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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科举制度历史2

察举制的萌芽

秦灭亡后,项羽自称“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刘邦既不愿听任项羽的摆布,又慑于项羽的势力,不敢公开抗衡,就采纳丞相萧何和将军樊哙的建议,接受“汉王”封号,前往陕西汉冲。后来在楚汉战争中,刘邦重用谋土张良,计听萧何,还破格提拔韩信,筑台拜将,委以重任。由于刘邦善于用人,收揽四方人才为其尽力,而项羽只有范增一个有才的谋士,却还加以猜忌,不听其计,结果在刘邦的锐利攻势下,项羽很快失败。

刘邦即帝位后,立即着手安抚百姓,分封有功的大臣。汉高祖五年(前202),刘邦在洛阳南宫大摆筵宴,犒劳全体文武功臣。在宴席上,刘邦说:“列侯诸将都讲一讲,我能够取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兵势强大,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又是什么原因?”王陵和另一人回答:“陛下平时待人傲慢无礼,项羽表面上看来仁慈爱人,但是陛下指挥将士攻城掠地,所夺取的城池都封予有功之臣,与天下人同享其利,所以将士愿意为陛下效劳。而项羽嫉贤妒能,刚愎自用,猜疑功臣和贤人,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是项羽失败的根本原因。”刘邦却不同意二人的分析。他说:“你们二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论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定国家,安抚百姓,源源不断地供给军饷,我不如萧何;统帅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取,我不如韩信。这3个人可称当今天下豪杰,而我能真诚委用,这就是我之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项羽只有一个范增,尚且不能重用,这就是他被我灭亡的原因。”这是刘邦对自己功业成就原因的经验总结。刘邦深知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汉初选拔官吏特别注重真才实学。

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求贤诏书:“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使明知朕意。”从这一求贤诏来看,刘邦要选取的对象,系具有治国才能的所谓“贤士大夫”,这种做法虽然仍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而且诏文所规定的推荐标准也仅仅是在遣使相国府时标出“行”“义”、“年”而已,不过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荐举制的先河。由于当时实施改革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尽管在汉王朝建立后刘邦下了几次求贤令,但终未能招致多少贤才。直至他去世,也只是表示自己对“贤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选拔人才方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汉代选官制度的建立是在刘邦之后。

察举制的正式确立

汉惠帝在位时,曹参、陈平执政,他们崇尚黄老,奉行“清净无为”的方针,各项制度均遵循高祖、萧何既定法令,无所更张。至文帝时,察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文帝即位于公元前180年,西汉建国至此已近30年。从仕进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显著的特点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际。更为重要的是,文帝本为北方边地的代王,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把他推上皇帝的宝座。他当政之后,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然要选拔一批对自己比较忠实的官吏。在这种情况下,要选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当时固有的选官制度而确立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高祖晚年仅仅是认识到仕进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诏求贤的话,那么文帝时期这一问题便成为议事日程上需要处理的大事了。

文帝当政后,一方面以恭俭、敦朴取得拥立他的大臣们的继续支持,另一方面也企图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为自己固本。据《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8年发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诏说:“……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同书又载,公元前165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从文帝所颁布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时形成。这种选官的做法一般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荐举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依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这4个步骤是察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据《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的诏书颁布之后,“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士大夫”,这说明这种选举制度是很受当时的士人欢迎的。文帝利用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也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当时有个叫张释之的骑郎,很有贤才,在求贤令下达后,被中郎袁盎推荐给文帝。文帝亲自召见了张释之。张释之把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汉王朝之所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一番分析。文帝听完后觉得张释之很有才能,当即拜他为谒者仆射。张释之受命后,发挥了治国的才能,尤其是执行法律严明公正。

虽然察举制在文帝时已建立,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选官的常制。文帝在位23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而且所察举的对象基本上未超出现任官吏的范围,比如晁错在察举前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武帝对于察举人的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土。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为“乱国政”而不予察举。《汉书·董仲舒传》云:“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董仲舒以后,儒家学说取得了中国学术思想上的正统地位,而察举的主要标准也就以儒术的高低定去留了。这是首次对察举人才的明确规定。

其次,察举取士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文帝时,被察举者基本上限于现任官吏。到武帝时,吏、民均可被察举。董仲舒的主张是:“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例如:公孙弘就是以平民被察举的。他年轻的时候当过看守监狱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罢免了。他家里很贫穷,少时曾“牧豕海上”,到40岁时才开始学习《春秋》等史书。汉武帝即位后,“招贤良文学之士”。这时公孙弘已经60岁了,被淄川国(今山东寿光一带)推荐为贤良之土。他应召入京,被征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来后奏事“不合意”,被斥责为无能,便告病还乡。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征召贤良文学,淄川国又把他推荐上去。他谦让再三,说:“前已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却坚决要推荐他,公孙弘便再次西行进京。武帝亲自召见各地荐举的100多名儒生,经过策问,公孙弘对策最好,被擢为第一,当即拜为博土,待诏金马门。后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后,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很满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内史,几年后再迁至御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按照汉朝的常规,一般是由列侯晋升为丞相,而公孙弘无爵而居相位。武帝为此特诏云:“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就有先为丞相然后再封爵的成例。公孙弘身居丞相,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俭朴,平时粗茶淡饭。他用自己积蓄起来的俸禄盖起了一座茶馆,招待各地来投奔的贤人,经常和贤人智士商量国家大事,并屡次向武帝荐举贤能之士。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先后共6年,晚年患病时还上书武帝,劝说要“招徕四方之士,任贤序位,量能授官,将以厉百姓劝贤才”,并主动请求归还封爵及丞相职位,以“避贤者路”。武帝非常赞扬公孙弘以国家为重的品德,赏赐给他许多金钱和布匹,劝他好好休养治病。后来公孙弘至80岁终于丞相位。《汉书·公孙弘传》称“公孙弘起徒步”,就是说他被察举时乃一介平民,并非现任官吏。此外,严助被察举贤良时,也同样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张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但后来根据官员需要丽临时察举,没有受时间的限制。

