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上个月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两联都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与财务专用章,并于本月发票认证通过。请问,这个认证通过的抵扣联上的税额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
答: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仍在执行,只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被《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加盖发票专用章取代,即目前只允许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由此可见,你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不符合税法规定,必须退回重新开具,否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