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是媒介技术和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也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印刷术出现之前,传播作品需要以手抄本或者口头的方式传播,印刷术产生之后,大量的复制成为可能。版权其实是伴随着印刷技术的诞生而上升到法律这个层面上的,所以版权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复制权。但是在复制权保护的过程当中,作品的创作者并不处在一个强势的地位,而作品的传播者即供应商或者印刷商是一个强势团体。所以,版权体系诞生之初,它的重商主义者的贸易政策体现应该说就非常明显。
在整个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当中,传播者始终是一个利益的主体,始终都是一个最大的受益者。但是版权法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就是让作者创作性的劳动得以承认。在整个制度的演变过程当中,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总是不断地强调让制度回归到保护作者权利的初衷,但始终作者的力量还是不够强大。我们就要去反思一个问题,就是版权制度究竟为谁服务?或者说版权制度宗旨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是为了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同时要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从世界范围内看,实施版权制度效果比较好的国家,例如美国就诞生了一个非常强势的版权产业。这可以从它在国民经济当中的贡献率来说明,版权贸易占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过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奉行作者权利体系,相应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不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发达。
从版权法的立法初衷和实践来看,版权制度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其实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权利,更是借此发展文化产业、保护传播者利益,然后来体现作者的价值。当然这并非主流的观点,但却很经得起实证的推敲。有人认为版权法是保护独立创作的法律,但实际上在没有版权法的时候,中国就已有很多优秀的作品问世,诸如诸子百家、四大名著、唐诗、宋词等,缔造了辉煌的五千年文明史,但是在那个年代是没有版权制度的。如果说版权制度是鼓励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伴随我国版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该有更多的文学巨作的出现,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些版权制度实施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催生了一种新兴产业——娱乐产业。以美国的好莱坞、迪斯尼、大型出版商为支撑的传媒娱乐业,香港和台湾地区发达的文化、娱乐产业,都说明了版权制度真正达到的社会功能就是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