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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混业经营如何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汽车配件为主。近期,我公司扩大了经营范围,开展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其中,设备为营改增后购买,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请问,对我公司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这两者是平行的关系,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但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可见,新政策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制。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再提及混业经营的概念,只保留了兼营与混合销售,并且将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1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这里提及的“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与前述财税〔2016〕36号文件新的规定基本相同。可见,18号公告为纳税人作出身份选择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有条件的政策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你公司应结合上述政策规定,认真掌握适用。目前,我国尚处于营改增深入推进时期,有些税收政策可能尚需进一步完善、调整,因此,建议你公司可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EaFw4XpXK9DgxtkKq8OLsxTHYF62pwiMRKrDZZ+LMemWiHW9ZTKidUemU1AxY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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