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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

选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起点,又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选择了“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收当事人),并立了案就将对“谁”启动稽查程序,而选案的准确与否则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上对税务稽查一直存在误解、疑虑甚至诟病,认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想查谁就查谁”“想照顾谁就不查谁”,等等,这实际反映出选案程序存在的巨大风险。

第一节 风险提示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税务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自选案源或其他方式获取案源信息并进行案源登记,随后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在大量分析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合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业务处理过程。但是,在这一程序仍然出现不少风险,例如,选案不准,徒劳无功,浪费稽查资源;简单机械执行上级稽查计划;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对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处理不规范。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税务稽查人员对选案的法定程序理解不透。现就选案程序的风险作如下分析提示。

风险提示4-1选案不准

由于税务稽查选案部门与税务管理部门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税务稽查选案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情况不甚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人为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更新数据,导致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财务核算结果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税务稽查选案部门对选案信息资料不能进行必要的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初核,导致税务稽查选案不准确。例如,稽查局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发现该待查对象已经注销,或者走逃;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是大户,但到了现场却发现待查对象是一个小户;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有偷税嫌疑,但到了现场却发现待查对象每期均如实申报纳税。由此导致税务稽查人员在选案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办案效率,还极有可能引发稽查局内部对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追责风险。

风险提示4-2简单机械执行上级稽查计划

目前大多数稽查局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而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上级稽查局或者税务机关布置的税务稽查计划,整理征管资料,相关数据局限于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率等几个基本指标,有的地方更是简单地以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以这种选案手段选出的税务稽查案件没有多大的稽查价值。但是税收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税务稽查选案弊端在西北地区的税务稽查部门存在,在东北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华南地区的税务稽查部门也存在。

风险提示4-3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

在税务稽查选案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违反税务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进行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大多数凭借主观印象判断。这就容易掺杂人情私利,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造成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意选案,选案行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税务稽查范围和频率,从而使税务稽查流于形式,丧失基本功能,极有可能引发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某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贾某不顾及选案原则,将以前与自己有矛盾的同事梁某的妻子开办的公司列为稽查对象。这种掺杂了个人主观的随意行为,是不允许的。如果贾某执意这样做,风险随即出现。

风险提示4-4“四类”案件处理不规范

税务稽查实战中,将举报 、转办、交办、协查案件称为“四类”案件。税务稽查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等“四类”案件不登记、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机密泄露,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引发风险。税务稽查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表现:

(一)部分稽查局对举报案件的涉税违法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实

在受理举报案件时,凭主观臆断,受理无登记或是登记不全、不实,或未及时将有关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未将举报材料及时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二)个别稽查局泄露案件信息,给案件查处设置障碍

尤其是泄露举报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案件查处造成困难。

(三)部分稽查局对交办、转办、协查案件,未及时登记案源或未按规定登记

税务稽查选案部门接收到协查委托函后,没有安排检查或未对全部事项安排调查或在协查复函中提供虚假信息等,或未按期回复,引发风险。

通过对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点分析,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税务稽查选案程序不规范引发的风险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风险,不加以防控,必将不足以防控后续税务稽查程序的风险。也就是说,后续的税务稽查程序再规范,但因选案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者错误,那么税务稽查结论就会受到质疑或者被有权机关撤销。税务稽查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后果是党内责任、行政责任,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节 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依据集中规定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近年来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应当引起各地稽查局的重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的选案,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税务稽查选案必须按规范操作。

防控策略4-1合理准确选案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分析、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税务稽查实践中,案源信息包括: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稽查局为了防控税务稽查选案程序风险,就应当综合案源信息,比对分析研判案源信息价值,并据此确定税务稽查案源。具体而言,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内部信息采集机制

稽查局要主动加强同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把征收管理部门发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单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违法疑点资料作为重点信息内容保存。稽查局要主动了解一定时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市场发展态势,关注各类异常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管理部门已建立的“税源行业监控模型”排查异常申报纳税人。稽查局要主动了解非正常户及待注销纳税人的实时变动情况,排除干扰信息,便于分析优化选案。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

(二)构建外部信息采集机制

随着被检查对象应对税务稽查经验的日益丰富,税务稽查“就账查账”的难度已越来越大,相反被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则不设防备,从第三方部门获取的信息往往可信度较高,也就从侧面反映出了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涉税情况,能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有效的线索。稽查局要探索构建稽查局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定期通过其他外部协作部门收集能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各类综合信息资料,如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水电消耗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司法诉讼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旅店住宿信息等,搜集税收违法疑点。

防控策略4-2以上级稽查计划为指导科学选案

上级稽查计划有全局性安排和设想,但是具体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不能盲目机械地执行,只能以上级稽查计划为指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去分析选案,否则风险更大。为了防控风险,为此建议如下:

