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加工行业。半年前,我公司将一栋2000平方米的库房作为投资,与大连枫叶餐饮有限公司联营成立大连乐迪娱乐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每年分得联营收益。由于电力部门不办理新的购电卡,大连乐迪娱乐城所耗用的电力只能由我公司统一向大连供电公司结算。上个月,我公司支付购电款85000元,取得大连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2350.43元。请问,我公司支付电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不能全额抵扣。你公司购进的电费除用于生产外,还用于对外投资,而大连乐迪娱乐城缴纳营业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娱乐服务也开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你公司上个月购入电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350.43元不能全额抵扣,只能抵扣生产所耗用电力,大连乐迪娱乐城耗用的电力是不能抵扣的。
那么,如何划分生产用电和娱乐城用电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你公司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有一个难点,就是无法取得“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即你公司无法获得娱乐城的营业额,按照此原则,如果不抵扣公司生产耗用电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与你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不相符,因此,建议在原办公楼安装新电表,计量实际用电量,准确核算大连乐迪娱乐城耗用的电量,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以娱乐城实际耗用电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