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果累累:全国各地乡镇企业蓬勃发展
郑明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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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出席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全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这次会议的伟大意义在于拨乱反正,使党和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全方位走上正确道路,是中共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转折。
此次会议以后,全国各类经济体,包括乡镇企业也开始发展了起来。当然,中国的乡镇企业的形成和发展还有更早的历史。
我国的乡镇企业是从原来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所办的企业,即社队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社队企业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在农村手工业的基础上产生的。
1958年,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化和大办钢铁的群众运动。
在当时,围绕着大炼钢铁,各地的公社办起了一大批小型炼铁、小矿山、小煤窑、小农机修造、小水泥、食品加工和交通运输等企业。
在同时,各地还把原来农业合作社已建立的许多副业小厂,都无偿地转为公社工业,原农业合作社办的种植、养殖场,也收归公社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一大批公社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到1959年6月底,全国有社办工业企业70万个,总产值71亿元,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肯定了公社工业化的发展,指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
在20世纪60年代,在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的同时,对社队工业进行了调整和压缩。这样一来,社队企业的发展开始受到限制,甚至出现衰落趋势。
到20世纪70年代,社队企业开始略有发展,却非常缓慢,截至1978年,我国社办、村办的企业只有152.42万个,联户企业和个体企业则几乎是空白。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发展。1979年7月3日,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颁发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指导性文件,即《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规定》第一条即明确指出: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社队企业发展了,首先可以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可以壮大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经济,为农业机械化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能够为机械化所腾出来的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社员生活水平;还能够为人民公社将来由小集体发展到大集体、再由大集体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逐步创造条件。公社工业的大发展,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和工业品,加速我国工业的发展进程,又可以避免工业过分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弊病,是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同时,《规定》还明确提出了,发展社队企业的发展方针、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所有制等。
此文件对发展社队企业的方针、政策及方向作了如此明确的规定,标志着社队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历史性的转折。
9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明确指出:
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凡是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
《决定》发出后,各地和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打消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顾虑,调动了他们发展社队企业的积极性,这为社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适应的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社队企业开始迅猛发展起来。于是,人们也把这个时期,称为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一个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