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不是经营烟酒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我公司从生产酒厂购买一批名酒,一部分用于平时接待,另一部分用于赠送。请问,购买白酒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它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最大量、最普遍的经济现象和行为活动。个体消费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所购买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买白酒用于接待,属于交际应酬范畴。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招待,其进项税不允许进项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也即,财税〔2016〕36号文件再次明确外购的白酒若用于招待,属于交际应酬范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