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2月,我公司因资金紧缺形成增值税欠税80万元,会计人员做账时,已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但后续几个月,又形成留抵税款1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理解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可以,那么所形成的留抵税款是否可理解为多缴纳的税款?若一个企业既有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又有后期形成的留抵税款,能否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其欠缴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减。
二、抵减顺序与金额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的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后发生的后抵。抵缴欠税的金额包括欠缴的税金及应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确定按填开《抵减欠税通知书》的日期计算,即应缴未缴滞纳金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后,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缴总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申报方法
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有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抵减欠税所属期纳税申报时,主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填报前一申报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主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填报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总之,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时,应先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在会计核算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否则不能抵减。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的欠税只能是欠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其他欠税。你公司在2015年2月欠缴的80万元增值税,可用后续几个月形成的100万元留抵税款选择适当的月份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