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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立案,是指稽查局税务稽查立案岗位人员根据拟稽查对象案源登记信息,提请税务稽查立案审批,审批同意后分派检查任务,明确稽查对象、稽查部门或人员、稽查期间、稽查时限、稽查项目等,并对案件稽查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的业务处理过程。

税务稽查立案程序是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节点,也是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前的必经程序。《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以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都在这一环节产生,而要不要立案、要稽查哪些年度、由谁来进行税务稽查这些关键性问题也都在这一环节确定。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处理错误,势必影响税务稽查后续环节的依法进行,并且可能引发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赔偿等风险。

第一节 风险提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稽查局内部税务稽查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税务稽查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进行税务稽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进行税务稽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进行税务稽查。也就是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了税务稽查“凡检查必立案”的原则,也可以理解为这是税务稽查立案的依据。但是,税务稽查实践中,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并不遵循税务稽查规范,税务稽查风险不时出现。

风险提示5-1应当立案的因为法律以外的原因未予立案

按照现有规定,稽查局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或疑点信息,经过分析筛选可以不立案进行税务稽查的,只需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即可。这样一来,分析推送信息的选案立案人员就具有很大的权力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税务稽查选案立案人员徇私情、徇人情、想照顾谁,就可以不立案不进行税务稽查,造成应立案的没有依法立案,引发风险。例如,被检查对象的涉税信息被税源管理部门推送到稽查局,稽查局负责选案信息分析的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熟悉”,那么稽查人员就可能徇私舞弊,对这个案件的稽查价值“熟视无睹”,人为告知税源管理部门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在前几年时有发生,现在也没有绝迹。

风险提示5-2立案审批不规范

税务稽查的立案是通过内部执法程序来处理的,主要由《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来体现,因此《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是税务稽查立案程序最重要的内部税务执法文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将选案、立案归结在了一个栏目里面,说明选案、立案可以由一个税务稽查人员完成,但是这个税务稽查人员一定要是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必须经过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分管选案的稽查局领导、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稽查局局长拥有最终审批权。税收实践中,有些税务稽查选案立案人员立案责任意识淡薄,认为立案不是大事,与稽查局局长签不签字、何时签字没有多大关系。税收实践中的问题是:有部分税务稽查选案立案人员代替稽查局局长签字,或者拿稽查局局长私人印章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上盖上印章即可,稽查局局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税务稽查人员乱作为;还有部分税务稽查选案立案人员,不在“选案立案负责人”一栏签署意见,只是让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即可,而主管副局长、局长也不管,拿起签字笔一挥而就签下了自己的姓名;更有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只在“选案立案负责人”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不签署任何意见,主管副局长、局长还是不管,就一挥而就签上了自己的姓名,诸如此类,都是立案不规范的表现,殊不知是要引发风险的。

风险提示5-3将案件分派给被检查对象指定的税务稽查人员

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后,税务稽查选案立案负责人就要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将案件分派到具体的检查部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是稽查局内部非常重要的稽查文书。这份文书确定了具体的稽查人员、具体的稽查对象、具体的稽查期限、具体的稽查任务。仅简单的一页《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却是稽查局内部稽查程序的重要程序节点的具体体现。

一般来讲,为了保证税务稽查程序做到“四分离”,大一点的稽查局内部会设立综合科、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监察科等。如果稽查局有这样的机构设置,那么《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就会下达到综合科,再由综合科下达到检查科,检查科下达到检查组。一个检查组一般由两个以上的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如果稽查局人员少,没有内部机构设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就会由稽查局直接分派到某个人,并由这个人“主查”,即承担主要稽查任务,另外再指定一个人“副查”,承担补充稽查任务。不管是哪种情况,被税务稽查案件的纳税人等利益相关人都有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提出要求,“建议”选案立案负责人,或者是主管副局长,或者是局长指定由哪个部门甚至哪个税务稽查人员来进行税务稽查,如果这些接受“建议”的人员“言听计从”,就会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

风险提示5-4“想当然”确定稽查期限

税务稽查期限是由选案立案负责人在分派税务稽查任务时确定的,而对于一起稽查案件来说,稽查期限是涉及三个会计年度(税款所属期间3年),还是涉及五个会计年度(税款所属期间5年)区别是很大的,对税务稽查结果的影响也很大。对于被检查对象而言,如果应稽查五个会计年度的涉税情况,但是税务稽查选案立案负责人在分派税务稽查任务时只下达了三个会计年度的税务稽查任务,那么其余两个会计年度的涉税行为就躲过了税务稽查,但是恰好被检查对象这两个会计年度的涉税行为违法,那么税务稽查风险由此引发。

