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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免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5年7—9月,分别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41200元、41200元与10300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税收规定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正常发生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全部属于增值税业务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在尚未确定本季度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正常销售处理。

7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7月末对增值税不作处理。

8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8月末对增值税不作处理。

9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9月末,先对整个季度的销售额进行汇总计算,看是否超过9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一个季度中的其中某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只要整个季度汇总计算出来的收入没有超过9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前面的计算,7—9月三个月的销售额是9万元,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没有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2700

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9vDlg1URprUux7T1Mx6qF+IHfDaird2E+7fZz+our5MM51GrYpMcfYrNApnZv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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