秦国贵族用的金带钧

再次,武帝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一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一为“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其实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时,除已有的“贤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两汉察举中最重要的岁举孝廉科,正是从元光元年开始实行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察举的人数。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仕进制度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两汉察举的科目

两汉察举科目分为常科和特科。

(一)常科

所谓“常科”,是指定期、经常性进行的科目。一般说来,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汉代是一项范围十分广泛的察举科目。《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董仲舒传》云:“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故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名,并要求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被荐举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职,然后由郎官转迁为尚书、侍御史,或外迁为县令、长、丞,再迁为刺史、太守。“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日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日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讲的“四科取士”,就是两汉孝廉察举的4项标准。孝廉的要求,一是岁举,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国向中央荐举,三是有人数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应选的人很少,郡国执行也很不得力,有时甚至荐不出1人。举孝廉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竟然出现了“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的现象,原因是当时汉承秦制,如果举人不当则要受惩罚。为将孝廉推行下去,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诏,令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荐罪,之后更严格规定:“不举荐,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举孝廉这才得以顺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刚举时,每郡令举2人。西汉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已有了突出的发展,豪强地主的势力明显增长。东汉时,豪强地主势力更是急剧发展。豪强地主在经济上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这样原来不分大郡、小郡一律岁举两人的制度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满足豪强地主的政治要求,汉和帝颁布了察举孝廉的规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人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自此,举孝廉的多少取决于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来决定所察举孝廉的人数。

举孝廉制度对于加强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西汉前期诸帝对于儒学与儒者,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终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最后把儒学定为显尊的地位,显然是认识到了儒学维护其统治地位所发挥出来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汉前期统治者对儒学的态度的变化,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恰好与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节拍相吻合,均呈现出三峰两谷的波浪形变化。西汉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随着举孝廉制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过察举孝廉进入汉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汉王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就是这样以举孝廉制度为杠杆,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举孝廉制度作为提倡儒学的重要环节,自然受到格外重视。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注重名节的风气。东汉以后,统治者尤其全力尊祟节义、敦励名实,遂使此风大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对于振励风俗自然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止在察举孝廉过程中出现弊病,东汉顺帝规定对被察举的官员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1年(犹如今之试用期),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且推举的人也要相应受到处罚。例如: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策罢”。此外,从汉文帝开始,还采取了策问的办法来考察被察举者的才干学识。这种策问考试,至武帝时才比较普遍实行起来。《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诏贤良曰……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朕亲览焉,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通考·选举考六》云:“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天子览其对而异焉,乃复策之,对毕复策之,遂以为江都相。”《汉书·杜钦传》曰:“上尽召直言之士,诣白虎殿对策。”对策的具体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按难、易分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后由被察举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称为“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优劣派官。例如:公孙弘就因“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而拜为博士。但是,这些办法对于植根于极度黑暗政治之中的举孝廉制度的弊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林”。

察举、茂才是汉武帝所创。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元封五年,大司马大将军卫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决国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举茂才异伦或茂才特立之事。

从武帝诏令中可以看出,举“茂才”与“异等”连在一起,显然茂才与异等的含义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选,每每由皇帝派员循行地方时直接进行察举,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察举茂才特举的特性。

从茂才的资历来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不过相对来看,已仕之官吏与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茂才的使用绝大多数是当显灵或相当于显灵一级的官吏。与孝廉相比较,茂才的使用显然较孝廉为重要。因为茂才是高一级的察举,所以每年察举茂才的人数十分有限,故其影响较之举孝廉略小一些。

(二)特科

汉代察举的特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科在文帝时曾举行过两次,武帝时继续保留。《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汉惠帝四年(前191)、高后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节三年(前67)均有举孝悌力田之事。

3.荐举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艺的人,郡国均可荐举。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

4.博士弟子和文学掌故

《汉书·儒林传》载:“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等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又云:“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5.以明经进身者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武帝尊祟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人仕之一途。《汉书·龚遂传》载,龚遂以明经为官,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谷阳长。《通考·选举考》云:“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数、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以及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6.以明法进身者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例如:郑崇的父亲郑宾就是以明法被选为御史的;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7.以学童进身者

《汉书·艺文志》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诵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察举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途径,因为只是偶尔实行,影响不大,这里不再叙述。

汉代所实行的察举,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而是根据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区内举行,有时只在三辅、三河等地,有时则限定在内地某些郡县。察举的办法,有时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推荐,有时则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进行察举。《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

到魏晋时期,秀孝两科的,察举依然继续实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国选举人才。黄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黄初三年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晋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诏令“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东晋时作出明确规定岁举孝廉,“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都,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变成了九品中正制。晋以后,专以门第高下代替对士人道德行为的评定,失去了察举的意义,但仍继承汉的传统,郡察孝廉,州举茂才。据《宋书·百官志》记载:“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据《晋书·孔坦传》记载,晋官品令中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选。”“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两汉察举中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西晋遵此而行;在东晋则实行分割,只许举单科,二途不得交叉。这就说明魏晋时期,察孝廉、举茂才依然秉承汉制,仍是察举人仕的正途之一。对世人包括在任官员来说,它仍是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举。例如:孙权当时虽已登将相之位,当他求举孝廉后还引以为荣。又如:右护军镇西将军陆逊已晋封为娄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战功被举茂才,他感到这是一生的光耀。还有属将蒋琬,虽已在丞相府中为东曹掾,但仍举茂才。不仅大将军如此,一般官员也把举为孝廉或茂才作为毕生的宿愿。如周“为刺史召为别驾从事,府举秀才,除议郎”。尽管这种形式的察举纯是形式,并无实在意义,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代的世风。

