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是对我们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公正廉洁,首先要做到公平正义。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并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我们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关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平的基本概念
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参与的人或者团体,他们具有一致的属性,如投入、获得等。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公平也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正当的秩序等,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
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究公平的行为。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各项竞技活动也以公平为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即主要成员制定、参与并遵守。
(二)正义的基本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治的基本来源,更是法治的追求与归宿。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连。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中的正义,都兼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的正义,具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
从本质上讲,公平正义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作为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的评价标准,属于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码。它不专属于哪个具体领域,但又可以在所有有价值存在、需要有价值评判标准的领域内找到它的存在。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变幻无常的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
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
我们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四)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
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第二,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它包括哲学、社会政治、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的道德品质和要求,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的概念和理念。这些理念相互依存,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代替。
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到了政治学那里,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
如果从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第三,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
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
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二、公平正义的主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所有人的梦想和愿望。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我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落实好公平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学说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
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社会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产生过许许多多的不同流派,即使社会主义者自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会怀疑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甚至连一些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说,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缺乏的恰恰是公平正义。
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当时之所以激烈批判资本主义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紧迫任务
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特别强调公平正义。几次中央全会的决议都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时,就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更是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论述深刻阐释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领会和把握这一论述的丰富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所谓公平,一般指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指行为的正当性或道义性,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公平与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有合理差异,但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也从本质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着眼点、直接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同时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逐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2.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正向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即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包括逆向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作为一项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其他方面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没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举措。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信任有所下降,仇富仇官心态较为突出,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信访数量、群体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
而利益失衡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是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就业机会不够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够平等、医疗保障机会不够平等、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司法不够公正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和谐的实现。因此,下大力气纠正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保障公平正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建设。
创新发展理念,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这与当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我们的发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创新,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重点加强建设的制度领域主要包括: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和谐司法保障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点。民生是人民的生活、群众的生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各方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在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的同时,加快发展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同时,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四)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平等和公平是启蒙运动提出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20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追求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指出,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所有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要关注点。社会民主主义要构建的福利国家有两项目标: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同时也要保护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个人。
吉登斯认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和理想,是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要创造的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高峰论坛明确提出了“根除贫困,促进充分就业,培育稳定、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的宣言。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正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由于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广大劳动人民翻身成了社会的主人,才使中国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
同样,今天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要想维护、巩固其执政地位,也必须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不解决公平问题,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宗旨,广大劳动人民也不会答应。保障公平正义实质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五)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评判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有关社会价值的学说可谓精彩纷呈,“利益”说、“自由”说、“效率”说、“秩序”说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
承认、肯定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奉“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
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退化为原始丛林。
效率是社会发展必需的,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
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秩序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将社会导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见,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它们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有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所以,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主流价值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埋身于具体事务,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国家的本质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公平正义。
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矛盾已经影响了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逐步地消散于无形之中。
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因此,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三、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一)权利公平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权利公平所指的权利不是人所现有或应有的所有权利,因为机会、分配也是权利,将权利公平的权利含义扩展到所有权利会引起公平正义各项内容在概念上的混乱。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与生存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权利公平,与发展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是指在人的类的意义上讲,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应该平等,而且必须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的绝对平等。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才能真正体现。
权利公平是底线公平。权利公平只是在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因而是最低水平的公平。如果社会公平长期低于这个水平,一部分人就会过着非人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就难以维持。
权利公平是实体公平。因为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所以权利公平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绝对值,而不是某种可能性。
权利公平是消极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努力保证其全体公民的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权利公平只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最低水平的公平。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只有实现了权利公平这个前提,才有可能谈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
(二)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
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发展权是指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我们一般所讲的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在发展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在生存权的意义上不能讲机会公平,因为在现代社会,对生存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在机会公平的水平上,而应该是在绝对公平的水平上。
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换言之,机会公平强调的是程序的公平,机会公平是可能性的公平。
机会均等意味着一个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它既不承认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别,也不承认那种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封建等级差别和特权,而只承认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
机会公平是主观条件的公平。人的努力程度和能力不同,对某种利益追求的结果也就不同。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主体获得相关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机会公平是积极权利的公平。机会是需要人去把握的,对机会的把握是需要人去积极地争取的。人的努力程度不同,可以获得的机会也不同。机会公平其实是指社会不能对人们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指社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权利公平是前提,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分配公平是基本要求。不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社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
要实现分配公平,需要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为社会各方面创造公平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机会。或者说,要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不为人们地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当社会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分配公平也就能得到了基本的实现。也就是说,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当然,机会公平只能保证分配公平的基本实现,而不能保证分配公平的绝对实现。因为人的能力不同,主观努力不同,同样的机会不一定能有同样的结果。
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
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
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规则公平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可以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
从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一方面要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良法”或“良制”。
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规则公平是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其实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这些制度存在于政治建设领域、经济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规则公平是形式,其内容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
规则公平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规则公平是指社会运行规则本身要合乎理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体现公平的规则一方面要反映和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社会运行规则本身的规律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我们既不能仅凭主观愿望制定规则,又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规则公平是形式公平。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根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所形成的规则已经充分反映了社会公平的实质内容,因此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区别对待。而且,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法治的统一性原理,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其效力所涉及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遵守,不能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群体。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中。这些规则通过各自的途径,教育、引导、强迫人们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规则,作为所有这些规则中最低层次,却最具普遍性的要求,以其独有的国家暴力为后盾,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不赞同根本保障的提法,因为建立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法律不过是对这种机制的制度化表达,如果有效的机制建立不起来,仅靠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
(四)效率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在一起求公平。抛开效率而言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失偏颇,也没有意义。
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这样,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观念,即效率公平。其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它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央虽然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问题,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
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离开了效率的公平,是愚昧的公平。马克思主义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文明的人类绝不应该去追求低效率的公平。分配公平是发达公平,指的就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当然,这只是总的要求,具体到一定的形式,则要灵活处理。但这种灵活处理的最终目的,不能离开效率。
(五)分配公平
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指每个职业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
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社会成员中的老弱孤寡、体残多病、下岗失业者,无法从事正常的社会劳动,并不表示他们从不从事社会劳动或不愿从事社会劳动,他们理应在分配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这也是公平的、合理的。
分配公平是实体公平。分配公平指的是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人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公平不是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分配公平是矫正公平。分配公平不仅是发达公平,而且还包括矫正公平。因为发达公平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以贡献为依据。这样很可能使竞争能力低的人无法保证权利公平,从而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因此在发达公平的基础上,要针对发达公平的弊端进行一定的矫正,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底线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分配关系,所以说,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当然,机会公平还有他自身的价值,那就是,它用它自身公平的程序本身从过程的角度表明了社会的公平。
分配公平的内涵兼有平等与公正两重含义,即在承认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条件下,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有失公正的分配进行矫正。因此,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评价时,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即“市场公平”。指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应当与个人投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相称等量投入取得等量报酬,高投入、高效益者应能获得高收入。这主要靠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来实现。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指在市场公平的基础上,由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使个人收入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然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
(六)社会保障公平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对贫困群众,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即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必须提供社会保障,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