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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增值税减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家从事商品交易的公司,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听到增值税有减免优惠,如,直接减征、直接免征、先征后返等,对此,我们不是很熟悉。请问,增值税减免优惠一般有哪些,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减免通常包括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直接减征”一般包括:①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②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例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将增值税正常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等。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为15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但财税〔2011〕137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也就是说,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直接减征等形式的增值税无须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以软件开发企业资产开发生产软件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其会计处理如下:

(1)正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4)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Z73/5ObBwQwtc7fupnc8oaSSVZsjhm7S4Snh0ipAQX2me4q6xEP5aTEgSq6NL83



14.售后回租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实现融资目的,我公司将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租赁给我公司。请问,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应当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资产售后回租的经营实质是以资产抵押贷款,属于融资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2016年5月1日之后,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随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等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公司购买的设备用于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依然在企业继续用于生产,并不适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的规定,所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Sej0tVh7I/La/DNhOPteJTERQro7nfKqjd2hFMWaizo2peuxlErzSOPyODo21g8/



15.接受境外应税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和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外贸企业,2015年12月,与境外一家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代理境外布标业务。合同约定年代理费用为1315美元。今年3月,代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按规定以6%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针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作出了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同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一)进项税额”中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对你公司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布标服务支付费用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只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可以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Sej0tVh7I/La/DNhOPteJTERQro7nfKqjd2hFMWaizo2peuxlErzSOPyODo21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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