以上说明,魏晋南北朝也是处于多元取仕的状态,只不过它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比汉朝的察举制更为成熟、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隋唐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察举制近乎消失。唐太宗曾准备允许自举,被魏徵劝止。宋朝又有“保任”之制,保任是荐举的一种新形式。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至钱谷、兵武之职,有时也用荐举的方式选任。荐举者(举主)对被举者负有法律责任,如被举者犯罪,举主要连坐。根据司马光的建议,荐举分为10科,如第一科叫“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中高级官员每年须于10科内举3人,于中书登记人册,以备选用。

金朝规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1员。所举名实相符,即议授官;若名实不符,酌情降罚。

明初重荐举。太祖曾一度罢科举,专以荐举取士,其科目有聪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时规定: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各举所知1人,量才选用。仁宗时又规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应举而不举的,影响官员的升迁。清代选官,荐举(当时叫“保举”)仍是重要途径之一,“荐擢一途,得人称盛”。清代的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学3司可参加意见,密保则由巡抚1人决定。保举范围较广泛,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均可保举。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劳绩列保。清廷还规定:黄河决口1处,允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人,但所保官员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

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

“盖宽饶……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

“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

石砚、毛笔

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之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

《后汉书·左雄传》云:“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

《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为郡散吏)……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胡广因系文吏出身,故试以章奏。

东汉时,孝廉考试制度又有增益。

据《后汉书·黄琼传》载:“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于朝廷。但是,自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了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复试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尚书令黄琼上言:“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于是,复试始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

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的反对,但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论曰:“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其中有些科目,前汉已有之),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兢。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我们认为,范晔的这一评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博士三科

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乏制。《汉书·孔光传》云:“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

东汉以来,仍承西汉制度,考试博士。博士们为了争第高下,至有私行钱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汝阳李巡)以为诸博士试甲乙科,争第高下,更相告言,至有行贿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与诸儒共刻五经文于石。于是诏蔡邕等正其文、字。自后五经一定,争者用息。”

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序》记其事云:“(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奏请)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着功令,它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郡国置五经百石卒史。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西汉时,博士弟子员额既少,弟子的人选也较严格。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坐城旦罪。博士弟子的来源有郡国选送者,有以令诣太常受业者,也有以父任者。例如:

《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

《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

《汉书·伏湛传》载,伏湛“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

东汉建武五年(29)起修太学。明帝复为功臣子孙、四姓末属别立校舍,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教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顺帝时又扩建舍240房、1850室,试明经下第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10人。质帝本初元年,梁太后又诏令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博士弟子多达3万余人。自西汉武帝置博土弟子,至于东汉,皆按甲乙之科射策,试以经学。例如:

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

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房凤“以射策乙科为难掌故”。

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按条令,策甲科应为郎中或郎,匡衡以不应令,即所对不符合甲科之令,所以只能为掌故。

以上是西汉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当时郡国贡举的明经,大抵亦遵此制加以复试,故又有明经射策之科,如王嘉“以明经对策甲科为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顺帝时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也就是让他们在博士的教导下再进修一年,以便来年再试。

东汉仍承袭西汉制度,设甲、乙两科,以课试太学诸生。和帝时,因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司空徐防上疏请试博士弟子甲、乙策均依家法章句。以后左雄亦建议令诸生试家法。至灵帝光和元年置鸿都门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于是诸生考试内容为之一变。《后汉书·蔡邕传》对此评论说:“宰府孝廉,士之高选。近者以辟如不慎,切责三公,而今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众心不厌,莫之敢言。”考试内容以尺牍辞赋代替经学,再加以选举不实、请托公行,于是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名存实亡。

以上均为固定的考试制度。此外,尚有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如东汉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由是(翟)酺对第一,拜尚书”。可见仕至六百石以上即相当于县令长一级的现任官吏,仍可由诏令规定特考,高第者可以迁官。这种办法既是对现任官吏的考核,又是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条途径。

征召

所谓“征召”,即指皇帝以特征或聘召的名义任用一些知名人士担任高级官员的选官方法。

征召至少源于周朝。据《吕氏春秋》记载:“周天子,勉诸侯,聘名土,礼贤者。”其中“聘名土”即为征召。这种选任官员的方法被沿用了下来。

战国时期,七雄并峙,争战激烈,急需真正有才干的武将和士人。有的国家为了招揽人才,采取公开招贤的办法。如秦孝公颁发招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就是应招人秦的,并受到重用。燕昭王即位于危难之际,“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齐国为了吸引人才,开办稷下学,一些有名望的学者“皆赐列第(上等房屋),为上大夫(爵位),不治而议论”。一些有远见的太子、公子、丞相等也无不礼贤纳士,作为自己的下属或门客。

秦汉最高统治者为治国安邦计,常常根据国家的需要布告天下,征召贤能之士,对个别才能出众者甚至单独征聘。《史记·叔办通列传》记载了始皇时薛人叔孙通以文学征的例子。《水经·漯水注》记录了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的例子。《史记·萧相国世家》也记载了萧何为泗水卒史,课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之的事实。这说明皇帝征召已成为秦朝重要的选官制度。

