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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概览2

第三节社会运动概念的定义及争议

“社会运动”这个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洛伦兹·冯·斯泰因在1850年讨论大众政治斗争时最先引入的(Tilly2004:5),但其含义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复杂多变。与此相类似,社会运动研究在西方作为一个专业领域已经存在几十年了,但对于什么是社会运动,却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之所以形成这样一种状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运动从形式到内容都非常复杂,并且还在不断翻新,要在理论上提炼出一个普适性的定义非常困难;二是基于不同的理论观点和价值立场,学者们在刻画社会运动的本质和特征时难免各有侧重,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甚至相互矛盾的定义。鉴于这种情况,本书既不准备对社会运动下个定于一尊的定义,也不准备穷尽学术史上的所有定义,而是挑选几种在学术史上最流行或最重要的定义作为样本,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借以梳理社会运动概念内涵的发展脉络,这样对读者理解社会运动概念或许更有帮助。

一、社会运动作为集体行为

如前所述,在美国传统的社会运动研究中,最初只有集体行为研究,而没有专门的社会运动研究,社会运动被认为只是集体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帕克当初在论述集体行为现象时,已经提到社会运动,但并未作为一个专门的类型来阐述。直到1939年,布鲁默对集体行为的基本类型及形成机制进行系统阐述时,社会运动才被列为最重要的集体行为现象之一。在他那篇关于集体行为的奠基性论述中,关于聚众、群众和公众等集体行为现象的论述被集中在同一章,关于社会运动的论述则单列一章,且占总篇幅的近一半,由此可见社会运动在布鲁默的集体行为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布鲁默对社会运动的定义有两个要点。首先,与聚众、群众和公众等初级集体行为一样,社会运动也是既有社会秩序崩溃,即人们失去了对社会的共同理解,从而对彼此无法形成合适的期待,或对彼此的期待无法做出合适的反应之后的产物。其次,社会运动是一种企图重建对社会的共同理解,从而重建生活秩序的努力。用布鲁默的原话来说,社会运动是“一种企图建立新的生活秩序的集体努力”,正是通过这种努力,“新的集体行为得以建立,并凝结为固定的社会形式”(Blumer1969:99、98)。

基于这样一种认知,布鲁默虽然把集体行为划分为“初级的集体行为”和“组织化的集体行为”两种,但并未把社会运动视为其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从前者过渡到后者的中间状态。他说,一个社会运动在开始阶段,总是“没有确定的形态,组织性很差,没有结构”,但越向前发展,它就越是“要求组织和结构、一整套习惯和传统、常任的领袖、持续的社会分工、社会规则和社会价值,总之,是要求某种文化、某种社会性组织和一套新的生活蓝图和系统”(Blumer1969:99)。到这个时候,社会运动就具备了一个新的社会秩序的雏形。也就是说,在布鲁默看来,社会运动尽管比那些“初级的集体行为”更有组织性,但仍未达到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组织化的集体行为”的程度,因此,归根结底,仍然是一种与制度化行为相对的集体行为。

芝加哥学派的第二代传人特纳和克利安继承了布鲁默将社会运动视为一种集体行为的观点,但他们对社会运动作为集体行为的特征的描述比布鲁默要清晰得多。他们认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一个以具有一定连续性的行动去推动或阻止所在社会或群体发生某种变革的集体。一个运动作为集体,其成员是不确定的、流动的,其领袖的产生更多地取决于拥护者的非正式反应,而不是通过正式程序使权威得以合法化”(Turnerand Killian 1987:223)。这个定义强调社会运动的以下特征(Turner and Killian1987:223226):第一,它是一个集体(collectivity),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集合(aggregate)——两者的区别在于,集体内部存在着社会互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某种新观念和新规范,而集合只是一定数量的人的堆积;第二,它在目标、认同、行动策略、组织结构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连续性;第三,由于它旨在推动或阻止某种社会变革,因此会努力动员新的支持者加入,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群体;第四,运动的界限不确定、不清楚,常与其他运动发生重叠。

斯梅尔塞是把集体行为论从互动论版本推向功能论版本的社会学家。与芝加哥学派一样,他认为社会运动是社会秩序动摇或崩溃后的产物,是集体行为的一种;与此同时,他也认为社会运动代表着一种创设新的社会秩序的企图。不过,他没有从整体上对社会运动下一个定义,而是只分别定义了“价值导向型运动”(value—orientedmovement)和“规范导向型运动”(norm—orientedmovement)。综合斯梅尔塞对上述两种运动的定义看来,他所谓的社会运动,就是某种在“概化信念”的支配下恢复、保护、修改旧的社会规范或价值,或创设新的社会规范或价值的企图(参见Smelser1962:271、313)。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社会运动的目标是针对社会行动系统的规范或价值层面,而不是另外两个更低的层面——角色和设施;第二,社会运动是既有价值或规范体系的整合功能失灵后的产物,与此同时,它是一种恢复、保护、修改或创设社会价值或规范体系的努力。

总而言之,上述三种定义尽管都承认社会运动不像聚众、群众和公众等初级集体行为那样是完全自发和散乱的,而是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和持续性,但它们都认为,社会运动的发生是由于社会失序而导致相当数量的人的行动失去方向的结果;尽管社会运动具有重建社会秩序的积极意义,但社会运动本身在组织上、结构上仍然是不定型的,其过程和走向仍然充满不确定性。说得形象一点,在这种观点看来,所谓社会运动,不外是一群失去方向的人在折腾中摸索着寻找方向,因此,社会运动归根到底是一种人人所不乐见的社会乱象。

二、社会运动作为政治斗争

集体行为论把社会运动视为社会乱象的观点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受到质疑和批判。代之而起的主流观点,是将社会运动看作“采取别种手段”(by othermeans)进行的政治斗争。所谓“采取别种手段”,就是采取现行政治制度不允许、不乐见或不适应的挑战性手段。这种观点由于很切合当时的社会形势,加上作为倡言人的梯利、麦克亚当、塔罗等人都是社会运动研究领域中的领军人物,因此成为该领域中影响最大的观点。坚持这种观点的塔罗所著的《运动的力量》(Tarrow1994,1998,2011)一书很好地整合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成果,是业内使用最广泛的参考书之一,为简便起见,这里就以该书对社会运动的定义为样本来分析“另途政治”(politicsby other means)观点对社会运动的理解,并将这种观点简称为“政治斗争论”。