(一)依托计算机选案,提高选案准确率

目前国内稽查局系统(包括即将上线单轨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尚未有一套统一规范的计算机选案系统,计算机选案推进步伐缓慢,但是稽查局还是要积极地尝试,有条件的稽查局可以主动引入计算机选案,并与科学的税收经济分析、评估、预测、核算方法相结合,更要与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和发达的外部情报交换系统相衔接,更要与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等价值准则相吻合。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系统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完善,可以借鉴。

(二)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分析参数

稽查局可以研究税务稽查规律,参考行业参数、历史参数、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以年度“表证单书”反映的纳税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能源产出率等为重点财务监控指标;以纳税人销售收入变动率、税收负担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纳税信用等级等为重点税收监控指标。根据这些指标,稽查局可以设置符合税务稽查实际的指标参数,供税务稽查选案时分析参考。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系统在这方面做得不错。

(三)运用多种分析方法

稽查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综合当地市场发展水平、区域特点、行业状况、企业经营态势等方面信息资料,通过简单抽样、等距抽样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弹性、配比分析,为税务稽查提供数据参考。稽查局负责选案的人员对选案一定要写出具体的分析意见。税收实践中,能写出具体的选案分析意见的稽查人员不多。

防控策略4-3切忌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

稽查局稽查选案人员如果不遵循选案规范去选案,“想查谁就查谁”,可能会承担的风险后果包括:

•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有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防止税务稽查选案人员在选案时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避免引发风险,建议如下:

(一)采用“随机抽查”的选案手段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推行税务稽查“抽查”和“轮查”制度。税务稽查实践证明:科学的税务稽查“抽查”制度,能够控制选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减少选案权力寻找机会,而分级分类的“轮查”制度,则可以适应当前税源集中度日益上升的发展趋势。税务稽查“抽查”和“轮查”,相同点是将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置于平等的稽查地位,机会均等地处于待查范围之内,减少人为因素;不同点是,税务稽查“抽查”按照“相同概率”确定检查对象,税务稽查“轮查”按照“相同周期”确定检查对象,两者都体现无差别的公平原则。结合当前我国税源规模、结构和有限税收监管力量的客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之前推行税务稽查“抽查”与税务稽查“轮查”相结合的稽查选案制度,通过查其一域,谋其全局,查其一点,兼及其余,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发挥了稽查应有的效能。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在今后的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采取“随机抽查”的手段解决选案问题,其目的仍然是禁止“想查谁就查谁”。

(二)定期召开稽查案源研判会议,制衡税务稽查选案权力

稽查局可以尝试将选案权从稽查局内部相对分离,召集征管评估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稽查案源评选会,由税收征收部门拿出申报缴纳信息,税源管理部门拿出第一手的管理资料,纳税评估部门拿出疑点信息,稽查局拿出税务稽查计划。通过集体分析、集体评选,有效解决稽查信息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实现信息的动态交互,对税务稽查选案权力形成最大限度的制衡。现在的问题是各部门不仅不放权,还喜欢揽权,更为甚者还喜欢借各种机会“约束一下”在其他岗位的税务人员。这种情况在不同地区的稽查局均不同程度的客观而又顽固地存在。

防控策略4-4规范处理“四类”案件

稽查局要妥善处理选案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在传递、审批、移交过程中都要有登记有签收,尤其是对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要划定知情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并最终将选案资料按规定归入稽查案卷。

(一)针对举报案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对举报案件,税务稽查选案人员要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正确处理:

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3.明确涉税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稽查局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处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汇报。例如,某省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举报案件,就要求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二)针对其他案件,要进行初步分析,为后续立案程序奠定基础

稽查局对案源初步核实,就是在案源登记后、立案审批前,对拟立案的案源通过内查外调进行初步核查和分析。有些案源在立案检查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选案分析情况大相径庭,对一些税务稽查意义不大的案件也只能按部就班,走完稽查程序,耗时费力,事倍功半。所以稽查局在税务稽查立案前进行初核和分析很有必要,但是初核和分析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注重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还要注重外部资料的获取。对案源初步分析不仅能提高选案准确率,还能提供有效的查案线索,为后续的立案程序奠定基础。《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在选案立案一栏中就要求写出选案分析意见,就是这个道理。例如,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选案意见的分析层面就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分析意见填写在《税收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中。

(三)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稽查局不仅要指定专门人员对“四类”案件进行登记、依法处理,不泄露相关内容,防止案源丢失、机密泄露;同时,稽查局还要加强对这些案件的跟踪管理,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制度,以期保证案件顺利办结,避免风险发生。例如,陕西省宝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综上所述,为防控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保密管理。在选案时,不盲从、不盲目、不随意、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要依法采取科学的方法,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手段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有税收违法嫌疑的,要确定为拟查对象,并制作《税务稽查项目书》,说明分析税务稽查项目的主要内容、分析税务稽查的选案依据并对税务稽查案源提出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案处理、交办、转办等拟处理意见,经过分管选案的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进入案源库或进行其他处理,并跟踪管理案源。