大司马印

西汉建立以后,人才缺乏,能征善战的布衣将相未必能在和平环境中管理好国家。汉高祖认识到了这一点,于十一年下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以此布告天下,公开征召治世贤才,直至汉亡,相沿成例。皇帝征召一直是重要的选官途径。一般情况下,被征用的士人应自备车马,赴朝廷任职。《汉书·贡禹传》:“元帝初即位,征(贡)禹为谏大夫……禹上书曰:‘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龚胜传》载:皇帝征贤者,“大夫乘私者来”。有时诏令沿途州县,对应诏者供应酒食住宿。例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曾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诏令“行道舍传合,县次具酒食,食从者及马”。

对于一方之望或有特别才能者,皇帝往往派专人、专车,带着礼物前去征聘,一方面昭示国家重视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征召者的一种优待和荣誉。《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初即位……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弟子二人乘轺传从。”《后汉书·韩康传》载:“(韩康)博士公车连征,不至,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

对于皇帝的征聘,被征聘者有应聘或不应聘的自由。例如:“(严光)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徐稚)“桓帝乃以安车玄纁,备礼征之,并不至”。凡此不应聘者,东汉多于西汉。从表面上,似是一种自由宽松的气氛,但这一现象的背后显示了深刻的社会问题。对东汉统治者来说,征聘只是一种沽求贤之名的方式。对被征召者来说,遁隐则是钓清高之誉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东汉末年政治黑暗,也有一些知识分子受儒家“道明则出,道暗则隐”的思想的影响,不愿与社会上的浊污同流,暂时隐耕山林,以待“道明”时博取更高的资本和荣誉。

魏晋南北朝时期,征辟仍是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刘备三顾茅庐,聘请诸葛亮辅政,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佳话。高级官员开府自辟僚属的更多,因而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制度和官位。凡身兼军政要职的,都置两套僚属。

隋唐加强中央集权,官吏的选用权集于中央,州郡不可自辟僚属。中唐以后,身兼中央要职(宰相、御史大夫)的节度使仍可自选僚属,但不算正式职务,一般还得奏请朝廷任命其他正式职称。例如:杜甫曾被四川节度使严武聘为节度参谋,又经严武举荐由朝廷任命为检校工部员外郎。检校是“检查督促”之意,并无实职。

宋朝在制举之外,对于确有才学而又不肯应试的隐逸之士,命地方官尽量搜罗,予以征用,做到“幽隐必达”。

元代也很重视访求隐逸之士,征求隐逸、召集贤良是集贤院的主要职务之一。

明初重视征用儒士,建礼贤馆安置应征的人。

清代征召多与荐举相结合,或遣官征访遗贤,或命巡、按举荐,以备征用。

一般而言,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采用的临时性选官方法,因此在方法、程序、授职等方面并无一定之规。不过,从各朝皇帝的征召活动中我们尚能总结出大致的规律来。

其一,名士与现任官吏同为征召对象。一类是所谓品学兼优的名士,他们虽无一定的官职,但名气很大,在地方上有相当的影响或势力。《后汉书·逸民列传》载:“韩康家世著姓……遁人霸陵山中……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杰出的科学家张衡由于精通天文、历算,善为机巧,海内闻名,汉安帝征他为郎中。《后汉书·张衡传》载:衡善机巧,尤致思于天文、阴阳、历算……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再迁为太史令。另一类人则是现任或曾经任过职的官吏。这些人的官职一般都比较低,但颇有才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皇帝慕名征召。《后汉书·儒林列传》载: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

其二,征召与臣属荐举相结合。封建皇帝身居深宫,根本无法直接了解宫外人事。因此,皇帝征召的对象一般都是由臣下推荐的。这种推荐与征召相结合的选官方法与察举不同,它只是臣属以个人名义向皇帝荐举人才,然后再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将人才礼聘来,授以官职,比察举制更具有灵活性。《后汉书·郑兴传》载:侍御史杜林向皇帝推荐郑兴,于是皇帝征郑兴为太中大夫。《汉书·何武传》载:“大司马曲阳侯王根荐(何)武,征为谏大夫。”《汉书·彭宣传》载:“(张)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彭)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人为右扶风,迁廷尉。”

其三,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而进行的选官活动,不像察举制涉及的范围那样广泛,但两汉时也仍然发生过规模较大的征召活动。例如: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0)曾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又如:王莽秉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其四,对于征召礼聘来的人,所授职务大体有两种。一种授予博士等职,作为皇帝的顾问。例如,《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者,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又如:西汉夏侯胜善于讲说礼服,被召为博士。贡禹以明经洁行闻名于世,被征为博士。像这样被征召来备为顾问的人,一般都是文人学者。另一种则授予握有实权的高职。《宋书·自序》中有这样的记载:“秦末,沉逞征为丞相,不就。”《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被“征诣公车,拜为青州刺史”。《后汉书·张堪传》载:东汉张堪有志操,为光武帝刘秀“召拜郎中,三迁为谒者”。

征召,这种由臣属私人荐举、再由皇帝礼聘授官的方法,虽然比察举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很容易为臣属提供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机会,因为谁也不会向皇帝推荐自己的仇敌,总要将亲友推荐上去,如果被征召授官,就能与自己互为依托、彼此照顾。另外,被征召的人都是来自地方世家或在任官吏,贫寒小户之家的人很难得到这种荣幸。因此,这种征召选才的方法很难说能选上多少真正有才干的人。可以说,征召不过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摆出来的所谓礼贤下士的一种姿态,以此笼络收买人心、换取一个好名声而已。

