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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体制的构造与贵族制

律令制与贵族制

人们经常使用“律令体制”或“律令国家”这样的用语来表现隋唐王朝及其时代的特点。通行的理解是,这种情况严格地说应该只是指包括安史之乱在内的前半段。在进入后半段以后,律令体制瓦解,已经变质成为藩镇体制的时代。正如本书第一章中已谈到的那样,所谓律令就是构成体制根基的法体系。简单地说“律”是刑罚法,而“令”则是非刑罚法。以律、令作为两个基轴来宣示权力的普遍性及统治的正统性,这样的时代就被称为律令制时代。

然而容易引起误解处是认为律令这样一个法体系的功能随着安史之乱爆发已经终止。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唐代后半期推动国家运作的基本轴心仍然是律令,无论是刑罚,还是官场的秩序及其他方面,都是基于律令的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当然进入后半期以后,前半期的律令制的支柱均田制(土地制度)和租庸调制(税制)解体,变成了两税法;前半期军事上的支柱府兵制也无可挽回地发生了质变。在官僚制方面,也出现了作为“令外之官”的“使职”被重用的现象,看上去律令官制似乎已经不再起作用。可是,在现实中发生大变动的同时,国家和社会仍然处处求助于律令制,回归律令制的倾向依然十分强烈。

57 唐律一览

与如何认识并把握当时的时代这一问题相关联,迄今为止,学术界常常从贵族制和律令制两个方面,对隋唐国家的本质问题加以讨论。而贵族制和律令制这两者往往被看作对立的概念,站在重视贵族制的立场上,所强调的是贵族超越官僚制的自立性,以及被贵族所制约的皇权的现状;另一方面,若从官僚制的角度出发,所关注的则是强大的律令官制带来的整然有序的体系构架,以及建立在这一体系构架上的优势皇权,而贵族制则被视为寄生官僚制。然而,上述这种对立的图式果真存在吗?

只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发现,即便是贵族这样的名门望族,他们也很难断绝和官场的关系而独立存在。即便由于婚姻关系、文化性、抑或财政基础等方面的因素,他们得以保持自己作为贵族的体面,然而他们也看到,倘若自己一旦失去与政界的联系,就会立刻被时代所淘汰。

实际上,以前的六朝贵族就是基于九品官人法而确保自己与官场联系的贵族。此外,唐初围绕《贞观氏族志》而起的山东贵族博陵崔氏的待遇问题(参阅本书第二章),实际上就是一个反映了贵族立场的象征性事件。即一方面山东贵族具有潜在的巨大影响,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屈从于现实的政治。唐代的贵族们在经历了上述事件之后,加强了与官场的联系,其后也积极地参与了科举。

可是,如果仅此就强调说唐代的官僚制居于优势地位,那也未免有些性急。实际上就像唐室自己就十分在意《氏族志》一样,整个有唐一代,重视家世出身以及贵族教养的空气始终没有大的变化。

即使从律令官制里被称之为三省六部的中枢官制的构造中,也可以看出其中残留着南北朝以来的贵族制的巨大影响,三省六部并非是一个在皇帝的绝对权威之下实施统治的体系。也就是说,在我看来,贵族制和官僚制乃是一种相互补充完善的关系,唐代的律令制就是这种关系的集约表现,这也可以说是唐朝的特质。

唐律的构造与特色

根据流传至今日的《故唐律疏议》等法律书籍,我们大体可以了解作为刑罚法典的唐律的全貌。唐朝在高祖武德七年(624)制定了最初的《律》,其后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为止的一个多世纪之中,律文前后一共修订过七次。其中第二次修订是在贞观十一年,在太宗的过问之下,对于律和令进行了大幅度的改订。尔后的数次修订则一直是小修小改,到了开元二十五年,唐律作为法令完成,并为唐代后半期所沿袭。

唐律的构成以及条文一共十二篇502条,其基本沿袭了隋朝开皇三年(583)颁布的《开皇律》。唐律的开篇首先是相当于总则的“名例律”,其解释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为首的十种重罪)”、“八议(对于皇族高官等的减刑规定)”等内容以及整个刑罚的原理。此外是与国家统治相关的“卫禁律”和“职制律”;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户婚律”、“贼盗律”、“斗讼律”等具体的刑罚规定。

