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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一组人群行为规范的稳定预期和共同信念

经济学家并不对文化和法律的界限作过细的区分,经济学家在概念划分中可能有点任意。但是这并不妨碍经济学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概念。我们知道,文化是人行为的一种规则。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简单地说,文化是一种人群行为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当你预期别人干什么,别人预期你会干什么时,倘若这种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我们就归结为一种文化。

(一)三类行为规范

一般地,经济学家把文化或社会规范归结三种类型(KaushikBasu,1998)。

1.理性限定规范(rationality limiting norms)

理性限定规范是指阻止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动的规范,不论这种行动带给当事人的效用为多少。比如说,你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那么对你而言,“理性”意味着把钱包拿走。但我们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不要拿别人的钱包,所以这可理解为限制你的理性选择的规范。这种理性限定规范的作用是改变当事人面临的可行选择集,缩小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为什么这种规范会流行?博弈论从进化稳定均衡(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的角度提供了解释。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会长期存在下去,所以大家会赞成说,偷人家的东西是不能为的,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实际上我们在好多场合可以抓到机会占别人的便宜,但人们通常不这样行为,这种“自律”可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解释。如果一个社会建立不起这种规范,那么这个社会就可能要灭亡。

2.偏好变异规范(Preference changing norms)

偏好变异规范是指改变人们的偏好的规范,这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人们偏好的一部分。比如当你刚开始信奉伊斯兰教时可能觉得理性限定规范制约你不能吃猪肉,尽管你本来是喜欢吃猪肉的。但不吃猪肉时间长了以后,你就真的可能不想吃猪肉了,你就真的形成这样一种偏好,不再喜欢猪肉了。这样,规范变成了偏好本身。

3.均衡筛选规范(equilibrium selection norms)

均衡筛选规范是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种规范,它是协调人们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规范,但是策略与行动的选择完全是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说这种规范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种规范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出一个。例如在前面的进门博弈中,假如你现在碰见了你的老师跟你一块赶到门口(老师是A,你是B),那么,均衡(A先,B后)最可能出现。这就是“尊师”文化在起作用。这里,“尊师”是一种理性行为。在西方社会,人们形成了“女士优先”的习惯,也是一种均衡筛选规范。如果一个瞎子和不瞎的人碰在一块,通常是瞎子先走,也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和我们刚才讲的前两种规范的最大的不一样在于,前面的规范要求或者你不能选择,或者你的偏好改变,而均衡筛选规范既不改变选择空间,也不改变个人偏好,只是协调人们的选择,使得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出现。这意味着,对每个人来讲,给定别人的选择,自己的选择一定是最优的(理性的)。例如“尊重老师”的文化使得“老师先走,学生后走”的均衡更可能出现,尽管“学生先走,老师后走”也是一个纳什均衡。

有些习惯并不好,但仍然有助于选出均衡。如果我们把两个胖子进门博弈稍微做一点改动,假如是两辆车过交通路口,一辆是武警的车,另一辆是普通老百姓的车,假如武警是A,普通老百姓是B,那么,(A先,B后)这个均衡最可能会出现。这也是因为有一种意识的支持,在中国,人们认为武警先走是肯定的,武警也知道你应该让他先走,所以他就呼地过去了。当然这个规范可能不好,但是由于它已经形成一种规范,而且这绝对是一个纳什均衡——你见了武警的车,给定武警先行,你的最优选择是后行;给定你后行,武警的最优选择是先行——这样就有了自我实施的基础。