风险提示5-5借税务稽查对稽查对象进行报复

税收实践中,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因为矛盾的存在,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在接到分派的税务稽查任务后往往会借此税务稽查机会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报复。例如,有一位稽查局局长某日到某洗浴城洗澡,通知老板来给他搓背,老板不愿意,引起“不愉快”。两年之后,有人举报洗浴城老板偷税,稽查局局长将老板叫到办公室说:“以前让你给我搓背,你不愿意,现在我必须查你。”洗浴城老板无言以对。这样的案例在稽查局系统是个别现象,但是具有典型意义,值得税务稽查人员引以为戒!

税收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税务稽查人员为了报复与之有矛盾的被检查对象,主动到稽查局选案立案负责人那里,甚至是到稽查局局长那里去要稽查任务。这是非常可怕的。

由上可见,在税务稽查立案程序是以《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为主要载体,来实现税务稽查案件化,并由此启动税务稽查程序的。在税务稽查立案程序最大的风险就是借税务稽查立案“整人”,或者“保护人”(对应当稽查的不立案稽查)。不论哪一种情况,稽查局都要认真对待,予以重视,防止税务稽查立案权力被个别税务稽查人员滥用。

第二节 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立案程序的规范是:税务稽查立案人员根据拟进行的税务稽查对象案源登记信息,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选案资料,报请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分管选案工作的稽查局领导、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经批准立案进行税务稽查的,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实施检查的部门。因此,按照规范处理立案程序,才能防控立案程序的风险。

防控策略5-1应当立案的必须立案

税务稽查立案是进行稽查必经的法定程序。稽查局可以根据不同的案源信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应当进行税务稽查的必须立案。

(一)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

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二)对特殊案源,尤其是相关部门推送的税收疑点信息,稽查局要认真分析研究,集体商议是否进行案源登记、是否立案进行税务稽查

对不予立案的,稽查局不仅要将结果及时告知推送信息的部门,还要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进行税务稽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进行税务稽查。税收实践中,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给稽查局,稽查局往往会推诿不予接受,更谈不上立案了。

(三)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防控策略5-2严格规范举报立案审批程序

严格规范立案审批程序,依职权逐级审批《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不得越权审批,也不得代签意见或不签意见。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对举报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拟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转下级稽查局查处并督办或者向上级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交由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是对举报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拟作为一般案件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稽查局查处的,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交由稽查局局长批准。

三是对举报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程序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拟暂存待查,待举报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是对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要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的,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交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具体流转程序是: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先签署处理意见,再转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最后交由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局长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防控策略5-3依法分派案件

选案立案部门负责人要注意被检查对象等利益相关人的目的动机,提前构筑其与税务稽查人员之间利益的防火墙。如果被检查对象等利益相关人与税务稽查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在立案后分派税务稽查任务时就应当避免由被检查对象等利益相关人指定的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虽然上述情形不属于法定回避范围,但极有可能对案件的查处造成影响,为了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在案源初核时,就应注意被检查对象等利益相关人的目的动机,避免此类利益相关人与税务稽查人员之间出现利益“勾连”,引发风险。

防控策略5-4依法确定稽查期限

稽查局确定不同的税务稽查期限对被检查对象的涉税利益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如何对被检查对象确定税务稽查期限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税收实践中,稽查局要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稽查期限,一般来讲,如果属于举报案件、交办案件、转办案件、协查案件,要根据举报、交办、转办、协查的范围确定税务稽查期限;如果属于计划稽查案件,要根据计划稽查的范围确定稽查期限。总之,稽查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稽查期限,不能人为地“想当然”地确定税务稽查期限,否则风险无限。

防控策略5-5远离报复嫌疑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矛盾,税务稽查人员即便是已经被分派了稽查任务,那么也应当主动回避,将案件退回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另行指派其他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由此避免报复与之存在矛盾的被检查对象。税收实践中,有部分税务稽查人员会讲,“尽管我与纳税人之间有矛盾,但是我会处理好税务稽查的,不会让税务稽查受到影响”。当然,大部分税务稽查人员都是正直的,都能处理好个人恩怨与税务稽查的关系,但是一旦税务稽查结论对与税务稽查人员有矛盾的被检查对象不利,那么问题就来了,税务稽查人员就会遭到无端的投诉、检举,甚至是恐吓、跟踪,这样的案例在稽查局系统不在少数。

