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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是如何规定的?

问:某些特殊情况下,主动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对企业反而有利(如果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还有的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比如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而放弃。请问,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性放弃免税权,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是否意味着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据此,公司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N+eUlvczYZPQmY1La4Ejxx3wAPfzYBoCORL3YQ1MMl1Vw8fGq7ctNMbbdAjZNt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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