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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销售一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包含: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2009年购入的健身器材,2010年购入的小汽车,还有2011年购入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请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哪些规定,相关税收政策有何变化,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税收政策明确后,下面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做一介绍。

一、相关税收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4〕26号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文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2年1号公告)。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57号文件)。

二、1994—2001年的相关规定

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适用的文件是:财税字〔1994〕26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消费类固定资产

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十条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知,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但只要销售价格超过原值,一样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02—2007年的相关规定

这个时期相关税收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收率从6%降为4%,且减半征收;二是消费类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也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统一了消费类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类固定资产的税收待遇。此期间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29号文件)。

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2008—2014年6月30日相关规定

这个阶段增值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阶段相关税收规定的特点有: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可能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使都适用征收率,但是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个时期的税收文件有: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税〔2009〕9号文件、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和2012年1号公告。以下重点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政策转型初期,以时间分界计算出现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支付50万元(不含税)购入一批多功能健身器械,使用两年后,于2011年2月出售,售价为2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直接套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甲公司购入多功能健身器械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作为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显然会带来税负不公现象。

2.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范后,依然存在的税收问题。

针对财税〔2008〕170号文件不能直接适用于例1的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五种: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上述四种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例2】乙公司2008年是小规模纳税人,当年支付30万元购进机器设备,2009年该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将设备以20万元价格出售,如何缴税增值税?

【例3】丙公司是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进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到2011年对外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两公司均未抵扣进项税,仍然存在着税负不合理问题。

3.税收政策再次发力,细化相关规定。

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2年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012年1号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2012年1号公告规定执行。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发生例2和例3情形时,按照适用税率多缴纳的增值税,是不能申请退税的。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征税原理。

【例4】丁公司(一般纳税人)2009年花费50万元(不含税价)购入一台设备并投入使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以3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税〔2009〕9号文件和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依照税法规定精神,丁公司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因此应当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何时按照适用税率,何时按照征收率,可以概括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依照税法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2014年7月1日以后的规定。

【例5】2014年1月,A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台2008年购入的设备出售,该设备未抵扣进项税,售价为10万元(含税价);当月,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出售,售价为10万元(含税价);A、B两公司分别缴纳多少增值税?

A公司应纳税:100000÷(1+4%)×4%÷2=1923.08(元)。

B公司应纳税:100000÷(1+3%)×2%=1941.75(元)。

两公司取得的收入相同,但是应纳增值税金略有差异。

2014年6月13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值得提醒的是,财税〔2014〕57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如果例5中A、B两公司在2014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条件不变,两公司应纳增值税均为:100000÷(1+3%)×2%=1941.75(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于2015年8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于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2009年购入的健身器材、2010年购入的小汽车,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于2011年购入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抵扣了进项税额,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VU1Xd7DExNjoQ4vpiXTEvDr+oAVcIsyOX9uXRgMakkAfBrvVpoO+7sQr2YuHe0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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