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来以礼乐闻名于世,有着悠久的乐教传统。《尚书·舜典》中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 可见,在原始社会我国已出现了音乐教育的现象。还有后期的“成均”之学,开辟了我国古代学校音乐教育的先河。此后,不断沿袭的乐教传统在历代数朝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音乐教育与我们今天现代意义上的音乐教育有所不同。古代音乐教育(即古代乐教文化)只是古代礼乐文化中的一个部分。当时,礼和乐之间是紧密相联、互相融合的。礼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远古时期的中国音乐教育是怎样的形式,今天已无法准确考察。但依据音乐考古发现和历史文献记载,大概新石器时代可能已产生了最初的音乐教育行为。《吕氏春秋·古乐》里记载:“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禽兽之极》。” 这份史料真实地反映了原始社会乐舞活动的面貌,像这样规模的乐舞表演,只有经过严格和规范的传教过程才能达到。从文献记载中我们还发现,在原始乐舞的传教过程中,产生了一批乐教的专职人员,如传说中的夔、伶伦、咸黑、质、瞽叟等,都是上古氏族社会时期的乐教专职人员的典型代表。
氏族社会后期,学校可能已经出现。文献《周礼》、《礼记》中都提到“成均”与“成均之学”。汉代学者郑玄在注释中指出,“成均”为五帝时学校的名称,此说法出自董仲舒所著的《春秋繁露》。在“成均”接受教育的学生,可能是脱离生产劳动的贵胄子弟,因为乐在当时是氏族显贵应具备的文化素养。
总之,原始乐舞作为一种乐教形式,它不仅与社会民俗活动联系紧密,而且对原始社会的教育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并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原始社会的乐教活动为后世礼乐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音乐教育从萌生、逐步定型到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1. 夏朝的乐教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中国从此跨入了阶级社会。由于奴隶制的出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促使学校教育的产生,教育也成为一种专门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也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教习和传承。夏朝因私有制的确立,音乐内容、音乐行为方式也都发生了变化。夏代乐舞《大夏》与原始乐舞在性质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原始乐舞主要是歌颂图腾祖先,而夏朝乐舞已变成为帝王歌功颂德“以昭其功”的工具;一些过去的祭祀礼乐也成为享受音乐,这意味着服务于政治、娱乐的音乐教育内容方式的形成。
2. 商代的乐教
商代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确认有文字记载的时期。当时的历史活动已有较多的文物可证,故有“信史起于商”之说。商代的音乐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当时“巫风”盛行,人们崇神尚鬼,各种巫术占卜活动频繁,因此出现了专司祭祀的巫(女巫)、觋(男巫)。他们不仅参与神权统治,还充当职业音乐舞蹈家,在一些重大祭祀仪典上表演。商代乐舞绚丽多姿,并带着神秘的宗教色彩。
考古发现的大量商代乐器,其制作工艺与音阶形态均达到较高水准。这些都进一步证明了商代的乐教已相当发达,否则不可能有如此高的音乐成就。
3. 西周的乐教
周朝是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使得音乐文化也得到空前的提高。西周统治者把礼乐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礼乐制度。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都要遵守不同的礼仪,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也不一样。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用小雅《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关于歌舞队的编制,规定为:天子八佾(佾意为列,每佾为八人,共六十四人),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任何人不得僭越等。
西周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庞大的宫廷音乐结构——大司乐。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音乐教育,它承担着培养贵族子弟——世子(王和诸侯的长子)、国子(公卿大夫子弟)和学士(从平民中选出的青年)的音乐教育任务,并按一定的学习程序进行。《礼记·内则》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十五岁),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 所学内容包括“乐德、乐语、乐舞”。单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大司乐是我国古代第一所音乐学校,其目的是配合礼乐制度,维护周王朝的最高统治。大司乐的另外两个职能是行政管理和音乐表演。行政职能表现在大司乐中各级乐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井然有序。表演职能表现在大司乐中的乐工所承担的宫廷饮宴、祭祀等场合的表演任务。机构中有证可考的乐工多达1 463人。