塔罗认为,“与其将社会运动视为极端主义、暴力和剥夺感的表现,不如将其定义为一种集体挑战,一种以共同目的和社会团结为基础的,在与精英、对手和权威之间持续不断的交锋中展开的集体挑战”(Tarrow2011:8)。这个定义有四个要点。

首先,社会运动是一种“集体挑战”(collectivechallenge)。人类社会有多种形式的集体行动,但社会运动作为一种集体行动,最典型的特征,是用公开的、直接的破坏性行动发起针对精英、权威、其他团体或文化符码的挑战。社会运动“之所以不同于市场关系、游说或代议政治,就在于它带领普通民众与对手、精英或权威对抗”(Tarrow2011:8)。尽管一些社会运动也采用游说、起诉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但直接对抗仍然是社会运动最具有特色的手段。

其次,社会运动参与者有“共同的目的”(commonpurpose)。也就是说,社会运动参与者之所以卷入社会运动,不像集体行为论者所理解的那样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制度失灵之后迷失了方向,变得沮丧、迷茫、焦虑等,而是因为他们在利益或价值主张上是共同的或者有交集。换句话说,人们加入社会运动都是基于理性思考,而不是出于某种非理性原因。

再次,社会运动是以某种“团结和集体认同”(solidarity and collectiveidentity)为基础的。只有以某种社会团结和集体认同为基础,社会运动才可能持续。对于社会运动的维系来说,心理上的团结感和集体认同比单纯的利益更为坚固,因此社会运动的发起者总是想方设法在特定人群中形成某种共识、团结和身份认同。基于这一点,一个孤立的抗争事件、一次骚乱或暴乱不能算社会运动,因为一般来说,它们缺乏稳定的集体认同和团结。不过,这些事件常常成为一个运动的起点或标志。

最后,社会运动是“持续性的斗争政治”(sustaining contentiouspo—litics)。塔罗认为,以集体挑战形式出现的“斗争政治”古已有之,但要像社会运动这样持续地进行,却是进入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一个孤立的或偶然出现的抗争,比如骚乱、暴乱都不能算社会运动,抗争性的集体行动一定要持续地进行,具有了某种持续性,才算是社会运动。持续性是将社会运动与人类历史早期的政治抗争区别开来的标志之一(Tarrow2011:12)。在人类历史早期,人们对强权对手的反抗多是偶发性的,缺乏持续性。

比较塔罗和布鲁默等集体行为论者关于社会运动的定义,可以发现,它们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社会运动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和连续性,不同于骚乱、暴乱等初级集体行为。不同点在于,首先,塔罗认为社会运动的本质是斗争性,而不是非制度性。集体行为论认为,各种社会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建构人们关于社会的共同理解,而共同理解是一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基础。因此,集体行为论所谓的“非制度性”,根本意思不是说社会运动破坏了既有的社会制度,而是说社会制度丧失了引导人们建立对社会的共同理解的功能。而塔罗则认为,社会运动确实会破坏并且是有意识地破坏既有社会制度,但社会运动从根本上说不是起源于既有社会制度失灵所引发的人们对社会的共同理解的丧失,而是因为既有社会制度威胁到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或给他们追求期得利益创造了机会。因此,社会运动本质上是一个围绕利益矛盾而展开的政治斗争,不是一个寻找失落的“共同理解”的过程。在个意义上,社会运动的本质特征不是“非制度性”,而是斗争性。相应地,与集体行为论者关于社会运动之“非制度性”的理解相反,在塔罗看来,参加社会运动的人都是一群有主见、有追求的头脑清醒的人,而不是一群因为丧失了精神家园而惶然无措的人。

其次,与集体行为论者一样,塔罗也认为社会运动对当前的社会制度具有破坏性,破坏性是社会运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不同的是,集体行为论者认为,社会运动的破坏性起源于人们对社会的“共同理解”的丧失,是行为失范的表现;而塔罗则认为,社会运动采用破坏性手段,不是行为失范,而是一种经过理性选择的策略,因为对特定人群来说,在当前制度之下,他们除了实施破坏,没有别的办法。因此,破坏不等于非理性,破坏和理性是可以统一的。

总而言之,在塔罗看来,虽然并非所有政治斗争都是社会运动,但社会运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斗争却是毫无疑义的。这样一种观念在西方社会运动中被广泛接受,其影响极大,甚至在该领域内形成了一种“概念霸权”(Snow2004b)。但塔罗的定义也有争议。

首先,社会运动在多大程度上是组织化的?在社会运动研究早期,集体行为论为了标识社会运动与初级集体行为的区别,就已经开始强调社会运动的组织性;而到塔罗这里,为了强调社会运动是一种理性行动,他对其组织性特征的强调比集体行为论者更进了一步。对社会运动之组织性的有增无减的强调引起一个问题:社会运动与那些经常出没于社会运动的政党或利益集团是什么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运动与利益集团及政党确实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很多社会运动就是由利益集团或政党发起和领导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某个利益集团或政党就是运动,或者反过来说某个运动就是利益集团或政党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从经验观察中可知,尽管利益集团和政党常常在一个社会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些利益集团和政党本身并不是社会运动,只有它们动员到足够多的追随者,从而造成足够大的社会影响时,才会形成社会运动。而在一个社会运动中,特定利益集团或政党的加入及领导虽然有助于加强整个运动的凝聚力,但利益集团和政党与其运动追随者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组织关系,一个旁观者随时可能投身于该运动成为追随者,已经投身于该运动的追随者也随时可能离开。这样一种关系表明:社会运动固然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组织化程度并没有高到成为一个利益集团等或政党的程度。利益集团和政党虽然常常参加社会运动,甚至在其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管其影响如何显著,归根结底,它们本身并不就是社会运动,而只是整个运动的一部分。反过来,自然也不能说社会运动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或政党。也就是说,就其组织特征而言,社会运动仍然是不定型的、非结构化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运动只是将个人、政党、利益集团等各种行动者联系起来的一种“紧密的非正式网络”(dellaPorta and Diani 2007:20)——它是“紧密”的,不像聚众、群众和公众那么松散,但又是“非正式”的,不像利益集团和政党内部的关系那样稳定和结构化。对于社会运动的这一特征,迪阿尼(Diani1992)曾做过专门论述。

