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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音乐美学与学校音乐教育

一、什么是音乐美学

“音乐美学是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音乐学的一个类别,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它特别把音乐的本质和特性,音乐的形式与内容,音乐的创作、表演和欣赏,音乐的功能,音乐的美与审美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二、西方音乐美学观点及其实践启示

西方音乐美学观点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同时也是借鉴基础美学学科的观点所形成的,其主要观点为所指论、表情主义、形式主义。三种音乐美学观点对于音乐审美的意义和价值有不同的理解,了解它们对促进学校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审美教学有积极意义。

(一)西方三种音乐美学观点内容

1. 所指论

所指论认为:“音乐的价值在于它对于音乐本身以外事物的‘所指’,音乐可以表达音乐本体以外的客观事物和思想含义。一首歌曲或一张图画对听赏者或者观赏者来说,当然可以成为某种非音乐观念的符号,甚至器乐作品也具备这种品质,如标题性器乐作品。然而,所指论者心目中的所指物也不是绝对特定的,它也可以是情绪或情感的状态。如柯克曾列举他认定的音程和音阶的所指内容:大三度指‘欢乐’,大七度表示‘强烈的渴求’。”

2. 表情主义

表情主义认为,音乐的价值在于其是表达人类情感的,同一段音乐对于不同的听赏者来讲会有不同的情感体验和情感反应,但这些情感并不是可以用语言来描述的具体情绪。表情主义的倡导者主要有苏珊·朗格和杜威等人。朗格提出,音乐所表现的不是具体可辨的事物,音乐是人类心理过程和感情的“一种不完美的符号”;杜威则声称,音乐可以唤起个体在生活经验中积累的感情,但是,这种感情是不能用词语表达的,“如果所有的意义都能用词语表达,那么绘画和音乐则不复存在了”。

3. 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认为,音乐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音乐本身,音乐不表达确切的情感,音乐的内容就是音乐形式本身,对音乐的审美主要是对其音乐形式(曲式、和声、节奏等)的把握。形式主义的观点在19世纪美学家汉斯里克那里得到充分的论述。他说,作曲家所表达的观念首先和主要的是纯音乐性质的,确切的情感和情绪在音乐中无法得以体现。

(二)三种音乐美学观点对学校音乐教学实践的启示

1. 所指论的启示

所指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实践的,例如对于音乐刚入门的学生,或者是年龄较小的孩子,教师可以首先为他们提供经典的歌曲或有标题的器乐作品(如《动物狂欢节》)作为学习内容,帮助他们通过对歌词或标题内容的理解,更好地融入到对音乐的体验当中,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然而,所指论的实践会让教师面临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学生过分关注音乐的“所指”,就会忽视对音乐本体的感受和认识;对于某些标题作品,教师为了使学生准确地理解标题“所指”而忽视了不同个体对音乐体验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过分相信“所指”,教师有可能把音乐课变成故事课,用讲故事代替听音乐,本末倒置。

2. 表情主义的启示

表情主义美学观点对于音乐教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承认音乐是表达情感的,而且允许学生对音乐有自己独特的情感体验和感受,允许学生以自己的方式来进行音乐的表演和表现。例如,在欣赏一个音乐作品的时候,学生有的感觉到“愉悦”,有的感觉到“热情”,有的感觉到“幸福”,教师要以开放的态度让学生交流各自不同的音乐体验。在表现一个音乐作品的时候,不同的学生对音乐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快或慢、强或弱),教师可以引导,但不能绝对地让学生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实践表情主义观要注意的是,对作品情感的体验不能脱离作品本身的文化背景,只有结合作品相关文化,才能对作品有更好的情感体验。

3. 形式主义的启示

形式主义美学观点在音乐教学中,强调对音乐本体学习的重要性。教师的教学重点要放在引导学生辨别分析音乐作品的形式特征上,包括对节奏、调式、和声、曲式等的判断和分析。在音乐教学中运用形式主义观的好处在于能够提高学生的音乐作品鉴赏与分析的技能,但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如过分强调音乐本体分析的训练会导致音乐审美脱离音乐实践和文化语境,音乐审美变得技能化、机械化。

总之,三种音乐美学观点既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局限的地方,教师应当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年龄、作品的特点等)来实践这些观点,使得音乐教学更加合理和有效。

三、音乐审美教育

探讨音乐美学,除了对上述美学流派有所了解外,还要对审美教育有所把握,因为审美教育是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而音乐教育是审美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音乐审美教育进行认识。

(一)什么是音乐审美教育

“音乐审美教育指以音乐艺术为内容和实施手段对人们进行审美教育,以促进人的心灵净化和个性完美的社会实践活动。音乐审美教育具有美育的功能,这是由音乐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音乐的节奏、音色、调式、曲式、力度等能够表达人类的情感,同时,音乐的这些要素通过构成音乐形象使人们在情感上引起激动,思想上获得共鸣,不知不觉中受到美育的潜移默化。”

(二)音乐审美教育在学校音乐教学中的实践

审美体验和审美形态都是美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应如何理解审美体验和审美形态呢?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审美体验和审美形态如何在具体的音乐教学实践中体现?