4. 春秋战国时期的乐教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经历了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变。社会制度的大变动、政治经济的大发展,引起了阶级结构的分化改组,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不同阶级、不同政治力量的学派。他们著书立说,广收门徒,大开私人讲学之风,纷纷四处游说,互相辩难,形成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从而开创了中国古代史上思想最为活跃、学术空前繁荣的时期,主要代表有儒、墨、道三家。他们就音乐美和音乐的社会作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美学思想和音乐教育主张。
(1)儒家。
儒家的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和荀子。
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一生自始至终都提倡音乐。《孝经·广要道》曾记孔子之言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理。” 孔子从各个方面对音乐“约之以礼”,所以他的音乐美学思想可以概称为礼乐思想,即立足于治国,以礼为规范,以“中庸”为准则的思想。这也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特征,所以说,孔子为儒家礼乐思想奠定了基础。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强调音乐必须美善结合,强调音乐的情、声须有节制,重视音乐的教育作用和社会功能,重视用音乐协调人际关系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是合理、可取的。但其是古非今,崇雅斥郑,重视教化,轻视娱乐,从统治者的利益出发,将音乐异化为统治的手段、政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安定,最后达到由乐观政、知政直至治道的政治目的则是不合理、不可取的。
孟子(公元前372—公元前289)是儒家学派重要的代表人物。他虽然未建立系统的音乐理论,但他提倡“王与民同乐”,强调人民的重要性。他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 ,高度评价了音乐的作用。
荀子(公元前313—公元前238)也是儒家学派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音乐思想集中于《乐论篇》中,对儒家音乐思想有系统的总结。他认为音乐能够配合统治者的文治武功,而且也认为音乐对于人的性情具有陶冶功能。他指出:“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 荀子对墨子的“非乐”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批评,维护了儒家“倡乐”的主张,并予以进一步的发展。
总体来看,儒家把音乐思想及音乐教育与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实施音乐教育的同时,不但充分发挥了音乐教育的社会功能,也注意到了音乐艺术的审美特征,这种音乐教育思想为统治者巩固其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也正是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得以发展的重要社会原因之一。另外,儒家的音乐教育思想还特别注重个人的身心修养和人格教育及道德教育。这对后世乃至今天我国的音乐教育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2)墨家。
墨家的代表人物是墨子。
墨子(约公元前468—公元前376)主张“非乐”,即反对音乐。他认为,音乐使“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老者不得息” ,“弦歌鼓瑟,习为声乐,此足以丧天下” 。墨子的观点,是从小生产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反对统治者的奢侈生活,认为使用音乐会加重人民的痛苦和灾难,浪费物力和人力,可能使国家濒临衰亡。
墨子“非乐”的音乐美学思想,是其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其政治主张服务的。就其为劳动者着想、向统治者抗议而言,“非乐”思想是合理的、进步的,它从这一角度对儒家礼乐的批判也是正确的;但就其否定休息、娱乐的积极意义,无视音乐净化心灵、陶冶情操的作用,视音乐为无益有害之物,提出音乐亡国论,主张禁止音乐而言,“非乐”思想又是不合理的、落后的,是对音乐艺术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总之,墨家的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狭隘的一面,这是由历史的局限以及小生产者的立场和视野所造成的,我们应当辩证地去看待。
