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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苏达成石油开发协定

1950年初,遥远的莫斯科依然是天寒地冻,厚厚的积雪笼罩着庄严神圣的克里姆林宫。

接到刘少奇报告的第二天,毛泽东就在石油领域开展合作问题,与斯大林进行认真磋商。

会谈中,毛泽东态度诚恳地向斯大林表明,中国政府希望与苏联进行石油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开采合作。

对此,斯大林则明确表示同意。

两位国家领导人最初的磋商成为后来中苏两国成立“中苏石油股份司”的良好开端。很快,按照“平权合股”原则,合作的具体谈判开始了。

1月30日,新疆省副主席赛福鼎·艾则孜,中共新疆分局委员、宣传部长邓力群等人奉命由乌鲁木齐抵达莫斯科,同苏方就两国在新疆合办石油股份公司和金属股份公司进行谈判。

1950年3月27日,经过两国政府多方、多次洽谈,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了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协定。

第二天,《人民日报》就发表《中苏两国创办石油股份公司、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协定》的联合公报。

公报内容如下:

195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了关于创办两个中苏股份公司的协定,一为石油公司,一为有色金属公司。两个中苏公司均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目的在于协助中国工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

石油股份公司之任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进行探测、开采、提炼石油及煤气。有色金属公司之任务,则是在新疆进行探测及开采有色金属。上述两公司之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之。公司之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同样亦由双方平分之。公司之所领导,由双方之代表以轮换制之程序进行之。

协定中规定,两公司活动之头三年中,管理委员会之主任由中国方面代表选出,副主任由苏联方面代表选出。两公司之总经理由苏联公民中任命之,副总经理由中国公民中任命之。每过三年,原有三年中由某方代表所担任之职务,由另方之代表接替之。公司之职员,由中苏两国公民中平均充任之。在一切场合下,均遵守按期轮换职务之原则。

两协定之有效期限均为30年。

谈判是在友好的气氛中和完全相互谅解的精神之下进行的。

签订协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人民共和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王稼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外交部部长安·扬·维辛斯基。

合作协议签订后,具体合作事项的谈判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了。

5月17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致电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及新疆省主席包尔汉,转告了苏联政府关于联合企业的苏方人员安排,要求彭德怀等人迅速拟定中方人员,并为即将召开的中苏石油股份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及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9月30日,经过6个月的紧张筹备,中苏新疆石油股份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新疆省主席包尔汉、省财经委员会主任王震和苏联驻乌鲁木齐代理事馆务总领事格列克夫等出席了大会。

此次会议通过了《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组织条例》,并选举由中苏双方各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9月29日,包尔汉、王震就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章程等问题专电向周恩来和彭德怀汇报。

次日,中苏石油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苏方聂列亭任总经理,中方阿里木·阿洪任副总经理。

中苏石油股份公司是新中国石油工业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石油工业,彻底摆脱了从20世纪初开始的土法采油的尴尬,正式踏上了工业化开采之路。

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成立,对于新疆乃至西北地区天然石油的开发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新中国石油工业的整体发展也有着奠基性的重要作用。

而刚刚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无论发展国民经济,还是抵御外来侵略,都亟待着石油资源的支持。中苏石油公司的成立,使国人看到升起在准噶尔盆地的石油工业建设的曙光。

从此,在中苏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油田的建设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 kzX1v7B/bkq5XhA0dVhZHEBNDakHUQJ0+WjMzw7SMJlLrPa1CF0nEEww+g1Bb0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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