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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增值税减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家从事商品交易的公司,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听到增值税有减免优惠,如,直接减征、直接免征、先征后返等,对此,我们不是很熟悉。请问,增值税减免优惠一般有哪些,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减免通常包括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直接减征”一般包括:①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②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例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将增值税正常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等。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为15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但财税〔2011〕137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也就是说,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直接减征等形式的增值税无须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以软件开发企业资产开发生产软件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其会计处理如下:

(1)正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4)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AkLAxgC/rd+FINnhAUR2UXp8wmboAvvlZFhHsauwfcsJUQR5q9hepWNHRJTItG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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