辟除

辟除又称“辟举”“辟署”“辟召”等,是公府或州郡选用属员的一种制度。一般说来,辟除人仕要分两步进行,即先辟为掾属(即助手),然后再由掾属升转。它与征召的区别是实行的主体不同,实施征召的主体是皇帝本人,而实施辟除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的官吏。所以,辟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公府辟除(有关两汉史书中提到的公府辟除,就是指三公之府对属官的选用),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中央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赊(有关文献中常有“仕郡辟州之语”,就是州郡长官所辟除),由州郡佐吏积功久次,或试用之后以有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中央官吏或做地方长吏。

中央各部署辟除

在这一类型之中,主要是公府辟除。所谓“公府”,《后汉书·灵帝纪》注云:“公府,三公府也。”丞相(司徒)府、太尉(司马)府、御史大夫(司空)府简称“三府”。汉朝还有所谓“四府”“五府”之称。《后汉书·赵典传》注:“四府,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后汉书·樊准传》注:“五府,谓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由此可见,广义的“公府”,当是三公外加太傅及大将军的统称。

《后汉书·百官志》“本注”记载:“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就是说,两汉的辟举,除了“汉初”一段时间外,“皆自辟除”。不过,对这里的“皆”字只可理解为“大多”之意。因为据史籍记载,皇帝有时也敕令公府辟召,《后汉书·寒朗传》的一条记载就很典型:“寒朗……好经学……举孝廉。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免官。复举孝廉。建初中,肃宗大会群臣,朗前谢恩,诏以朗纳忠先帝,拜为易长。岁余,迁济阳令,以母丧去官……章和元年……帝至梁,召见朗,诏三府为辟首,由是辟司徒府。永元中,再迁清河太守。”

另据《后汉书·杨震传》可知,朝廷如欲令三府辟召,必有“尚书敕”。

为了进一步说明公府辟除的情况,兹略举若干实例如下:

《汉书·孙宝传》:孙宝以明经为郡吏。御史大夫张忠辟宝为属。

《汉书·薛广德传》: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薛广德为属,数与议论,器之,荐广德经行,宜充本朝,为博士……迁谏大夫。

《汉书·诸葛丰传》: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贡禹为御史大夫,除丰为属,举侍御史。

《汉书·萧育传》:萧育少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元帝即位,为郎,病免,后为御史。大将军王凤以育名父子,著才能,除为功曹,迁谒者,使匈奴副校尉。

《汉书·匡衡传》: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调补平原文学……乐陵侯史以外属为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辟衡为议曹史,荐衡于上,上以为郎中,迁博士、给事中。

《后汉书·杨秉传》:杨秉年40余,乃应司空辟,拜侍御史,频出为豫、荆;徐、兖4州刺史。

《后汉书·李膺传》: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

《后汉书·杜抚传》:杜抚少有高才,后为骠骑将军东平王苍所辟,及苍就国……辟太尉府。建初中,为公车令。

《后汉书·尹敏传》:尹敏少为诸生……建武二年,上疏陈洪范?肖灾之术……令敏待诏令公车,拜郎中,辟大司空府,后三迁长陵令。

《后汉书·郑众传》:郑众永平初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

《后汉书·缪彤传》:缪彤仕县为主簿……太守陇西梁湛召为决曹事史……辟公府,举尤异,迁中牟令。

《后汉书,韩韶传》:韩韶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子融声名甚盛,五府并辟。

《后汉书·王允传》:王允少好大节,有志于立功……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

《后汉书·袁绍传》:袁绍少为郎,除濮阳长,遭母忧去官……后辟大将军何进府,为侍御史、虎贲中郎将。

以上各例表明:被公府辟除者,或为处士,或为州郡吏,或为孝廉,或为郎,或为其他官吏,或为免官居者,个人资历多种多样。其被辟后出仕大概有两途:一由辟主私人荐举。一经各种察举科目,进而出补中央官或外主州郡。由于公府属吏地位比较重要,故其出仕升迁一般都十分迅速。诚如崔实在《政论》中所云:“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例如:李膺被司徒胡广征辟后,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为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再者,汉法规定“三公得举吏”,这无疑也是造成公府属吏升迁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出,公府州郡辟除为汉选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两汉三公以外的九卿及其他中央长官亦可辟除属吏。由于时人以公府辟除为上,英才俊士均争相依附,故史籍所录绝大多数都是公府辟除,而九卿等中央长官辟除的实例极为罕见。据《汉书·王嘉传》记载,王嘉免郎曾被光渌勋于永辟除为掾,后“察廉为南陵丞,复察廉为长陵尉”。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出,九卿辟除后出仕大多是经由察廉一途。《后汉书·张酺传》关于执金吾窦景移书辟河南尹部吏杨章等6人的记载,固然说明了外戚的擅恣跋扈,但却不失为反映执金吾辟吏的一个实例。

地方各州郡辟除

东汉官印

汉代地方州郡长官亦拥有辟除之权。汉碑里经常可以看到一句话,叫作“仕郡辟州”,其意就是说曾被州郡长官所辟除。不过,郡守自辟除掾属,“汉初”以后即为通制,而州的辟除较晚一些。盖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初置之州郡刺史,仅为秩六百石的监察官,几乎没有什么用人权。据应劭的《汉官仪》载:“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估计自此之后,州刺史才开始拥有较大的用人权。至东汉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重设州牧,并提高其地位,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这样州的辟除之权也就大大超过郡守了。关于州郡辟除的实例,史籍中记载极多,这里仅举数例如下:

《汉书·王尊传》:王尊年30,求为狱小吏。数岁,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久之,尊称病去,师事郡文学官,治《尚书》、《论语》,略通大义。复召署守属治狱,为郡决曹史。数岁,以令举幽州刺史从事,而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

