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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前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为一新成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公司以直接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批货物,但货物尚未验收入库。请问,货物在未验收之前是否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以直接付款方式购买货物,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

关于购买货物未验收之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我们先回顾一下原有的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是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商品或货物流转各环节中,只要有增值部分即需征收税款,而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每个环节因此形成抵扣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既然销售方已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相应购买方也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由此可见,企业以直接付款方式购买货物,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 qFY4FhfRPYz7XDYZRwCU974y7DRgktFG4EauKNS91AZ8mgjThkbMz/DMdCDub8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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