其次,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点:社会运动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政治性的?对塔罗来说,一切社会运动都是政治性的(Tarrow2011:8):“某些运动对政治基本没有兴趣,而只关注自身或其成员的内心生活。但即使是这些运动,正如社会学家克雷格·凯霍恩所指出的,也会与权威发生冲突,因为这些权威负有维护法律和秩序,以及为整个社会秩序设立规范的责任。”这一观点后来在他与麦克亚当和梯利合著的《斗争的动力学》(McAdam et al.2001)一书中得到进一步重申。对这种观点,很多社会运动研究者表示难以苟同。因为该定义把注意力集中到“抗争者与国家的互动”,以及“那些向当前的法律、政策或国家等等挑战的运动或活动”上面,而“忽略那些以中产阶级为主的……运动,特别是那些挑战‘文化符码’的运动”,以及“那些未将国家作为其主要敌人的运动”(Goodwinet al.1999:34)。有学者(van Dyke etal.2004:36)专门统计了美国在1968年至1975年间发生的4654个抗争事件,发现国家及其机构确实是社会运动的主要目标,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运动是针对公众意见和其他非国家机构的。

尽管受到很多批评,但塔罗的定义已经成为并且目前仍然是西方对于社会运动概念的主流理解。

三、社会运动作为对权威的挑战

对政治斗争论的社会运动概念,最激烈而富有建设性的批判来自斯诺(参见Snow2004b)。斯诺认为,给社会运动下定义应该同时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要能对整个社会运动研究起到良好的组织作用。社会运动概念是整个社会运动研究的出发点,对社会运动概念的理解方向和方式将左右整个社会运动研究的方向、焦点以及对研究内容的组织。它就像一支“锚”,锚定着整个社会运动研究。如果定义过窄,将限制社会运动研究的视野;如果定义过宽,则会使整个研究失去焦点,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专业化。其次,要考虑社会运动在整个社会制度中的定位,即应该以什么社会制度设置为参照系来定义社会运动,或者说,社会运动到底是什么社会制度设置的对应物。最后,要考虑社会运动所寻求的社会变革的层次,即一个社会运动寻求的社会变革是指向政治制度层次、个人或私人层次,还是其他层次。社会运动学者都认为社会运动的目标是寻求或阻止某种社会变革,相应地,所寻求的社会变革的层次应该成为定义社会运动时考虑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论用哪条标准来衡量,政治斗争论的社会运动概念都显得太狭隘。第一,如果单纯从政治斗争来理解社会运动,不仅会先入为主地把其他理论视角排除在社会运动研究之外,而且在面对经验现象时,也会偏向于选择那些符合其理论取向的社会运动事件或集体行动形式。第二,社会运动并不完全是政治制度设置的对应物,因为大量社会运动不是以政治制度为目标,更不是以国家为目标,而是以政治制度或国家政权系统之外的其他制度为目标。也就是说,社会运动并非全部发生在政治领域,在政治以外的其他领域也会发生。固然可以说,由于国家是社会秩序的终极守护者,对整个社会秩序负有无所不在的责任,一个社会运动即便是挑战政治领域以外的其他事物,也会威胁到国家对责任的履行,威胁到国家的权威,所以一切社会运动归根到底都是政治性的,但这样一来,“政治”这个概念就会被撑大到无所不包的程度。而从逻辑上说,一个概念如果无所不包,那就不能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别;而不能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别,也就丧失了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意义。第三,从所寻求的社会变迁的层次来讲,有些社会运动固然是寻求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但也有一些社会运动纯粹是追求个人或私人层次的变革。比如一些宗教运动,唯一的目标就改变人的心灵或生活方式,并且这些的运动在历史上为数还相当不少。

鉴于政治斗争论的不足,斯诺认为,应该在这一观点之外寻求一个更加清晰、简洁而有概括性的社会运动定义。综合权衡之下,斯诺(Snow2004b:11)的定义是:“宽泛地说,社会运动就是对某种权威体系或结构的集体挑战,说得更具体一点,社会运动就是一个旨在改变或反对改变自己所在组织、社会、文化或世界秩序中的权威体系而行动起来的、其行动主要在制度性或组织性渠道之外进行而且具有一定组织性(组织形式可以是正式的、层级性的或网络性的,等等)和连续性(比聚众或抗议事件更有连续性,但又没有制度化或常规化到有一个制度性或组织性日程的程度)的集体。”

斯诺的社会运动定义,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权威体系或结构”,另一个是“集体挑战”。首先是“权威体系或结构”,表面上看,这个概念与塔罗定义中的“精英、对手和权威”没有区别,实际上内涵差异很大:首先,“权威体系或结构”不限于国家组织、机构或制度,一个非政府组织、非政治组织,比如公司、大学、基金会等,也可以构成一个权威体系;其次,更进一步说,权威也不限于有形的组织和结构,一组信念和认知方式也可以构成一个权威体系,因为任何权威的存在和施展都必须以一定的合法性(legitimacy)为基础,而合法性正是依靠一套信仰和观念而得以维持、巩固的。由于文化体系的界限与政治体系的界限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文化权威的挑战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政治权威的挑战,反之亦然。一些社会运动,比如宗教改革运动,甚至完全是针对公众的,与国家政治没有任何关系。斯诺认为,一方面,权威体系和结构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政治性的,即它表现为一套事关利益分配的结构性规则和位置。但另一方面,它也不完全是政治性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在很多时候,它只是一种认知和信仰模式。这种认知和信仰模式通过对行为和心灵取向的塑造,使得一部分人自觉或不自觉地顺服于另一部分人。这样一种形式的权威,虽然也在人与人之间造成了一种支配与服从关系,但它既不涉及具体的利益分配,更没有表现为一套具体的程序和位置,因此很难说它是政治性的,更不能说它是国家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运动作为对权威的挑战,自然不会针对政治制度或国家,而是针对某种处于优势地位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斯诺的定义强调的是社会运动的观念性,即社会观念既是社会运动形成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运动挑战的重要目标。显然,斯诺对社会运动之观念性的强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让社会运动概念“去政治化”,以便驳倒政治斗争论。

