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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邓小平提出宽大政策

1983年7月12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正式会谈如期举行。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会谈议程,开始磋商1997年后为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而做的安排。

中方谈判代表团成员: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姚广,新华社香港分社第二社长李菊生,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外交部西欧司顾问鲁平,外交部西欧司参赞柯在铄、罗家欢。

英方谈判代表团成员:代表团团长、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英国驻香港总督尤德,港英政府政治顾问麦若彬,英国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欧威廉,英国驻华大使馆二等秘书毕瑞博、史棠穆。

会谈一开始,双方就香港的安排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中方的方案共十二条,亦称“十二条方针”。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2.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

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

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人员可以留用,可聘请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依法保障居民的权利和私有财产;

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市自由兑换,继续流通;

8.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

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

11.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12.中国将以“基本法”来规定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及对这些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而且这些政策50年不变。

这个方案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具有创新、务实等特点。它具体体现了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并且是在邓小平关怀和指导下制订出来的。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根据中国国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并把他在解决大陆与台湾统一问题上所形成的新思路、新方法,运用到解决香港问题上,经过多次调查和深入思考,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

为了使“一国两制”构想具体化和制度化,邓小平开始着手制订香港回归祖国后对港实行的基本政策。

早在1981年初,邓小平就指出:

香港问题已摆上日程,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方针和态度。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并尽快整理出材料,供中央参考。

根据邓小平的指示,有关部门立即投入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香港同胞的意见之后,制订出了中国政府的对港“十二条方针”。

1983年4月4日,邓小平在最后修改稿上批示:

我看可以,兹事体大,建议政治局讨论。

4月22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这一方案。邓小平在会上讲话说:

“十二条”可以做为谈判的根据。

邓小平又说:

谈判可能谈好,因为我们的政策够宽大的了。

但在当时,英方并没有接受邓小平提出的宽大政策。他们指责说:“中国的方案只是一种信念和希望,是‘乌托邦’”。又说:“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保留资本主义的香港不变化,是令人怀疑的”。

英方抛出一个“以主权换治权”的方案,与中方相对抗。英方认为:“为保持香港的繁荣,就必须继续保持英国在香港的管理作用,并使社会主义的大陆同资本主义的香港隔离和绝缘”。“要使这一点为中国接受,英国就得接受中国对整个香港的主权”。

在头三轮的谈判中,柯利达执行撒切尔夫人的策略,不厌其烦地宣传香港的繁荣都是英国统治的结果,声称只有中国同意由英国继续管治香港,英国才会同意给中国以名义上的主权。

这其实是英国人的底牌。中国代表姚广指出:

要解决这一历史遗留的问题,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香港归还中国。

因为这个问题,双方争执得很厉害。对于下一轮谈判,姚广的态度也强硬起来,他说如果“英国不改变态度,我们就要考虑谈判继续下去的必要性”。

由于双方存在着深刻的分歧,经过三轮会谈,未取得丝毫进展,谈判陷入僵局。 1BPKPn/o2MMDj8hhCqa44zW6JDWVGuluAL24Lub48XHwHK996UYY3X9sXl3RZm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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