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请问:购买专利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对于购买专利进项税抵扣的税收政策问题,下面结合营改增进度的不同,就不同政策做一解释。
2016年5月1日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可见,无论是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前,还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只要你公司购入的专利技术不是专用于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因此,你公司购入的专利技术在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该规定与购买的固定资产有相同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抵扣与最初购置的用途无关,不论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收入比例如何,只要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时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就可以全额抵扣,不用根据收入额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