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通知中说:
应当指出,在一些干部中,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现象,如贪赃枉法、营私舞弊、欺压群众、任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至今仍然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人,特别是违法的“执法者”,必须严肃依法追究,尽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政法部门和一切执法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学好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光明正大、公道正派的原则,发扬廉洁奉公、见义勇为的优良作风,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新的贡献。
在通知中,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法制宣传教育重新被重视,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在这次里程碑性的大会之后,国家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在短短几年之内,我国就制定了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300多部。
虽然当时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但在重要的、基本的方面,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与此同时,非常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又迫切需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说:“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关系全民的大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作出决议,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全民中实施。为此,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这个规划。
《规划》明确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确定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
指出了普及法律常识,“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它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争取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规划》还对普及法律常识的要点,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解释,对普及法律常识的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说明。
对普及法律常识的考核方法,《规划》从个人考核标准和单位考核标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对组织实施的领导方式方提出了要求。
《规划》要求普法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主管,组织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同时,每半年要分别向中宣部和司法部报告一次工作,以便加强业务指导,保证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第一个普法决议。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通知下发后,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