(3)道家。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
老子(即老聃,姓李名耳,字伯阳,约公元前580—公元前500)是一位原始的唯物主义者,他的主要思想载于他的《道德经》(即《老子》)一书中。他主张“大音希声”(追求一种自然的无声的境界),认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 。他提出“道法自然”、“无为”等观点,既有很多辩证法的因素,又有消极、神秘的因素。
庄子(约公元前386—公元前369)著有《庄子》一书,主张“清静无为”。他没有绝对地否定音乐,而是把音乐分为“天籁”、“地籁”、“人籁”三类,崇尚“天籁”所具有的“听之不闻其声,视之不见其形,充满天地,苞裹六极” 的音乐。《庄子》的音乐美学思想是“法天贵真”,“法天”之“天”就是“道”,其特征之一是“法自然”,即顺应自然,无为而合乎规律;特征之二是无限,即时间上无始无终,空间上无边无垠,无须与他物相对,不受有限事物束缚,故意味着自由。
由于《老子》和《庄子》都崇尚自然,故人们历来将它们相提并论,但它们的音乐思想却似同而实异。第一,《老子》用“大音”与“五音”对立,用无为之“道”否定有为之乐,实质上是主张取消音乐;《庄子》则在否定儒家礼乐的同时,肯定了合乎人自然性情的有声之乐。第二,《老子》推崇“大音希声”,强调的是恬淡而不可欲,其意义是消极的;《庄子》提倡“法天贵真”,肯定真、善、美的自然之乐而否定假、恶、丑的社会之乐,其意义是积极的。第三,《老子》认为音乐无用而有害,否定了音乐的功用;《庄子》则在指出礼乐危害、批判其政治教化的同时,还肯定了音乐抒发情性、娱乐人心的作用。第四,《老子》主张“虚其心,实其腹”,“为腹不为目”,剥夺了人民享受音乐文化的权利,以便使人民无知无欲,便于统治;《庄子》则反对礼乐对人性的束缚,要求在解放人性的同时,也解放音乐,以便使音乐自由抒发人的正常自然的性情,自由地表现人的个性,满足人精神生活的需求,从而促进人性与个性的发展。
综上所述,春秋战国时期,先后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家音乐美学思想,各家内部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和改造;各家之间既相互辩难,又有所交融,音乐美学思想空前活跃,极为丰富。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乐制度,并且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儒家音乐美学注重音乐的人文精神和政治伦理功能,在中国历史上占有正统地位,故中国文化也由此而获得“乐教”文化的美称。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中原与边疆以及中亚、西亚音乐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使音乐的体裁、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乐器的种类也增加了。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音乐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秦汉时期建立的音乐机构“乐府”,到汉武帝时又得到极大的加强,其规模最大时乐工人数曾达1 000余人。乐府是具有表演创作、教育、体察民情、保存史料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官府附属机构,也是西汉最重要的教育研究机构。以西汉乐府领导人、杰出的音乐家李延年为代表的千人之多的乐师、乐工,对促进古代中国的音乐及音乐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战乱动荡的时期,也是北方与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在音乐上融合的时代。一方面,少数周边国家的歌舞伎乐在中原地区迅速流行,如龟兹乐、西凉乐、高昌乐、康国乐、疏勒乐、天竺乐、安国乐、高丽乐等歌舞伎乐都纷纷融入了中原音乐文化。另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的乐器也被带入中原。如曲项琵琶、五弦琵琶、筚篥方响、钹、羯鼓等乐器,它们一经传入,便被频繁而广泛地使用。再有,随着佛教的传入,佛教音乐与中国民间音乐相融合,逐步建立了中国佛教音乐体系。
这一时期,虽然有一些学者也谈到诗教、乐教的问题,其中也有一些真知灼见,但无论就其理论深度还是就其对后世的影响而言,都不如先秦诸子。值得一提的是,音乐教育在宗教领域中找到了自己生存、发展的道路,并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作用。宗教音乐机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造就了一大批训练有素的音乐人才。他们在教学方法、教学原则及教学内容的改革方面,都有许多可贵的见解,并且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这一时期与邻国的音乐文化交流对音乐教育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隋朝的建立实现了南北统一,结束了从东汉末年以来长达三个多世纪的分裂割据局面。此后,国家的统一成为我国中后期封建社会的主要潮流,音乐文化的发展随之步入极其辉煌的阶段。隋朝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各方面的音乐文化成果,将音乐文化的发展建立在多民族音乐并存的基础上。