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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出口退税的单位应当是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或工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只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才可能成为骗取退税的主体。所以,骗取出口退税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1)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由于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过失,致使税务机关多退出口税款的,不构成该罪。

(2)骗取出口退税罪表现为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

2.本罪的表现形式

(1)假报出口,将本不出口或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假报为出口外销产品,骗取退税款。具体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虚报出口,把本来只有少量出口的产品虚报为大部或全部出口,或者虚报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以图增加退税数额。

(3)伪造、涂改凭证,如伪造涂改报关单、发票、税单等,骗取退税。

(4)其他欺骗手段。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定

本罪是结果犯罪,要求行为人骗取退税数额需达“较大”的标准,即5万元以上。未到此标准者,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偷税罪的主体是一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则只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偷税罪的行为包括伪造账册、隐瞒事实等许多手段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款事实上没有缴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通过虚报出口等手段将已经缴出的税款再骗取回来,税款已经实际交出。

(3)本罪与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①如果犯罪主体是个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构成诈骗罪。

②如果犯罪主体是法人,则要分清法人是否具有出口经营权等三个主体要件,具备要件者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否则只能是诈骗罪。

③从行为方式看,如单位采取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单位本无出口产品,只是以出口退税之名而四处行骗者,则对其认定以诈骗罪。

4.本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dB2FBGyyJE5X6D9aIabWMmOgRyF6A/XlUMPixS0cD4VwTJ5Xpmp/tzPkBS2Uek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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