其次是“集体挑战”。塔罗在定义社会运动时,虽然没有明说,但实际上认为社会运动一定是公开进行的,如此方能称得上“斗争”。事实上,这也是当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观念。对此,斯诺却认为,这种看法人为地把社会运动研究的范围缩小了。在他看来,社会运动作为一种“集体挑战”,并不一定要公开进行。为了阐明观点,斯诺对挑战重新做了分类(Snow2004b:17)。斯诺首先把挑战分为“直接挑战”和“间接挑战”。“直接挑战”是直接的、公然的要求,作为目标的权威能够看到挑战的人及其使用的手段。“间接挑战”则是隐蔽的或模糊的。“隐蔽”是指其行动和手段让人不易觉察,“模糊”是指其诉求不甚清楚。其次是把行动分为“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然后两两组合,得到关于挑战的四种类型:第一类,以个体行动形式进行的直接挑战,即个人呼吁和敦请有关权威改善其生活处境。第二类,以个体行动进行的间接挑战,即美国人类学家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Scott1985),比如磨洋工,等等;第三类,以集体行动形式进行的直接挑战,行动的诉求、目标和手段都是公开的,挑战和被挑战双方对此都了解;第四类,以集体行动形式进行的间接挑战,行动的诉求、目标和手段是秘密的,不为被挑战一方所知悉,最典型的就是恐怖主义运动。斯诺认为,以往的社会运动研究集中于第三类,第四类基本上被忽略,现在应该引起重视。

应该说,斯诺对“对抗政治论”的批判清晰地揭示了政治对抗论在社会运动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很有启发性。特别是他关于挑战行为的分类,巧妙而又令人信服地把恐怖主义运动纳入社会运动研究的范畴,有利于开阔社会运动研究的视野和疆域。事实上,“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运动成为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热点之一。斯诺关于挑战行为的重新分类,从理论上很好地回答了恐怖主义运动研究与以往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主题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个案例也生动地说明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题及视角与现实社会运动形势之间的密切联系。此外,斯诺强调权威体系和结构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塑造社会观念,体现了强调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建立人们对社会的“共同理解”的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当然,斯诺并没有简单地重复集体行为论的社会运动概念——与政治斗争论一样,他也认为社会运动是一种理性行动,只不过他认为社会运动企图改变的目标不限于国家或其他政治制度,而是范围更为宽泛的“权威体系或结构”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斯诺对政治斗争论的社会运动定义的批判,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体行为论与政治斗争论的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这种对立。

这不是说斯诺的社会运动定义就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这个定义不过反映了框架建构论关于社会运动的理解罢了。如第五章将要指出的,斯诺所创立的框架建构论突出“思想动员”在社会运动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他的社会运动定义特别强调权威的观念基础及其对社会观念的塑造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斯诺虽然希望提出一种能够超越政治斗争论的、更具有包容性的社会运动定义,并且其定义也确实比政治斗争论更有包容性,但在研究实践中,对社会运动之观念性的特别强调,却容易导致对其政治性的忽视。在当代社会运动普遍政治化并且政治化趋势不断加强的形势下,这就有点不合时宜了。这就是为什么斯诺对政治斗争论痛加批判,在逻辑上也言之有理,却丝毫不能撼动其“概念霸权”地位的原因。

四、社会运动概念:评论与总结

至此,本书回顾了三种关于社会运动概念的典型理解:第一种,也是最早的一种,是集体行为论的,强调社会运动的非制度性,即社会运动是社会制度的整合功能失效,致使社会成员难以形成“共同理解”的结果。第二种,是政治斗争论的,强调社会运动的政治性,即社会运动本质上是有关行动者为了利益追求而反抗权威、精英或其他强势对手的斗争。政治斗争论否认社会运动的非制度性,因为它认为社会运动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并不是一群丧失了对社会的“共同理解”而在惊惶中摸索的人。第三种观点,由批判第二种观点而来,很难给它一个确切的命名。它主要强调,并非所有社会运动都是政治性的,还有很多社会运动是思想性的、文化性的,是以某种思想观念或行为模式为斗争目标的。这种观念体现了框架建构论对社会运动概念的理解。在这三种理解中,当前最流行的是第二种观点。

除这三种观点之外,还有一些影响较大的观点。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动员论的观点。大多数关于社会运动的定义,不管分歧多大,最后都把社会运动定位为一种“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或一种“行动集体”(actingcollectivity),即由行动取向相同或相近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合。资源动员论则独树一帜,认为社会运动仅仅是“存在于一个人群中的,代表着某种改变社会结构要素和/或社会报酬分配之偏好的一套主张和信念”(McCarthy and Zald 1977:12171218)。简言之,社会运动不是一个行动,也不是一个群体,而仅仅是一种“意见和信念”。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梯利等人的观点。作为一个偏爱历史比较研究的社会运动研究者,梯利特别强调社会运动现象的历史性,即社会运动是随着现代化过程而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Tilly2004:116)。因此,他偏重于从与前现代政治抗争现象的对比中定义社会运动现象。关于梯利对社会运动的理解,第四章第四节将有阐述,此处不赘。

回顾以往关于社会运动现象的种种定义,有两个值得一提的发现:第一,怎么定义社会运动,与研究者所经历的社会运动形势和特征,以及整个社会氛围密切相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社会正经历深刻的文化变革,以改造心灵和生活方式为目标的宗教运动、世俗运动层出不穷,所以集体行为论倾向于从心理和文化角度去把握社会运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兴起,纳入国家治理范围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大,整个社会事务的政治性、国家性越来越强,研究者倾向于把社会运动定位为一种政治斗争也就不难理解了。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运动定义是时代特征的反映。

第二,怎么定义社会运动,还与研究者的理论取向有关。针对同样一种社会运动现象,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取向,会有不同的关注焦点和阐发方向。框架建构论和芝加哥学派对斯诺的社会运动定义的影响、资源动员论把社会运动定义为一种“意见和信念”、梯利倾向于从历史比较中来界定社会运动,都反映了这一点。这说明,社会运动定义又是理论特征的反映。

