必须做到:“杂五种,以备灾害,”即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以防止某种作物发生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即努力耕作,收获时要加紧抢收;“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殖于疆场,”即要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扩大农副业的生产。“尽地力之教”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增加了粮食产量,扩大了田租收入,从而为军事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田制改革扩大农业产业效果明显的是秦国。公元前361年,在秦孝公支持下,开始了秦国的变法。商鞅变法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有关田制改革方面的内容是: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广泛建立封建小农经济的“为田开阡陌分疆”。“阡陌”是田地间的道路,“封疆”是地界。“开阡陌封疆”就是破除奴隶制井田制度,承认人民对新辟土地的所有权,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样,大大促进了秦小农经济的发展。针对秦地广人稀的特点,商鞅还制订了鼓励农民开荒种地的二十余项措施,号召人民开荒种植发家致富。为了确保多开荒地,发展生产,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加倍征赋。这些措施,扩大了秦耕地面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保证了军事所需的财力、物力的基本来源。

平衡粮食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魏国实行田制改革之后,李悝认为:粮食价格是关系国富兵强的大问题。“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商散,农伤则国贫”。这是说,粮价太高,城市居民买不起,生活困难,就要流徙他乡,就会给国家人力资源带来危机;粮价太低,农民入不敷出,无生产积极性,国家税收无着,就会贫困。粮食无论太贵太浅,都不利于国家的国富兵强。为此,他制订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规定丰年时官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时再以平价出售,“使民毋伤而农益勤”。用收有余而以补不足的办法,平衡市场粮价,防止商人垄断。“平籴法”的推行,有效地防止了农民破产和贫民流亡。稳定了封建小农经济,保证了封建国家的税源和兵源,对富国强兵有积极作用。

重视对农业的管理,通过吏治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如齐威王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他把农业生产的好坏,田野辟与不辟作为判断官吏好坏的标准。采取“赏一人,诛一人”的办法,要求各级官吏抓好生产。对治理即墨“田野辟,民人给”的即墨大夫赏封万家食邑;对治理阿地“田野不辟,民贫苦”的阿大夫处以烹刑,使全国震惧。齐威王接受臣下意见,注意选拔人材,除去不称职的奸吏,奖励得力的官吏,尤其是管理农业生产的地方官,其军事经济目的是很明显的,即在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同时,谋求农业的发展,增加军赋增长,国家的强盛。赵国的赵烈侯也十分重视对农业的管理。他认为,要使赵国强兵,不但要有犀利的兵器,还要有丰裕的粮秣供给。他采纳牛畜的建议。对人民实行宽厚政策,发展农业生产。并特地任命曾向他建议“节财俭用,察度功德”的徐越为内史(财务官),专门负责农业生产。徐越精心整理战时农业生产,奖励对发展经济有功的官吏,为保证赵国军粮供给做出子贡献。

重农抑商,强本弱末。商鞅变法中,就已经把重农抑商、发展农业经济作为富国强兵的国策。在商鞅等法家看来,人民务农除了提供军队粮食和为国家积累财富外,还能积极从事对外战争,即所谓“争本转(专),则民喜农而乐战”。“耕织”是本业;工商业的发展常常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人民务农和参战的积极性,危害国家根本利益,是末业。因此制定了一系列强本弱末政策,如规定“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些政策鼓励了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巩固了封建统治的军事经济基础。

移民垦荒,保护畜力。为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秦国颁布了垦耕荒田命令,规定了奖励开荒的措施。对于地广人稀的占领区,实行移民垦植。如秦取巴蜀后,为充分利用巴蜀地力和加强秦人的统治,“乃移秦民万家实之。”秦还十分重视对劳力和畜力的充分利用,为多生产粮食,发布赦免“罪人”命令,把他们迁到所占领的土地上去,从事直接生产。规定了保护耕牛和马的命令,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

赐爵卖爵,刺激生产。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保证军粮供给,秦国采取了“赐爵”、“卖爵”,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秦昭王二十一年,魏国献出安邑,秦对“奉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秦还规定,农民可以出粮买官做。史籍记载“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秦王政四年,秦国蝗灾,严重缺粮,秦发布命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粟爵粟任则国富”通过赐爵,卖爵,既鼓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富了国库,还保证了军队急需。

