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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接受境外应税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和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外贸企业,2015年12月,与境外一家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代理境外布标业务。合同约定年代理费用为1315美元。今年3月,代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按规定以6%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针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作出了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同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一)进项税额”中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对你公司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布标服务支付费用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只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可以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uxVCwbx3JFKLv67ytZJvb8FQbzvKTcj+q1xgmu9s4u7XQu/tVVoryGFMwLUkxj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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