第三节 具体案例实证分析

一、基本案情实录

原告王某以被告华东某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12月以来,原告以公开身份多次向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存在严重偷税行为。但是某市地方税务局仅查处了一个分公司,对其他分公司的偷税行为迟迟没有查处。此外,按规定某市地方税务局应给予原告的举报奖励又迟迟没有兑现。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责令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原告履行奖励义务,兑现奖金10743.55元。

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辩称,原告王某并非是税务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某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的诉权。该局对王某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偷税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查已于2011年7月对查实的部分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其余的则作为2012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王某予以举报奖励是明确的,在税务稽查查结的税款入库后,即作出了给予王某2000元的奖励决定。只因与其坚持的数目相差甚远而未能如期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原是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职工。2005年12月,王某到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其所在公司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后,王某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某市地方税务局及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以及税务干部不作为等行为。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王某多次举报后,决定让某省某工程公司自查。但是王某仍然举报,迫于无奈,某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经查一分公司存在偷漏税行为,遂于2011年7月,以某地税稽〔2011〕字第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79059.18元,并处以查补税款20%的罚款,计35811.84元。2011年9月,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举报奖金2000元。期间,王某又多次到某市地方税务局催问税务稽查及奖金事宜。2011年12月20日王某以某市地方税务局仅对其举报的部分税务案进行了查处及查结案后没有及时作出任何奖励举措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法院。

庭审中,王某考虑到某市地方税务局对举报的税务案件正在稽查中,表示放弃要求其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的诉讼请求。同时,王某以某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又查处了所在公司偷漏100余万元税款的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一分公司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某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某市地方税务局对王某所举报的其余税务案件正在进行税务稽查,尚未作出处理。因此,王某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王某履行举报奖励职责。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需要思考的问题

•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对待举报案件线索是否正确?

•某市地方税务局是否应当对王某进行奖励?

•如果某市地方税务局不对王某进行奖励,是否违法?

•稽查选案环节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处理实体问题是否正确?

三、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法律制度

本案涉及税务稽查选案的程序制度。

(二)风险后果

本案中稽查局的不当选案处理程序导致后续的税务稽查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风险后果。

(三)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对待举报案件线索即税务稽查选案案件来源是错误的

(1)立案严重滞后是错误的。王某自2005年12月开始,就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某市地方税务局及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以及税务干部不作为等行为,这就是税务稽查选案的案件来源,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而某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才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违反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对举报案件没有一次性立案处理是错误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对举报案件初查后发现没有稽查价值,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并不是直接可以将案件“束之高阁”,王某的举报经某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次税务稽查后发现被举报人有偷税行为,那么某市地方税务局就应当对其他分公司立案进行税务稽查,不能留在下一个年度进行计划稽查。

(3)将举报案件交由被举报人自查是错误的。举报案件不适用自查,某市地方税务局让被举报人某省某工程公司自查等于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案件线索秘密。某市地方税务局的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错误。

风险点之二:某市地方税务局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是错误的

在稽查选案环节,现实中往往很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材料不登记、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机密泄露,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形成执法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执法风险,建议:

(1)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安全保密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3)明确涉税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4)在承诺给举报人相应的奖励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在查证属实确有其事时将奖励发给举报人,使举报人得到税务机关事先承诺的利益。否则,税务机关如果违反事先承诺,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税务机关可能最终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风险点之三:王某向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某省送某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没有依法得到保护

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一分公司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

风险点之四:某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兑现奖励义务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某市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最终是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风险点之五: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处理实体问题是错误的

(1)某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某省某工程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179059.18元是错误的。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某省某工程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人,某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某省某工程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适用法律错误。某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责令某省某工程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

(2)对某省某工程公司并处以查补税款20%的罚款计35811.84元是错误的。由于某省某工程公司是扣缴义务人,针对个人所得税其承担的只是法定的扣缴义务,某省某工程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非处以20%的罚款。

(3)对具体的偷税人没有作出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既然某市地方税务局已经发现某省某工程公司在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偷逃税款问题,就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进行税务处理,并对具体的纳税主体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四、风险诊断书

加强对选案计划制度体系的建设,建立科学的选案制度,降低因个人因素造成选案误差,防止选案延误,杜绝类似本案将举报案件“束之高阁”、置之不管的现象发生;实行选案集体审议制度,防止税务稽查人员个人作祟;坚持管辖税种合并稽查原则,全局性把握控制稽查风险;强化税务稽查选案前的信息数据分析,合理确定纳税人数据异常范围;注重与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确定稽查案源价值;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依法实施每一个税务稽查环节,努力将税务稽查各程序环节的风险消灭在各程序环节,绝不让前一个税务稽查程序环节的风险影响到下一个程序环节,也绝不让前一个税务稽查程序环节的风险诱发下一个程序环节的风险,必须避免连锁反应。 X9mybbbsj/VyYqY+e/7IIAGv36fAjTCgL3pSy83YEn85/vQHp9jgF2jszKW1M1nP

附录1 选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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