改革征赋标准,减轻农民负担。西周以来,土地一直是制定赋税的依据,“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商鞅变法后,秦孝公十四年,秦开始实行“初为赋”就是采取“舍地而税人”的办法,按人口征收军事费用。这样,就把原来只由农民负担的军赋扩展到全国每一个成年人身上,而且对商人加倍征赋。不仅扩大了军费来源,而且相应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战时农业的发展,有赖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各国还十分重视扩张土地,以增强战时农业发展潜力。如秦为了不断增强军事生产力,取得兼并统一战争的胜利,从秦孝公起,就坚决实行“广辟土地,籍税为财”政策,积极对外兼并扩张,扩展土地。继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增强,收复失守河西之后,秦惠王也加紧对外扩张。他采纳司马错首先攻灭巴蜀,“取其地,足以广国也,得其财,足以富民,缮兵不伤众,而彼已服矣”的主张,派兵夺取了巴蜀。巴蜀气候优良,土地肥沃,人口众多,经济繁荣,物产丰富,大批粮食,财富从这里运出,能增强秦长期战争所需的经济力。前308年,司马错攻楚,从巴蜀获得了近50万人口的军事劳动力资源,并从巴蜀运出大米六百万斛,基本满足了伐楚需要。秦惠王灭巴蜀之后,向西北发展,取义渠二十五城,向南进取楚汉中。秦武王派兵攻韩夺宜阳。秦昭王迫魏献地四百里,韩献地二百里。以后又东取定陶、南取黔中等地:秦占地越多,军事经济人力、物力、财力越强,从而奠定了取得统一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

各国颁行的新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粮食产量,扩大了国家财政资源,增强了军事财力。史载:秦国军赋“积粟如丘山”,齐国“粟如丘山”,燕国“粟支数年”,赵国“粟支数年”,楚国“粟支数年”。这些记载,反映了各国战时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战国时期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1.兵器生产的进步。

战国时期,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刺激了兵器制造行业的突飞猛进。军事手工业越来越成为手工业的重要部门。战国时期兵器生产有较大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铜兵器生产为主转向铁兵器生产为主。春秋时期,铁原料虽然进入兵器制造领域,但没有占主导地位。进入战国后,为了提高兵器性能和质量,各诸侯国纷纷采用铁原料生产兵器。1965年,河北易县燕下都四十四号墓出土的兵器中,铜兵器只占百分之三十多,而铁兵器却占百分之六十五。当时的楚、韩、燕生产的铁兵器最多,种类有剑、戟、刀、矛、匕首等:铁兵器比铜兵器更锐利,楚国的“宛钜铁钅也(矛),惨如蜂虿”韩国的铁兵器“陆断马牛,水去鹊雁,当敌即斩”由于铁兵器大量生产,很多国家逐渐淘汰了铜兵器。前235年,楚幽王就把缴获的大量铜兵器用耒铸制鼎盘彝器。铁兵器取代铜兵器,标志我国军事手工业生产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复杂兵器开始诞生。为了在战争中取胜,各国非常重视新兵器的发明,以提高军队战斗力。新兵器中,以弩最为有名。据说,弩最先出现于楚。为楚氏发明。“楚氏以弓矢之势不足以威天下,乃横弓著臂施机而廓,加之以力,即弩之始”凹弩是在弓的基础上发明而成,但比弓复杂。弩由木臂和弩机组成。弩机设计和制作十分精巧,因为“弩机差以米则不发”。弩机外面有一个叫“廓”的匣,匣内前面有定距离的分划,匣的下面有板机(古代叫悬力),扣扳机,箭即射出。这种弩机的性能与现代的枪、炮的击发机装置相同。根据战争的需要,弩分为夹弩、庾弩、唐弩、大弩四种。夹弩,庚弩轻便,射程远,常用于攻守城垒;唐弩、大弩是强弩,射程较远,但发射速度慢,常用于车战和野战。弩的特点是射的远,命中率高,尤其是脚踏弩和战国后期发明的“连弩”,威力更大。弩的发明和使用,表明兵器生产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质量提高,生产增加。战国的兵器在制作上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首先是做工精细,兵器表面经过错磨、刨光,有的还进行铬化处理,十分光洁。其次对兵器的形制作了改进。矛的锋部越来越结实,戈的刀部成弧线型,装柄的“内”部加锋刃;箭镞由双翼式变为棱式。这些改进,大大提高了杀伤力。由于生产者的增加和铁原料供应充足,兵器产量成倍增加。史籍记载。楚国“持戟百万”,秦国“带甲百万”,反映了战国时期军事生产的较强能力。

战国时期军事手工业的发展,基本满足了兼并战争的需要。也标志着中国封建军事经济的发展,开始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军事生产的进步带来战争方式的变化。

