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移动通讯公司,请问,我公司为内部员工提供有偿通讯服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你公司向内部员工提供的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虽然取得了收入,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