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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平正义的基本概述2

四、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

公平正义历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要想在我国实现公平正义,就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标准办事。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一定要了解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一)基本原则

第一,保证原则。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只有摒弃了这些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三,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四,社会调剂的原则。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二)基本标准

第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三个有利于”为基本标准。“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应将“三个有利于”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其首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条件,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三个有利于”是以增进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价值标准的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民群众。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利益才能进一步得到保障。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基本标准。离开这个基本标准,一切都是空谈。

第二,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标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指人对束缚和限制的超越,强调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括人的认知、能力、政治和文化等多发面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胡锦涛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也就是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物质上的丰富,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始终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

第三,公平正义的特殊标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一些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形态或者是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也许有人提出异议,既然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还要搞特殊的标准呢?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平均主义。

特殊标准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特定人群。比如说,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就是一种公平正义。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国家通过加分政策是从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调节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公平正义存在着一些特殊标准,这些标准的本质在于调节区域间的差异,更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

自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大地上徘徊以来,公平正义就一直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并指导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中心线索。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认真研究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考察和深刻反思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对于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创立及其伟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在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异化的现实批判中提出来的,是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科学反思的结果。早在18世纪和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就从“公平”、“正义”、“平等”、“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理想。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资本主义是不公正、恶的代名词,社会主义是公正、善的化身。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正确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与阶级力量,所以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公平正义观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和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分配关系本质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

马克思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表示了极大的蔑视,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诉诸道德或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肯定会误入歧途。所以马克思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要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文字,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在对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

它不是从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抽象和空谈出发,而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性分析,基于对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公正观的批判和“扬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

(二)公正是历史的、社会的和阶级的范畴

在对社会公正概念的把握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对在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小资产阶级认为正义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赋予正义一种永恒的、绝对的地位,看不到公平、正义等观念、范畴不能脱离产生它们的现实条件。

在恩格斯看来,公正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正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现实的。对公正问题的考察,不能从抽象的唯心主义人性论或历史观出发,而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上的公正概念进行唯物史观的考察。这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抽象描述和所谓“永恒不变”的理解,实现了质的飞跃。

(三)实现社会公正是渐进的过程

在对社会公正内涵的理解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只有相对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公正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进步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取代封建社会,是社会公正发展的重要阶段,但那也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公正而言的。

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巨大飞跃。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不可能存在“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渐进过程的思想,为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公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四)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

在对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公正的衡量也是以某种尺度为标准的,但这种尺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的尺度,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尺度应该是根据职业者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全部收益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分配给职业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劳动尺度来计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即按劳分配,以劳动来衡量才是公平的。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时候,分配的公平不再以劳动来衡量,而是以人自身的需要来衡量才是公平的。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平衡量有标准,但这个标准也是历史的发展的。

(五)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正的条件

在社会公正的实现路径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现相应的社会公正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并认为这对实现社会公正起决定性作用。他们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种社会制度的存亡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否可能。

资本主义是人类实现社会公正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公平也只能渐进发展。他们在指出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是导致社会不公根源的同时,也肯定了资产阶级社会实现了较之于过去要高得多的社会公平,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自由,它用金钱的利剑斩断了一切血缘和等级束缚。

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理想社会形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为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和目的的统一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公正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它既是对西方近现代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也是对当代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的矫正;它改变了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出发点,首次揭示了社会公正的社会根源和本质所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的阶级性质和服务方向,把社会公正理论变成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解放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使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使抽象的公平正义理论变为具体的、实践的社会公正观;它也革新了资产阶级正义论的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和阶级分析方法指导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实现了社会公正理论研究方法论上的飞跃;它确立了崭新的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内容的革命变革;它有力地推动了人民群众社会公正的实践活动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

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对公正问题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形成了其特有的公正观,从理论到行动都实践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观。

毛泽东的公正思想,已成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主张人民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

在毛泽东看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每时每刻地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由此必然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即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广泛的内容,对此,毛泽东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首先,生存权是最为基础的。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

其次,是劳动权。一个人在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气有力的时候,除开他自己发懒不做工可以让他饿死不算数外,在理都应该把工给他们做,工人就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若是工人有力而社会无事可以买他的力,事实上工人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他们平等的工资,这就是劳动权。

再次,是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如人民群众应当拥有“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应当拥有休息权、教育权、老病保养权等。

另外,毛泽东还特别看重职业者参与管理的权利。他认为,职业者应当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职业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二)关注农民的共同富裕

如何使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是毛泽东最关注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要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起来,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