1. 审美体验与音乐教学实践

“审美体验是对对象的感性领悟,主体的精神与对象相交融,达到‘物我同一’的审美境界。在审美体验过程中,审美对象的内在意义不断地被揭示,审美主体也将自己已有的学习和生活经历调动起来积极地融入到体验当中,并从中领悟到生活的意义和价值。审美体验是情感的体验,是感性的体验。这种情感的、感性的体验是主体丰富自身情感生活的最主要的源泉,对对象的感性体验也是审美主体自身情感生活的自我反思和感悟。”

在音乐审美教育实践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审美体验时,要重视以下几点:

(1)音乐审美体验的非功利性。

教师在引导学生体验音乐的过程中,应该让学生充分感受到音乐的美,让学生在内心中领悟到审美的愉悦和满足,而应避免把音乐体验作为获取音乐知识、提高视唱练耳水平的手段,在音乐体验中过多地教授音乐知识或进行视唱练耳的训练。

(2)音乐审美体验的不可替代性。

在审美教学中,教师不能把自己的审美体验当作学生的审美体验,将自己的审美感受直接灌输给学生,而应当让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来获取属于他们自己的审美体验和感受,学生对音乐的亲身体验可以通过聆听、歌唱、律动等方式来进行。

(3)音乐审美体验的主客关系。

音乐审美体验离不开审美主体(人)与审美客体(音乐)两者的关系,审美主体获得良好的审美体验取决于审美客体良好的品质。因此,教师在音乐审美体验的教学中,最重要的是首先为学生挑选好的音乐,包括好的音乐内容、好的音响效果、好的音乐视频等。

(4)音乐审美体验的差异性。

在音乐审美教学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年龄、种族、音乐教育背景等不同会导致学生个体音乐体验的差异性,教师应当尊重和保护这些差异性。

2. 审美形态与音乐教学实践

“审美形态是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是审美教育的重要内容,许多美学问题的探讨都与它有着密切的关系。审美形态主要是指通过现实与艺术的形式来呈现和表达的人的存在的感性形态。审美形态首先是一种人在审美体验中产生的感性存在状态,而这种人的感性存在状态又是通过现实美的形式和艺术美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审美形态指向现实与艺术中的‘美’的表现形态,也指向审美体验状态。” (杨恩寰,2002)

审美形态是现实与艺术中蕴涵的“美”的形态,是人们对现实和艺术中的“美”的感性体验对象。当人们用特定概念对这些审美形态的特性和关系进行评定或阐述时,这些概念本身被称为审美范畴。审美范畴是对审美形态的语言学意义上的界定,它与审美形态指向同样的内涵——现实与艺术中蕴涵的丰富的美的形态。它一般都是经过高度概括的“大风格”。中国古典审美范畴丰富,重要的审美形态有和、妙、阳刚之美、阴柔之美、意象、意境、隐秀、风骨、气韵等;西方审美形态早在“双希文明”时期意境就已经产生,重要的审美形态有优美、崇高、悲剧、滑稽与喜剧、荒诞等。

在音乐审美教育实践中,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对审美形态的体验、理解和表现以及创作,并在教学实践中做到以下几点:

(1)丰富学生审美形态的体验。一方面为学生提供古今中外大量优秀的音乐作品,使学生在这些作品中体验不同审美形态中所蕴涵的不同的“美”,如古琴曲《阳关三叠》中的“和”,贝多芬《第九交响乐》中的“崇高”;另一方面要将同一音乐放到不同的语境中,让学生体验音乐在不同语境中审美形态的变化。

(2)鼓励学生对审美形态的个性化理解和表现。由于音乐学习背景和经历不同,加之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有其特定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因此学生对于审美形态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表现。例如,对于“优美”,有的学生会选择长笛乐器的音色来表现,有的学生会通过人声歌唱的旋律来表现,有的学生会用舞蹈的肢体语言来表现。

(3)引导学生运用审美形态进行创作。教师要引导学生懂得灵活恰当地运用音乐介质(节奏、旋律、和声等)来表现不同的音乐形态。如可以运用大小调式来表现“崇高”和“悲剧”,运用强弱对比来表现“阳刚”和“阴柔”的对比。 9K53wf6aR4VytD5jPTZXbJaCEbDACwDcPorVXfk8Leti8C7G2aPjvU/p7K5c6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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