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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汽车美容如何纳税?

问:我与一朋友于2015年11月开设了一家汽车美容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属于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装饰材料、汽车维修、汽车美容和保养(打蜡、抛光、喷漆)及汽车清洗等。请问,我公司经营业务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小微企业可否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销售汽车装饰材料、汽车配件以及汽车修理修配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因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汽车装潢业务是对有形动产提供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理解为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装饰装潢劳务是针对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来说,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因此,对汽车的装饰装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从事清洗、打蜡、抛光、车内吸尘以及对汽车进行全套清洁保养等的汽车美容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的规定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项目,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你公司既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又提供汽车美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如果没有单独核算,应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核算销售汽车配件、修理修配业务的销售额和汽车清洗业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从事汽车清洗业务时,应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将其营业额并入销售额中一并按3%缴纳增值税。

判断纳税人在销售汽车配件、修理修配的同时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其清洗业务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要先弄清楚这些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和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的同时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提供汽车美容等服务,并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不能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由此可见,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营业额和销售额合计来确定征免税。假如你公司按月纳税,如果当月增值税应税收入为4万元,营业税应税收入为1.9万元,则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应当按规定全额征收;如果当月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8万元,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5万元,则增值税免征,营业税按规定全额征收;如果当月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9万元,营业税应税收入为2.8万元,则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应当免征;如果当月增值税应税收入为3.01万元,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02万元,则营业税和增值税均按规定缴纳。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由于正常发生业务不再存在缴纳营业税问题,全部属于增值税业务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Hq6fTedQ0vVngQIGhdsca5gpF3TA1yX/PqNCbCfqYdQRVqK94SZ6UteFG9eZcs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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