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使用过的机械设备作为投资入股,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双方确认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以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请问,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并实行风险共担,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及相应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计税依据的确认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其中,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由此可见,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计税依据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销售额。而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是经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此时,投资额可认定为视同销售额,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上,则要依据不同时点来确定。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