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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平安村首创村官海选模式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至此,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为基本法的村民自治立法,完成奠基性任务。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在全国试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其地方性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等立法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我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迈出了奠基性的一步。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权威,得以具体而切实地树立起来。

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初期,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仅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的规定为核心,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村民委员会选举规范为基础,以省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依托的法律制度框架,而且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带动了整个村民自治法制的创建、形成与发展。

在1988年末,梨树县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县各行政村,进行了首届村委会选举,一改多年来村委会干部由乡镇政府指派或任命的做法。

在首届村委会3年任期即将届满之际,在1991年末至1992年初,梨树县举行了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选举实行“五公开”和“三不三直接”。

“五公开”是:

公开选民名单、公开选民基本情况、公开选举程序、公开具体规定、公开选举结果。

“三不三直接”是:

不包办代替,由村民直接推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具体领导本村选举工作;

不内定名单,由村民直接酝酿、协商、推荐和确定候选人;

不划框定调,由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正是在这次选举中,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村民,正式把“海选”推向前台,并趋向成熟。

平安村是1991年底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因干群关系紧张,在确定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时,出现了基层组织意图与村民意愿相距甚远的情况。

基层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村民不满意,而村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基层组织又不认可,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问题反映到县里,县领导经过研究决定,为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精神和《吉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平安村结合本村村情和选情,借鉴北老壕村选举村干部的做法,把确定候选人的权利,完全交给村民。

其具体做法是:发给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人一张白纸,让选民任意填写自己认为可心的人,谁得的票多,就确定谁为候选人。

当时,全村选民998人,参加投票的965人,投票率高达96.7%。

在经过两轮筛选和一轮正式选举后,有文化、懂技术、办事公道的人,被选了上来。

这种撒大网式的推选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方式,就像大海捞针一样,被群众比喻为大海里捞珍珠,俗称“海捞”。

对此,梨树县村委会选举指导机构,给予总结、规范、补充和推广,并定名为“海选”。

1998年7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梨树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海选”,《选举办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海选”、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及时选举,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3至7人组成,名额由乡、镇换届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屯联合组成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5人组成。

梨树县的“海选”立法,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后期。这时,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酝酿修订,以便正式颁布实施。

由梨树县发源的村民委员会“海选”的实践,尽管发生在全国局部地区,但因其对实施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尝试性作用,而成为修法参照的认识和实践素材之一。 LCHsDGD5y4j6iZtpCMt9owtb2J6/O2gN7s6/SdzojgQ1iqdH/yG+p6Xv+dSupm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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