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这意味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物权法》的制定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为法治社会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表明,我国千余年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财产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制订《物权法》,就确立了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可以形成真正的恒产,从而有助于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
颁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对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就有效地避免了政府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安则国泰,民富则国强。保护财产权,就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而《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所历经的一些曲折以及最后高票通过的结果,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物权法》与民生的密切相关性和凝聚最大多数人共识的特点。这也说明了物权法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财产的基本法律,也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发挥《物权法》应有的作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法,许多规定较为抽象,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配套。例如,要尽快制订“征收征用法”、“不动产登记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法无解释不能适用,我们应当加强对物权法的学理解释,从而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为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在《物权法》颁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研究的重心主要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实然”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产权的争议以及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物权法,正确解释物权法,并在正确解释物权法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学。
《物权法研究》一书于2002年5月出版,其时《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刚刚启动。该书是对我参加《物权法》起草、主持编写《物权法学者建议稿》过程中一些心得的总结。该书曾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并被教育部列为研究生指定教材。但该书出版至今已有数年,在此过程中,我因为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对物权法理论以及适用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应有关国家机关的邀请,介绍《物权法》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人员就《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由此对《物权法》的内容和体系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因此,有必要结合《物权法》对本书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要结合《物权法》,对其规定进行解读,而且也将这一期间的一些新的体会纳入本书,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同仁批评。
《物权法》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教科书,我虽然有幸参与其制订工作,但对《物权法》一些内容的深刻含义的理解仍然感觉是肤浅的。由于时间仓促,本书中一些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指正。
2007年6月13日于明德法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