战国时期军事装备的改善,促成了战争方式的变化,即由车战逐渐变为骑兵的野战,战争带有持久、长期的性质,进攻方式比较带有主动性。

春秋时的战争,以车战为主,战车后面的步卒,主要任务不是格杀,而是保护战车和捆绑俘虏。交战前,敌对双方排成整齐的车阵然后互相攻击。战车横冲直撞,一方车阵被冲乱,胜负便见分晓。当时,车战基本适应奴隶制生产力水平发展和军队装备状况。但是,战车有一个最大的弱点,就是遇险而阻,随着战争地域的扩大和战争激烈程度的提高,刺击性强的兵器,如戟、剑兵器的增多,前541年,晋将魏舒与山区的戎狄作战时,弃车就步,大败敌军,从此步兵发展起来。到了战国,由于军队装备较大改善和兵源扩大,给步兵创造了发展条件,车阵战逐渐向步兵的野战转变。

战国中期以后,铁兵器和远射有力的弩普遍装备军队,杀伤力增加。特别是弩,能“射六百步之外”,密集整齐的车阵成为射杀的目标,一经交战,损失惨重。于是,一个崭新兵种——骑兵就破土而出。前307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建立了中原国家第一支骑兵。骑兵的出现,既保持了战车的机动性,又避免了战车的缺陷。孙膑称骑兵有十利,“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间”。战争越来越具有运动战性质。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兵种的增加和战争方式的变化,是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必然结果。军事经济的发展变化,军事生产的扩大,军队装备的改善是促成这种变化的重要原因。

战国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战国时期,各国基本上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僚政治体制。春秋时期的中原各诸侯,在战国时期先后称王,各国国王掌握着国家的政务和军事大权。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控制着全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对军事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有着最高决策权和最终决定权。

君王之下是相。相是百官之长,总理政事。如《荀子·五霸篇》所言:“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大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记其庆赏,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因此,相在战国时期,在制定赋税政策、安排国家财政方面负总责,因而在确定军品生产规模、军品储备水平上起领导作用。如魏国的相李悝,秦国的相商鞅,在安排生产,保障军事需要中常常起到关键的作用。具体组织军事生产的是相之下各级政务官吏。战国时期,相协助国君总理政务,事繁任重,故于其下又设文官系统各种官职襄理之。春秋时的五官(司徒、司空、司马、司士、司寇)制度在战国时期继续推行,不过称谓不同。当时,主管国家经济工作的官员,有的称司空,有为宰爵,有的为内史。如主管赵国的财政经济的官员,就是“节财俭用,察度功德”的内史徐越。赵国的生产计划、税赋征收、军费安排,由他负责。

战时农业的管理,多由地方官员负责。这是因为地方行政官员对军赋的征发和储备运输负有管理之责,各县设有仓啬夫具体负责。战国军事斗争激烈的现实,决定了粮食为军队生死攸关,也说明了粮食是军赋征收的重点,各国对地方官员有严格的要求。秦律规定,军粮必须用于军事需要,绝对不允许挪作它用,否则要严加惩罚:“不当廪军中懔者,皆赀二甲,废;非吏者,戍二岁;徒食,屯长、仆社、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倒卖军粮的刑事处罚比冒领军粮的处罚更重。如倒卖一方要罚以“赀戍二岁”,私买一方要罚以“赀二甲”,除直接参与之人外,其它有关的官员也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员军事保障的的职责决定着他们对农业生产管理的权力。

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对兵器生产十分重视,因而多由各级行政主官负责。当时的兵器制造,主要由官府手工业经营,兵器作坊一般设在城市,在各诸侯国的国都,都有较大的制造作坊。在秦国,把负责兵器制造的人分为监造人,主造人和造人三级。监造人由各级重要官员担任。秦国中央一级的兵器作坊监造人由相邦(即相国)担任,郡一级的监造人由郡守担任。主造人一般由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担任,他们了解兵器制造的各个环节,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查,有的国家把他们称为工师,治师或冶尹等等。造人是兵器直接生产者,他们不再主要是奴隶,而是刑徒,或者是服兵役的更卒。这些人更具有稳定性、纪律性,有利于官府对他们的严格要求和控制,从而保证兵器源源不断地生产。在魏、赵、韩等国,兵器制造一般由司寇来监造。出于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无不重视兵器的制造和质量的提高,并制订了一定的管理制度。 7/I24McS1ExLIlWcu2hSn0lLIA91Ibvla4+SlYsH+EtSVKah8IInrC0VdB7uob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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