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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佟志广与梅西展开舌战

1991年6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梅西率10人谈判代表抵达北京,揭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序幕。

在首次谈判中,双方互不相让,激烈交锋。美方代表梅西发言说:

贵国大量盗用我国公民的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仅计算机软件一项,就给我们造成约3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中国代表团的团长是对外经贸部副部长佟志广,面对咄咄逼人的美方人员,他临危不惧,尖锐地指出:

我们承认可能存在着侵犯贵国公民版权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它会给贵国造成经济损失。但是,这3亿以至4亿美元的数字显然太夸大了。它是怎么算出来的?

美方说:

我国的一些公司和受害者提供了这方面的情况。一家研究机构对此做了认真的调查。损失数额是一个大致的估算。

中方代表则表示:

贵国怎么能把私立机构的推算,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根据?这样太不严肃了。

美方接着说:“贵国听任侵犯版权的问题发生而不予以制止,难道就是严肃的吗?”

中方代表说:“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著作权法,并颁布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这是事实。”

美方代表说:

但是,贵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太低,达不到国际标准。你们对外国人首次在国外发表的作品不予保护。你们不把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你们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期限只有25年,而国际惯例是50年,你们必须对著作权法做出必要的修订。

这时,中方代表严正指出: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国内法。何时修订、如何修订是自己的事,外国无权干涉。

美方说:“你们必须尽快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用国际标准保护国外的版权。”

中方代表佟志广说:

请问,贵国是什么时候才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据我们所知,贵国用了100多年时间才在1989年3月1日加入1886年9月9日建立的伯尔尼公约,井将贵国的法律按照80多个国家承认的原则作了必须的改动。而我国则在10来年的时间里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年、上百年才走完的路,不仅颁布和实施了著作权法,而且宣布尽早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方代表说:

尽早?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贵国必须在1992年2月1日前加入。

中方代表坚决地指出:

这个日程表只能由中国自己制定。

这次中美谈判,可以用剑拔弩张来形容,这次谈判的根源,则要追溯到美国为保护本国贸易而颁布的“三〇一条款”。

美国“三〇一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三〇一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三〇一条,可称之为“一般三〇一条款”。

广义的“三〇一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一三〇一至一三一〇节的内容,包含关于不公平措施的“一般三〇一条款”、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别三〇一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的“超级三〇一条款”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三〇六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三〇一条款”又称其为三〇一条款制度。一般三〇一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三〇一条款”、“特别三〇一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三〇一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般三〇一条款是其他三〇一条款的基础,其他三〇一条款是一般三〇一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三〇一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三〇一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贸易法第三〇一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一般三〇一条款”。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

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

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要向国会提供一份报告,把世界100多个国家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保护比较差的国家,列入“观察国家”名单。

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侵权严重得让美国人忍无可忍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一旦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美国便发起“特殊301调查”。即给半年时间谈判,限期采取得力措施打击侵权。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的国家必须承诺一个打击侵权的时间表。如果半年期限谈判未果,美国便公布一个“报复清单”。

所谓“报复清单”,即由于有国家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比如造成了2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就要把从你国家进口的20亿美元任何商品的关税提高100%。

假使半年期限谈判不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考虑延长1至3个月。

1989年5月14日,美国报纸报道,美国政府发出将把某些贸易伙伴列为“不公平”贸易国或地区并将采取贸易报复的威胁后,它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就此做出了反应。

当时,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宣布34个国家或地区在对美贸易中有“不公平”贸易做法。根据美国在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法》,美国贸易代表须在5月28日之前从上述名单中选出对美国产品设置大规模贸易壁垒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并与之进行谈判。

如果在18个月内仍未能达成拆除贸易壁垒的协议,美国将施以报复。

希尔斯说,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主动提出要与美国进行谈判,以阴止美国采取报复措施。南朝鲜和台湾已宣布了使某些产品进口自由化和削减关税的计划,日本也暗示准备更多地购买美国的集成电路块、超级计算机和电信器材等产品,日本政府还计划在美国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提出一揽子新的开放市场的措施。

欧洲共同体警告对美国的任何报复措施都将采取反报复行动。它已宣布一系列反击美国贸易报复的措施,包括对食糖、奶制品和其他农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等。

美国在“特别三〇一条款”下,将它的全球贸易伙伴就侵犯知识产权的程度分成几类:正常国家、列入观察名单的国家、列入重点观察的国家、重点国家。

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

1990年,中国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

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向新闻界宣布,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特别三〇一条款”,中国被列入侵犯美国公民知识产权的重点国家名单中。

于是,美国对中国发起“特殊三〇一调查”。美方说,中国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够;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计算机软件没有按照文学作品来保护。

同时,美方声称,如果中方不采取措施,美方将在5月过后对中国实行贸易报复。 u9OqTDnmp9jYTuETVwflav4duHydrkn959L+/K0fKgLEW6fP8argA/qPpcVzJk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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