综上所述,社会运动定义是时代特征和理论特征的共同反映。相应地,不同社会运动定义在揭示各自时代特征和理论特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研究者时代和理论的局限。随着以后各章对有关理论视角的深入阐发,这一点将表现得越来越清楚。因此,企图寻找一个终极的、超越时代特征和理论流派的、能够“一统江湖”的社会运动定义,无异于胶柱鼓瑟。概念只是一种分析工具,是为科学分析特定问题服务的,其定义当然应随着问题性质的变化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判断一个概念定义是否合适,主要是看三条。

首先,是概括的完备性。科学要研究问题,首先得揭示该问题的性质,并用概念予以表示。要揭示问题的性质,一是要揭示同一个问题内部诸现象之间的共性,二是要揭示一个问题与另一个问题之间的差异。因此,一个概念必须尽可能完备地概括所要研究的经验事实的所有特征,不能遗漏一些重要的经验事实或特征。

其次,是逻辑的简洁性。简化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是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此概念必须简洁,既要能够完整概括经验现象及其特征,又要做到言简意赅,要言不烦,不能事实有多复杂,概念就有多复杂。

最后,是分析的扩展性。即一个概念定义,特别是核心概念的定义,既要能够很好地总结和吸收既往研究的智慧,又要能够很好指引或开启未来研究的方向。比如前面提到的斯诺关于社会运动的定义,在继承以往社会运动传统的同时,又合乎逻辑地将恐怖主义运动纳入了社会运动的研究范畴。就分析的扩展性而言,这个定义是不错的。概念是人类思维之网上的“纽结”,如果概念定义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就既能够与既有的思维之网保持联结,以借重既有的知识,又可以改善这张网的结构,以推动知识的更新。显然,要保证概念定义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就必须深入掌握相关研究的科学背景,包括以往研究的成就和不足,以及未来研究的期望和方向。如此,方能使对有关概念的定义在科学研究的过去和未来之间找准定位,让概念定义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继往开来的作用。科学的发展都是以“范式革命”(库恩2003)的方式进行的。追求“分析的扩展性”,就意味着要让概念定义既能与原范式对接,又能推动范式的更新。

以上述三标准衡之,现在所有的社会运动定义都还有所欠缺。先抛开第二条不谈,单说第一条和第三条。正如上面三种定义之间,特别是第二种和第三种定义之间的争论所显示的,它们都认为对方的定义对经验事实的概括是有偏差的,是不完备的。至于分析的扩展性,自1996年以来,麦克亚当、塔罗和梯利等三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领军人物一直企图打破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内部的知识隔阂,为社会运动研究寻找新的出路。他们最后选择以“斗争政治”(contentiouspolitics)概念为核心来重组整个社会运动研究(Mc Adam etal.2001),并在社会运动研究界引起强烈反响。但在最近的一篇回顾性文章中,麦克亚当和塔罗不得不承认,取得的成效是相当有限的(Mc Adam andTarrow 2011)。

尽管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界对于什么是社会运动仍然有很大争议,但为了让读者更好地把握西方社会运动的研究对象,笔者在这里仍然提供一个社会运动定义,以便参考。大体言之,所谓“社会运动”,是指:一个人群为了追求或抵制特定社会变革而以某种集体认同和团结感为基础,并主要采取非制度性方式进行的,具有一定连续性和组织性的冲突性集体行动。

这个定义强调了社会运动的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它有明确的目的,即追求或抵制某种社会变革。这是社会运动与集体行为和革命的重要区别:一方面,社会运动不像聚众、群众和公众等集体行为,后者的形成和演变受偶然因素的影响非常大,缺乏明确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运动所追求的社会变革只是局部性的,不像革命那么彻底。相应地,革命通常以某种精心阐述的意识形态为纲领,而社会运动虽然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诉求,却缺乏系统而严整的意识形态论述。当然,这三种现象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相互转化。

二是它主要采取非制度性的行动方式,即采取与大多数人的预期相左的方式。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整套制度,这些制度确定了社会成员处理特定问题时应该采取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采取制度所期待的方式去处理问题,但社会运动却倾向于采取非制度性方式。这样做的原因,倒不像符号互动论和结构功能论所讲的那样是由于制度失灵而导致人们无法形成一致的、稳定的社会预期,而是由于既有的制度对特定人群不利,使之无法或不愿意采取当前制度所期待的方式,或是由于采用非制度性方式更有利于达成目标。显然,主要采取非制度性方式,意味着对既有制度的背弃。由于政治制度并不是一个社会中唯一的制度,国家也不是社会制度唯一的供给者,因此,对既有制度的背弃并不总是意味着对国家及其政治体制的挑战。有的时候这种背弃甚至是国家所欢迎的。在这个意义上,确如斯诺所说,并非所有社会运动都是政治性的。主要采取非制度性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是社会运动与国家改革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是它依靠某种集体认同和团结感而得以维持。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发起人、领袖或核心领导力量与其参与者之间没有固定的、程序化的支配与服从关系,从而不得不依靠某种集体认同和团结感来维持。这是社会运动与政党和利益集团的重大区别之一。确实,政党和利益集团常常是社会运动形成和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如上所述,即使这些政党和利益集团内部是高度组织化的,其本身也并不构成社会运动,而只有它们在本组织之外吸引到足够多的社会公众参加从而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才构成一个运动。此时,这些政党和利益集团与参与其运动的社会公众之间仍然没有固定的、程序化的支配与服从关系,仍然不得不依靠某种集体认同和团结感来维系社会公众对其运动的参与。集体认同和团结感虽然表现为一种情感和信念,但与物质利益并不是完全脱节的,不是说社会运动维系于特定的集体认同和团结感,就完全否定了物质利益交换在社会运动形成和维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利益互惠也是集体认同和团结感的重要基础之一。

四是它有一定连续性和组织性。社会运动之所以被称为一个运动,就在于它不是单个的、离散的事件,而由具有连续性的一系列斗争(campaign)组成。单个事件可能构成运动的一部分,但它本身算不上一个运动。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运动具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又有某种集体认同和团结感作为基础,自然会具有比较好的组织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运动虽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并未完全组织化。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社会运动可能转变为完全组织化的利益集团、政党甚至国家政权。较好的连续性和组织性也是社会运动与集体行为的区别之一。