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出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对于他们来说,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针对农业合作化初期存在的“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及可能破坏工农联盟,毛泽东认为,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就会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

在这里,毛泽东不但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发展生产共同富裕的必要组织形式,而且认识到合作社可以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认为只有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才能消灭剥削制度,而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可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这是毛泽东在我党历史上首次正式提出“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念。

(三)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

特有的时代条件,使得我国社会存在着有损于公正原则的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这样两种比较典型的现象,毛泽东认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但反对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第一,毛泽东担心中国社会出现两极分化。例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毛泽东认为,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的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间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毛泽东的担心不无道理,但解决问题的药方显然值得商榷。例如,他认为防止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途径在于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

第二,毛泽东对绝对平均主义进行了深入批判。从红军时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毛泽东经常批判绝对平均主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各种“共产风”的批评也是络绎不绝。

毛泽东认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每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上述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

毛泽东对于公正问题的见解不仅比较全面,而且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同传统的公正观截然不同。毛泽东公正思想的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思想推动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剥削与压迫的进程;有关农民共同富裕的思想,促进了农村的发展;有关性别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想在我国的实践获得成功,这不仅是真正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同时也是对中国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

大众教育思想促进了大众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并为以后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奠定了比较踏实的基础;有关反对两极分化的思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社会如何建立一个发达而健康的社会、对于确立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宗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关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不仅为当时我国社会避免陷入彻底的平均主义划定了最后的底线,也为今天的我国社会清除平均主义的痼疾提供了依据和有价值的借鉴等。

毛泽东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却走进了平均主义的误区。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则力图克服平均主义,提出了先富带后富、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

七、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

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课题。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总结、梳理、研究邓小平有关公正问题的论述,对于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建立起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公正学说,对于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均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观

邓小平的公正观,是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

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集中体现。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实现的目标、途径和方式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有: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应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反对两极分化,避免两极分化,不能走资本主义的邪路。

邓小平以共同富裕为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集中体现在他的南方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论断中。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绝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纲领,其中既提出了明确的总体目标,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又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且规定了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质和条件,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里,实际上全面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首先,肯定了社会主义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说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解决效率问题;“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主要是公平问题。

其次,强调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个长期的过程,要在效率提高、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实现”,“最终达到”。

2.共同富裕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

3.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邓小平认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

由此,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邓小平还将先发展后发展的问题概括为“两个大局”。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域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这里,实际上就解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处理先富与后富、先发展与后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发展和先富裕起来,先发展、先富带动后发展与后富,才能逐步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平均发展、平均致富是没有出路的。

综上所述,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二是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三是使人民普遍地、共同地富裕起来,贫富差距不大。在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是一个与两极分化相对立的范畴,既不是指同步富裕,也不是指平均富裕,而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一个长远和最终目标,是一个不断实践从而逐步实现的过程。

(二)重视生产力的公平正义观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显然,邓小平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所提到的共同富裕,并不是盲目的同步富裕,而是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问题的实质是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社会公平问题。

邓小平多次谈道:社会主义理应是公正和富裕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条件下,一个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的制造一个公正社会的话,那只能制造出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而就本质而言,平均主义也是一种剥削,必定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渐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富。因此,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必须调整增长方式,即从少数人分享的增长转向全体人民分享的模式,从不公平增长模式转向公平增长模式,从不可持续发展的增长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增长。

(三)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分配问题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按贡献分配的核心内容。但是,我们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精髓未能正确理解,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建立了具有平均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

在按贡献分配的问题上,邓小平着重对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了论述。

首先,邓小平对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这个路子是对的。

其次,社会成员的收入之间是应有合理的差距的。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

再次,收入分配的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邓小平认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按资格。我们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当然要解决获利不公、损益失当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起社会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邓小平认为,对于防止两极分化来说,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之外,还可以通过这样的几种方式予以解决:税收的办法、倡导区域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民间的公益事业、示范的作用、国家必要的直接介入。这不仅解决了如何将“蛋糕”做大的问题,而且实质性地解决了如何将做大的“蛋糕”更加合理、更加公正地进行分配的问题。从实际效果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四)反腐倡廉的公平正义观

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是封建特权残余得以存在的历史根源,现代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完备是封建特权残余难以消失的现实原因。邓小平认为,“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对于现实社会中封建特权残余的种种现象作了深刻的分析和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干部待遇特殊化,是封建特权残余的具体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其中哪些是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所制约的、历史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不公正所造成的社会差别,哪些是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格格不入的,需要加以彻底根除的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把克服和消除与后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看作社会主义建设成败的关键。早在1985年,他就针对一些政府机关办公司做生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在多次讲话中,他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他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对群众所反映的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

