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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分公司月收入未超过3万元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问:我公司是一家设计企业,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微企业。日前,我公司在外地新设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月收入未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必须是小微企业,而并非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就可以享受。而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进行界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每个行业,小微企业都有具体的划分标准;而未明确的行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划型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规定:“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按照该规定,总公司非小微企业,相应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分公司虽然月销售收入未超过3万元,但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rovBuEd6htX0wE1h3rJYN5Lc4Oe1rTLwb0rHxKswXrQVJ//1d2JDmLLO0ZGBKd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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