五是它具有冲突性。社会运动既然志在社会变革,那么不管变革范围大小和层次深浅,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运动对象的利益或打破他们的生活常轨,有时甚至波及运动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人群。因此,引起社会冲突是社会运动的必然后果。一些社会运动在手段上是和平的、调侃的、娱乐的甚至是自戕的,但其中所蕴涵的挑战意味仍是不言自明的。

概言之,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所指的“社会运动”指的就是同时具有上述五种特征的集体行动。那么,具体来说,社会运动到底包括哪些类型呢?也许是因为社会运动的现实形态过于复杂,也许是因为理论上的分歧太大,西方社会运动学者很少对社会运动进行分类。布鲁默(Blumer1969)曾经把社会运动分为一般社会运动、专门社会运动、表达性社会运动、复兴及民族主义运动等四类,但没有说明分类标准。斯梅尔塞(Smelser1962:271、313)曾根据其目标是指向社会行动中的规范系统还是价值系统,将社会运动分为“规范导向型运动”和“价值导向型运动”,也没有被学界广泛接受。现在西方社会学和社会运动课程中常常引用的是艾贝尔的分类(Aberle1966;转引自Mc Adam and Snow 1997:xixxx)。

艾贝尔的分类思想是,既然社会运动的目标是寻求社会变革,那就可以根据变革的位置和变革的程度将社会运动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修正性运动(alternativemovements),寻求部分地改变个人的行为或思想;第二类是改良性运动(reformativemovements),寻求社会结构的部分性变革;第三类是救赎性运动(redemptivemovements),希望彻底改变个人的观念和行为,典型的表现是那些极端宗教运动;第四类是革命性运动(transformativemovements),寻求彻底改变社会结构,亦即通常所说的革命。分类是为理论阐述服务的。艾贝尔的分类虽然清晰,但据以分类的“社会变革”这个特征过于单一,仅用这个特征的变异来分类,不足以揭示社会运动现象在理论内涵上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用处并不大。但如果用艾贝尔的分类来看,那么,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第一、二、三类运动,对于第四类即革命性运动则涉及较少。

第四节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谱系

前面用了两节内容来梳理“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这两个概念,目的是让读者对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对象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在过去一百多年中,围绕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现象,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产生了大量知识成果。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运动的频繁发生,关于社会运动的研究也呈爆炸式增长(dellaPorta and Diani 2007:1)。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谱系,即各种理论预设、观点和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厘清这个知识谱系,才能事半功倍地掌握和借鉴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成果。

事实上,这也是西方社会运动学界本身非常关注的问题。在此之前,已经有很多研究者尝试着整理让人眼花缭乱的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知识。整理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种可以称为“主题式”,是按照研究主题来勾画知识谱系;另一种不妨称为“视角式”,是按照理论视角来勾画知识谱系。这两种思路的差别在于,前者偏向于以研究对象,即社会运动所呈现的特征为基点来剖析整个知识体系;后者则偏向于以研究主体,即学者们看待社会运动现象的基本立场为基点来剖析整个知识体系。社会运动研究作为一个知识生产过程,是研究主体和研究对象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研究对象的特征会影响研究主体的理论视角,而研究主体的理论视角也会导致他偏向于关注研究对象的一些特征而忽视另外一些特征。因此,研究主题和理论视角这两种勾画方式是有内在联系的。下面首先回顾以往学界梳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知识谱系的逻辑框架,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书的梳理框架以及相应的结构安排。

一、研究主题

关于西方社会运动的研究主题,有多种概括。最早的概括应该是马克思和伍德于1975年在《美国社会学年评》上发表的《集体行为理论和研究综述》(Marx andWood 1975)一文。当时社会运动研究还没有完全摆脱集体行为论的影响,所以他们仍以“集体行为”为题来综述整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在这篇综述性文章中,他们虽然也将“集体行为理论和研究”概括为“集体行为的分类”、“集体行为的内在紧张”、“意识形态”、“动员”、“招揽”、“动态、发展和结果”等七个专题,但并未为这一划分提供明确的逻辑依据,而只是将有关理论和观点合并同类项而已。更重要的是,该文所综述的那些理论和观点现在多已湮灭不传,所以该文所概括的研究主题对于把握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谱系用处不大。

1988年,在斯梅尔塞主编的《社会学手册》一书中,麦克亚当、麦卡锡、左尔德共同撰写了“社会运动”(Mc Adam etal.1988)一章。这可能是首次有人试图用一个逻辑框架来梳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成果。他们(Mc Adam etal.1988:697)认为:“任何关于社会运动的完整的解释,必须做两件事:一是考虑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分析层次上起作用的过程和变量,二是在阐明一个运动的发生过程的同时,阐明那些据以解释一个成熟的运动保持稳定及变化的动态过程。”结合这两个方面,他们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成果总结为六个方面。

他们还用这个分析框架总结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历史变迁,即,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特点有两个:一个只关心社会运动是怎样发生的,而不太关心社会运动是怎样维持和变化的;二是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偏重于从微观角度去理解社会运动的发生机制。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等理论的兴起,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焦点发生转移,一是从关注“发生”转向关注“维持和变化”,二是从微观转向宏观。

这个分析框架的优点是逻辑清晰,缺点是缺乏针对性,因为“宏观—微观”加“发生—发展”这样一种分析图式并不是根据社会运动研究独有的逻辑关系来定制的,而几乎适用于对任何社会学知识的梳理。由于缺乏针对性,所以这一框架对于掌握西方社会运动的知识谱系并没有太大帮助。即使是他们自己,在将分析框架落实到到具体划分研究专题时,也只能随意地、开中药铺式地简单罗列,并且清单长到令人难以忍受:在6个大的方面之下,又划分了9个一级专题和38个二级专题!

