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主管我们单位的税务管理员说,对公司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抵扣没有政策依据。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实践中,也的确有种观点,认为只有直接为生产产品而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才能进行抵扣。该观点是否正确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从政策规定来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而并未规定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必须是用于生产产品才可以抵扣。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原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也就是说,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行的是正列举,除了已列举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其余则为允许抵扣。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列举的其他不得抵扣的项目,所以,对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应当允许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