《汉书·朱博传》:朱博迁琅邪太守……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其致意,乃敢起就职。”博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博尤不爱诸生,所至郡辄罢去议曹。

《后汉书·方术列传》:任文公少修父术,州辟从事……后为治中从事……辟司空掾。

《后汉书·方术列传》:李邰袭父业,游太学,通五经,善河洛风星……县召署幕门候吏……太守奇其隐德,召署户曹史……岁中举孝廉,五迁尚书令,又拜太常。

《后汉书·谢承书》:周景为豫州,辟陈蕃为别驾。

从以上的实例可知,州郡辟除后的升迁途径主要有二:一是经过察举,被授以官职;一是再辟公府,然后从公府掾属走上仕途。上述王尊事略可视为既辟郡又辟州的实例。《汉书》如淳注引《汉仪注》文曰:“刺史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从朱博一例不难看出,汉时郡守不仅有权辟除掾属,而且对于诸曹设置亦可酌情变更。汉代县亦可召署属吏,然而县吏人仕,一般仍要经由州郡,故州郡辟除里面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县之召署了。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就辟除之制的发展来看,两汉的情况还不尽相同。西汉之权以丞相为最大。据《汉书·田蚣传》载,蚣居相位时,“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以至武帝竟对他说:“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当时丞相除了署置除吏之外,且可大开客馆以招四方之士,公孙弘拜相后“开东阁,营客馆”即其例证。至东汉以后,相权大大削弱,正如仲长统所言:“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不过,社会上辟除人仕的风气明显较西汉更加盛行,什么“九辟公府”“四府并命”“五府俱辟”的史实俯拾皆是。这无疑是东汉以来豪族地主势力大发展的必然结果之一。用人之权更多地转移到私人之手,自然有损于中央集权制度。东汉末年分裂割据局面的酿成,与此不无关系。

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在两汉时期是察举制的补充措施。征辟,可以为统治者搜罗一批被察举所遗漏的人才,同时公府州郡的试用也可以检验被辟除者是否真正具备才干,以保证选官的质量。但是,这不过是某种良好的意愿而已。正如察举制一样,征辟(尤其是辟除)也与吏治好坏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两汉时,被辟除者尚算国家官吏,而东汉中后期,公卿牧守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纷纷利用手中的辟除之权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投靠权势。正如《东汉会要·选举》中所说:“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被辟除者对辟主感恩戴德,辟主则利用被辟除者扩大个人政治力量;辟主成了被辟除者的主人,被辟除者则变成唯辟主之命是从的私属。于是,逐渐发展成类似君臣关系的集团,促成地方势力的极度膨胀,从而为分裂割据培植了温床,进而导致了东汉末年中央集权力量的四分五裂。

任子

“任”,注家一般释为“保任”。“任子”,即“子弟以父兄任为郎”或“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之意。这里,“任”就是“保任”和“任举”之意。颜师古注《汉书·哀帝纪》除任子令时说:“任者,保也。”“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任子制就是依靠前辈的官位(地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这是一种任人唯亲的选官制度,不分贤愚,不论德才,只要父祖达到一定的官品就可入仕。

任子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是世袭制的残留。作为古代选官方式之一,它在官吏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它使官僚子弟不按才学、能力,仅凭借门第和父兄的职位跻身于政治舞台。以“任子”入仕,是做官的终南捷径。

任子的发展

封建制度确立后,职官世袭制已瓦解,但新兴地主阶级出于其阶级本质,也希望永远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正如秦始皇幻想他的子孙永远为帝一样,官僚阶层亦渴望世代为官。西汉时,由于官吏制度还不成熟,选官制度不尽完善,“任子”作为一种选官方法应运而生。封建社会初期,它在选官制度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选官范围的扩大和选官制度的完善,任子选官又成为保护地主阶级既得利益和维系统治集团内部稳定的手段,使这种无益于人才选拔的做法为后世沿用,并与古代官制和整个封建制度相始终。

秦是否有任子制,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分析,应该是“汉承秦制”。首先,郎官制度是从秦开始的,而史籍中又有吕不韦任李斯为郎的记载。据此,官吏“任子”是完全有可能的。其次,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

《司空律》规定:“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

《法律答问》:“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又:“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

这里,葆子犯了罪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此种“葆子”疑即为“任子”。

从秦简中这些记载来看,可以推知秦官吏是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的。

在汉代,任子一般首先保任为郎官,但也有不尽为郎的。

西汉初年,功臣、高级官员子弟一则可以继承其父爵位,二则年纪尚小,不存在任官问题,故汉初很少有“任子”的记载。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子弟逐渐长大,而且越来越多,于是就开始了任子弟为郎这一条途径。《汉书·袁盎传》载:“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以后任子弟即成为通制。

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琬以公孙拜童子郎。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如《后汉书·侯霸传》云:“族父渊……元帝时,佐石显等领中书,号曰大常侍。成帝时,任霸为太子舍人。”此即以族父任。

《汉书·宁成传》云:“周阳由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侯周阳(师古曰:封为周阳侯),故因氏焉(师古曰:遂改赵姓而为周阳也),由以宗家任为郎。”此即所谓以宗家任。