也许是吸取了这个教训,1997年,麦克亚当与斯诺共同主编的、在美国“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课程中被广泛用作参考书的《社会运动读本:发生、动员及动态》(McAdam and Snow 1997)一书对研究主题的划分就要简洁和清晰得多。在该书中,他们根据社会运动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将社会运动研究的主题划分为运动发生的有利条件、运动的微观动员和运动的动态过程等3个方面,每个方面再分专题,共分出11个专题。通过这个分类框架,即使是一个初入社会运动研究领域的人,也可以大体了解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构成,以及这种构成与现实的社会运动现象之间的关系。

除上述分类框架外,关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题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总结。首先,德拉·波塔和迪阿尼(della Porta and Diani2007:519)认为,社会运动研究始终围绕着四个“核心问题”:其一,社会变迁是怎样为社会运动的发生创造条件的?其二,那些被认为值得作为运动对象的议题和值得作为集体行动主体的行动者是怎样分离出来的?其三,集体行动是怎样形成的?其四,集体行动的形态和激烈程度是怎样决定的?简言之,一是运动发生的社会条件,二是运动议题和行动者的形成,三是行动之整体性和组织性的形成,四是社会运动形态和激烈程度的差异。

其次,魏昂德(Walder 2009)把全部社会运动研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治取向,一个是动员过程,比上面任何一种分类都要简约。他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要兴趣集中于解释社会运动在政治取向上,即在意识形态、目标、动机或暴力倾向等方面的差异。此后,研究兴趣迅速地并几乎是完全地转移到动员过程上,只关心一个运动怎样为了取得成功而去获取资源、招揽支持者或寻找政治机会,却不关心一个运动到底是什么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而把矛头对准谁。魏昂德认为,将研究兴趣完全集中在动员过程上,严重收窄了社会运动研究的视野,今后应注意从那些分散在各个领域的关于社会运动之政治取向的研究中汲取智慧。

上面四种分类框架都没有明确指出美国传统和西欧传统在研究主题上的差异。在这个问题上,梅鲁奇(Melucci1985:791792)指出,西欧传统的社会运动研究主要关注“why”,即为什么会发生社会运动;而美国传统则主要关注“how”,即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或组织是怎样做出集体行动的有关选择的。“why”和“how”的区分虽然是就美国传统和西欧传统的差别而言的,但和魏昂德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区分为政治取向和动员过程这样两个主题的观点几乎相同。

上面总共提供了五种关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主题的分类框架。这些分类框架繁简不一,角度各异,所解析出的知识图谱也有很大差异。综合这些各有千秋的知识图谱,可以使我们对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体系有一个概略的了解。

二、理论视角

“主题式”分类框架主要根据研究对象,即所涉及的社会运动现象或特征来梳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知识成果,“视角式”分类框架则倾向于根据研究者观察社会运动现象时所采取的理论视角来梳理有关知识成果。这两种梳理方式有联系,也有区别。有联系,是因为理论视角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者选择经验研究对象时的偏好,从而影响其研究主题;有区别,是因为同一种经验现象可以从多个理论视角去分析,而多种经验现象也可以从同一个理论视角去分析。因此,在揭示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研究主题之外,仍有必要揭示其中的主要理论视角。

关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要理论视角,有多种看法。其中,第一种观点是欧洲学者克兰德曼斯(Klandermans1986,1991)提出的。他认为,主要有两种理论视角,即美国的“资源动员”视角和西欧的“新社会运动”视角:“资源动员”视角倾向于从“理性人”假设出发,研究那些创发社会运动的精英或组织是怎样取得社会运动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机会的;“新社会运动”视角则着重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所谓“新社会运动”在价值、行动方式、支持者等方面与以劳工运动为代表的“老社会运动”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怎样产生的,又对社会运动的形态有什么影响,等等。

这种观点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欧社会运动研究中流行的理论视角概括为“新社会运动”,无疑是正确的;与此同时,它指出同期流行于美国的社会运动研究都基于“理性人”假设,亦为精辟之论。但它因此而将美国的社会运动研究都贴上“资源动员”视角的标签,却低估了美国社会运动研究内部在理论视角上的分歧。事实上,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美国至少有三个得到广泛承认的理论视角: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和框架建构论。这三个理论视角固然都以“理性人”假设为逻辑基石,但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兴趣、核心议题和中心概念,而且都把批判其他视角作为自己开宗立派的理论基础,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忽视三种理论视角之间的内在差异而通通贴上“资源动员”视角的标签,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利于揭示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发展逻辑。美国的社会运动研究是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比西欧的社会运动研究要大得多,不充分揭示其知识体系的内在变异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且,从概念使用来说,“资源动员”这个概念在美国社会运动研究中早已有之,并有确定的含义,即,作为一个理论视角时,它与“政治过程”和“框架建构”这两种视角是并列的。如果现在撇开这一概念使用传统,而将后两种视角都归入“资源动员”视角,就会造成概念混乱,并影响理论对话。再者,往“资源动员”概念中装入过于复杂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内容,只会使这个概念失去清晰度和针对性,不利于理论分析。

其实,早在第一种观点发表之前,已有学者指出美国社会运动研究内部在理论视角上的差异。这就是这里要说的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Jenkins 1983;Perrow1979:199205)认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运动研究在理论上经历一次了重新定向,即从传统的集体行为论转向新兴的资源动员论。这种观点虽然也像第一种观点一样,将当时流行于美国的社会运动研究新取向统称为“资源动员”视角;但它注意到,“资源动员”视角内部存在差异——一部分着重关注造成社会运动兴衰成败的政治环境及过程,另一部分则着重关注运动组织者、运动积极分子和各种运动组织的动员活动对社会运动形成及演变的影响。鉴于这种差异,佩罗(Perrow1979:199120)将前者称为“资源动员论I”(RMI),而将后者称为“资源动员论II”(RMII)。这种观点曾经在美国有一定影响,但同样存在“资源动员”概念界定过宽的缺点(参见McAdam 1999:262263)。这里所谓“资源动员论I”和“资源动员论II”的区别,实际上是政治过程论和资源动员论的差异。

这两种观点所存在的不足,除了理解上的偏差之外,与当时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有关理论视角还在成长中、面目尚不十分清晰有关。