第三节 具体案例实证分析

一、基本案情实录

2009年9月,居住在某省某市某区的张某、王某和李某在某省某县组建了一个房地产公司。之后在某县开发了一个商城,销售火爆,但是矛盾随之出现。2012年7月,张某、王某和李某商量分家,张某一个人继续经营商城,王某和李某退出,将股份转让给张某。三方清算后,张某多拿了178万元,说是要缴纳公司的税金,王某和李某同意。之后张某没有及时支付王某和李某的股权转让金,酿成纠纷,王某和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但是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败诉。王某和李某无奈,为了缓解诉讼案件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于是开始过问张某是否将多提的178万元缴纳了公司的税金,不过问则已,一过问发现张某并没有将178万元用来缴纳公司的税金。于是,2013年8月,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实名举报到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那里。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收到举报信之后没做任何处理。三个月之后,王某和李某又写了一封举报信给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除了阐明张某偷税之外,还加了一句话:不希望再看到地方税务局的干部被人民检察院带走。

鉴于此,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将案件转到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将举报信转给稽查人员处理,稽查人员见到举报信后打电话给王某和李某,说:“着什么急?案件处理有一个过程,等着,不要再写举报信了!”

2014年1月某日下午,王某和李某突然接到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电话,要求他们二人于次日上午9时到稽查局处理举报事宜。次日,王某和李某如约到了稽查局,10分钟之后被举报人张某也来到了稽查局。王某和李某傻眼了!稽查局局长首先对王某和李某说:“举报什么嘛,我看也处理不到哪里去!”之后,稽查局局长又骂被举报人张某:“你也是,提了178万元,为什么不缴税?你被举报活该!”王某和李某见此情景愤然离开了稽查局,并给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打了一个电话,内容是:由于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泄露了他们作为举报人的身份,要求地方税务局对他们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人身保护。遗憾的是,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对此未加理睬。过了两天,王某和李某到了某省地方税务局,坐在局办公楼大厅不走,某省地方税务局这时又让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这个稽查局局长又打电话给王某和李某,将二人训斥了一顿。王某和李某随后到了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室,坐在局长办公室讨要说法,时间长达11个小时……

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地方税务局如此对待举报案件是否正确?如有错误,错误在哪里?

•地方税务局是否应当这样处理本案?

三、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法律制度

本案涉及对举报案件如何立案进行处理的程序制度。

(二)风险后果

本案中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举报案件的不当处理程序导致举报人闹访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社会负面影响的风险后果。

(三)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没有及时进行立案审查是错误的

本案是举报案件,同时又是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案件,因此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案件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首先要审查稽查管辖权,如果发现本稽查局对交办案件不享有管辖权,就应当及时报告交办案件的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并根据某省地方税务局的意见对交办案件进行处理,将案件退回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另行交办。

风险点之二: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叫到一起,暴露举报人身份是错误的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稽查局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等情况。但是,本案中的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做法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导致举报人闹访某省地方税务局。

风险点之三: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不及时处理举报信是错误的

举报人王某和李某将张某举报到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那里,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省局局长应当在7日内处理举报信,但是这位局长对王某和李某的举报没有及时采取法定处理方式,为后来王某和李某闹访税务机关不能说没有基础性关系。

风险点之四: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阻止举报人“不要再写举报信”是错误的

是否写举报信是举报人的权利,本案中举报人第二次写举报信是基于第一次举报信没有及时得到答复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对举报人应当因势利导,而不能相反。否则,只能加剧举报人与稽查局之间的矛盾。

风险点之五:某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将举报案件转到没有税收管辖权的稽查局处理是错误的

本案中,张某、王某和李某组建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城在某省某县,那么税收管辖权就应当在某县地方税务局,但是某省地方税务局将案件转到了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这个稽查局对本案没有税收管辖权。

除此之外,本案中稽查局还有其他错误的做法就不在这里一一分析了。

四、风险诊断书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分析审查,按照权限分别处理,或者本级稽查局立案进行税务稽查,或者转其他稽查局进行立案稽查,或者交由其他稽查局进行立案稽查。接到案件的稽查局,必须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如果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要由选案立案负责人写出具体分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再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只有经过稽查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才能进行税务稽查,否则风险无限。本案中,不论是省一级税务机关,还是某省某市某区的稽查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均存在错误。这是导致举报人王某和李某闹访税务机关的关键性原因。如果一开始某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对王某和李某的举报就依法处理,依法交办,接到案件的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也能依法审查处理案件,那么王某和李某还能闹访税务机关吗? c8i7fcGu86TBvxzeVipWtraVamZakjuSEGLMrLroQ6i/AykK8s9d9c53UWSqQr5f

附录2 立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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