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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的生产设备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时间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生产用设备固定资产,但销售方是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次性抵扣,还是应在每次支付款项时申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或是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答: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购买的生产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具体抵扣时间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一致。

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抵扣时间上,我们先回顾一下原有的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已明确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现行税收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对分期付款但提前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及时申报抵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抵扣的,将有可能丧失抵扣的权利。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增值税是链条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销售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既然销售方已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购买方也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再以支付货款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 V1gTly0SxoU0Ds8Sffjd3wTg/jYbj2EuhbINxqWLv3NdVd1SQf1FI3G30chaW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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