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并购另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承担全部资产、债务和人员)。请问,被并购公司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否由我公司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并购另一家一般纳税人,并承担全部资产、债务和人员,应符合上述规定,可继续抵扣被并购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