这些开放性的文化政策,推动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音乐文化朝着世界性规模的东西方文明交流的方向发展,其历史意义是不能低估的。隋朝音乐的发展为唐代音乐的辉煌及音乐教育的兴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唐朝是我国封建文化发展的顶峰时期,尤其是从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到唐玄宗的“开元盛世”的100多年间,国家强盛、民族和睦、经济兴旺、社会富足,这为当时文化艺术的高度繁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以歌舞音乐为主要标志的音乐艺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其中,宫廷燕乐集中反映了当时音乐文化的最高成就。
唐朝音乐教育的重点还在官府,主要有大乐署、鼓吹署、教坊、梨园等。大乐署是太常寺下属的音乐教育、表演机构,内设若干乐师执教,主要负责乐工、乐伎的考试和训练,并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场合的演出。教坊是管理教学、领导教习人员的机构。教坊的教学任务十分繁重,教学内容丰富多彩,既有歌舞、器乐,也有散乐等。梨园有内廷梨园和宫外梨园之分,都是培养、选拔音乐人才的教育机构。内廷梨园是唐玄宗在禁苑设立的音乐机构,以教习、演奏“法曲”为主。另外,据《太真外传》记载:“小部者,梨园法部所置,凡三十人,皆十五以下。” 意思是梨园法部还特设了一个音乐“少幼班”。设立“少幼班”的目的,是提供源源不断的音乐人才,并与其音乐机构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音乐教育体系。这种对于儿童进行早期启蒙性音乐教育的尝试,在世界音乐教育史上是少见的。
隋唐宫廷燕乐集中反映了这一时期音乐文化的最高成就。它来源于汉族传统音乐的不断积累和汉魏以来外族音乐的大规模输入,因此,继承性和兼容性是其突出特点。燕乐实质上是我国封建社会音乐文化的精华,是在长期积淀的基础上以及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催化下的必然产物。
宋元时期的音乐教育与唐代的音乐教育在形式上大致相同,基本上是唐代音乐教育体制的沿袭,无论是官学、私学,还是社会音乐教育方面,都没有突破性的发展。但科学技术的进步,音乐书籍的刊印,乐律学理论的完善,乐器制造水平的提高,都对宋元时期的音乐教育事业向科学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宋元时期,工商业空前繁荣,都市发展尤为迅速,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层。为了适应市民阶层文化生活的需要,“瓦舍”、“勾栏”等娱乐场所应运而生,反映市民生活的艺术歌曲、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合奏等各种音乐形式丰富多彩、争奇斗艳。宋元音乐文化向着普及面更广、综合性更强的艺术形式发展,标志着我国民族传统音乐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宋元时期市民音乐文化的蓬勃发展,促使其音乐主流由宫廷逐步走向民间,与此相应的乐教行为也日益具有民间性。此时,乐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仍属于“艺”的传授而存在于民间、宫廷的乐人传教行为中。
明、清两个朝代(至鸦片战争前)是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时期,明中叶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催化剂。这一时期,杂剧、南戏各有趋向,新兴起的多种戏曲音乐,以及民歌、说唱音乐、器乐等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明代官学教育逐渐加强,科举制度更加巩固。官学教育虽以儒学为正统,以《四书》、《五经》为主要教学内容,但传统的儒家乐教体系早已不复存在。台湾著名学者徐复观先生曾说:“儒家真正的艺术精神,自战国末期已日归湮灭。” 明代的乐教早已没有孔子乐教中完善人格的艺术精神了,而仅局限于一般技艺的层次,是一种专门化的技艺传授,而不是人格修养的审美教育。“重技”成为明代乐教的特征。
清代乐教活动最明显的特征则是它的社会性与世俗性。此时戏曲音乐的传教最具代表性,成为娱乐音乐中主要的传教形式。而在文人阶层,琴学的传教仍然延续着过去的传统,只是宫廷音乐传教大大减少,乐教被排除在官学教育之外。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发展的粗略梳理,不难看出,上古时期的中国音乐教育是极其光辉、灿烂的。虽然历代宫廷中的音乐教育是统治阶级为了享乐以及巩固其政治统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以音乐为中心的礼仪庆典制度,但它的意义不仅是一种礼仪制度,还是一种教育制度,而且是一种社会规范制度。后来,诗歌普遍流行,逐步取代了人们对音乐的需求,使得孔子的乐教遗风日益成为一种失去生命力、僵化了的传统乐教形式。但无论如何,由孔子推至高峰的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在人类的音乐教育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光辉,其中许多闪光的音乐教育思想至今仍给人以深刻的启迪,它为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