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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终止销售合同收到的赔偿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我公司与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3个月的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售价、数量及订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货物价格变动太大,3个月后此合同未执行完毕,客户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对未提货部分按一定的价款进行赔偿。请问,这部分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吗,需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赔偿款属于列举的价外费用。虽然赔偿款属于增值税列举的价外费用,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对没有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收取的赔偿金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纳税人并未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所以不应当开具发票,对收取的赔偿款不属于发票管理范畴,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AUzg1LvLAjnOqH+IfH8tTfIOyAUNJ+FsQJJT1baqYlY1hNAbGT4IUUkxu5vd83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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