我们现在来做一个实验。我手里有100元钱,让两个人来分这100元钱,规则是:每个人都用一纸条写上自己要的数额,如果两个人的数字加起来刚好等于或小于100元的话,你要多少我就给你多少;但如果两人所要之和大于100元的话,谁也得不到什么,钱再装回我的口袋。我现在找两位同学来写一下——实验的结果是各写50。这个博弈有多少个纳什均衡?无穷多个!给定对方写X,另一方的最优选择是100X,X从0到100都是纳什均衡。那么,为什么在这个实验中两人都选了50?是因为这两个参与者选择的背后有“公平”这样一种平均主义文化观念。这个观念不是中国人独有,其他社会的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也都有一种fairness 的意识。fairness是一种文化,一种规范。它使得尽管这个博弈中有无穷多个纳什均衡,但经过一次实验就成功地选出了对半分这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这个结果可以运用到实际中,例如和对手谈判时可能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太贪婪,留给对方的很少,那么,生意就很难做成。这不是因为交易中没有净剩余可分,剩余可能很大,但是因为你太贪婪了,超出了对手的预期,均衡反倒不会出现。

更一般地说,参与人怎么行动,依赖于社会的规范,当你的预期变成信念时,它就是一种文化,其他人可以从这种文化预见你的行动。比如对极权制度的忠诚。如果大家都反抗一个极权制度,则可以推翻它,但实际上没人起来反抗,这说明它是一个纳什均衡。该均衡之所以能维持,是因为你认为服从权威是一个均衡;你服从该权威,不是因为个人心理或生理上害怕那个君主,许多君主长得很矮(如拿破仑),从生理上你能轻易打倒他。你害怕他完全是因为你认为别人害怕他,在给定别人服从他的情况下,你的任何反抗将导致别人对你的抵制,因此你的最好选择是服从他。如果每个人都这样认为,并且,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也这么认为,极权制度就是一个均衡。这一点对当领导也很重要。当领导的一个诀窍是使手下每个人都认为别人尊敬你,服从你,于是每个人都会尊重你,服从你,你就是领导。这种改变别人的预期的例子非常常见。例如提干的时候,有五个局长,你想从科长提到副处长,你就对张局长说,李局长、赵局长、王局长、黄局长都同意提我了。你再依次找每个局长。其实每个人都不一定同意提拔你,但如果他们相信了你的话,都认为别人同意了,自己反对也无济于事,结果你真的提成了副处长。为什么有时开正式会议前要开一个预备会,原因也是为了使参加会议的人都认为别人已同意了,因此对每个人而言最好的选择是同意。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均衡筛选规范不光人类社会中存在,动物界也如此。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关于孔雀尾巴的故事。雄性孔雀尾巴越大则雌孔雀就越喜欢。为什么?可能有好多原因,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每一个雌孔雀都认为其他的雌孔雀都喜欢尾巴大的雄孔雀,那么对雌孔雀而言,最好的选择是选个尾巴大的,即使尾巴大本身没用,甚至还要消耗额外的精力。一只雌孔雀如果找个尾巴短的雄孔雀,它的后代很可能也尾巴短,于是就很难找到对象,基因延续就有困难。人们找对象时对身高的选择的道理也一样。“时髦”是一种文化,原因就在于此。

这样,规范会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筛选出均衡,不同的文化背景可能会筛选出不同的均衡,但是他们都是一种纳什均衡,都有自我实施的基础。这个被筛选出来的均衡,博弈论里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做“聚点”(focal point)。例如,让两个人在1、3、5、7、9、10六个数字中,各写下一个数字,如果双方写的数字一样,每人各得10元,否则各得零。在这个博弈中,每人的选择背后也有文化支撑,如果认为单数不吉利,则10最可能是一个“聚点”。

现在我们专门看一下信任问题,它是被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特别是文化学、社会学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信任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s of trust)

信任当然很重要,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任,离开了它,社会很难运转。问题是如何解释信任。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传统的解释,认为是纯文化因素起作用,有些国家信任程度高,有些国家则低(Fukuyama,1995)。如北欧人之间的信任度高于意大利人之间的信任度。或者,我信赖你可能因为你有宗教信仰,怕上帝惩罚你,所以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信任就高。如在美国,教会的人信任高,因为他们认为若不诚实,将来会进地狱。这种解释中,信任是外界强加于你的,使你不违约。而我主要想给出的是第二种解释,即经济学是如何解释信任的。