邓小平认为,消除腐败及其他社会不公正现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加强法制,一是要进行教育,使公务员树立法制观念;二是要加强执法公正,在全社会确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准则,不允许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除此而外,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让群众监督公务员。

邓小平继任于民主被破坏、法制遭践踏的危难时刻,他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原则,直观地体现了法律公正精神。法律公正既是法律活动自身的目标要求,又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反封建、反腐败、维护法律公正,是广大群众的呼声,也是维系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

八、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收入了《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江泽民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三个代表”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所谓“三个代表”就是我们党始终要代表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先进生产力,是当代我国发展的关键,是我们最最需要的。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就是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也就代表了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应有之意。

先进文化,是当代我国发展的保证,也是我们无愧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在发展先进文化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是自由、平等、仁爱和宽容。而自由、平等、宽容的学术气氛是先进文化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本身就是正义的实质定义,只有反映最广大人民的价值追求的价值才是真正正义的。正义,只有是人民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措施来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来加以解决。

(二)把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社会公平是一个理论难点和实践热点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表明,社会公平总是受到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我们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问题。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社会公平呢?

江泽民认为,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把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同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

进一步说,只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平观,才是科学公平观。我国历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社会生产力较快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目前仍然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把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我国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三)在分配问题上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

江泽民在分析分配不公的表现时,阐述了分配公平问题。他认为,分配不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平均主义,另一种是收入悬殊。而且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相互影响、互为依存,这两者都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们所说的分配公平,就是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收入有大小,富裕分先后。改革开放以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实行这一政策,能力和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会拉开差距,在致富路上会有先有后,这是公平的。

这种收入差距之所以公平,就在于它是合理的差距,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是正当的。至于不合理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一般说来,是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造成的。

一方面,不同职业、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缺乏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职业者在竞争中缺乏同等的机遇。由此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少数人靠非法手段,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捞取不义之财。

可见,要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必须首先做到机会公平,健全公平竞争的体制,实施公平竞争的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遏制和消除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收入悬殊的现象。

(四)提高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

江泽民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只有通过改革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才能使分配制度和政策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为根本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创造物质基础。他还认为,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不能就分配抓分配,而要综合治理,从深化配套改革上找出路。

江泽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而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深化改革。今天,我们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并在这个基础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中国传统公平正义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我国传统公平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当今世界形势的科学分析和我国社会现实的深刻把握,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其主要内容有:

(一)以共建共享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胡锦涛关于共建共享的论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既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又强调人民群众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是实践主体与利益主体的统一体。提出“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从共建共享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衡量公平正义不是搞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要在充分承认个人差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到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重协调,努力把社会成员的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防止两极分化;就要认识到维护公平正义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实现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二)以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科学发展来解决。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明确“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强调发展的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国家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改革发展关键期出现的问题与矛盾需要靠科学发展来解决,推进公平正义更要靠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直接影响着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及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愿望。

发展是解决当今我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道路,胡锦涛在认识和把握发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方面,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问题上有着清晰而明确的思路。他认为,通过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只有生产发展了,“蛋糕”做大了,才能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不发展,无法摆脱贫困和落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发展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前提条件。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三)以“四个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2005年2月,胡锦涛首次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使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就其主体来说,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就其内容来说,权利公平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就其实现过程来说,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

实现权利公平的途径主要是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立法权的公平,消除部门利益立法和背离公共意志的立法倾向。其次,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在保证权利公平方面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才能提高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从本质上看,规则公平最主要的是对执政者和政府的要求,执政者和政府在实现规则公平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政策和制度,形成公平的社会运行规则。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它赋予每个职业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观,回答了社会公平的起点、前提、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特征,明确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途径和结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四)以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要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和体制。

为了充分发挥具体制度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这些制度性安排为制度建设继续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提供了经验,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制度完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路,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理论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创造性地将公平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将公平的条件、过程与结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道路。这种公平正义观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作出了新的概括。集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的丰富与发展。

其次,从实践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的,具有现实针对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论指导。针对我国发展过程中一些领域或方面出现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着眼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公平正义,怎样实现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

总之,胡锦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提出社会公平正义观,从理论和实践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UazDtlJZCyy2fGsHSBproVBXo4NLn6E2tnqaFDn/nfYcAk2phAMR2JYPjIWBSO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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