《汉书·义纵传》云:“纵有姊,以医幸王太后(师古曰:武帝母)。太后问:‘有子、兄、弟为官者乎?’姊曰:‘有弟为行,不可。’太后乃告上,上拜义姁弟纵为中郎,补上党郡中令。”这是以姊任为郎。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对象除了上述子、弟、孙等等之外,又扩大到了“门从”,如顺帝即位,“除(邓)兄弟子及门从十二人悉为郎中”。保任者,则不仅现任官吏的子弟可以得官,死亡的官吏也可以任子,如《后汉书·刘茂传》载:“朝廷愍(严)授等(死)节,诏书褒叹,厚加赏赐,各除子一人为郎中。”更有本非官吏,因有义行也可荫其子弟得官者,如《后汉书·索卢放传》载:“(索卢放有义行),除子为太子中庶子。”宦官亦可保任其子弟为官,如《后汉书·杨秉传》载:桓帝延熹年间,“宦官方炽任人(注:任,谓保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有时且由诏令特除,如《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建光元年二月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各一人为郎、舍人。”《后汉书·献帝纪》载,献帝中平六年九月“赐公卿以下至黄门侍郎家一人为郎,以补宦官所领诸署,侍于殿上”。

汉代任子制是官僚子弟做官的重要途径。最初,保任多数为郎官,或者与郎类似的太子洗马、庶子、舍人等官。如苏武、王骏、陈咸、张安世、冯立皆以父任为郎,爰盎、杨恽、霍光均以兄任为郎,皆以郎官步人仕途,然后再迁升为朝廷大官;类似郎官者如: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以父任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以父任为太子舍人,萧育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史丹9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伏湛以父任为博士弟子;还有为其他官吏者,如辛庆忌以父任为右校丞,杜延年以三公子补军司空等等。

还需一提的是:东汉时期在任子制下,宦官子弟也乘势居官掌权,胡作非为。顺帝阳嘉四年(135),朝廷竟公然规定,允许“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汉代旧制本是“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但是,到了东汉桓帝时,已是“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竞为贪淫,朝野嗟怨”。这对于导致东汉末年宦官秉权操政的局面自然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任子制到唐以后称“门荫制度”。《通考·选举七》云:“任子法始于汉,而其法尤备于唐。汉唐史列传中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这说明唐代的门荫制度已经十分完备。

明清时期实行的荫叙制实际上就是任子制,它只用于官僚子弟,尤其适用于三、四品以上的高级官宦子弟。

任子的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任子弟1人。《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相当于郡太守一级)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任子的条件及名额限制。但是,从事实上看,保任多人者也不少。例如:《汉书·苏武传》载,西汉时,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汉书·冯奉世传》载,冯奉世之子野王“少以父任为太子中庶子”,立“以父任为郎”;《汉书·韩延寿传》载,韩延寿“三子皆为郎吏”;史丹“九子皆以丹任为侍中诸曹”。东汉亦如此,如《后汉书·冯鲂传》载,冯石“为安帝所宠……拜子世为黄门侍郎,世弟二人皆为郎中”。由此可见,保任2人、3人乃至多人者也不少。

东汉时任子制度略同西汉,所特殊的是允许宦官任子。东汉末年,宦官与外戚斗争激烈,在双方势力的消长变化中,宦官为保全地位和利益,亦效仿官僚阶级,让子孙袭官。宦官本无后,只能“认子”,先“认子”后“任子”。宦官势力强大时,阿谀之辈纷纷认阉作父,以谋职权,其数量之大,如史书所载:“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州县。”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门阀政治占统治地位,从制度上就可使望族子弟世代为官,世袭制的残余远比任子制浓厚。

“一人得道,鸡夭升天”。

唐代,科举制的实行瓦解了门阀政治,却使任子制得以复苏。这时选官途径大为扩展,许多有才之人不分门第高下,都可通过各种考试取得名位,那种能使既无才学又想做官的官僚子弟承袭父业的任子制遂成为朝廷的一种恩典,通过荫庇子孙的方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益加鲜明。唐代从制度上对任子作出详细的规定:“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这是一种按品降荫的方法,保证了五品以上大员可享受任子的特权。

宋代任子制畸形发展。从《宋史·职官志》可以看出,为官无论大小均有恩荫特权。恩荫的范围有子、孙、期亲、异姓亲、门客等,大大突破了,任“子”的限制。恩荫的数额:宰相10人,执政8人,侍从6人,中散、至中、朝仪大夫3人。如遇高官去世则恩荫数额更多,如太尉“王旦卒,禄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者数十人”。恩荫的名曰:大凡新皇登位、祭祀、大典、逢年过节都是朝廷恩荫百官子弟的好时机。宋代任子多为郎官,虽是散官,但因数量之多,也是造成冗官冗员的直接因素。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次皇帝亲祠之岁便任子4000余人,数量之大,令人叹为观止。宋代任子制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荫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宋之滥者。”

元代任子如唐制,承荫人按父祖官品高下定荫官的晶级。据《新元史·百官制》记载:正一品子荫正五品,从一品子荫从五品,等而下之,至从五品子荫从九品,正六品至从七晶子则分荫上、中、下钱谷官。在这个前提下,元代任子还有血统顺序和民族区别,血统顺序是以嫡系、长系为主,孙比子低一等,曾孙比孙低一等,婢生子及旁荫亦按规定降一等;民族区别是,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

明朝任子制初承元制,明叫“荫叙”。“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予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考满著绩方得请荫。”所荫之人为国子监生,称为“官生”。如遇特恩,不限官品也可荫子人监,称为“恩生”。据《明会要·选举二》记载:到洪武十六年(1383)任子范围又有所扩大且成为固定的制度,“正一品子,正五品用;从一品子,从五品用;递降至从五品子,从九品用;正六品至从七品子分荫上、中、下三等未人流职内叙用”。为体恤忠臣、功臣,还规定“文武官死于忠谏者,一子人监”,“守土死节,皆得荫子”,“凡储闱辅导及死于王事者,不限官品,皆得议荫”。但是,在补荫方面亦有一定限制,如荫子未仕而死,许补荫,但只许补一人,如已补而又故者,不许再补。