关于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的特色问题,桑原骘藏 氏曾经指出了下述三点:其一,家族主义(为了维持家族制度);其二,道德主义(道德维持社会秩序,而法律只是其辅助手段);其三,差别主义(根据地位及身份的高下划分等级)。如果我们进一步追根究底,上述三点则又都可以归结为家族主义。因为谈到道德,其出发点乃是孝悌这一家族伦理,而刑罚中的差别则是始自于父子关系。下述这样一种思想根深蒂固地渗透于唐律之中:即认为构成社会的根基是家族,只有家族关系搞好了国家才会稳定。譬如关于斗殴的处理,如果是一般人之间打架,对打人一方处于“笞四十”的惩罚。可是当斗殴发生在家族内部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是长辈打了晚辈则“不论罪”即不作任何处罚,而反之则予以严惩。假如是殴打了父母或祖父母则会被处以死刑,而且是死刑中最重的斩刑。

在人们一般的印象中,相对于欧洲的近代法来说,长期支持皇帝统治体系的中国法是一个落后的法体系。然而,在这个中国法律完成的七至八世纪时,欧洲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当时的欧洲,只有领主制裁领地百姓的习惯法,根本不可能想象其会拥有同一部成文法来治理其整个领地。而在唐朝,面对唐律的条文,即使是皇帝也不能随心所欲。皇帝超法规的行为,或者是无视法律的独断专行必定会遭到臣下们的反对。此外,官僚们对于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以及基于扩大解释的处置都是不会被允许的,关于死刑等重罪需要经过好几道关口的审核。总之,唐朝十分看重法律规制,唐朝之所以能维系长达三百年之久的统治,唐律的存在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唐令中所反映出的统治体制

58 唐令的整个构成(唐日比较)

相对于几乎完璧保存下来的唐律而言,唐令的情况则不容乐观,大部分令文都散佚了。由于“令”是与现实中的政治及社会对应的东西,因而随着该时代的结束,“令”也就被抛弃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仁井田陞 先生以九世纪日本的《令义解》、《令集解》中残留的令文(养老令)为线索,搜集复原中国典籍中的逸文,完成了《唐令拾遗》一书,为唐令研究开辟了道路。其后,池田温 先生等人又对逸文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整理,推出了《唐令拾遗补》一书及其相关成果。据此,有关唐令的内容及其结构已经越来越清楚了。

唐令在整个唐代总共修订过十四次,其基本框架则是沿袭隋朝的《开皇令》三十卷二十七篇。《唐令拾遗》一书基于其后追加及改订的玄宗朝的三十三篇,尝试进行了唐令的复原。通过这三十三篇的篇目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这些内容涵盖了有关唐朝的制度以及行政的所有方面。与唐律同样,作为支持唐朝完备的制度和统治理念的行政执法文书,唐令的水准之高,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些对于从古坟时代以来就一直谋求发展起飞的大和政权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而我们可以充分地理解,为什么当时的大和政权要全面地移植唐朝先进的文化,并将其与当时的近代化(古代国家)的形成联系在一起。

关于唐令的内容主要有:首先是《官品令》,其后乃是一连串的《职员令》,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诸如《封爵令》以及《禄令》等等,详细地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机构及其品阶。此外,涉及国家的祭祀、仪礼的《祠令》、《仪制令》、《乐令》以及规定行政文书形式的《公式令》、关乎品阶和服装的《衣服令》等又进一步对上述方面作出了补充和完善。所谓律令官制,也就是指被归纳包括于上述“令”中的官制,而没有包括在其中的则成为所谓“令外之官”。

另外一方面,从统治民众的层面上来说,还有与社会最下层的乡村组织以及户籍相关的《户令》、有关均田制的《田令》、关乎租庸调等税制的《赋役令》等。此外关于府兵制以及其他涉及边防的体制等方面的内容则反映在《军防令》之中。

如上所述,作为隋唐国家的制度,方方面面的所有事项都在其令文中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在当时的世界上乃是绝无仅有的一个特色。然而,尽管说有明文规定,但我们在将这些令文与现实结合起来考虑时,则需要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自不待言,表面的方针与内心的真实想法、制度与现实、法令的原则与实际运用情况等等之间都存在着若干差距。要统治如此辽阔的国土和众多的人口,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各地的特点,因地制宜实行弹性政策是必要的。我以为,正是因为唐代具有那样一种柔软变化的结构,才使得唐代这样一个时代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具魅力。 aplPAJROLySodnJinHkO6JChOnwBKqOMj8y9mF50cSyF67sd1etWdXh6dzd2P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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