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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取得供货方的索赔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购买本公司汽车实行“三包”,汽车配件出现问题时,除由制造商无偿换件外,配件供应商还应支付我公司一定数额的赔偿。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只有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赔偿款,才会构成价外费用。我公司并未向购货方销售货物,取得赔偿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通常汽车配件供应商承担的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材料费用、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用、检测费用、安抚费用等。由此看来,对你公司提供的维修工时费收入以及维修所耗用的材料费用等,不论是以赔偿费名义还是索赔费名义,对取得的与提供劳务相应的对价部分,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因汽车配件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失的赔偿部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部分应当缴纳增值税,未提供劳务取得的赔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gAek0aZm0NfMyvG2LGTxPoThjQ+FwM7n0hRu4Q95kuGglcmPm6NyK8TLGbA9gd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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