明代的荫叙有两点比较明确:一是受荫封的子弟官晶不能高;二是文官职务不能世袭。这多少还算是对任子的约束。

清代任子均从恩,叫“荫生”,有“难荫”“恩荫”“特荫”3种形式。据《清史稿·选举志》记载,“难荫”始于清初,“官员殁于王事者,依应升品级赠衔,并荫一子人监读书,期满候选”。雍正年间规定,官员因公出差,在大洋、大江、黄河、洞庭湖、洪泽湖遭风遇难者,应升品级荫赠;在内洋、内河漂殁者,减等荫赠。光绪朝规定,现任官员如遇贼殉难或在军营病故,可升阶升衔赠给实官补荫或依现任官荫赠。“恩荫”,实际上是任子之常制。顺治年间,“恩诏满汉文官,在京四品,在外三品以上,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学习期满根据父辈的品级分别授予官职;护军统领、副都统、何恩哈尼哈著、侍郎、学士以上之子为荫生,余为监子”。乾隆年间规定对得“恩荫”者行考试之法,如文理通者,交部引见,荒谬者发回原籍读书,3年后再试。“特荫”,就是明朝的“恩荫”。乾隆三年(1738)规定:“皇考酬庸念旧,立贤良祠于京师。凡我朝宣劳辅治完全名节之臣,永享吥祀,垂誉无穷。其子孙登仕籍者固多,或有不能自振,渐就零落者,朕甚悯焉。其旁求贤良子孙无仕宦者,或品级卑微者,各都统、督抚择其嫡裔品行才质可造就者,送部引见加恩。”可见,荫生是根据特定的政治需要,为一些名臣勋卿的后裔封官表恩,它的对象是“宣劳辅治,完全名节之臣”的子孙。

关于荫生的授官,《荫生授官例》规定:公、侯、伯一品官荫生以部院衙门五品缺用;二品官荫生以六品缺用;三品官萌生以七品缺用;四品官前生以八品缺用。雍正三年的《考试之法》规定:令萌生到部年20以上者,奏请考试引见。乾隆十一年规定:定考试以古论及时务策,凡文理优通者,交部引见;荒谬者则发回原籍读书,3年再试。光绪三十一年,下令免除汉荫生考试如满员的规定。此例一开,各贵族官员均由后裔继官;尤其是八旗子弟,皆因先祖的功勋地位而轻易得官。这一特权培养了一大批纨绔官僚,同时又为清朝吏治败坏埋下了祸根。

总之,任子制不断扩大,实行此种“不以德选”、完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的制度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官僚新贵的既得利益和特权。两汉时期许多人由此踏上仕途,多数人无真才实学和相应的能力,但也产生过苏武、刘向、霍去病等名垂青史的优秀人物。

任子的弊病

任子制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副产品,它以官吏的职品为纽带,联结着世代相传的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它虽是选官制度的一项内容,可使大量的官僚子弟进身于统治集团,但由于不经考试、选拔,仅凭门第出身就可为官,使其具有强烈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它最大的特点是“不以德选”,以无德之人执掌权力,对国、对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其一,任子制度使大量庸人成为国家管理人员,严重影响政权效能的发挥。封建社会前期,选官途径狭窄,通过任子虽产生了一些优秀人物,但由此登上政治舞台的多是庸碌之辈。早在任子初行之时,一些有识之士已认识到它的弊端。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曾指出:“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未必贤也。”汉宣帝时王吉进一步指出:“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骜,不通古今,至于积功治人,无益于民。”他建议选拔官吏“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封建社会中后期,在各种选官方法并行的情况下,只有纨绔子弟才将人仕希望寄予任子,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官僚子弟也视任子出身为耻,宁可以考试谋官从政。如《宋史·李昉传》载,宋代宰相李昉之子李宗谔“七岁能属文,耻以父任得官,独由乡举,第进土,授校书郎”。通过任子得官,无助于国家政权职能的有效发挥,这种人越多,政权职能就越弱。

其二,任子制度严重阻碍有才之士的晋升。古代官员定额是有数量的,最多的朝代不过几万人,在数额限制下,无能之辈增加,有才之士就相对减少。世代均行任子之制,占据了官员数额的相当比例,就会使德才兼备之人无用武之地。若一官仅荫一子,数量已经不少。宋代一官竟可荫数十人。无怪宋高宗时的中书舍人赵思诚感叹道:“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缺,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三十年不得调者矣。”通过任子可一蹴而就,而科举入仕者几十年不得升迁,作用也得不到发挥。政治上极端的不平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人事制度,而且给“孤寒之士”造成的心理负担势必影响统治集团的内部稳定。

其三,任子制度增加了大量的冗官冗员,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困难。在生产规模较小的古代,官吏俸禄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官俸的作用在于使国家管理者无后顾之忧地尽心职守、努力从公。通过任子得官者无功受禄,国家在他们身上支出大量经费却起不到优贤奖功的作用,纯属无端耗资。宋朝司马光曾讲:“国家爵禄本待贤才及有功效之人,今使此等无故受官诚为太滥。”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割记·宋恩荫之滥》中也尖锐指出:任子制“乃至如此猥滥,非惟开悻进之门,亦徒耗无穷之经费,竭民力以养冗员,岂国家长计哉”。因此,这种“不以德选”仅凭出身的至劣选官方法是古代官制中腐朽方面的集中表现。 jKzd3vL7Np7dTZ368s80T3LqGZ8TZyiCYsOugwFXK1EHodsK9VwJ/Q4nd9L9a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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