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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营改增前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应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义务人,有些租赁合同是在营改增实施前与客户签订的,部分尚在执行之中。请问,未执行到期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营改增之后,是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据此,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试点后,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所取得的销售额,并非一律缴纳增值税,应按取得的销售额所对应的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加以区分。

在2013年8月1日之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直至该租赁合同执行完毕;2013年8月1日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的销售额,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同样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以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为应纳税额。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2016年5月1日之后,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件也被相应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六)计税方法”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因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发生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Y/esNrO/OOmYBZS5+FnotxOuvKIKquJi6Eqk9wVSa34frPhUkkT3IJgtdC7p4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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