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
(1)偷税罪主体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
(3)客观方面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偷税而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偷税而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
①构成偷税罪的法定数额情节。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构成偷税罪的法定其他情节。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对屡教不改的偷税行为认定为偷税罪的量化标准。由于它不受数额标准的限制,因而是构成偷税罪的又一个独立的标准。
(2)偷税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行为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过失行为。
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有:
①纳税义务人不了解或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粗心大意、工作草率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②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和税务人员失职,没有及时将税种、税率的调整变化通知到征税人员,致使计税有误,造成税款漏征。
③纳税义务人没有详细报告其经营状况,而税务人员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二者都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混合过错造成漏税。
漏税不是犯罪行为,对于漏税,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
(3)偷税与节税的区别
节税与偷税有天壤之别,节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谋划,以达到税务负担最低化目的的一种行为,节税是行为人根据政府制定的法律设定方案进行择优选择,是合法行为。
(4)偷税与避税的区别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立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已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其他的还有代开发票,使用外地发票,不开发票,买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
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虚报生产规模;虚报应税项目;虚报真实收入;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4)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同期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款30%以上的,除追缴税款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企事业单位偷税构成犯罪的,对纳税单位判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是行政处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和占同期应纳税额的比率,这是偷税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凡是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除了让偷税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