第三种观点是麦克亚当、麦卡锡和左尔德于1996年在其主编的《社会运动研究的比较视角》(Mc Adam etal.1996a)一书中提出的。这一观点将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视角区分为三种,它们分别以政治机会(politicalopportunities)、动员结构(mobilizing structures)和文化框构(culturalframings)作为理论阐发的焦点。他们虽然没有交代这三种理论视角的出处,但显然是按照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十年中所确立的、至今仍主导着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三大理论流派,即政治过程论、资源动员论和框架建构论来划分的。这样划分的好处是,能够清晰地展示美国社会运动研究范式的演替轨迹及其蕴涵的知识发展逻辑,从而有利于揭示各个理论视角的优长和局限,推动范式的革新和科学的发展。所以,到目前为止,这种观点仍是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最为广泛接受的观点。

不过这种观点仍有其不足,那就是充满了美国中心主义色彩,对西欧社会运动研究传统了解不够,把握不准。这表现在,主要流行于西欧的新社会运动论明确不赞成上述三个理论视角所坚持的“理性人”假设,但麦克亚当等人却企图将新社会运动论的有关观点分别并入美国的三大理论视角中。这显然是一个严重的误解。也许是认识到这个问题,麦克亚当后来又提出另外一种分类框架——将西方社会运动的理论视角划分为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主义三种(参见McAdam 1999:viixlii)。在这里,他认识到西欧新社会运动论对“结构”和“文化”而非“理性”的强调,并指出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视角正在经历从理性主义向文化主义的转变,无疑是很有洞见的。但他对这三个视角的具体内涵及其与既有社会运动理论知识之间的对应关系都语焉不详,因此难以置评。

三、本书的组织架构

本书的根本目的不是写一部《社会运动概论》,也不是写一部《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史》,而是要为中国学者,特别是社会学者开展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提供理论借鉴。既然是“提供理论借鉴”,就要深入总结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在理论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一是它展现的理论智慧,二是它存在的局限和教训;特别是要揭示酿成这些智慧、局限和教训的历史规律和科学逻辑。为着这个目的,综合权衡之下,本书决定采取以理论流派为纲、兼顾理论视角和研究主题的方式来组织全书的内容。

所谓“理论流派”,是指以若干理论共识为核心和基础而形成的某种研究传统。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理论流派首先表现在它有其独特的关于研究对象的理论假设。这些假设无论正确与否,都会作为一种本体论信念规定着该流派理论认识的基本方向和过程。相应而来的第二个表现是,它有独特的中心议题、核心概念或命题。这些中心议题、核心概念或命题是否系统,在逻辑上是否严谨,是判定一套理论是否构成一个流派的重要标志。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个理论流派表现为它有自己的标志性人物和论著,并且有足够多的追随者,从而在业内拥有较大的影响,得到广泛的承认。概言之,一个理论流派就如同一场社会运动,必须有足够明确和可辨别的诉求、领袖和“集体行动”,以及足够广泛的影响,否则称不上流派。

理论流派与理论视角和研究主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如上所述,一个理论流派必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视角,有自己独特的中心议题,亦即研究主题。尤其是独特的理论视角,它是一个理论流派得以确立和得到承认的基础。因此,理论视角和研究主题可以作为判别理论流派的重要标志。但另一方面,三者又不完全等同。主要差别在于,一个理论流派必须在组织上有所体现,通常有标志性学者作为“领袖”,有标志性著述作为“纲领”,有一批对这些“领袖”和“纲领”表示认同的学者作为“追随者”,否则不成其为“派”。而研究主题和理论视角则有可能只是一种理论概括,不一定体现在组织上。比如,前面讲到,麦克亚当最近将当代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视角概括为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主义三种,从理论上说也不无道理,但这三个“主义”就很难找到什么公认的“领袖”和“纲领”,不能说是一个“流派”。要言之,理论流派与研究主题及理论视角之间有一定对应关系,但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是一个国内学术界迫切希望了解但又相对陌生的领域,为了让其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理论借鉴作用,本书在内容的组织上尽力贯彻“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必须把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历史进程讲清楚;另一方面,必须把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发展讲清楚。这两个方面必须有机地统一起来,脱离历史事实单纯讲理论进程,容易陷入枯燥和抽象,不容易掌握;而脱离理论线索去讲历史进程,不但容易失焦,而且达不到本书预定的目标。相比较之下,以理论流派为纲的内容组织方式,更能做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因为,一方面,一个个理论流派有其可辨别的标志性人物和论著、标志性议题和核心概念,从而使理论建构能够作为一种生动的、感性的历史过程来把握,让后学者克服神秘和畏惧心理。另一方面,一个个理论流派就是一个个相对整合的知识体系,以理论流派为基本组织单元有利于清晰而简约地展现西方社会运动研究领域中理论争鸣的焦点和进程,避免流于平铺直叙的史实记述或理论专题罗列。

关于西方在社会运动研究过程所形成的理论流派,上面那些关于理论视角的观点已经有所揭示。概括起来,就是这么五种:一是新社会运动论,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并主要流传于西欧;第二至四种分别是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和框架建构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先后诞生于美国,并在当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后是集体行为论,诞生于美国并主要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以前。上述五论之所以称为“流派”,是因为它们都有专门的名称并得到普遍承认,有独特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议程,有作为产生标志的论文或专著,有重量级学者作为旗手,而且有大批追随者,有源有流,有干有派,称“流派”当之无愧。至于西欧在新社会运动论之前的社会运动研究,基于其属于马克思主义流派,而根据本书的界定,马克思主义流派的社会运动研究不属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之列,故本书不做专门阐述,而只是在介绍新社会运动论时附带涉及。

根据这一理解,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导论。第二至六章分别讨论集体行为论、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框架建构论和新社会运动论。最后是第七章,也是全书的结语,将对前面各章的讨论做一个总结,指出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最新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略谈借鉴西方社会运动研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本书在以理论流派为纲的同时,将兼顾理论视角和研究主题,即既注重比较不同理论流派在理论视角上的异同以及彼此间的批判和继承关系,又注重比较不同理论流派在研究议题上的偏好,以及对相同或近似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 cxIbGK4CJNSKDmD7gwAI66fLkk6OwG4JB3p8RV+lWqBf1Ulb4+noHxUVvDZrMW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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