简单地说,经济学认为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Kreps,1986;Gibbons,Robert,2000)。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有A、B两个参与人,A销产品,B付货款,或A借给B钱,B是否还钱。A一开始有两种选择:信任B或不信任B;B也有两种选择: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B而言,一旦借到钱最佳选择是不还。A当然知道B会这样做,因而A的最佳选择是不信任。结果是,A不信任B,B不守信。这个结果很糟,若双方信任本可分别得10,现在分别得0,是低效率的均衡。若人们之间都这样地进行一次性博弈,信任就建立不起来。

现在来看怎样建立信任。先回过头来看前面的三种规范。纯粹的文化可能改变支付向量,有助于建立相互信任。假如B害怕上帝,不守信带来感情上的不安,实际收入为5,而不是15,则B就会守信。基于此,A的选择为信任B,因此每人得10。我们看到,宗教可能起这样的作用:它使你守信并且因为你守信,别人就信任你,双方得好处。但现在排除这种可能性。考虑刚才的博弈,假定博弈有足够的概率δ(δ也可以解释为耐心或贴现因子)进行下去,即能进行多次。设想A选择这样一种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没有欺骗我,我将永远信赖你;但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不再信任你。这时B有两种选择,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长远的,根据公式总和为H=10/(1δ);如果不守信,得到利益只能是一次性的,总和为L=15+0+…=15。因此,如果H大于L,即δ大于1/3,守信是自己的利益所在,那么“A信任B,B守信”是一个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出现是因为B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通俗地讲,一个人有积极性考虑长远利益时,就会建立一个信誉。这样的话,博弈的结果为(10,10)。

但是上述博弈的问题是:(1)可能存在多个均衡,例如B对A说“如果你信任我,我每三次守信两次,不守信一次;但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我将永远不守信”,那么A的最优选择仍然是信任;(2)人总是有生命极限的,博弈不会是无限的,如果博弈次数是有限的,根据逆向归纳法,人们会在最后一次欺骗,于是最后第二次也会欺骗……依此类推,信任仍然不会出现。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引入不同类型的B,例如可以假定有一些人天生是守信的,尽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此时,即使天生不守信的人也可能会守信,原因在于,如果博弈的次数足够长的话,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天生不守信的人也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3)如果A不能观察到B的行为,从而A不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而选择相应的行动,信任也将难以出现。这就是信息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模型仍然有很大的解释力。一种情形是在一个小社会中,如果B经常是向多个不同的A借钱,而每个A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记录而选择是否信任他,并且关于B的信息能在A之间很快地传递,那B将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信任就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形是即使B是短命的,仍然可以通过某种机制使得他有积极性建立声誉,例如可以把B的一生分成两个阶段,一个阶段工作,另外一个阶段退休,假定B建立一个“企业”,退休时可以将企业出售给另外一个人。显然,只有在这个“企业”有良好的声誉时,人们才愿意购买它。那么,B在合伙期间也即工作阶段就有积极性守信,因为否则的话,他在退休后将难以生存。这样,信任仍然可能出现。当然,为了使B有积极性守信,他的工作时间要短于生命。这种观点还可以解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功能,它使得博弈不会因为参与者的自然死亡而停止,起了一个长期参与者的作用(Kreps,1986)。

最后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通过前面对信誉机制的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把市场与道德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和信任的关系很密切,因为交易离不开信任;同时交易又推进信任的建设,因为在商业社会里,要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要讲信誉。这已经不是新观点了,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16世纪时荷兰人就比英国人值得信赖,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荷兰的商业比英国发达(Klein,1992)。 nImc8Sd4X6U/yYo7wXWry24M8TzTgS592lNDFe81bi7uJ2OcWsqCEcTRVA0HcH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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